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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少年遇害案:只恨旧例添新祸,惟愿春风斩阎罗

“我们之所以感到法律的匮乏,恰恰因为法律难以解决所有的问题;而之所以无法解决,就在于这是社会治理的综合问题,需要多方发力。正如前述,即使我们制定出一个尽善尽美的'防止校园欺凌法',恐怕也无法解决现实困境。”⊙本文长约5000字,阅读需时11分钟本文来源:综合汇总自W的公法世界罗翔说刑法、岳屾山微博近日,河北邯郸一初中生被3名同学杀害并掩埋一事,引发网友关注。据网传信息,受害人王某长期遭受3名同班同学的霸凌,并于3月10日被这3名同学杀害,尸体被掩埋在一废弃蔬菜大棚内。3月11日,肥乡区公安机关通报犯罪嫌疑人已被全部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月18日,警方表示,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手段恶劣,令人震惊。网民纷纷表示,杀人偿命,决不能放过3个杀人恶魔,应该让他们付出代价。本案大概率会成为刑事责任年龄有条件下调后被追诉的首案。01.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律能做的就是对犯下弥天重罪的人进行必要的惩罚在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理论依据在于未达责任年龄的孩子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对他们的刑事惩罚没有意义。但是,这种理论是否成立,值得深思。在世界范围内,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大致有乐观主义和现实主义两条道路。乐观主义持进步主义的观念,认为人性在本质上是纯良的,尤其是孩子,他们出生时只是一张白纸,等待着后天的涂抹,因此随着社会制度的革新,人性也就会臻于完美。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应以教育改造为主。乐观主义认为,如果一个人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他是不会实施犯罪的。有学者就认为,大多数犯罪的基本解决办法是经济的,如住房、健康、教育、就业等等,只要消除贫困,就能大幅度地减少犯罪。现实主义则认为,人从出生开始就有幽暗的成分,无论时代如何进步,经济如何发展,人性幽暗的现实都无法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人性从来都是弯曲的曲木,人性绝非虚无的白纸,世俗的法律无力改造人性,它的第一要务是对罪行进行惩罚而非对犯罪人进行矫正,对待未成年人也是。影视剧《隐秘的角落》大陆法系倾向于乐观主义,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刑法都和我国一样,认为不满14周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当然,这些国家都规定了完备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专门的少年司法审判制度。普通法系则以现实主义居多。普通法最初有无责任能力的辩护理由(doli
3月19日 下午 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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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考到律师执照,这群年轻人转身在直播间成为“资深律师”

知情人士透露律所内幕利用法律的包装来违法,赚取信息差中的巨额利润,这背后损失的不仅是委托人的经济和精神利益,也影响了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在公众心中的信任感。图
3月14日 下午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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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圈的长衫

7个预测愿中国律师收获更多体面法律人黑话大挑战!!!当律师也会坐牢?年轻律师的执业风险防范!李建伟:年收入上千万的大律师都做什么业务?对话《令人心动的offer5》实习生胡明昊、黄凯
3月12日 下午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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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庭常用套话小集合

⊙本文长约5000字,阅读需时8分钟本文来源:明律如是说有次开庭,我发现书记员几乎一直在打字,哪怕没人在发言。庭后签笔录时,我就好奇地问了其一句Why?书记员一撇嘴,说,你们律师讲话都是有套路的,你们一开口,我就基本能猜出下一句了,先打上呗。我问,有吗?书记员没回答我这个问题,而是说了一串英文:How
3月11日 下午 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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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丁克到去父留子:法律视角下的爱情与生育

⊙本文长约5500字,阅读需时11分钟来源:高杉LEGAL作者:陈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一、爱情、婚姻、生育的三角关系一个家庭同时拥有爱情、婚姻与生育,似乎是完美的、稳定的三角组合。但完美往往只出现在理想与梦想中。在古代社会,指腹为婚、父母之命之下的家庭,往往只有婚姻与生育,而缺乏爱情。这也使得追求爱情的个例成为文学作品中的主角。回到今天的社会生活中,虽然“因爱情而结婚组成家庭,进而生育子女”是多数人的理想选项,但毕竟依然有少数人不视之为理想。随着女性社会与经济地位提升,随着社会宽容度的逐渐提高,人们发现家庭生活的选项逐渐增多:同性伴侣、非婚同居、单身不育,以及本文要讨论的丁克与去父留子。成年人自己的个人选择,无所谓对错,只要自己感受好即可。本文无意颂扬抑或贬损任何模式的家庭形式,本文只从法律角度予以分析该选项可能衍生的法律争议与风险,供有意选择的朋友参考。二、丁克:前半段轻松的选择第一代选择丁克的家庭,正在慢慢老去。丁克一族是相对低调的一个群体,但是他们所遇到的问题,往往并不是小事。在笔者接触到的丁克家庭咨询中,主要有如下两类:第一类来咨询的,都是丁克家庭中的女性。她们咨询的点是:对方(即男方)在若干年后对丁克后悔,在婚外生育了子女。这种情形下对女方的保护,就是一个常规的离婚救济;诸多女士咨询者希望获得的“对方对丁克承诺的违背”,并无独立的法律救济可能性。此外,在婚前或者婚内协议中明确丁克不生育的约定及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不会得到支持,尤其在鼓励生育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当下。第二类来咨询的,则是对未来老年生活特别是财产、监护方面的规划。坦率的讲,不到65岁就主动寻求规划的,绝大部分都是来源于一些不愉快的经历:自己的抑或周边朋友的。年老且多金,是一种福气,但有时候更是一种风险。在没有直系子女的情形下,即在丁克一族中,此类风险相对更大。在本人过去服务过的案例中,不乏被旁系近亲属惦记资产的,也不乏被保姆这样虽无法律上的关系但是生活中过于亲近的人惦记的案例。独居老人被侵犯财产的案例,从民事侵占到刑事诈骗,都不罕见。丁克一族的自我保护,首先是文化上的,其次是法律上的,最后是财务上的。文化上,一定要相信中国古老智慧的总结即“斗米恩升米仇”之精辟。不要对身边人过于慷慨,不要让旁系血亲对自己的财产有所期待,甚至不要“露富”。这是一个非法律角度的分析,本文不予展开细说;但遗憾的案例则不少。法律角度的自我保护,主要基于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是《民法典》赋予的一种新的安排规划,即当事人在神智清醒之时来提前指定未来自己陷入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之时的监护人,届时由监护人来管理自己的身体,甚至是自己的医疗决策。具体到丁克家庭,典型的规划安排包括如下几项内容:第一,夫妻俩人各自明确对方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同时指定第二顺位的监护人。这个人选后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确保被指定的监护人能有履行监护的能力。这个是需要告知并取得被指定人士的明确同意的。第二,明确监护的职责,特别是要明确且具体的约定监护启动生效的触发机制,以及监护监督机制。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监护监督机制,但是从意思自治的角度,在监护中明确监护监督人并无法律上的障碍。第三,最核心的还是人选与机制,即需要避免监护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何谓利益冲突?简单的说:监护人(通常也是医疗决策人)与当事人的遗产取得人之间不能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更不能是同一人。设想:如果某人设定亲妹妹为监护人,而妹妹的孩子为受遗赠人。那么未来当事人躺在床上的时候,将给妹妹出一道人性的难题:是继续花钱治疗姐姐呢,还是让姐姐早点走然后让财产尽快归自己的孩子?虽然在大部分情况下亲情会优先于金钱,但总是不值得就此去赌一把。在过去的工作中,从本人的专业角度,我都是建议有财务能力的客户、朋友尽量选择有偿聘用意定监护人。当代社会中,特别是经济条件较好的情况下,人大概率都会长寿。这意味着自然人有较大概率在生命的末端出现失智的阶段,或者失去自由行动的能力(例如卧床、依赖轮椅)。上述阶段可能是几个月,也可能持续数年。“久病床前无孝子”!有偿的服务可能更能保障自己。略有遗憾的是,我国现在并未有一个成熟的、提供专业有偿服务的监护服务市场;到现在较为流行的商业养老机构,都是不接受部分或者全部丧失行为能力的老人的。因此,这可能是目前最大的障碍。除了监护之外,遗嘱可能也是丁克一族需要考虑的事项。《民法典》扩展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即将兄弟姊妹的子女列为代位继承的序列中,这个因素是需要考虑到遗嘱中去的。如果选择有偿,那么就到了第三个问题:做好财务规划,实现无劳动能力之后的被动收入规划。现在通行的被动收入来源,主要是保险、家庭/家族信托与以收取租金为主要功能的商业不动产。三者各有千秋,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本人不宜评价具体是哪个更好。总之,主动或者被动选择了丁克,通常是一个前半程舒服而后半程可能需要详尽规划的选择。只要接受人是会老去且老了会很没用这个事实,接受人性是经不起金钱的考验的这个事实,那么规划也就需要提上日程了。三、去父留子,更加轻松的选择?去父留子这个表述,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兴盛于网络媒体。这可能是“丧偶式育子”的自然发酵之结果之一。形式上,去父留子与离异后单亲育子有类似之处,但本质上俩这还是有一定的区别。本文语境下的去父留子,是指母亲方从第一天开始就希望建立一个只有自己与孩子的家庭,并且不需要男方的任何经济辅助,也不希望男方介入自己与孩子的生活。也就是说去父留子从最初就是一个完全主动的选择。与网络媒体上的热闹传播可能不一样,去父留子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其实是一个非常艰难的选择,其中充满着因法律空白留下的诸多风险点。第一,关于精子的来源的匿名问题。这其实不是一个简单的选择。找一个“高学历重点大学、年轻、身材好的男人的精子和自己的卵子结合”,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难以实现的,只能是网络上的美好愿望。换位思考,这样的男性为什么要出售、捐赠自己的精子给一位未来没生活交集的人士,如此让自己的子女留在外面?因此,从精子库盲选或者从异邦选精子可能是更踏实的选择。此时,就需要面对第二个问题:代孕。第二,代孕的法律问题。代孕及代孕前的受精卵的基因检测,是实现优育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对于相对高龄的女性,基因检测可能是必选项了。虽然代孕已然不罕见,但在中国大陆地区,代孕依然是一个违法且没有法律保障的安排。代孕合同在诸多的诉讼案件中,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不管合同的名字叫什么。例如在“吴某某、深圳市泰德佳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3民终21066号)中,法院认为“吴某某与泰德佳儿公司签订的《信息咨询服务及履约担保协议》《泰德佳儿委托及保密协议》系基于代孕行为而作出,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所禁止。因此,《信息咨询服务及履约担保协议》《泰德佳儿委托及保密协议》为无效合同”。就我服务过的客户而言,他们并不主动追求代孕合同的无效而要求返回支付的钱款,她们更关注的是代孕合同获得执行,孩子的户口问题能解决;或者在代孕合同未能执行的时候,受精卵能妥善得到安排。而这一切在国内都是灰色地带,于是出现了下一个选项。下一个选项,其实就是选择域外的代孕,常见的目的地包括美国、泰国及此前的乌克兰。代孕市场相对成熟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是笔者工作接触中最为常见的目的地。域外代孕,事实上会涉及到从试管到代孕到孩子出生后的证件等一系列问题,中间还涉及到与诊所、孕母、保险公司等一系列的合同需要审阅,特别是保险的选择,这些都是需要专业人士的协助。如果精子来源是一个熟悉的人,或者精子的提供者是有机会找到孩子的母亲的,那么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呢?第一,孩子的父亲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孩子父亲的法律地位呢?依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因此是有法律基础的。当然,《民法典》也是要求
2月20日 下午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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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律师行业的 7个预测

