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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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今生效!7195名科创板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

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公司)及其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等1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调解方式审结。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投服)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2023年4月,泽达易盛公司因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月28日,12名投资者将泽达易盛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相关中介机构等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泽达易盛公司赔偿投资者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月21日,中小投服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最终本案适格投资者为7196名(以下简称全体原告投资者)。经测算,全体原告投资者损失金额总额为人民币2.8亿余元。考虑到涉案事实认定相对清晰,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当事人预期,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有一定偿付能力,且均有积极赔付意愿,为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胜诉权益,同时也给各被告弥补自身过错的机会,减少违法事件对资本市场特别是科创板市场的负面影响,上海金融法院决定组织各方开展调解,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时间启动群体性纠纷概括式先行保全机制,依职权对濒临退市的泽达易盛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为调解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和款项保障。同时,积极扩容升级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完善代表人诉讼系统,确保投资者实时登录了解诉讼进程并行使退出、异议等诉讼权利。12月5日,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中小投服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与12名被告共同签署调解协议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申请。左右滑动查看更多上海金融法院向全体原告投资者发出通知,于12月12日召开调解协议草案异议听证会,组织异议投资者、原被告就异议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向全体适格投资者开放庭审公开网定向观摩直播权限,保障了群体性诉讼投资者的知情权利。听证会后,合议庭综合考虑投资者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制作民事调解书。期间有1名投资者申请退出调解,最终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为7195名。根据调解协议,各责任主体将按照第三方损失核定的赔偿金额2.8亿余元进行全额赔付,其中,泽达易盛公司、实控人林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泽达易盛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各方本着及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尽量减少对资本市场负面影响的原则,形成款项支付方案。本案中,由投保机构代表的实际参与调解的投资者占全体适格原告投资者的比例高达99.6%,代表性强,覆盖面广。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案件调解后,全体原告投资者的赔偿款项将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建立的证券账户全循环赔偿款项分配机制,自动发放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确保合法权益实现安全、高效、便捷。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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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速递 | 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案判决生效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投资者起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现已生效。本案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及持续多年财务造假情形,在该公司挂牌前后多家不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涉及新三板市场诸多新颖、疑难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示范意义。案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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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强制开放赎回的执行

生效仲裁裁决确定基金管理人负有履行开放基金、赎回特定份额的行为义务,但未明确具体的开放日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判断开放赎回义务的标准、对象、范围能否明确。执行时,人民法院应结合基金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交易规则,以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基金管理人自动履行期限内的最后一个证券市场交易日作为开放日,并确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关于开放赎回义务的强制执行,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采取代履行的方式执行。同时,当基金内货币资金无法满足赎回要求,基金内其他财产可分割处置且具有市场公允价值和活跃二级市场的情况下,可处置基金内其他财产获取货币资金用以赎回。处置基金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合理选择处置的财产,尽量保持基金财产原有架构,避免对基金后续运作产生不利影响。钟明执行局局长三级高级法官徐俊执行局法官助理案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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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债券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

