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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存管、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存管、结算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文的“本公司”指中国结算)。

  一、登记和存管

  ⒈证券公司是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所记录证券的名义持有人。中国结算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将“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登记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登记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⒉中国结算可以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对应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

  ⒊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⒋除符合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以证券公司名义存管在本公司。中国结算按照规定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存管服务。

  二、资金结算

  ⒈交易日日终,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成交记录进行资金清算,生成各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应收应付净额,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

  ⒉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通过证券公司的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相应的资金交收,证券公司应当保证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

  ⒊本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管理证券公司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比照普通交易计收。

  ⒋证券公司向信用交易投资者收取的佣金、融资融券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证券公司通过资金存管银行扣收。

  三、证券结算

  ⒈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成交记录,完成证券交收。

  ⒉本公司根据未加融券标识的成交记录,计算证券公司对应的“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应收应付数量,并在办理证券的交收后,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⒊本公司根据加注融券标识的成交记录,计算证券公司对应的“XX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应收应付数量,并办理证券的交收。

  ⒋证券公司开展融券业务,应当妥善维护投资者融券交易记录、还券划转记录、余券划转记录、融券余额,以及投资者采取现金结算方式了结融券交易或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等信息。

  ⒌本公司维护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融券交易记录以及还券划转、余券划转记录作为备查账。

  ⒍本公司完成证券结算后,将相关结算数据发送给证券公司。

  四、证券划转指令处理

  ⒈投资者申请从普通证券账户提交担保证券,或申请将担保证券返还至普通证券账户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向本公司发送担保证券提交或担保证券返还指令。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指令办理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和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之间的证券划转,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⒉证券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融券时,可以向本公司发送融券券源划入指令,由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关证券由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划入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可以向本公司发送融券券源划出指令,由本公司将证券公司自有证券用于融券后剩余的证券从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自营证券账户。

  ⒊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归还其原先融券卖出的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发出还券划转委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向本公司发送还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有关证券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⒋投资者买券还券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本公司发送余券划转指令。本公司根据指令将相关证券从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⒌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得影响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

  ⒍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截止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在截止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证券公司可以撤销已经发出的证券划转指令。

  ⒎本公司于收到证券划转指令的当日日终,对符合要求的证券划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且只对已完成证券交收或净应付证券交收锁定之后的证券进行划出处理。如果委托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该笔证券划转指令无效。

  五、交收违约处理

  ⒈证券公司不能履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责任的,构成对本公司的交收违约。

  ⒉交收违约涉及A股、封闭式基金和债券等品种融资融券交易的,本公司按照现有规定收取违约金,并对违约结算参与人采取重点关注、关闭结算备付金划款电子通道等措施予以处理。 

  ⒊融资融券交易涉及权证交易的,本公司参照本公司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收,对交收违约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关风险管理措施。

  ⒋融资融券交易涉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交易的,本公司参照本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收,对交收违约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关风险管理措施。

  ⒌证券公司发生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违约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①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以及中止、撤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

  ②提请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其融资融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的处罚措施。

  ⒍本公司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全面调整结算制度时,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违约的处理措施和程序相应调

整。

  六、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相关阅读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1什么是融资融券?什么是转融通?监管规定有哪些?》

《02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规定》

《03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管理和监管》

《04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各类账户及相关规定》

《05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及签约、交易规定 》

《06融资融券业务的债权担保和权益处理》


(本文封面照片为博鳌亚洲论坛国际会议中心,取自闫晓宏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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