⊙本文长约7000字,阅读需时8分钟作者:常金光,法天使创始人本文来源:大王路“本文为2024年,关于律师行业的7个预测。预测并不一定对,但总要对行业趋势有所判断。以下7条,简繁不一,以供参考。”1.部分头部优秀律所将继续降薪裁员去年有不少报道说红圈所在降薪裁员,这里说的并不局限于红圈所,也不是指所有红圈所,更不特指任何一家律所。不要一听到红圈所裁员就觉得这些律所发展遇到了大问题,它们不再优秀了。其实,不论抗风险能力还是账上现金储备,它们往往是更强的。就像人们总会听到大厂动辄在裁员,是大厂不如小厂优秀吗?不是。跳出律师行业,以几十年、百年尺度看企业界,该裁员的时候裁员、该扩张的时候扩张,本是企业经营常态。那为什么反而是一些原本优秀的律所在裁员?三个主要原因。第一,相比合伙或提成制律所,它们的成本结构对外部更敏感。这些律所的律师成本往往由律所统一核算和承担,收入减少,成本压力直接变大。规模化的提成所,律师原本就是自己的案子自己拿提成,案子少了,自己勒紧裤腰带承受,没什么好抱怨的。其实是自己给自己自动降薪了,谈不上律所给降薪而已。去年收入100万,今年收入50万,自己摸摸口袋说,今年比去年难了,但不会到处宣传说,自己的律所降薪50%。第二,红圈所的业务结构受当下大环境影响更严重。红圈所多以IPO、股权投融资、涉外或跨境交易等业务为强项,以非诉、2B为特色,这部分业务相比诉讼类、境内传统2C业务受大环境冲击更大,导致律所营收客观上受影响更大。以前经济好的时候,为了避免利冲,维系大的B端客户,甚至会适当的、刻意地压缩诉讼、争议解决部门的规模,控制其在总营收中的占比,当下就不得不做出新的权衡。第三,像大厂一样,在大环境坏的时候裁员,其实是有人员优化的功能。趁机送走一些绩效不佳的毕业生,有那么点“顺势而为”的意思,当然这不是说所有这个阶段被裁员的都不优秀。从舆论角度,“大家都在裁,不止我一家”也使得舆论压力和风险小一些。待回头形势好转的时候,这些所招聘新人也是最积极的。这些律所裁员,将给行业带来两个“机会”。第一,一些希望吸纳人才的精品所迎来接纳优秀所所毕业生的机会。被降薪裁员的往往是有相当实务经验但还没升合伙人的五六年级的律师,他们干活多数是一把好手。缺的是合伙人身份和直面市场(包括律所合作的内部市场)的机会。一些初具规模的精品所,迫切希望引入优秀人才,此时正是好机会。第二,一些诉讼领域的成熟合伙人,迎来加入优秀品牌所的机会。当下形势非诉为主的红圈所,会适当加大诉讼、争议解决在律所的创收比例,对冲非诉业务所受影响。这就给外部成熟的有客户基础的合伙人敞开了机会,他们的加入带来营收,律所也给他们的业务带来更好的品牌溢价。2.更多头部律所将缩减常规市场预算但加大数字化相关投入缩减常规市场预算,是为了压缩成本,就像个体在大环境不好时谨慎花钱一样。不过,花不花钱不仅取决于手里有多少钱,更取决于对未来能赚多少钱的预期,跟对未来的信心有关。数字化话题,其他行业比法律行业早几年在谈,法律行业这两年也在谈。但,谈得多,实际投入不多。从去年开始,越来越多开始真金白银投入。为什么要搞数字化?终归是提高律所经营效率。坦白说,以前即使发展更好的律所,也主要不是靠数字化。那为啥现在要更重视呢?一是竞争形势使然。二是人们对当下大模型技术有更多期待。这波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将对律师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还在快速发展当中。聪明的管理者自然关注最活跃的变量。钱花在哪里,真正的关注在哪里。因此会加大这方面投入。那么律所管理者应该如何对待这波人工智能的进展呢?前不久傅盛和周鸿祎对谈,傅盛说,大模型这波浪潮,既不能不跟,又不能太冒进。我赞同他的观点,不跟肯定不对,因为基本上大模型已经是公认的实质变革,各行各业都要看看怎么借助这波技术创新。而且较多观点认为,法律行业是受影响更明显(如果不是最明显的话)的行业。但过于冒进的话,又容易摔跟头,不划算。管理者得看准趋势,适度投入,摸着石头向前,别错过趋势,也别摔大跟头。这个平衡和尺度要把握好。当然最重要是认知要跟上。以我的了解来看,大模型虽然是当下热点,但杀手级的应用场景在哪里,其实还不明确(ChatGPT本身或许算唯一一个,可惜国内也没办法正经用)。前几天腾讯内部开年会,马化腾的判断是,短期一两年内不会有纯原生的大用户量的应用,大模型应该还是要结合到已有的产品里面提升效率。一众大厂一拥而上搞大模型时,腾讯是克制而低调的那个。小马哥的判断应该是务实的。跟OpenAI关系最亲密的微软,重点也是在Office乃至Windows操作系统场景去应用大模型技术。而OpenAI自己,忙着发布GPTs,说白了,也是希望把大模型能力释放给大家,让大家自己找场景。现在是两头都很热,但也还没出现杀手级应用。OpenAI最新的动作是在ChatGPT中加入了@功能,来无缝调取其他应用,很有想象力,实际效果待观察。国内钉钉、智谱亦步亦趋,支持大家都来搞智能体(agent),目前也还没很厉害的东西出现。回到律师行业,我把律所数字化分为三个大的场景,分别是:管理、作业和获客。传统的数字化手段,基本都在管理上起作用,且是最基本的案件流程、行政支持和财务支撑性的管理事项上。这波大模型的技术,真正有想象力的是影响作业和获客。尤其是作业,如果一个律所能借用这个技术五倍、十倍地提升作业品质和效率,那就相当于原本一个律师抵五个、十个律师,甚至更高,那当然是令人期待的。很多人内心也因此焦虑不已。但想想看,如果大模型那么厉害且将成为基础设施(就像电力),那不同的律所之间比的是什么?比的正是除了大模型技术之外,你自己原本有什么。律所能有什么?更优秀的律师以及所积累下来的案例、客户和各种相关数据。限于律所体制,现在这些信息都还杂乱无章地存在着,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也的确是时候开始做了。我的预计是,大概一年左右,法律科技公司有望先做出好工具,解决特定局部场景问题;大概三年左右,会有律所在外部供应商的帮助下,真正把大模型转化成实在的生产力。上周二在上海市司法局举办的法律科技产品大赛启动活动上,主持人卫新主任开玩笑地说,发现很多律所都开始重视数字化了,而这些律所对外宣布的第一件事,是采购了法天使。其实这是有道理的,倒不是我要为自己做广告。因为法天使合同库原本就是支持律师作业的。它的位置在下图右下角,绿色区域代表与法天使相关:就在今天,看到业内发布了全国首个《律师事务所数字化服务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可见这事正成为行业关注。律所数字化是个系统工程,法天使是其中一小部分,好在是快速见效的那部分。3.规模化将继续,更多律所考虑合并规模化这几年在行业讨论得够多了。以至于很多律所主任一谈到规模化,都要认真在前面加上“高质量”或“适度”的修饰词,生怕被贴上盲目规模化的标签。但不管怎样,律所要发展,先得搞到一定规模,其实是大家心里认同的。这其中有不同情况。一种是全国规模所,处于一种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危机感中,不敢停下规模化的脚步,因为慢一两年,规模排名就掉几位。保持在前十、前二十、哪怕前一百,是这些律所的基本诉求。第二种是一些地方大所,前几年还没来及大展手脚,希望成为全国规模所,那就得继续搞大规模。第三种是精品规模所,也意识到不具备一定规模未来竞争力会削弱,会希望至少在一线城市建立分所。我个人觉得,恐怕有一半以上的头部律所主任,实际上还是把规模化当做首要任务的。现在的难题是,传统的粗暴的规模化手段没那么有效了,有质量的规模化对律所有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那些不太有能力自主搞规模的律所,大环境承压,竞争激烈,则更有意愿选择“打不过就加入”,因此律所合并会更多发生。如何搞好规模化呢?好的办公环境,好的分配制度、行政支撑,这些将成为基本项,没这些不行,有这些不够。重点是律所的运营能力,乃至对律所商业模式的重新思考和创新,然后找到一个抓手切入,做出特色来。最终是能够有效地面向同行市场发出信号,影响青年律师和合伙人这两类人。好消息是,面向这几十万人发出声音的难度,其实没那么大。举例而言,单法天使“合同相对论”或者“专业小会”系列直播,就能有效触达不少法律人,况且业内还有多家好的第三方平台。用好这些平台,是办法之一。4.国际化拓展将是更多律所的选择中国律所的国际化,早期还是以红圈所或传统规模大所的欧美市场探索为主。到今天为止,可能算不上特别成功,也都还在继续尝试。今天的国际化拓展,基于两个推动,一个是国内规模化的内卷,有的律所国内十几个、几十个乃至上百个分所已经建成,总不能真把分所开到村里去,目光自然就得向海外看。第二个推动是,客户在出海。因为客户也在国内卷不动了,要跑去国外。为了更好服务客户出海,律所自然也就要出海。客户在哪里,律所就要出现在哪里。出海的难处比国内开分所肯定大。对人才要求也更高,对路径和策略要求也高。不同区域的政策文化需求又不同。先去欧美,还是先去东南亚、非洲,先去香港还是新加坡,直投建设还是合作,随缘设点慢慢来,还是自上而下强势布局……要考虑的事情不少。我看到有些律所主任专门跑去国外花一两个月考察,回来的结论是确实难。但不管怎样,过去一两年,明显看到不少大所已经吹起了国际化拓展的号角,向外探索的脚步不会停,还会加速。5.更重视管理运营人员,高薪招聘和内部培养结合对于律所的管理,一直有个问题:到底是业务优则兼管理,还是聘请专职或全职的管理者。两种做法各有好处。业务好的做管理天然有“合法性”,懂业务也懂行业(但其实未必擅长管理);专职或全职的管理者也有好处,能投放的精力更多,也避免职务之便为自己揽业务。大型复杂律所事务繁多,边做业务边管理的模式势必面临更多挑战。可能的方向是,管委会作为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还是资深的合伙人律师担任,但要聘请全职或专职的运营管理人员,下面带运营团队,来落实律所各个方面的事务的推进。已经有越来越多律所愿意百万年薪来招募运营管理者。未来会更多。我对未来律所的发展有个一句话的看法,什么样的律所更有发展潜力?那些具备一定规模、拥有组织层面一体化运营能力并注重律所数字化的律所。组织层面的一体化运营能力靠两件事:第一是律所层面有一定体量可支配的资金。那些规模虽然大,但强调大比例分成、每年分光的律所,这方面肯定是弱的;第二是得有运营人才。这个人才能取得管委会层面的信任,获得授权(比如十万八万的钱花起来基本能说了算),然后有计划有节奏地推动律所运营。未来律所竞争的关键之一,可能就是这家律所有没有一两个这样的人稳定地存在。也会在行业里渐渐出现这么一个阶层,我已经发现了一些,甚至尝试把他们组织到一起交流了一两次。总的来看,律所对这样的人才是很稀缺的,这个人群未来大有可为。6.更多律所和律师会涌向视频和直播当下互联网竞争的主战场已经转移到短视频和直播上,抖音的攻势最猛,2022年马化腾在腾讯内部严厉地讲话说,短视频会侵蚀掉长视频与游戏等产品的时间,视频号是全公司的希望。要知道游戏可是腾讯的命根子,在微视失败之后,视频号确实承担起了全村唯一的希望的重担。两年过去了,视频号算是稳住了局面,在短视频和直播中抢到了一些位置。然而,也就这么几年,抖音和拼多多,先后超越了腾讯和阿里这波前浪。律师行业,早在两三年前,大家也都在观望短视频和直播,也有这方面的探讨。但总的来说,还是观望居多,下水的不多。一位优秀的律所市场负责人说,早些年请资深合伙人“直播”是请不到的,得委婉地说“开线上研讨会”才行。好在疫情倒是一定程度上助推了大家的上线。我对此有更直观地感受。很多看“合同相对论”的朋友说,在看这个直播之前,一提到直播就觉得是那种咋咋呼呼卖货的,后来才知道还可以这样。要知道,第一期合同相对论直播是2021年8月15日,已经是两三年前的事了。现在,已经有了一些千万量级粉丝的律师活跃在不同平台。除了抖音,也有了视频号、小红书乃至B站多个平台选择。是否要做视频和直播,恐怕将不再是个问题,问题是去哪儿做,怎么做。目前有人在这方面尝到了甜头。一是做C端业务的个体律师,获得了不少案源线索或个人影响力;二是一些偏C端业务的律所。有人称之为网推所。这个词可能多少带了点贬义,导致人们产生不必要的偏见,回头另说。首先要考虑的是,一定不是每个律所都能搞出千万粉丝的大号来,但不是说搞不出这种级别的大号就不做。电商讲究人货场,法律服务是货,提供服务的是人,也还得讲究场。场当下最大的变化可不就是直播和视频吗。所以不管基于理性分析还是竞争压力,2024年一定是更多律所和律师会涌向视频和直播。视频不局限于短视频,也不排除中长视频。其次要思考的是,未必只有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刑事案件这些C端的业务才需要做视频和直播,视频和直播可能重塑很多事情。甚至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形态——想想抖音电商之于京东和淘宝。还要考虑的是,视频和直播也未必直接用于获客,更可能是品牌塑造方式,市场运营的方式,这里面可做的事情可就多了。上周去上海,跟一位大型民营上市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吃饭聊天。谈到去年起公司组建了百来人的直播团队,听他说背后的考量,有不少启发。结论是,作为传统的企业,也已经在组建专门的独立团队来做直播;同为传统的行业律师事务所,没道理对此视而不见。对了,前两周还发生了一个新闻。一帮传统优秀企业家,受俞敏洪邀请去拜访了董宇辉,向董宇辉学习直播。7.继续加大对合规和风控的重视2023年,是我认为的过去十年中,律师行业八卦和事故最多的一年。随着监管的趋严,竞争加剧,律所规模加大,合规和风控成为重点。巨额罚款没有太多律所愿意承受,另一方面,人多之后按照概率出事的风险也必然放大,对律所风控的要求也更高。风险不仅指业务层面,也指个别个体行为导致的舆论层面。没有任何一个时代像今天一样,一个事件经由网络可以如此迅速地瞬间放大,律师尽管已经有70多万,但放在十几亿人中还是个特别的职业群体,律师身份标签之下的行为带有特别的传播属性。而律师行业不同于普通的商业,它带有社会治理语境下的特殊身份。未来对律师行业方方面面的监管,应该会更加严格,每个人脑袋里也应该主动拉紧一根弦。律所如何加强合规与风控?对此我没啥经验,好在大部分律所管理者应该比较有经验。要考虑的是如何从宣讲说教转化为制度、分工和流程,乃至自动化工具。提升竞争力的同时更加做好风控。以上是对未来一年律师行业发展趋势的一些预测,其实每个话题都可以单独展开成一篇文章,尤其是与数字化、大模型和法律科技有关的部分,我个人有更多话说,也许后续再专门写文。欢迎体验法宝新AI官网注册入口(https://ai.pkulaw.com/shop)点击“阅读原文”立即进入法宝新AI系列产品智能写作没有思路?无从下笔?法宝智能写作助你一臂之力!智能问答法律+AI应用范式新探索,法宝智能问答上线!模拟法庭法宝模拟法庭:模拟诉讼,带您提前演练庭审“大战”法宝来签法宝来签,新一代智能合同SaaS平台,邀您体验~法宝合规法宝合规产品助力政法智能化建设-END-责任编辑
2月19日 下午 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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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中国律师收获更多体面

