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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与法|神秘的“拉杆箱巨额现金行贿”已成套路?!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神秘的“拉杆箱巨额现金行贿”已成套路?!

辩护律师当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而断不可想当然地觉得可以忽略,即使被告人当庭认罪也必须指出证据中的问题。

——题记

 


接手一起正厅级官员受贿案二审辩护。

当事人上诉称:涉案十余起总计1900余万元的所谓受贿,均系办案机关强令其违心所为,其他行贿人的证言也是他要求证人按办案机关要求的版本配合叙述得来。绝大部分行贿事实都是莫须有的东西,是办案机关按照他的岗位和级别定一个数要求他编都要编出来的。

 

这下尴尬就出来了:

一审中,被告人全面“认罪”,对所有十余起“受贿事实”供认不讳。法庭上,辩护人也就没有对该十余起受贿的证据进行应有的质证,没有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乃至明显的不合理性提出强有力的质疑,而是“打包”认同了受贿的事实。


我无意指责一审辩护的知名律师,也非常理解在当事人全面认罪的条件下全面配合法院等办案机关或许更有利于对当事人的量刑,或是在当事人全面认罪的情况下再行质疑显得“不合时宜”......但至少,即使当事人全面“认罪伏法”,辩护律师也还是要指出证据所存在的疑点:包括本案中同一行贿人三次用拉杆箱每次装了一百多万共计460万现金向被告人行贿(近日里发现张燕生律师等多名同行都提及当下受贿案件中此类神秘的拉杆箱巨额现金行贿作案方式已成办案套路?——作者注),包括司机对十余年前每次行贿的时间、地点、装钱箱子的颜色样式都记得清清楚楚,包括居然会在人来人往的小区门口给受贿人送一大笔钱,包括一千多万所谓受贿的现金就被当事人和小舅子一起弄走然后不知所踪,包括监察检察机关都明确提及行贿人均系与被告人沟通后再行作证......


一审的“缴械投降”为二审增添了许多难度:

至少你要有足够理由证明你在一审不可能再遭受刑讯逼供期间所作的供述依然是违心的、是不符合事实的;至少你要解释清楚,为什么在法庭上辩护人为什么没有对明显存在的证据瑕疵和诸多不合情理之处为什么不予质疑?!


需要说明辩护律师的一条基本职业伦理:

即使当事人全面认罪,辩护人依然应当认真质证甚至依然可以进行无罪辩护。而当被告人坚称自己无罪时,辩护人可以拒绝辩护但不得进行有罪前提下的罪轻辩护,更不得堕落为“第二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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