3月2日(今日),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债券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是上海金融法院建立“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以来,继2022年首次发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后,常态化落实该项制度的又一份行业性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此次发布的《报告》聚焦债券领域。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统一逐步推进,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法治体系日益完善;但同时债券违约事件频发,违约规模快速增长,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债券纠纷案件数量随之大幅上涨,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债券市场风险的有序释放和平稳化解,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从源头对该行业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报告》分为债券行业现状及风险分析、债券纠纷情况、纠纷类型及风险揭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等四个部分,全面总结了债券市场风险因素,归纳梳理债券发行、交易、偿付过程中的风险易发、多发环节,分析揭示风险成因,并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报告》分析总结了债券市场风险因素,包括债券市场违约风险持续释放、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私募债和民营企业债风险相对突出、结构化发行引发市场风险、境内外债券市场风险联动进一步显现等,其中既有近年来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影响,又有发行人自身微观因素作用。《报告》对上海法院2018-2022年受理的债券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案件数量冲高回落,纠纷联动效应明显案件数量于2019年达到高峰,近两年呈现整体回落趋势,债券违约风险有序释放。债券纠纷与其他融资类案件常联动出现,围绕债券评级下调、估值调整等引发了一系列与资管产品相关的衍生纠纷。原告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被告类型呈多样化趋势96.17%的案件原告为机构投资者,违约纠纷持有人自行起诉占比达95.04%。被告涵盖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中介机构及债券投资者等四类,中介机构的涉诉比例为7.6%。纠纷覆盖全周期,债券违约占主体纠纷涉及发行、交易、偿付各个阶段,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占比为90.76%,案件类型以债券违约为主。上海法院五年来审理的债券违约案件共涉及51家发行人、112只债券。违约债券种类多样,违约情形以到期违约为主违约债券包括包括在沪深交易所挂牌的一般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在银行间市场挂牌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及在地方交易所挂牌的债券融资计划、私募债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违约情形以本息及回售款到期发生实质性违约居多。案件程序性问题较多,实体法律争议较为典型案件管辖权争议较为突出,但自《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确定统一管辖规则后,管辖权异议案件比例由47.93%下降至20.83%。被告通常对应付债券本息没有异议,各案件争议焦点比较类似。案件处理方式多元,申请强制执行超六成案件结案方式包括调解、撤诉、判决和管辖权变更等。其中以调解、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申请强制执行率达64.67%。《报告》按照债券发行、交易流程以及债券种类对债券纠纷类型进行划分,包括涉债券发行的欺诈发行纠纷、结构化发行相关纠纷;涉债券交易的因债券交易合同成立、效力认定及债券远期交易合同的履行所引发的纠纷;涉债券存续期间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未尽后续管理义务引发纠纷、因受托管理人多重身份致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纠纷;涉债券违约的程序性纠纷和实体性纠纷;涉特殊类型债券的永续债纠纷、可转债纠纷;涉跨境债券的因境内持有人的诉权行使、跨境债券纠纷的管辖及法律适用、境外债券纠纷裁判的承认与执行、跨境债券监管所引发的纠纷等。《报告》对上述纠纷类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梳理、揭示。《报告》分别对债券市场参与主体、监管机构、立法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建议投资者充分关注债券投资法律风险,采用规范方式进行债券交易,合理利用投资者债权保障机制。建议发行人完善公司内控治理,规范债券文件内容记载,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妥善安排违约债券处置。建议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债券服务机构做到勤勉尽责,有效识别和评估利益冲突风险,持续关注发行人、担保人偿债能力相关情况,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建议监管机构加大打击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力度、加强监管合作协调、发挥自律管理优势、强化跨境监管合作。建议立法部门健全完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将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工作机制,围绕上海国际金融司法中心建设,持续做好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工作。”供稿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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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速递 | 全国首例涉主板市场多手法操纵侵权责任纠纷案今宣判 刑事处罚款将优先用于民事赔偿

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投资者诉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该案系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纠纷,也是首例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以犯罪处罚款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证券类侵权案件。该案涉及主板市场证券操纵认定,投资者交易损失与操纵行为的因果关系,投资损失计算方法等诸多新颖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意义。鲜言因操纵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先后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定罪。2017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鲜言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330,753.74元,并处以2,891,653,768.70元罚款。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鲜言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标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处以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千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十三名原告投资者主张在鲜言操纵期间买卖了标的公司股票发生损失,要求鲜言赔偿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鲜言认可实施了证券操纵行为,但认为其操纵行为于2015年6月12日结束,此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无因果关系;标的股票价格波动主要受到2015年股灾等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投资者存在非理性投资行为,应当对投资损失自担相应责任;信息型操纵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由标的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等等。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各种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鲜言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原告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认定如下: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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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速递 | 新规后首个示范判决!上海金融法院运用价格影响标准这么判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个人投资者诉A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示范判决。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实施后,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首个示范判决,案件充分运用新司法解释中的价格影响标准,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并据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柯某、朱某、段某分别于2016年、2017年、2018年分批多次购入A公司股票。A公司曾于2018年8月23日发布公告,披露其因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某省证监局于2020年2月18日认定,A公司及其控股股东B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虚构保理和原油转口贸易业务,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行为。原告认为两公司的上述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A、B公司则辩称,A公司在此期间的股价主要受其重组或重组失败等事件的影响,股价走势与其所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并不相关,因此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两被告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此案后,适用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审理。经过多轮庭审和谈话,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质证和法庭辩论。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本案审理带来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合议庭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审中案件应适用新司法解释,并组织双方进一步发表法律意见。最终合议庭适用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以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连线法官上海金融法院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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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速递 | 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涉A股主板市场操纵证券民事赔偿案