⊙本文长约2800字,阅读需时8分钟作者:张双,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来源:综合汇总自小红书“一个国家如何看待律师,表现着它法治的发展程度。从这一点上看,我们还有太远的路要走。”晚上刚看完《第二十条》,感觉精彩归精彩,却也有点“如鲠在喉”。电影里的律师为了搏得检察官对自己案件的关照,他去协调检察官与学校的事情。村民到检察院门口示威时,陈律师又混迹其中。而本应律师大放异彩的听证会,他又消失了。张艺谋应该是在现实基础上做了很多“技术处理”的,好让电影里的世界显得比粗粝的现实更“圆润”:检察官都能坚持理想坚持原则,警官也都勤勉履职,学校的张主任对自己的儿子也“大公无私”。但对于律师这个角色,电影显然有观点温且吝于任何修辞。前阵子看《最后的真相》也是这感受。“一个国家如何看待律师,表现着它法治的发展程度。从这一点上看,我们还有太远的路要走。”《第二十条》电影还是很精彩的。但回家看到了一条感到深刻共鸣的公众号文章“我们正在讨论第二十条,律师走开”,讲出了我的“如鲠在喉”感——“张艺谋拍了一部很商业很赚钱的电影,只是这部电影中,有正义凛然的检察官,有英勇无此的警察,也有秉持正义的法官,唯独没有律师应有的身影。在影片中,律师的价值还不值得体现在如此有社会意义的文艺作品中。所以他们出现的几分钟里,除了像个掮客去组织饭局,像个讼棍去组织闹访之外,没有任何正面值得称道的地方。”中国律师,什么时候才能收获更多体面呢?中国律师为什么少了些体面?首先,我想中国律师的不够体面是有律师自身原因的。我虽然执业时间不长,也见识过/听说过一些不那么值得尊重的律师。例如,有阵子网上流传有个女律师在实习律师培训班上传授“待人接物”之道,满屏都是“辣眼睛”的内容。有律师为了“蹭热点”,发表公开言论毫无原则立场。曾和一位前警官聊天,了解到现实中还真有律师敢教唆串供。而这些年也不乏律师行贿司法人员的新闻。由此也不得不感慨,中国律师不够体面自然也有整个司法体系的原因。我们做涉外合规业务,常常感慨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等美国司法体系下律师享有的权利。而整个体系的架构也决定了司法本身发挥的社会治理作用是受限的,遑论其中的律师。于是,我也时常感到中国的案件当事人往往也并没有那么尊重律师,提的要求不合理,给的费用少,还可能“赖账”。刚工作时明显感觉到,境外客户即便会就律师的账单提些问题,但普遍尊重律师按小时计费,也不会“白嫖”律师。记得那会儿聚会一个同学感慨:碰到一个外国客户,律师提供了咨询服务;当时连“engagement
2月18日 下午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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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黑话大挑战!!!

