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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9年第6期要目

法研在线 2021-09-17

来源:行政法学研究杂志社

文章摘编



本期目录




 本期摘要


文章



行政复议机制和方法创新路径分析

——从修法提升行政复议规范性、效率性和公正性的视角


莫于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教授)


摘 要:我国《行政复议法》在修订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的意义重大,前者涉及复议机关做被告的机制如何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如何更具规范性和操作性,如何完善协调、信访、复议、诉讼转换机制,如何完善申请辅助、申请支持的保障机制,如何完善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和问责机制,这些都非常重要且不易;后者的关键是促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依据的丰富化和适用化,行政复议结案方式更加丰富化和弹性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裁决和执行的电子化。此外,还应明晰完善相对集中行使复议审理权的基本思路,实现行政复议指导案例准用、常用、活用,做到行政复议场地的科学化、便民化和温情化,切实加强行政复议专职队伍建设。实现了上述修法目标,渐臻良法,可求善治,有助达成更高规范性、效率性和公正性的行政复议法治愿景。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制;行政复议方法;规范性;效率性;公正性



我国行政复议立法目的条款

之检视与重塑


周佑勇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北京100091教授


摘要:在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条款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从法政策学的视角看,这有政府推动和政治决断等因素的极大影响,从而加剧了行政复议立法目的的复杂性。在内容上,“监督行政”“维护权益”“解决行政争议”等立法目的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异,且与具体的规范条款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不协调性。对此,不仅需要重塑一套体系化的行政复议立法目的条款,也需要将其凝结于具体的规范条款之中,以统领提升整个行政复议法的制度体系,并加强其对行政复议个案的价值引领,确保其在具体的制度实施中得以进一步贯彻落实,避免行政复议制度的失衡。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立法目的;目的条款;体系化



论新时代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

及其评价体系


徐运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博士研究生)


摘要: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涉及行政复议法立法目的及行政复议的具体体制机制设计。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解决好功能定位问题,对于发展并完善符合国情的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尤为关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兼具化解争议、监督权力和救济权利的功能,但应各有侧重。新时代背景下,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把握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司法行为的法律属性,将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复议的基础功能,同时突出其发挥监督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功能,使行政复议能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属性;功能定位;评价体系;修改展望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事由

的偏离和矫正

——以决策中对社会稳定风险的控制为中心


林鸿潮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北京 100088 教授)


摘要:在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中,以控制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为目标的事由最为严密,但存在对权过责相适应、激励兼容和恰当回应民意等责任设定原则的偏离。决策前置程序中的追责事由存在冗余和形式主义,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决策责任绑定诱发了对评估的操纵,决策执行中的追责机制容易刺激利益相关者和政府博弈,结果归责的责任倒查也没有得到根本纠正。对此,必须限缩决策前置程序中的追责事由,在对决策者的责任追究中避免将程序性和实体性义务相混淆,在决策执行阶段区分执行者和决策者的责任,慎用结果归责并为追责对象提供足够的免责抗辩理由。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事由;社会稳定风险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度

问题与应对

——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3条第3款为对象


熊樟林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副教授)


摘要:《重大行政程序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目录制度发端于地方,目的在于提供固定化、差别化、动态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其虽在重大行政决策概念缺陷的弥补上大有助益,但依然存有性质不清、权限分散、标准模糊的问题,因此需要对其予以规范化布置。对此,首先应当将目录界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以此为基础,从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入手,为制定目录出具总则化规范,提供包括公众参与、说明理由在内的程序性规范、以及明确目录制定主体的实体性规范。其次,应当以《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为依据,允许行政相对人以目录为对象提起附带性审查,从而督促目录制定者扩大目录容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度;正当程序


 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

——最高法院“饭垄堆案”判决释评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教授


摘要:某一行政行为违法后,对其后续的行政行为产生何等之影响?此问题学术上称为“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我国学界对此问题虽有研讨,但尚有进一步展开之处。司法实务中,此问题虽时常出现,但大多数法院或者回避,或者以其它表述方式解决。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饭垄堆案”再审判决中,首次正面肯定违法性继承问题的存在并提出了违法性继承的判断标准。此判决之价值尚未充分挖掘。另外,该判决所确立的标准,仍有商讨之处。本文通过对最高法院判决的解读,试图厘清这一问题。


