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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启文|从实习律师到独立执业,我踏入刑辩门槛的这两年

易含章 刑辩佳文 2022-12-23
(《九级浪》) 

投身于刑辩事业已两年有余,执业也近一年。最近整理移动硬盘才发现,这两年,自己已经办理了近十个刑事案件(含在办),协助团队负责人办理的,也有二十多个案件。草灰蛇线,伏脉千里。我知道,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多多少少都会在自己身上留下痕迹,为以后的人生埋下伏笔。回想曾经参与的案件,还是会庆幸自己2020年4月份作出了正确的决定——加入海扬刑辩,开启刑辩之旅。
 
虽然每周都会写工作日志,但执业一周年之际,还是想用一些文字,记录在海扬刑辩的所学所得、所见所闻,鞭策自己早日成为“技术极致,适度勇敢,高度智慧”的刑辩律师,在刑辩之路上,越走越开阔。
 

用法律技术来贯彻自己的价值判断


我是幸运的,刚办下实习证,就经历了后来轰动一时的包头案第一季。在前线时,我参与了辩护律师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交流,记录了他们艰苦而激烈的庭审,见证了他们为案件争取到异地管辖的重大转机。离开内蒙后,我们继续阅卷,撰写阅卷报告,为第二季辩护律师的实体辩护奠定基础。
 
(与包头案辩护律师走出内蒙古高院诉讼服务大厅)
 
包头案的经历让我看到了当下中国最激烈的刑事辩护,对我日后程序辩护思维的养成产生了巨大影响。大到如何申请出庭检察员、法官回避,被剥夺辩护人资格后如何恢复;小到刑诉法司法解释和高检规则出现冲突时怎么运用,以及《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消防法》在庭审中的运用。种种突发情况让我深刻了解到,在有主张的情况下,熟悉你所主张的权利所依据的法律,不管在什么场合,都很重要。
 
“刑事追诉是国家对被告人发起的一场战争。”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内心确认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不可能不对抗、不可能不坚持、不可能不喊冤”,这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素质和底线。
 
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很难不将自己的价值判断融入到对案件的分析中。劳东燕教授曾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毕业典礼上说,“将技术玩弄于股掌之间,却无法做出或者故意地无视合理价值判断的人,根本就是没有灵魂的专家;反之,能够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却无法通过法律技术来贯彻此种价值判断的,并非合格的法律人,充其量只是愤青。”
 
我们认同劳教授的观点。要成为合格的法律人,不仅要能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还要通过法律技术来贯彻自己的价值判断。不止包头案,在我们承办的每一个案件中,都做到了这一点。在此仅列举几个典型案例。
 
(一)青海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
 
青海民营企业家张某某设立茂源公司后,经过层层报批、多部门审核,拿下了青海省的重点项目——中川乡现代农业休闲园项目。项目之初,休闲园所在地的中川乡政府就主动上门联系,让公司在建设生态渔业园的过程中,将挖鱼塘产生的废料砂子低价供应给民和县的乡村道路硬化工程。因为有了乡政府的牵头,茂源公司便向中川乡的道路硬化项目低价出售了砂子。正当项目建设如火如荼之时,意外却发生了。之前给项目建设出具过选址意见书、认可土地使用的民和县国土局突然对茂源公司提出了非法采矿的指控。2018年5月17日,张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民和县公安采取强制措施。2019年4月,民和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张某某的公司曾入选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
 
我们介入后,认为本案无论是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出发,还是从社会危害性角度、乃至从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去分析,涉案行为均不应该被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矿产资源法”,指的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不包括国土资源部的函。原审判决提到的国土资源部的函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甚至不是部门规章,没有经过《立法法》规定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定稿、部委会通过、部长签字等程序,不能成为刑法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冯延强律师的指导下,我又在裁判文书公开网站上搜索“非法采矿罪”,发现在已公开的五百多个本罪名的案例中,没有一例案例判决说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附随的挖沙行为是“采矿”。我们认为,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采矿”行为的理解,不能停留在“只要客观上是矿产资源脱离原始状态或者发生物理位移就是采矿”的认识上,否则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可能要触及犯罪。
 
其实,从最朴素的价值判断出发,对于工程建设中附随开挖产生的砂石料,没有人会选择需要雇人雇车等只有投入没有回收的废弃填埋,而不是更加环保节能的二次利用。如果花时间、花精力去挖坑将砂石埋了不构成犯罪,将其充分利用就构成犯罪,那么这样的指控就违背了刑法的初衷:不是在维护社会规范,而是在破坏社会规范。
 
然而,重审二审的结果也并不理想。一审和重审一审均被判非法采矿罪并获实刑三年的张某某,最终被改判为缓刑三年,没能实现完全无罪。
财新:《实改缓 青海商人挖鱼塘卖沙石料案终审落槌》
https://china.caixin.com/2021-04-15/101691354.html?originReferrer=gh_caixinwang
 