作为法律人至少学了四年法有些行里的黑话一眼就看懂今天也是收货知识的一天呢~在这漫长的法律学习生涯中,想必法学生肯定有非常多想吐槽的,今天就用法言法语吐槽一波,看看谁能赢!当前进度:0/801紧急立法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一般指法学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为保持卷面的充实程度,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根据一般法理进行紧急法律续造。相对应的还有立法否决权,即老师在阅卷过程中,在考生根据一般法理而续造的法律与现行法律相冲突时,以给挂的方式认定续造法律无效的一种权力。02太皇太后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一般代指张明楷老师的一本书《刑法学》,相信学刑法的同学一定都不陌生。一方面这本书封面是黄色,另一方面这本书上下两册加起来有一千多页,是真的厚。因此被称为“太皇太后”。03不约而同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指法律人无论从事律师还是法务,最终都走上了写合同、改合同、审合同的道路。当前进度:3/804执法如山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指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法律人/法学生需要购买并且阅
2月10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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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2023法宝用户服务报告出炉,请查收

展信舒颜,见字如晤:感谢过去一年您对法宝的支持您前行道路上每一次披荆斩棘每一次反败为胜每一份精心准备的资料每一杯清晨或深夜的咖啡法宝始终与您同在,见证着您前行的脚步现在,让我们一起回顾那些与法宝共度的美好时光重温您与法宝共同成长的历程……您的2023年法宝游记已新鲜出炉↓扫码即刻查收↓无论是陪伴法宝走过又一年的老朋友亦或是初识法宝、惊喜于邂逅的新朋友此刻让我们相聚于此共同回顾为热爱、为责任而坚持的每个瞬间……这一年,我们精益求精聚焦用户需求,持续进化产品力,只为给用户带来更多超越期待的体验。这一年,我们实干笃行以“用户至上、卓越体验”的服务模式,持续深化服务力,只为给用户提供全方位的支持与保障。这一年,我们继续深耕行业以用户为中心,聚焦价值创造,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不断引领法律科技行业一个又一个解决方案的创造。您的每一次认可,都激励我们全力以赴您的每一个建议,都鞭策我们砥砺前行跨越山海,双向奔赴的选择,才更有意义……“2023的旅途已经圆满收尾2024年法宝也将继续秉持“让法律更智能”的初心和使命为您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感谢各位用户和伙伴一路上的关注、信任、陪伴与支持新的一年,让我们继续并肩前行,共同迎接奋楫前行、未来可期的新一年”扫码体验北大法宝,获得更多惊喜!-END-责任编辑
1月26日 下午 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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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荣誉 | 北大法宝荣获中关村软联2023年度“优秀会员单位”

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往期精彩回顾▼法宝来签,新一代智能合同SaaS平台,邀您体验~您的一站式合同工作平台,法宝来签全面上市!王利明
1月18日 下午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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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一站式合同工作平台,法宝来签全面上市!

吴宏耀、苏力、马长山:关于司法裁判文书公开的思考对提振经济,公开判决书为何重要,有多重要?域外裁判文书公开网站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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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议 | 裁判公开:法治和正义的底线

