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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的基本功之二,当事人和辩护律师之间应形成合力

海扬刑辩 海扬刑辩 2022-12-23

冯延强律师按:2022年7月23日,应法律名家讲堂·大案刑辩论坛之邀,我以《刑辩律师的五项基本功》为主题作了一期讲座。这五项基本功包括:一个分析报告、两股辩护力量、三大实用理论、四个辩护角度、五个庭前提纲。上篇中,我讲解了五项基本功之一,刑辩律师如何写作案件分析报告;本篇内容为五项基本功之二,分析刑事辩护中的两股辩护力量,当事人和辩护律师。


▲刑辩律师五项基本功的关系图


刑事辩护的两股力量,当事人和律师


先对“当事人”这个称谓作个说明。中国的刑事法律将不同诉讼阶段的涉案人员作出不同的称谓:检察院决定起诉以前,称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决定起诉以后,称被告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称被不起诉人;法院判决有罪的,称罪犯;法院判决无罪的,当然就是无罪的公民了。为行文方便,我将刑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承担辩护职责的对象,即某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统称为当事人。


当事人的作用无可替代。当事人很可能就在案发现场,他/她最了解案件事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最有发言权;或者当事人根本就不在案发现场,这个也得由其自己予以澄清,其最能说清楚自己不在现场的具体理由。律师无法代替当事人直接发表关于案件事实的意见,比如字迹的真伪、文书的真假,等等。如果当事人还没有对案件的事实表达自己的意见,而辩护律师却抢先说了,万一说错了,你让法官怎么想?


辩护律师有其天然的职业优势。比如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复制卷宗,法律规定了辩护人的阅卷权,而没有规定当事人的阅卷权;比如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辩护律师可以检索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司法解释等等,穷尽一切途径去检索、解读、质疑;比如准备辩护的时间,律师的阅卷时间一般应当是公诉人的许多倍,这是职业特点决定,也是案件性质决定。在所接手的每个案件中,律师都要花费相应的时间,下功夫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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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双方应该是相互成就的。合作得当,各尽其力,辩护效果会是1+1>2;其中一方不给力,或者不默契,辩护效果可能就会是1+1<1。


绝境中,是吕本朝鼓舞了我。我曾在《聊城记》中提过,我曾经的当事人吕本朝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这让我备受打击。但吕本朝并未因此而丧失信念,他对一审判决坚决不服、表示坚决上诉;他对二审法院充满信心,甚至有些毫无根据地信心满满;他对我前期的辩护工作非常理解和尊重,表示无论如何都要请我继续担任他的辩护人。来自当事人的这股力量鼓舞了我,激发了我继续为其辩护的热情。在二审中我们邀请刘金滨律师与我共同担任吕本朝的辩护人,吕本朝在法庭上自我辩护的气场也非常之足。我们后来从二审打回重审、从重审又打了一次二审,最终帮助其减刑10年。


一度黯淡的刘成昆,后来非常感谢我。2018年,我曾为媒体人刘成昆辩护。当时,他被呼和浩特公安机关跨省抓捕,在高强度的审讯中,他对案件事实、法律的认知受到了很大影响。我会见他时,明显感到他本人信心不足,甚至有些萎靡。他曾亲口告诉我,他已经准备好坐四到五年的大牢了。于是,我跟他梳理案件的事实、分析法律的规定、传达他家属和亲友们的鼓励、说明案件的社会意义……终于使他重燃无罪辩护的斗志。后来,由于庭审时间冲突,我最终没能参加庭审,由我的业界好友燕薪律师和王飞律师走入法庭为其辩护,据说刘成昆在法庭上的自我辩护能力也很强,庭审中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非常激烈。最终,法院虽然没有判决刘成昆完全无罪,但判决的刑期远远低于他被恐吓的、他曾经准备接受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而是八个月。目前刘成昆还在申诉,继续争取完全无罪的结果。


当事人和律师互不配合的事例。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在法庭上站着受审、身戴戒具受审、被限制发言、被不停地打断发言,辩护律师无动于衷,任由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侵害;另一种情形,辩护律师为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极力争取,与公诉人辩论,与法庭争论,甚至被法庭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当事人却没有半点反应。这样的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合力,很难取得积极的辩护效果。


当然,一个案件的结果还离不开其他方面的力量,比如当事人近亲属的竭力争取、媒体的有效监督、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支持、以及必要的运气成分。但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是其中最重要的两股力量。公平正义需要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共同争取,不能仅靠其中一方冲锋陷阵,也不要指望公平正义从天而降。



律师和当事人应该如何配合?