(二)芜湖谢留卿等人涉嫌诈骗案

在芜湖案中,我接力张维玉律师,给中金公司市场部负责配送的张某某进行辩护。我认为,这个案件存在严重程序错误,检方指控诈骗罪不能成立
 
芜湖案的二审本应是芜湖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办理,但安徽省检察院却从全省范围内调用了五名检察员参与本案的二审。本案二审的最大的程序违法,就是安徽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担任检察员,导致本案二审的检察机关不是芜湖市检察院,而是安徽省检察院。这样的指派,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理基础,直接侵害了下级检察院的主体独立性。
 
我的当事人张某某,是中金公司市场部北京办事处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北京办事处的配送工作。在中金公司的部门分工中,市场部为终端配送部,主要负责接收上游厂家的藏品后,再将藏品送到客户手上,市场部在全国有九个办事处,各办事处既是仓库,也负责配送。在本案中,只有北京的办事处被指控,其余的办事处及办事处工作人员均没有被牵入本案。
(我当庭发表辩护意见时所用的PPT)
 
阅卷过程中,看着北京办事处的在中金公司中的工作内容,我突然联想到了京东公司。刘强东就是通过自建物流体系,在全国不同的几大城市建立区域仓库运营,当用户下单之后,货品直接由区域仓库送到消费者家里,实现点对点配送。搜索后发现,这种服务模式有一个专用称呼,叫做仓配一体化。中金公司和京东的配送服务模式,并无二致,都是合法运营。

在与物流专业的研究生好友交流过后,确认自己没理解错,更加肯定了我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的思路。想明白仓配一体化后,畅快淋漓地完成了辩护意见初稿。
 
(三)湖南临湘鹦鹉案

这个案件,是徐昕老师团队中何智娟律师邀请我介入辩护。山东潍坊、济南等地的几个养鸟的人,因人工繁育和尚鹦鹉,被指控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拿到委托手续的当天,刘良强律师与我立马动身前往湖南临湘进行会见和阅卷。临湘市是辖属于岳阳市的县城,没有高铁,当天在岳阳市入住酒店后,已经很晚,在书写完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新证据及变更开庭日期申请书、复制庭审笔录和庭审录音录像要求书(为法官不让复制提前做好准备)等文书后,已经两点。将文书发给冯律后,才洗漱入睡。
 
第二天上午,刘良强律师与我到临湘市看守所进行了会见。会见结束后,看到冯律把我发给他的文书进行了细微修改,便找地方把所有文书和相关案件、函件、意见稿进行打印。下午阅卷时,我们与审理本案的法官进行了沟通交流,我们提出了国家林草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复函说明,并表示江西费氏鹦鹉案无罪、青海林麝案无罪、南昌费氏牡丹鹦鹉案不起诉等案件足以说明,收购、出售人工驯养繁殖、商业利用的鹦鹉等动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后来,该法官对我们的当事人进行了取保候审,但囿于其保守的办案思路,迟迟不判无罪。终于,我们等到了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向法官邮寄了辩护词后,催促该法官尽快出判决,该法官表示已经和检察院讨论了,无罪和撤诉之间,倾向于撤诉。法院近期会出裁判。
办案之余,我们也没有停止对刑事辩护的思考。冯律经常带领我们研究一些司法实践中“见怪不怪”的问题,比如《四要件,还是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的取舍》《“检察一体原则”本不明确,“降级用检”应该禁止》《“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如何适用》等。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成果,均发表在了“海扬刑辩”公众号,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但也不能让维护正义的人既流血又流泪


两年前,杨学林律师曾在一个群内说,“凡是要砸锅卖铁请律师的,一律不接。如真冤并确有意义,可免费,连路费都不要。”当时的我刚刚接触刑事辩护,看到杨律师这句话,对这个圈子及杨学林律师充满了好感,后来发现,距离我最近、影响我最大的的海扬刑辩团队更是贯彻了这句话。
 
在我们团队办理的案件中,不乏收费高昂的案件。但有些案件的收费,让我觉得我们海扬刑辩团队,真真是刑事辩护真辩圈内性价比最高的一个团队了。
 
如临沂苏纪峰、苏晓峰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冯律从2019年接案至今,做了大量工作,收的律师费仅两万五千元。为了辩护效果,后期冯律还向徐昕教授寻求合作,与徐昕教授、何智娟律师、黄佳德律师一同为两位老人进行辩护。四位律师均认为,凡靠狱侦耳目定罪的杀人案,均属冤案,并在法庭上称该案为【山东版聂树斌案】。
 
(以助理身份出席临沂案庭审)

说实话,当时刚刚执业的我,都觉得这个收费太低了。但作为助理,万不能对老板的收费指手画脚,只有默默干好自己的工作,自我吐槽老板的“傻”。
 
执业后,我也秉承了老板的“傻”,遇到确属冤案的情况,不会和家属过多交涉。如前文所述的湖南临湘鹦鹉案,家属只支付了六千元的律师费,且不含差旅。团队实习律师赵明对于我们团队的收费,颇有微词,他曾评价道,“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但也不能让维护正义的人既流血又流泪呀。”
 