⊙本文长约1.5万字,阅读需时40分钟本文来源:博雅公法编者按近期,有关裁判文书网即将关停的消息一直不绝于耳,也引发法律人和众多有识之士的广泛关注。2023年12月13日,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的红头文件又在社交平台流传,明确要在2024年1月启用“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仅法院人士在内网可以查询。这份文件又引发公众关于裁判文书网可能从外网转内网的疑虑。就此,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多位老师以及律师于近日召开会议,对裁判文书网的去留进行了讨论。以下为参会老师的发言总结。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大家晚上好,目前裁判文书网的“去留”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我提供如下几个背景以启动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第一个背景是,据说法院内部正在建设一个网络平台,允许法官通过内网浏览所有的裁判文书。第二个背景是,今年7月份有一个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新闻,这个案例库中的案例是经过挑选和编写的,可以供公众访问。还有一个背景是,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数量锐减,尤其是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据何海波老师的统计,2023年至今,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有关文书数量不到100份。这一情况引发了广泛关注,包括法学院的老师、学生、律师、社会公众,甚至法官们也都在密切关注这一话题。有请何海波老师先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裁判文书网不能废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能停止我刚刚给《中国新闻周刊》写了一篇文章,表达我的想法。我的想法概括起来就是:裁判文书网不能废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能停止。就目前法院传递的信息来看,最高法院正在着力建设面向法官的司法文书库和面向社会的司法案例库,取代现有的裁判文书网。我的看法是:不管是在法院内网公开还是有选择地公开,都不是真正的司法公开,恰恰是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宗旨背道而驰的。由于现在法院还没有公开表态说要废除原来的裁判文书网,我们的意见还有一丝被接受的可能。如果法院接下来废除了裁判文书网,那么,这将是一个错误的决定。为什么说是错误的?第一,跟我们法治精神不符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是哪一个人的决定,而是党中央的决定、是法律的要求。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里面明确写道,生效的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并供查询。紧接着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明确要求法院公开行政裁判文书,供公众查阅。最高法院先后制定了三个版本的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这些规定都没有废止的情况下就把裁判文书网废掉了,这个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不合适,对公众的法治信心也是一个很大的挫伤。第二,不符合世界潮流。我发现一些人有这样的想法:外国都没上网公开,我们凭什么要公开?这一认知是有偏差的。就我们所关注的主要国家,特别是法治比较成熟的国家,他们都是以公开为原则。例如,美国2002年的《电子政府法》就对联邦法院的案件信息、裁判文书和其他诉讼材料的上网公开做了明确要求。当然,不是说所有文书一律公开。涉及到国家安全、隐私等问题各国都有保留,范围大小而已。例如,当事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不同国家就有不同写法。此外,不同的司法制度也会影响公开的方式和内容。比如,有些国家有很多案件是法官口头裁定,书记员记录在档案里,不再制作书面的裁定书,自然就没有上网公开的说法。无论如何,当事人和学者为查阅一份判决书而四处找人,显然落后时代了。第三,不能实现司法公开的目的。无论是法院内部公开或者选择一些案例公开,都不是真正的公开,不能实现裁判文书公开的宗旨。司法公开的最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正,保障公正首先要让人看得见。选几个案例公布一下,你没法让老百姓相信法院是公正的。要实现同案同判,不能只查几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能够覆盖多少?也不能让法官去埋头找案例,让律师和当事人去找不是更好?要做法律实证研究,给决策提供一些参考,也建立在普遍公开的基础上。面向社会的普遍的公开,是不可替代的。在坚持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意识到,裁判文书公开一直面临着强大的阻力,法院系统承受着不小的压力。我们也许应当以更加平和的心态去反思:原来我们关于司法公开的主张,是否有些地方过于理想化了?我们要思考,裁判文书上网有哪些需要改进的?目前有些要求和规定是否应当调整?比如,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写哪年就足够了,写月和日没有意义,构成了不当的信息披露。具体问题还有很多,今晚我们不一定能提出一个周全的改进方案,但是我们要关注这个问题。我就先说这些吧。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何海波老师!我们都知道,何海波老师一直很关注行政诉讼领域,也关注司法改革的一些具体措施,他一直是主张司法公开。现在正好有这么一件事情,让我们能够更加理性、平和地对待这个议题。就像何海波老师所说的,对于这个议题,我们不能仍然处于1.0的阶段,单纯强调公开。实际上,我们希望不要退回去,退到0.5或者零的阶段,而是在1.0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考虑如何完善。具体而言,我们希望在大的原则和方向上仍然坚持裁判文书尽可能公开。只是,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公开,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如何保障国家安全,以及如何减少法院不必要的压力。当然,一些必要的压力是无法避免的。我认为,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深入讨论。接下来有请傅郁林老师。傅郁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定义的审判公开是向社会公众公开·正常的压力不能作为不公开的理由或借口·裁判文书公开的受益者是法律共同体乃至整个社会当初最高法院在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在起草裁判文书上网的两个文件时,目前作为不再公开裁判文书网的理由所提出的几个问题,实际上当时都经过了反复讨论的,一些观点当时并不成熟,甚至至今也不成熟;有些问题方向上是清楚的,但在技术层面、规则层面上还有很多值得深究和改进的地方。但这些问题都不能成为对关闭这个网站的理由,而是需要完善和改进的,我也呼吁各路神仙在技术问题上多帮忙法院想想办法,提供一些经验、建议和帮助。但基本前提是,法院确实是愿意公开、愿意改进。今天我主要是想提出一些建议。首先,裁判文书要不要公开?我认为这个问题无需讨论,肯定是应该公开的。那么,要不要以互联网方式公开?这其实是在讨论公开的方式问题。对此,我们需要思考,一个国家在传统纸媒时代已经有一套向社会公众公开裁判文书的体系,与一个从来没有真正公开经验的国家,在互联网时代直接采取上网公开,其路径、价值、程度、成本等各个方面有什么不同?可能面临的问题有什么不同?比如一些欧洲国家至少在一百年以来就有一整套判决书发表、查询制度,他们面临的只是要不要以及何时全面转为互联网发表的问题。中国实际上是借助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才开始真正有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与实践。这个正面意义绝对是历史性的,而相关各方的心理冲击也是无法比拟的,在经验上、技术上遇到的问题不仅是全新的,而且是叠加的。其次是向谁公开?肯定的答案是,法律定义的审判公开就是向社会公众公开。法院总有人喜欢表达一种观点,认为向当事人公开也是审判公开,要这么说,仲裁也是公开的,因为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共享信息的程度是全方位无死角的。通常为了区分,我们把向当事人公开称为程序透明、信息透明,所以裁判文书公开就是指向社会公众公开。上次我和何海波老师在洪范也跟大家解释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所说的公开一直是指对社会公众的,而不是仅对当事人的公开,我们不应该混淆这个问题。接着,就是公开的范围,一个是公开的文书的范围,一个是公开的文书中的内容的范围。这个问题引起了很多争议,就是公开的文书中应该如何进行脱敏处理。可能目前文书内容的公开尺度有点大,或者就是在运行过程中技术处理因为量的问题,公开了某些可以或应该不公开的信息,可能会给当事人和法院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压力。我想强调的是,这个压力是必定存在的,就像公权力的运行者必须承担特定职责一样,只要这个压力是正当的,压力就不能作为不公开的理由或借口。我们现在所说的去掉的是,因不必要的信息而产生的不必要的压力,这个我们需要做减法,需要仔细研究。包括那些个人信息,有些完全不必要公开,对于我们希望实现的裁判文书公开所预期的功能不那么相关的。与这个公开内容相关的问题,也是这次有人提出关闭裁判文书网的理由之一,是所谓信息安全的问题,比如通过大数据可以进行信息分析,据内行说,提出这种问题的都是大数据外行。不过,我重点研究了这个问题,其实所谓大数据分析包含的信息安全问题,即使存在,也主要是事实信息。我们观察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裁判文书,例如公开最全面、最及时、尺度最大的美国,意识到,他们的那些热点案件,往往都是陪审团裁判的,而陪审团裁判的案件不需要裁判理由,事实信息和事实判断不需要在裁判文书中详细展开。特别是在对抗制下,大量的事实信息已经通过审理的过程实现了公开透明。因此,对社会公众而言,尤其是对于热点案件,事实的公开是可以通过陪审团的运作来实现的,有兴趣的人去旁听就行了。当然,在其他那些不属于陪审审判的案件中,只要裁判文书本身包含了详细的事实信息,那么这些事实信息仍然是原原本本地公开的。这种审判制度和裁判文书内容本身的差异可能导致在敏感问题上面的压力程度的不同。美国上诉法院的裁判文书信息量比较大,研究者关注的也主要是上诉法院的裁判,特别是裁判理由。互联网时代,“发表的”裁判文书与不发表的裁判文书其实都是公开查询的,因此也一定程度影响到了这种传统划分对于判例效力等级的划分边界,因为尽管类别上不属于“发表的裁判文书”,公众只要可以查询,就可能援引。回到事实信息的公开程度问题上,其实我有些纠结。可能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信息安全,而是包括信息安全在内的大样本、全样本的信息,以及由于信息公开而导致的一些问题。比如,关于犯罪过程的事实描述,如果过于细致,是否可能客观上传播犯罪方法。对于公众来说,对于研究者来说,是否有必要呈现如此细节的事实信息?但是,裁判文书所必须公开的信息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与基于监督功能的信息公开,之间可能存在某种紧张关系,那么,如何呈现是一个恰当的尺度?如果需要考虑这个尺度的话,接下来的问题是,屏蔽信息的工作量究竟有多大?这个问题也曾在制定文件时就讨论过,但当初最高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决心非常大,先让制度运行起来,在实践中再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后再进行更正和改进。目前网络技术、各种技术也在不断进步,为选择性公开或选择性屏蔽提供了无限可能性,可能没有我这种外行想像中的那么难。一个不那么为人所知的反对理由,很可能是这次关闭文书网的真正的推动力量,是说好多互联网公司用爬虫把最高法院的这个裁判文书网搞废了,弄得法官们自己都没办法查到判决,互联网公司一年赚好多个亿,而法官们去这些网站查询裁判文书却还要交费。这个问题也不是新问题。一开始我就主张,信息公开是法院的义务,如何利用信息恰恰是市场的事、大众的事。互联网公司有利可图,才有可能去投入资源对海量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分析,才有人认真真正地去利用和研究裁判文书,这正是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之一。我认为这并不是一件坏事,要考虑的是法院如何在政策上利用这种初始的动力。我不认为最高法院将裁判文书这种公共产品进行市场化合作有什么正当性方面的问题。比如,最高法院可以选择与某个或某几个商业公司合作,给他们提供数据,然后由公司负责进行数据整理、归类和分析。据我了解,互联网公司也希望堂堂正正地合法利用裁判文书网,但合作无门呀。可以实现完全的数据共享,在伦理和制度上都不存在问题。而且在我所了解的情况中,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是愿意参与公益事业的。他们曾经很希望与最高法院进行谈判,探讨是否可以合作。他们希望通过正当途径获取信息,而不是通过爬虫违法获取,因为如果一直无法获得正当的信息,公司可能无法继续存在。我们可以进行一些研究,看看那些运行良好的国家是如何市场化的,是有可参考的范本的。关闭裁判文书网的其他理由,在正当性上都不太能站得住脚。例如,法院自身的工作量压力、担心曝光和社会对某些案件的特定压力,我认为这些理由在正当性上并不足以支撑。其实法院大可不必如此敏感。批量公开裁判文书后,当前社会和学术界,对于一些纠结于文字细节的质疑已经失去了兴趣,大家更关心真正的问题。我们都知道没有人是完美无缺的,裁判文书中的一些技术性文字性错误,过去引起过一些舆情,法院坦诚承认错误并做了修改,这个事就完事了,法官并未受到处分。重点在于法院自己的态度。有问题,发现就纠正,是有点面子上不好看,大家习惯了、自己改正了,就好了。但裁判文书公开的正面效应,恰恰应该是继续公开而不是关闭的理由,比如,最近一个案件的律师通过文书发现本案法官是行贿犯的事,这恰恰是网络公开的意义所在。即便网络公开可能会给法院带来负面影响,但这并不应该成为不公开信息的理由。当然,我认为,也不应赋予裁判文书过多的负荷,比如反腐败、企业信用等等,本应该由其他制度去承载,但作为裁判文书公开的副产品,这些方面的正面效应显然大于负面效应。可能法院不是受益者,但社会是受益者。那么,下面我谈谈谁是裁判文书上网的受益者,我认为法院自身也是最大受益者。在我看来,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最直接的受益者就是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而法学教育直接决定了未来的法律从业者以何种方式进行思考和法律运行。法院千万不要忽视这十年裁判文书上网对于提升法院在法律界、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巨大影响力。因为裁判文书网,法院成为了整个法律世界的中心,我们的教学模式和学术研究方式整个发生了巨变!不论是任何领域的教学、研究,学者的文章或学生的论文,第一步都是让他们通过检索关键词和相关信息去考察大样本的裁判文书,去了解法官们对这个问题的真实看法,无论在研究者看来是对还是错,学生们、老师们、律师们都会普遍关注法官们的观点、法官们的做法,这才是真实的法律,即所谓运行中的法律。不只是那些经过法院综合部门挑选的在你们看来模范判例的裁判文书才配得上关注,凡是那些未来可能决定每一个案件命运的真实的裁判文书都值得关注。裁判文书对我们教学方式产生的深远影响,最终受益者是整个法律共同体,乃至于整个社会对于法律的共识。我们的学生不再仅仅是死记硬背教科书,而是首先关注法官们如何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这是一种思维方式和关注重点的转变,是一场了不起的变革。我们所说的法律共同体,并非仅仅是凭借一纸文件就能够形成的,而是需要长期关注法官们的思考方式。他们是如何思考问题、得出结论的,无论是批评或赞同,这都是我们要同时关注的。学生在学校就开始了解法官的逻辑,法官在考虑问题时对于教科书以外的因素的考量。不要认为这种关注仅仅是增加了法院的压力,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更多是缓解了法院的压力,因为大家通过裁判文书更深刻地理解了法官们对问题的普遍的或个体的思考方式。裁判文书公开以来的过去十年的实践表明,我们的裁判文书经受住了批评,被挑出毛病来的占比多少?很少被挑出,法院应该对自己有信心。所以,我非常希望文书公开是大样本的。如果是挑选的文书才公开,那么我们只能检索到法官认为是正确的信息,而不包括那些被屏蔽的但对于公众、对于研究者而言却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信息。这些裁判文书并不是因为它们是正面的或负面的而重要,而是因为它们是我们了解问题全貌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我想特别强调声明的是,今天的学生将成为明天的法官和律师,因此我们认为法学教育的视角并不是自私的,法学研究的视角也不是自私的。我们去观察问题,发现问题,发现法官的思路,进行实证研究,这样我们才是真正踩在中国的土地上,研究中国问题,具有中国视角,而无需援引外国的经验、外国的样本。我们要研究中国的裁判文书、中国法官的司法实践,以及法官的经验和逻辑。