这是我在7月份的讲座中没有提及的一个话题,也是我在近期刚刚思考到的问题,现写入本讲稿文字版中,待有合适的机会再与各位现场或视频分享。对于律师和当事人如何配合的问题,目前我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保证必要的会见次数。法律对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次数不加限制,这就为律师与在押嫌疑人充分沟通提供了时间基础。当事人没有在押的,当然更容易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黄佳德律师对于会见当事人的次数掌握一个原则,叫做“非必要不会见”,说的是每次会见都要有一定的主题,而不是泛泛而谈、东拉西扯。确实没有会见的必要,就不去会见;但是,确实有需要尽快跟当事人核对案件事实、核实案件证据等情况,有必要会见的,必须立即安排会见。


尊重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本身的主张。控方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律师应当以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陈述为原则,不要凡事想当然。我在辩护某起涉黑案的过程中,通过阅卷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聚众斗殴的事实是存在的,大量证人笔录、嫌疑人笔录、书证摆在那里,同案辩护人也认为这起事件是板上钉钉的,但我的当事人却多次矢口否认。当时,我认为是当事人自己太不诚实了。然而,我后来让其他辩护人对于该问题专门问了第二嫌疑人,没想到,第二嫌疑人确认起诉书指控的这起事实确实存在错误,时间上完全错误。根据第一、第二嫌疑人的陈述,我再回头看检方提供的那些笔录和书证,发现其中关于事实具体细节的描述矛盾点重重,完全无法吻合,于是我与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该起事件坚决作无罪辩护。


概括而言,律师不是当事人,不要贸然地、想当然地代替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这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职业伦理,甚至会让辩护律师陷入进退维谷之境。


保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表达。我去年在知鸦app所作的《我的执业故事》讲座中谈过这个问题,律师经过认真分析、研读证据之后,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属性,要负起责任、敢于担当,帮助当事人在法庭上或者庭前辩护时,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比如,李四认为从张三手里接收的那笔钱是赠与,但我通过分析,认为那笔钱包括两个性质,一个是赠与合同的赠与,一个是委托合同的报酬,于是说给当事人听,当事人瞬间接受了我的分析意见;比如我的当事人李效海一直纠缠的那个难题——他们公司确实没有完成合同约定,没有给对方完成10个压力容罐。我说,这是对方违约在先,没有按期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支付进度款,你们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他才恍然大悟。


在这方面,辩护律师有时需要一点气场,我有时会跟自己的当事人争个剑拔弩张、面红耳赤。我认为自己没有任何恶意,只是坚持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得出的辩护观点,此时,当事人一般都能予以理解。在类似关键的问题上,辩护律师不能当老好人,不能过于迁就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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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当事人充分地阅卷。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即律师从检察院、法院复制的卷宗,是否可以给当事人看。印象中有一位河南律师曾撰文,认为律师不可以给当事人看卷宗证据。他甚至还讲了一个自己的切身体会,某案中,由于他没有在开庭前让当事人阅卷,导致当事人在法庭上长时间阅读证据材料,影响了庭审效率,致使审判长当庭对其进行训诫。但他竟然回怼了审判长,说律师就是不能给当事人看卷。他的这个观点抛出后,整个法庭一片沉寂。


我认为这位律师过于呆板,回怼审判长的那一段“引经据典”,也是“歪经”。道理很简单,当事人对检方的证据享有质证权,检方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当事人最有权利看到证据的内容。我国法庭审理一般是公开的,连普通的旁听公众都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获悉证据的内容,当事人更有权看到证据的内容。那么,让当事人在庭审前和庭审中看到证据,有什么实质区别吗?当事人在庭审前看到案卷,不是更有利于准备质证意见吗?不是更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一个辩护律师协作群中进行过讨论,群友们没有任何异议。杨学林、郝亚超、李长青等律师和我的观点一致,辩护律师不仅可以给当事人看卷宗证据,甚至应当给当事人看卷宗证据。我对此也曾经专门撰文,见文末超链接。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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