其实,刑事辩护圈内,有很多团队和个人都在坚持做法律援助,如徐昕教授发起的“无辜者计划”,伍雷老师发起的“洗冤网”,燕薪律师发起的“困厄者计划”,尚权律所发起的“蒙冤者援助计划”,等等,都是为了助力家庭困难的冤案当事人及家属看到个案正义。在这些援助计划中的案件,大多是收费较低或者根本不收费的案子。比如冯律承办的苏纪峰案,就在“无辜者计划”之列。
 
今年,冯律和我法律援助的案件,有河南娄新涉嫌故意杀人罪申诉案、广州阚晓云涉嫌寻衅滋事罪二审一案。这两个案件都是李中伟律师推荐。前者娄新被指控在1999年杀了三个人,2003年被判故意杀人罪死缓。娄新被带走时,他的女儿娄凯丽刚出生没几个月,女儿长大后,找到了李律师,李律师介绍给冯律后,冯律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后者因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亲身经历,被指控在网络上发表虚假言论,因言获罪,一审被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寻衅滋事罪。
 
目前,娄新申诉一案在我们的坚持下,河南省检察院已经立案,但还没有向省高院提起抗诉;阚晓云案因疫情原因,暂未定开庭时间。我们认为,这两个案件都属于“真冤并确有意义”的案件,值得我们去处理,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妨,只要家属能够配合律师工作,让案件取得可争取范围内最好的结果,就不违我们的初心。
 
疫情面前,刑事律师的办案空间更加逼仄。因为防疫政策的朝令夕改,律师们面临无法出自己家门、无法出所在省市、到达目的地省市后被劝返、到达目的地省市后被强制隔离等诸多风险,出差的频率较往年同期,降低了约百分之八十。然而再难,也要坚持下去,做好手头上的事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现刑事辩护的意义。

律师与律师之间,归根到底还是一个合作关系


对于合作,不管是与年轻律师,还是与年长的律师,冯律主张一律平等。2020年,他同时带领包括我在内的三个实习生办案。有次,冯律和黄佳德律师一同出差,不知道黄佳德律师给冯律进行了怎样的“洗脑”,冯律开始强调律师与律师助理之间的平等,并在行为上作出改变。
 
最明显的改变是对我们的称呼,不再称呼小汪、小薛、小李,一律称汪律师、薛律师、李律师。说实话,作为实习生,我们是觉得有些无奈的,律师与律师助理之间,怎么可能实质平等?但是,我们认同并支持冯律坚持去画那个完美的圆。毕竟,只有在实现程序上平等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余佳赛律师在给张磊律师的庆生文中提到,圈内曾一度掀起过“律师助理是否应该给律师及合作伙伴们端茶倒水”话题讨论。可惜,因为冯律只专心于办案,不喜欢讨论此类话题,导致我们团队在很久之后才了解到这个话题的存在。
 
在海扬刑辩团队中,并不存在律师助理应该给律师及合作伙伴们端茶倒水的问题,而是存在另外一种更为尴尬的情况,那就是律师给律师助理端饭、提包。
 
记得在协助冯律办理包头案的过程中,有一次吃午饭,因为我需要在电脑上处理工作,没有看到服务员把我点的餐放到了其他桌子,冯律看到顺手就给我端到我面前了。我当时看到了也不以为意,觉得就是顺手的事情,说了声谢谢就继续忙自己的事情了。当时,其他律师还调侃道,这是助理为律师做事,还是律师为助理做事?
 
在最初的出差中,因为我行李安排不合理,既背双肩包,又拎手提包,还拖着行李箱,下车颇为费时,冯律看不下去,主动帮我拉箱子,我连忙道谢,继续赶路。当时的我也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觉得只是同伴之间互帮互助,如果按照“律师助理应该给律师及合作伙伴们端茶倒水”派的看法,这种行为怕是要引起众怒的。(现在出差只带双肩包和行李箱)
 
无独有偶,旁听冯耀武案时,我发现“律师为律师助理提包”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冯律与我之间。当时,周泽律师因披露吕先三案中非法取证现象,被暂停执业,其所代理的冯耀武案由助理叶小珊律师接力辩护。叶律师的庭审表现很优秀,整上午的庭审结束,叶律师走出法庭时,手中拿着东西,还背着双肩包。周泽律师看到后,主动为叶律师接过了包,调侃道现在都是老板给助理拿包了。叶律师同样大大方方地表示感谢。
 
(源自微博)
 
当然,我并不是鼓励大家在提包等事情上“女士优先”。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尤其反对这种小事上的“女士优先”。讲上述事例,只是想说在一些生活上的小事中,大家互帮互助。谁为谁提包、倒茶都不是常态。律师与律师助理、律师与律师之间,归根到底还是一个工作上的合作关系,做好自己要做的事,才是最重要的。
 
长期以来,我的微信个性签名都是一句诗:“危险的事固然美丽,不如看她骑马归来。”这就像是在父母身边的永远是个孩子的我,对另一个早已成年的我说,去吧,怀着你的赤子之心,去做你觉得对的事情吧。那个单纯的我,会一直守候、等待着我。
 
不过,作为一名正儿八经的刑辩律师,是不是也该考虑将个性签名改为自己的手机号,成为一名“看上去更专业“的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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