我认为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受益的肯定是整个法律共同体,包括整个中国社会。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傅老师!讲得非常全面!我同意傅老师所说,可能在所有这些裁判文书公开的好处中,对我们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而言,好处是最大的。但是,傅老师抓住了问题的关键。这就是,对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好处,是否是我们力主公开的自私之处?其实并不是这样,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形成法律共同体,更好地推进法治的进步。不仅仅是今天的学生是未来的法官和律师,而且现在的这些法官,也能够从更好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中获益。如果从减轻法官压力的角度来看待裁判文书公开,通过大家的讨论,更好地写裁判文书的方法可以形成共识,或者更好的法教义学从研究裁判文书中提炼出来,那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有律师可以写出非常好的辩护词,非常好的诉讼请求和相应论理。法官在写裁判文书时就会相对轻松,不需要自己再去琢磨非常复杂、艰深的问题。我觉得这是非常有意义的!接下来,我们请左老师发言。左坚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在裁判文书公开问题上应当坚持法治底线·裁判文书中暴露出来的国家治理缺陷不应成为不公开的理由我对裁判文书的公开不像其他老师那样做了充分的前期研究,所以我仅仅基于现在的情况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这个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法治事件,我将结合中国法治的现状谈一下我的看法。裁判文书从公开转向内部,实际上是我们法治进程具有决定性的一部分。正如江平老师近年经常表达对法治倒退的担忧。这种现状我觉得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和面对,我觉得这是一个事实。在这种事实下,如果一个国家的法治环境在不断倒退,即便是停滞——因为我们仍然要向前发展,我们还没有建成法治国家,仍然在建设中,因此,即便是停滞下来也是不行的,更不用说不断后退。不断后退必然会表现在各种具体的事情上。裁判文书从公开转为内部,实际上是大环境下的一种具体的表现,我们希望能努力扭转这个趋势,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是从公开转内部存在的问题。前面两位老师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第一个是违法,第二个是违反当时的中央文件。文件在我们国家有着特殊的价值,不管是中央文件还是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都是需要遵守的。我们应该把这个问题指出来,如果国家机关可以随意、公然违法,这样的后果必然是法治受到践踏,而且机关的公信力也会受到严重损害,我认为这样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而且它会使裁判文书公开所具有的各种好处和价值,如前两位老师所阐述的那样,都化为乌有。这样的话,有关机关就应该慎重考虑一下相关做法到底合不合适?要有一些法治的底线,要有一些负责任的态度。第三点我还想简单地说一下,不公开的理由能不能成立。理由归纳起来的话,应该就是三个方面,第一个是裁判文书它确实里面涉及很多的公民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那么这样的一种公开确实涉及了一些涉案人员,不管是证人也好,当事人也好,他们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的问题,这个是现在我们的裁判文书公开可能没有处理好的事情。它产生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或者是威胁。第二个理由是,公开的文书有时会让司法机关很难堪。因为我们接受全社会的查询,所以他会有很多人查出一些裁判文书里面存在的问题。比如说同案不同判,或者某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就是违法的、错误的,或者某些文书的说理质量需要提升,诸如此类的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让我们这些司法机关觉得很难堪,比较被动。第三个理由是,确实在互联网时代,通过对裁判文书所载信息的大数据分析,能发现一些我们国家的,我们自己可能都没有意识到的问题,或者说那些我们本来想不让人知道的一些真相。举个例子,有人跟我说过,外国的某些机构可以通过对于裁判文书的大数据分析,发现我们国家在某一个时间段里对外表态存在不真实的问题,比如说走私破坏环保的物资,可能会影响我国的信誉。虽然上述理由都是我们外部人士的猜测,但是这些问题本来就是我们在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方面本身就存在的缺陷,或者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现在不去改善,而是害怕别人看到,一关了之,实际上是在逃避解决问题的责任。综上我认为无论是从合法性上,还是从不公开的理由上,我觉得关停裁判文书网都是不正确的、不合适的。只要我们还想建设法治国家,就应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掩盖问题。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左老师的分享!左老师谈到了三个方面。首先,就是裁判文书不公开是否违法,是否违反了既定的政策,这是一个关键问题。其次,关闭裁判文书网可能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这需要我们认真权衡。第三,我们尝试理解为什么会有关闭裁判文书网的想法,但其中有些担忧是可以通过改进公开来解决的,有些是不构成正当理由的。接下来,我们请章老师发言。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裁判文书公开决定法学教育的品质·裁判文书公开需要平衡多种利益·裁判文书公开是法律统一实施的基础好的。我一直在做案例研究,所以听到裁判文书不再公开的报道,很关注这个问题。我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的想法:(1)从法学教育要求看,裁判文书公开确实很重要,因为没有裁判文书的公开,法学教育尤其是案例教育课程的品质可能会受到影响。2014年指导性案例制度确立和裁判文书上网之后,对我们的法学教学和研究的方法影响很大。正如刚才傅老师讲到的,我也非常同意。如果裁判文书不上网了,或者我们外界找不到了,那么在法学教育尤其是案例教育过程当中,可能会出现案例缺乏的情形。尽管最高法院也在公布指导案例、公报案例,还有最高法院业务庭公布案例,但量总是有限的,尤其是要做大数据研究的时候,绝对是没有条件的。我经常跟学生们讲,要读案例,法学跟其他学科不一样,不读案例的话,即便学了很多理论,在实践中也没有能力“办案”。(2)如刚才其他几位老师所说,裁判文书的公开在党中央的《决定》里面是有明确依据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果说上述这些规定没有修改,裁判文书这样就不公开了,社会的观感和评价就不会太好。(3)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确实涉及多种利益要平衡。我们可以总结一下近十年裁判文书公开的经验和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做一些修正、完善。比如说当事人的姓名等信息,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的一种处理。因为对于我们做案例研究来讲,当事人姓名等信息是不重要的。我们关注的是案例本身的事实和裁判理由,这些姓名等处理其实也不影响裁判文书公开的质量。我们可以做一些处理,来照顾到各方的利益的平衡。(4)如果将裁判文书供法院内部查阅的话,可能还需要考虑最高法院已有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在2020年最高法院发布了两个文件,一个是《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工作机制的意见》,另一个是《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现在仍然有效。在《类案检索指导意见》中有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如果裁判文书仅供法院内部查阅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检察机关可能无法查阅,行政复议机关、律师群体也会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法律的统一实施不利。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章老师!我赞同章老师和傅老师在法学教育这方面的见解。尤其是,我们都是差不多年龄段,经历过之前曾经有过的那种法学教育。比如说,在我上行政法的课时,我的行政法老师说中国的行政法没什么可讲的,课上主要讲美国或英国的行政法案例。的确,那时候即便有个别案例,也没有像现在这么多、这么丰富,能够让学生检索、讨论、研究。另外,章老师还特别提到了一些之前我们没讨论到的问题,即裁判文书不公开,就连公诉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查不到文书,这对他们的工作同样会带来不利。接下来,我们请金律师从律师的角度发表一下看法。金宏伟(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裁判文书公开是海外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参考·裁判文书公开不能退回到档案查询模式·公开的裁判文书改变国人的法律思考方式各位老师好,那么我就介绍一下我作为律师的一些实践上的感想吧。第一个问题是何海波老师提到的中央政策和法律如果随时可以变化,会对人们的信心造成较大的损害。我作为一名律师,我感觉这种负面效果已经显现出来了。虽然我的主要业务是刑事诉讼,但我在多年的从业经验中与同行有一些接触。在考察中国市场的过程中,外商投资者通常会进行尽职调查,其中司法判例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现在,外商投资者对中国的投资已经习惯先研究中国的司法判例。如果突然间裁判文书网关闭,特别是在我们的经济仍在等待复苏的情况下,我认为对海外投资者的影响已经显现出来。第二,结合傅老师提出的是否必须通过互联网来公开,我作为律师认为必须保留互联网的公开方式。尽管在讨论中,有一些体制内的人表示即便没有了裁判文书网,仍然可以到档案室查询。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太现实,档案室的查询一般要求人员与案件有关。如果恢复到档案室查询,那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可以查询判决书和裁判文书的权利实质上将被废除。而且,到档案室查询可能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因为在档案室查询,你能查到的是没有任何修改的完整判决书,包含所有的细节。与网络判决书不同,网络判决书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一定的处理,更有利于隐私保护。因此,我个人认为必须保留网络查询的方式。第三,傅老师和章老师都提到了教学变革,我想要补充的是裁判文书这些年不仅重塑了教学方式,还改变了国人对法律的思考方式。现在,作为律师,我们越来越经常遇到咨询者自己查询相关案例来与我们讨论,询问某个案子是否对他们的案件有可参考性。裁判文书网在帮助民众理解法律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如果没有这个平台,大家可能只会根据几个法条来理解法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但是裁判文书网的存在使得法律更加透明,为公众提供了深入了解案例和法律原理的机会。我个人认为,这些年很多人在裁判文书网的熏陶下养成了一些法律思维,因此,突然间关闭这个平台可能会让这种效果受到影响,这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接下来我想探讨的是何海波老师和傅老师都提到的国外一些司法体系采取的公开方式。这让我联想到我之前从事记者工作的经历。在国外,除了裁判文书的公开,媒体的公开也是司法透明的重要途径之一。不过,相比之下,我们在这方面天然存在不足,因为我们缺少媒体的公开监督机制,导致我们在司法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方面都基本没有。最后一点,海波老师也提到了,现在最高院可能考虑两种方式,一种是为内部人提供内网,另一种是为外部公众提供所谓的典型案例网。然而,以我作为律师的工作经验来看,典型案例网远远不够用。首先,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数量非常有限,而且抽象程度过高。基层法院普遍认为指导案例的指导价值有限。尽管民商审判参考、刑事审判参考中的案例多多少少有些用,但真正对基层法院最有用的还是他们的上级法院。基层法院看中院,中院看本省省院,现在中国这些法院,他们的判决地方化的倾向非常明显。很多法官都说你不要给我用什么河北省的,沈阳的,你就告诉我,我的中院是怎么判的?如果裁判文书网被撤,那么典型案例选出来的案例显然无法满足需求,也无法满足章老师提到的类案检索。即便有内网的存在,但我们工作当中,法官经常说,我们哪有工夫自己查,你们查好,查完了给我们就行了。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金律师!非常地有启发!而且,点到了一些要害之处。比如说,对海外投资者的影响,这些投资者在进行背调时是非常关注我们中国的司法判例的。这也让我想到了,我以前在一些党员干部培训班上提到,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重视,往往会通过媒体报道的案例来进行相应的判断,包括政府在行政诉讼当中所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等等。另外,确实如金律师所言,有很多当事人会拿着以前的裁判文书,找律师或者找专家咨询。而基层法院看中院、中院看省院,也反映了我们科层制法院结构的特点。提到内网,法官是可以查看,但是法官的工作压力很大,他怎么可能去太多地检索案例呢?!如果律师能够检索到很多中院、省院类案裁判的话,告诉基层法院的法官,那法官的压力就会减轻不少,而不是增加。其实国外法官写进裁判中的一些意见有很多就是律师意见书里的内容。接下来,我们请劳东燕老师来发表一下意见。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裁判文书公开可以实现法律维护稳定预期的功能·裁判文书公开符合WTO的透明性原则·裁判文书公开有助于解决同案不同判谢谢沈老师!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我并没有做过专门的研究,所以只能谈一些个人的粗浅看法。首先,在日益复杂化的当代社会,法律承担着维护稳定期待的功能,无论是道德或是习惯,都不可能承担这样的功能。为实现这种功能,就得让公众知道这个法律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单是法规范的公布难以满足这样的需求,必须通过案例的处理向公众传递法律的具体含义。这意味着,不仅立法规范需要公开,相应的个案判例也应当公开。只有这样,国民才知道如何调整自己的行为,法律规范也才能发挥行为规范的作用。在当前,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刑法、民法或其他部门法,都日益地表现出向预防主义方向发展的倾向。这种预防主义不仅表现在前端对风险的防控,也表现在法律责任追究的环节。个案处理不仅仅是追溯过去,同时也针对未来。因此,个案的处理需要向一般公众传递法规范层面的信息。看到个案的判决,相应的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就会知道这类案件在法律上的定性。在一个复杂的社会中,基于法律所承担的功能,个案的处理已经不再是简单地追溯过去进行追责,而是需要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确立标准。裁判文书的公开不仅仅是为了让公众了解法律规范的条文,更是为了让他们知道在司法中涉及具体纠纷时应该如何行事如何选择。如果不将裁判文书公开,类似的纠纷再次出现时,会一而再、再而三地涌向法院。这根本不是司法系统能够承担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裁判文书不公开,实际上就是背离了法律在复杂社会中的功能。尤其是,在预防主义的发展趋势下,需要通过个案裁判而面向一般公众与面向未来,让大家明悉社会沟通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这使得裁判文书的公开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我认为,裁判文书的公开不只是在法学教育或律师工作中具有重要性,更是为法律在现代复杂社会承担相应功能所必需。没有裁判文书的公开,法律所承担的确保社会交往中的稳定期待的功能必定大受影响。其次,中国在当初加入WTO时,承诺接受透明性原则,透明性原则要求涉及贸易的政策、法律与司法判决都公开透明,具有可预期性。裁判文书的公开本身就是透明性原则的必
202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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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陈卫东 周光权 车浩 程啸:裁判文书网优化与公开