关键词:先后行政行为; 违法性继承; 行政行为效力


  刑事不法中的行政不法

 ——对刑法中“非法”一词的追问


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教授


摘要:刑法中有许多地方使用了“非法”一词,它们分属六种类型,其中最常见的是作为一种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非法型”的空白罪状仍要遵守刑法第96条规定,对于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只有符合刑法第96条的规定,“非法型”空白罪状才具有合法性。“非法型”空白罪状存在援引充分、援引不充分和无援引三种情况。对于后两种情况,在所援引的法律法规没有修正之前,相关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司法权不能唯行政权马首是瞻。


关键词:空白罪状;非法;罪刑法定原则


   《监察法》实施中的证据衔接问题


冯俊伟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副教授


摘要:从证据与程序的关系看,证据不仅需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还是一种法律程序产品,是一系列法律行为后产生的某种结果。不同法律程序在程序目的、程序性质、程序保障、程序严格性等方面存在不同,上述差异影响和塑造了不同性质的证据,进而产生了证据衔接的问题。《监察法》构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适用《监察法》及相关规定,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也面临着衔接的问题。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侦查程序相比,在规范密度、权力行使、程序保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当前的立法框架下,要求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证据时参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优化监察调查的程序环境,为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有效衔接提供正当性。


关键词:监察调查;刑事侦查;程序环境;证据衔接


   面向未来的学理革新:

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之省视与展望


苏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 讲师


摘要: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在20世纪逐渐兴起,全面的分析框架和开阔的理论视野使其在行政法学中占据提纲挈领的关键地位,相关的法理探索如公民和国家的主观公权利也促进了行政法学的深层理论思考。随着社会生活和行政过程不断发展,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也面临变革的需要,行政法律关系的多元化、算法化和体系化是行政法学需要面对的理论挑战。对此,行政法学应当形成开放的、可论辩的认知结构,应对行政法律关系变化发展的时代需求。


关键词:行政法律关系;法理内涵;行政行为;法教义学


   我国警察协助模式的选取

——一种比较法上的检讨与反思


郑琳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博士研究生


摘要:我国的“共同上级协调型”为主的杂糅并存警察协助模式,存在的种种弊端,亟待改革。通过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警察协助模式可以发现,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则程序型”模式是脱警化的法治产物,美国的“执法结构完善型”模式是多元分散的警察权的体现,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区的“职责内生型”模式是法治发达地区的威权结晶。作为继受大陆法系传统、法治并不发达的我国大陆地区,警察协助的脱警化历史演变以及“规则程序型”运用的晨光初现,都将我们指向了“规则程序型”的道路,加强协助规则的立法是主要的发展方向。因此,以《人民警察法》修改为契机,重构以“规则程序型”为主的警察协助模式,对其它模式的合理取舍,是我国大陆地区未来警察协助的变革之路。


关键词:警察协助 ;规则程序;执法结构完善 ;职责内生 ;共同上级协调


民间经济纠纷类治安案件

警察介入的界限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博士研究生


摘要: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规定,警察面对民间经济纠纷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通过对四十个典型司法案例的研究发现,民间经济纠纷类治安案件警察介入的界限呈现出三重构造。一线公安机关总结出以保护人身权为原则的处理路径。在此基础上,法院将警察介入的界限扩张至财产权。但是,在涉及非强制力违法私力救济的案件时,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介入界限仍然存在着局限性,警察的有序介入还需倚赖今后行政立法的完善与案例指导制度的运用。


关键词:治安案件;民间经济纠纷;警察;司法判决;界限


数据携带权:基本概念,问题

与中国应对


卓力雄

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北京100091博士研究生


摘要:数据携带权是欧盟在《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创设的个人数据权利。《条例》对数据携带权有着明确的限定和适用条件,其中诸多规定具有创新性。数据携带权是在欧盟的多次删改中最终确立的,其确立有着明确的目标指向,即增强个人对个人数据的控制,促进公平竞争和数据的自由流通与社会创新。然而,数据携带权规定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数据携带权确立后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和冲突,使得数据携带权成为一个错误的承诺。数据携带权的这些问题决定了我国目前不宜确立数据携带权,但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数据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我们应当加强对数据携带权的研究。


关键词:数据携带权;个人数据;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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