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往期精彩回顾▼裁判文书今后是否还会上网公开?最高法回应韩旭:法院裁判文书转为内网之隐忧刑辩关注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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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今后是否还会上网公开?最高法回应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裁判理由主要摘自裁判文书中“法院认为”部分的内容。裁判理由应当针对案件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精神,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详细论述法院裁判的依据、理据。)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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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第一百条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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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裁判文书公开网站

⊙本文长约2100字,阅读需时12分钟本文来源:中外刑事法学研究编者按:裁判文书是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最终展现,而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原则在互联网时代的具体实现途径。各国和各地区对于裁判文书公开有其自己的规定,本文即收集整理部分国家和地区裁判文书的公开网站,对其公开和查询方式作一简介。一、美国联邦法院:《2002年电子政务法》(E-Government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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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司法解释的决定 | 全文+答记者问

经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第十四条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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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 全文+答记者问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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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丨“两高”发布涉彩礼纠纷、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让‘真法条’贯彻模拟法庭始终”——北大法宝基于多年法律法规数据收集和加工经验,对原始对话模型返回的法律依据的名称、内容、时效性等进行校正、加工和优化。“智能文书生成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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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汇编

⊙本文长约6644字,阅读需时15分钟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当前,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随之增长。依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北大法宝编辑团队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有关的典型案例按照发布日期梳理其典型意义、裁判要点,共计6批14例,内容涉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限时免单促销违约等方面,以供参阅。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2023.11.30发布】1.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购买食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再多次追加购买的,以未超出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部分为基数计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条解释所规定的“购买者”的购买行为,既包括消费行为也可能包括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非消费行为,“购买者”仅对所购食品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有权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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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法宝透镜,企业了解多一点 | 宪法宣传周法宝产品系列

。基于全国2亿工商企业、1.3亿司法案件数据,形成企业诉讼风险知识图谱。法宝透镜可帮助用户方便地查询企业涉诉情况,分析涉诉案件的特征和趋势,掌握司法判决导致的企业资产、权益、担保责任的变化情况。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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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典型案例

非违约方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相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的除外。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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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施行丨最高院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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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本文长约9687字,阅读需时25分钟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202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共同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期间,联合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的成效。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发布,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严密了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各级法院、检察院始终将食品安全司法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筑牢打击违法犯罪、保障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2013年至2022年,司法机关办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4.5万余件,追究刑事责任6.2万余人,此外,还对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此次发布的4个案例,涉及牛肉制品、减肥食品、米粉、腊肉4类食品,包括以假充真、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典型犯罪手段,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其中多名被告人被判处重刑,并被处以高额罚金,体现了司法机关坚持人民至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职、能动司法,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案例目录案例一:申某富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用马肉、鸭肉等冒充的牛肉制品案例二:曾某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案例三:付某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米粉过程中添加硼砂案例四:张某玉、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腊肉过程中喷洒敌敌畏案例一:申某富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用马肉、鸭肉等冒充的牛肉制品简要案情2020年以来,被告人申某富实际控制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委托被告人申某财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并聘用刘某超等人生产、销售各种肉类加工产品。2020年4月,申某富出资组建电商部门,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店铺30余家,用于销售生产的肉类加工产品。此后,申某富组织人员购进马肉、鸭肉、鸡肉和猪肉,通过腌制、卤煮、烤制、晾晒等工艺制作成“手撕牛肉、风干牛肉、五香牛腿肉、五香牛腱子”等假冒牛肉制品,通过线下渠道和线上电商渠道销往全国各地。申某富等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制品,销售金额共计2690余万元。此外,申某富等人还生产、销售以大豆油添加香精、色素等冒充的假芝麻香油,销售金额共计180余万元。诉讼过程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申某富等人提起公诉。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申某富等人以假充真,生产、销售假牛肉制品、假芝麻香油,销售金额共计287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申某富、申某财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申某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申某财、刘某超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用价格相对便宜的马肉、鸭肉等冒充牛肉制品牟取暴利。此类假牛肉制品通常出现在牛肉干、牛肉卷、牛肉丸、烧烤食材等产品中,加入牛肉味调味料后达到口味混淆的效果,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侵犯消费者权益。不法分子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销售更容易掩盖产品真实品质,严重扰乱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同时增加了监管和打击难度。本案系利用网络实施的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犯罪,持续时间长、销售范围广、销售金额特别巨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注意区分主从犯,既有效打击犯罪,又体现宽严相济。该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购买食品时,要注意选择正规平台,充分了解商品品牌、成分、口碑评价等,如遭受欺诈要及时保存证据,依法投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例二:曾某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简要案情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曾某维购买搅拌机、压片机等生产设备以及西布曲明、荷叶粉、麦芽糊精、胶囊壳等原料,伙同他人自行生产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压片糖果等减肥产品,通过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生产、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曾某维处查获各类减肥产品10万余粒、各类粉末20余袋及生产机器、胶囊填充板、电子秤、各类减肥产品外包装等。上述减肥产品及粉末中均检出西布曲明。诉讼过程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曾某维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维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曾某维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维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典型意义网络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成分的减肥食品是常见高发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西布曲明曾被用于减肥药,后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对西布曲明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发现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遂于2010年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被告人在制售的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时注重全链条打击,本案即是司法机关在办理其他同类案件过程中,通过梳理电子数据、深挖物流和转账记录等方式,锁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源头,并据此进一步深挖,成功追诉下级代理十余名,对该犯罪链形成“全覆盖式”打击。此外,针对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情况,司法机关还延伸司法职能开展溯源治理,督促网络平台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不断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减肥食品时要谨慎辨识,特别是对宣传能够快速减肥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对产品安全的关注。案例三:付某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米粉过程中添加硼砂简要案情被告人付某德系贵州省黄平县某米粉加工店经营者。2020年5月,付某德为增加米粉产量、延长保存时间,将硼砂添加到米浆中用于生产米粉,并以每斤1.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同年9月1日,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付某德生产的米粉进行抽检,结果显示米粉中含有硼酸。同年10月13日,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付某德经营的米粉加工店内查获硼砂15.3千克。经查,2020年5月至9月,付某德售出添加硼砂的米粉共计1.8万余斤,销售金额共计2.2万余元。诉讼过程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付某德提起公诉。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德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付某德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典型意义米粉是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特色食品,但个别不法商家为了让米粉延长保鲜期、保持韧性,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硼砂等物质。硼砂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添加硼砂的食品会对人体产生损害,特别是对人体生殖、发育和内分泌系统产生毒性影响。本案中,被告人付某德在米粉生产过程中添加硼砂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机关还邀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餐饮业经营者、副食品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代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在释法说理的同时,为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凝聚合力,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案例四:张某玉、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腊肉过程中喷洒敌敌畏简要案情2019年至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玉、张某在浙江省东阳市某菜市场销售腊肉,为灭虫而使用农药敌敌畏喷洒腊肉,共计销售喷洒敌敌畏的腊肉制品70斤,销售金额共计2600元。经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从扣押的腌肉样品中检测出敌敌畏,含量为0.48mg/kg。诉讼过程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张某玉、张某提起公诉。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玉、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典型意义一些不良商贩为防止腌制的腊肉生虫,在腊肉上喷洒敌敌畏等农药。敌敌畏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生产、销售的腊肉上喷洒敌敌畏,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公开听证、法庭教育、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常识,警示大众在农贸市场选购腌肉制品时选择拥有可追溯食品供应链的产品,做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全面收录我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例,数据总量已达1.4亿余篇,包括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指导性案例实证应用、破产信息、案例报道、仲裁案例以及港澳案例等子库。在长期探索与研究中,不断拓宽案例采集渠道,深度挖掘整合案例信息,形成了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丰富优质的案例资源种类,并与“北大法宝”各库之间形成立体化的知识关联体系,可满足多维度全方位的检索需求,为用户提供更便捷、更良好的检索体验。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http://www.pkulaw.com/case/北大法宝类案检索平台北大法宝类案检索平台以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为主要类案要素,通过关键字检索、高级检索、智能检索功能,形成覆盖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四大案件领域,实现司法案例、法律法规、裁判规则、专家精释、学说观点深度关联融合的一站式类案检索平台。北大法宝类案检索平台:http://cases.pkulaw.com/index-END-责任编辑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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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律师也会坐牢?年轻律师的执业风险防范!

▼往期精彩回顾▼李建伟:年收入上千万的大律师都做什么业务?对话《令人心动的offer5》实习生胡明昊、黄凯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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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年收入上千万的大律师都做什么业务?

▼往期精彩回顾▼李建伟: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整体评析李建伟:没有案源的年轻律师该何去何从?对话《令人心动的offer5》实习生胡明昊、黄凯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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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令人心动的offer5》实习生胡明昊、黄凯 | 不念过往,不负当下

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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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打造法律人工智能新生态OpenAI独家回应|ChatGPT为何不向所有中国用户开放注册?什么都懂的ChatGPT如何看待爱情?点击下方公众号名片获取更多信息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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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法学

▼法大、人大、北大蝉联前三!2023年全国311所高校法学专业大排名清华、北大、浙大蝉联前三!2023综合性大学及政法类大学排名2023最新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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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预告 | 卷王比我干得又快又好的秘籍在法宝双11?

ChatGPT来了,法宝人工智能研究院告诉你真相ChatGPT等生成式AI监管规定来了,数据来源需合法!北大法宝宣布联合百度文心一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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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预告 | 和低效法律工作说拜拜,让AI解决法律检索下一步

ChatGPT来了,法宝人工智能研究院告诉你真相ChatGPT等生成式AI监管规定来了,数据来源需合法!北大法宝宣布联合百度文心一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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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受邀参加云栖大会 | 携智能产品惊艳亮相,引领行业新风潮!

技术在法律智能领域应用的工作。本着服务于法律人工作全流程的初心,北大法宝研发出了一系列法律智能产品。模拟法庭就是该系列产品中的一款,其在Open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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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2023对照表)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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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低效法律工作说拜拜,智能问答:带你5秒解决法律问题

ChatGPT来了,法宝人工智能研究院告诉你真相ChatGPT等生成式AI监管规定来了,数据来源需合法!北大法宝宣布联合百度文心一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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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丨“两高”发布严惩排污数据作假犯罪、国家公园司法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让‘真法条’贯彻模拟法庭始终”——北大法宝基于多年法律法规数据收集和加工经验,对原始对话模型返回的法律依据的名称、内容、时效性等进行校正、加工和优化。“智能文书生成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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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双语 | 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

——面向他国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时,应尊重他国主权,严格遵守他国法律,接受他国法律管辖。反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势操纵舆论、传播虚假信息,干涉他国内政、社会制度及社会秩序,危害他国主权。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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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东北振兴、民营企业保护、京津冀协同发展及化解灾后矛盾典型案例

让‘真法条’贯彻模拟法庭始终”——北大法宝基于多年法律法规数据收集和加工经验,对原始对话模型返回的法律依据的名称、内容、时效性等进行校正、加工和优化。“智能文书生成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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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 全文+答记者问+典型案例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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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上新啦!

ChatGPT来了,法宝人工智能研究院告诉你真相ChatGPT等生成式AI监管规定来了,数据来源需合法!北大法宝宣布联合百度文心一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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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 “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典型案例

让‘真法条’贯彻模拟法庭始终”——北大法宝基于多年法律法规数据收集和加工经验,对原始对话模型返回的法律依据的名称、内容、时效性等进行校正、加工和优化。“智能文书生成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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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2条举措发布

⊙本文长约3500字,阅读需时18分钟本文来源:中国政府网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9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这是7月14日《中共中央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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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整体评析

⊙本文长约7080字,阅读需时18分钟本文来源:商法李建伟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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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有力震慑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药品安全的浓厚氛围。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强调以“四个最严”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2013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一审刑事案件2.8万余件,判决人数3.8万余人。此次公布的5起案件均与人民群众日常用药安全息息相关,涉及进口药品、疫苗、医疗美容药品、特病药品、口腔科非处方药品等不同药品类型,包括网络犯罪、消毒产品冒充药品、医保骗保等典型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多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被处以高额罚金,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从严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最高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压实主体责任,依法审判,能动司法,把维护药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落到实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黄某霖等生产、销售假药案——使用辣椒油等非药品生产黄道益活络油等药品案例二:闫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将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拆分后销售给受种者案例三:张某松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冻干粉”假冒肉毒素销售案例四:杨某鱼、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非法收购、销售医保骗保药品案例五:未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将消毒产品冒充药品销售案例一:黄某霖等生产、销售假药案——使用辣椒油等非药品生产黄道益活络油等药品简要案情2019年12月起,被告人黄某霖通过网络从广东、江苏等地购买生产设备及药水、空瓶、瓶盖、标签等原材料,雇佣卢某荣、柯某来、章某辉、章某花、林某娟(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建省莆田市使用辣椒油、热感剂等非药品灌装生产假冒黄道益活络油、双飞人药水、无比滴液体,后通过电商平台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共计639万余元,获利40余万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柯某云明知被告人黄某霖生产、销售假药,仍与黄某霖共同灌装、贴标、包装黄道益活络油,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网店并负责客服工作,提供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账号用于黄某霖购买原料以及销售假药收款,销售金额共计308万余元。经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黄道益活络油、双飞人药水、无比滴(港版)、液体无比滴S2a(日版)、液体无比滴婴儿(儿童版)5个涉案产品均为假药。裁判结果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霖、柯某云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柯某云在与黄某霖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其情节和作用,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黄某霖、柯某云均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霖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柯某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典型意义互联网为人民群众购药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药品监管和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违法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能够更容易地购买制售假药的设备、原材料,销售渠道也更加便捷,假药加工网点往往设置在出租屋等隐蔽场所,增加了监管和打击难度。被告人灌装假药后通过网店销售,在一年半的时间内销售金额即达639万余元,严重扰乱了药品监管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应依法严惩。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从正规的网络交易平台购买药品,以确保用药安全。案例二:闫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将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拆分后销售给受种者简要案情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闫某任吉林省敦化市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免疫科科长,负责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俗称四价宫颈癌疫苗)的销售、接种和管理工作。闫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由其本人负责销售、接种的450支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只能供给150名受种者受种,每名受种者受种3支、每支0.5毫升)以抽取原液的方式,将1支足量疫苗拆分成2支至4支疫苗,拆分后的疫苗每支约0.1毫升。之后,闫某以每人2448元的价格将拆分后的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给306名受种者,销售金额共计74万余元。闫某将非法收取的疫苗款用于偿还贷款及日常花销。案发后,闫某上缴违法所得70余万元。裁判结果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进行拆分,以不合格疫苗冒充合格疫苗销售给受种者,销售金额达7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闫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部分违法所得。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典型意义宫颈癌是严重威胁女性健康的恶性肿瘤,适龄女性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是预防宫颈癌的有效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宫颈癌及癌前病变的发生率。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在我国尚未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或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按照自费自愿的原则接种。随着人民群众健康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适龄女性开始主动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一度造成市场上高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供不应求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伪劣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严重影响疫苗的接种效果和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案例三:张某松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冻干粉”假冒肉毒素销售简要案情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松、张某林兄弟二人为非法获利,在广东省广州市将购买的裸瓶“冻干粉”改换包装后假冒不同品牌肉毒素(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以每支15元的价格多次向袁某兰(另案处理)等人销售共计13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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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让‘真法条’贯彻模拟法庭始终”——北大法宝基于多年法律法规数据收集和加工经验,对原始对话模型返回的法律依据的名称、内容、时效性等进行校正、加工和优化。“智能文书生成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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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17个重点、难点问题解答

张文硕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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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教育部明确!事关校外培训 | 全文+答记者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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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丨指导性案例、“两高”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合集(第1-2批)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2期案例裁判摘要汇编两高发布丨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汇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主题
202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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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2023对照表)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八十三条
202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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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来了,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明确行政复议原则、职责和保障,完善行政复议范围有关规定,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加强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预告:后续将推出行政复议法新旧对照版,敬请关注!!更多信息请登录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www.pkulaw.com/law/)查看。本文来源:新华社、人民法院报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答记者问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作了哪些主要规定?实施好这部法律需要抓紧开展哪些工作?对于这些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回答了记者提问。记者: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梁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等提出明确要求。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制定,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20多年来,行政复议作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机制,利用其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等优势,成为化解行政争议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监督、救济作用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新要求、新期待。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巩固改革成果,完善、优化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对行政复议法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修订行政复议法,建设公正、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复议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必然要求。修订行政复议法,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是否得到实惠、人民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检验立法工作的标尺,将有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修订行政复议法,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对于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订行政复议法,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制度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有力法治保障。修订行政复议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到立法目的、主要原则和具体规定中,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法定程序将“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确保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的生动实践。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征程中,实现党的二十大确立的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目标,贡献重要法治力量。现阶段出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正当其时,意义重大。记者: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梁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把握行政复议制度定位和特点,贯彻落实改革部署,总结改革经验,注重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重点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突出矛盾问题,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此次修改行政复议法,适应新发展阶段对行政领域各项工作和制度建设的新要求,修改工作特点突出,修改内容亮点纷呈。修订行政复议法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总则中增加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党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全面、完整、准确体现到法律规定中。二是坚持人民至上。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便民为民”制度要求,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丰富便民举措,方便人民群众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打造行政复议便捷高效的制度“名片”。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针对制约行政复议发展的主要矛盾,实施“靶向治理”。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落实管辖体制改革要求;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增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加强听证、听取意见、证据收集等要求,力促案件公正审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坚持守正创新。一方面,立足行政复议内部监督特点,坚持免费受理、高效办理、深度审理,做到“不忘本来”。另一方面,抓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个目标导向,在强化调解适用、完善复议范围、规范提级审理、优化决定体系等方面,作出了若干制度创新,做到“面向未来”。行政复议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一是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提出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职责,对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发布、人员和场所保障等作出规定。二是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并对有关派出机构作出灵活规定。三是加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明确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优化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明确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四是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增加申请复议便民举措,提出复议前置情形告知要求,明确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建立提级审理制度,增加简易程序及其适用情形,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实行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原则,新增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程序。六是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监督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调整决定顺序,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和通报批评、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记者: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作了哪些规定?梁鹰: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行政复议的制度基础,此次修订行政复议法,着力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二是规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保留行政复议职责。三是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四是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相对灵活的管辖制度安排。五是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总的来说,关于管辖制度的最主要修改是,除垂直领导等特殊情形外,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前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今后是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记者: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了哪些规定?梁鹰: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有必要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行政复议法主要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两方面,作了以下规定:关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增加下列情形: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二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三是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四是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一是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二是将行政复议前置其他情形的设定权限由“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三是规定对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记者: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作了哪些规定?梁鹰: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增加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便利,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各项权利,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二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三是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四是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五是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记者: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作了哪些规定?梁鹰: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关键在于提升行政复议审理的公正性,使行政复议取信于民。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着力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以下规定:关于行政复议审理的一般要求:一是规定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程序,对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作出规定。三是完善行政复议证据规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予以明确。四是增加了简易程序,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简分流”。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要求:一是规定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二是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记者: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和监督手段作了哪些规定?梁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优化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关于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一是重新调整行政复议决定的顺序,将变更决定、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予以细化,并放在突出位置。二是强化变更决定的运用,增加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三是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作特殊规定。四是对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行政复议和解等作出规定。五是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关于强化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一是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二是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分别由有关机关强制执行。三是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记者: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需要抓紧开展哪些工作?梁鹰: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贯彻实施好这部全面修订的法律,意义深远,责任重大。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严格按照新的法律规定,落实新法关于行政复议管辖、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建议有关方面抓紧修改本法实施条例,确保法律各项规定落地生根、有效实施。要及时制定、修改行政复议有关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等配套规定,特别是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方面的规定。要加强行政复议法的普法宣传,对于法律修订增加的新规定、新制度、新举措,有关行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点加强学习,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要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送法下乡、送法上网,让行政复议法走到群众身边、接受群众检验,做到“家喻户晓”,确保便民为民的举措落到实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