今天(7月25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等13名投资者与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首例涉A股主板市场操纵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2017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出[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鲜言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价格,对其操纵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330,753.74元,并处以2,891,653,768.70元罚款。原告投资者诉称,其在鲜言操纵证券市场期间买卖了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而遭受损失,投资决策受到了操纵行为的影响,投资损失与操纵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请求判令被告鲜言承担其全部投资损失。被告鲜言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予认可,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操纵期间为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此后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被告的操纵行为无因果关系;投资损失计算应当扣除2015年股灾等系统性风险以及投资者非理性投资的影响;此外,信息型操纵行为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相关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投资者损失的10%归因于鲜言的操纵行为,本案对鲜言赔偿责任的认定应与前案保持一致。被告还就损失计算的具体方法、诉讼时效等提出抗辩。庭审中,原被告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作为第三方损失核定机构,就其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委派专家出庭接受询问。本次庭审采用争点审理模式,在固定双方无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确定了操纵行为认定、交易和损失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等争议焦点,逐一围绕争点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组织当事人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一并阐述依据、观点、举证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确保各争点审理充分,整个庭审条理清晰、规范有序。案件将择期宣判。编辑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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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判解要点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信托公司存在明知委托人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未采取必要警示防控措施、对信托项目情况出具内容虚假的调查文件等行为,造成外部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上海寅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寅浔)与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信托公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该信托为指定管理单一资金信托。委托人上海寅浔指定将信托资金由受托人华澳信托管理,用于向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联众公司)发放贷款。信托资金金额为2.8亿元。2013年6月至8月期间,上海寅浔以“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募集文件中载明产品类型为“华澳信托联众单一资金信托贷款有限合伙基金”。吴某认购100万元,《基金项目成立公告》载明募集资金于2013年8月2日正式成立并起息,项目期限为24个月,自成立之日起计算,每半年分配投资收益,项目结束返还本金。后,华澳信托与浙江联众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华澳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上海寅浔交付的信托资金(包含吴某的投资款)向浙江联众公司发放贷款。基金到期后,上海寅浔未向吴某返还本金。经查,吴某的投资款100万元被上海寅浔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某志等人用于归还案外人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红美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2018年6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陈某志、林某陈、王某犯集资诈骗罪等。该刑事判决认定:上海寅浔系于2013年5月30日成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陈某志。浙江联众公司系被告人陈某志于2007年通过变更注册方式成立,陈某志系实际控制人。2013年初,被告人陈某志因辽阳红美公司有融资需求,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王某等人,在王某等人的帮助下确定了以浙江联众公司为融资主体的信托融资方案。其间,陈某志自行伪造浙江联众公司承建杭州保障房项目的合同,指使被告人林某陈伪造浙江联众公司的虚假财务报告,授权王某成立并控制了上海寅浔等7家有限合伙企业。陈某志、林某陈等人与华澳信托公司在2013年6月签订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及相关《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上海寅浔作为委托人,将资金交付受托人华澳信托,华澳信托再作为贷款人将资金贷款给借款人浙江联众公司,辽阳红美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浙江联众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3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使用上海寅浔等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以年化利率9.5-12.5%的高额利息为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浙江联众杭州保障房投资基金项目”,非法集资2.8亿余元。嗣后,王某依照上述合同约定划款2.8亿元至华澳信托,华澳信托再贷款给浙江联众公司。浙江联众公司收到后,划款2.53亿余元至辽阳红美公司,划款558万余元至被告人陈某志银行账户,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归还辽阳红美公司股东的对外债务。至案发,各投资人共计收到5308万余元,尚有2.3亿余元经济损失。据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记载,华澳信托公司有关项目负责人员曾接到投资者电话询问“是否有浙江联众信托这样一个产品”。华澳信托公司内部曾于2013年12月出具过《项目风险排查报告》,该报告称浙江联众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由其建设的多项目保障营收稳定;保证人辽阳红美公司的现金流充足,项目去化速度令人满意,担保意愿正常,担保实力佳。该项目为单一被动管理类信托项目,项目风险可控,本次检查未发现重大风险事项。吴某因被告人陈某成等集资诈骗行为投资受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华澳信托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吴某认为,投资者系基于对华澳信托公司的信赖而进行投资,华澳信托明知信托的委托资金来源于社会募集,却在电话回应投资者询问时作了误导性回应。华澳信托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曾出具内容虚假的中期报告误导投资者,没有对信托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导致吴某损失,华澳信托应该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华澳信托公司辩称,该信托产品是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属于被动管理型信托。华澳信托公司系依照委托人指令发放贷款,无义务审查委托人的资金来源,无须对项目做实质性尽职调查,无义务对信托资金进行监管,更无义务保证全部收回信托贷款或刚性兑付。投资者损失系因犯罪分子集资诈骗,并将吸收的存款肆意挥霍造成的,与华澳信托公司无关,华澳信托公司从未参与基金销售和集资的过程,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争议问题信托公司在通道业务中是否能够完全免责?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对外部投资者的责任边界如何界定?裁判结果与理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015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华澳信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吴某根据(2017)沪01刑初50号刑事判决通过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吴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某与华澳信托公司均提出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沪74民终2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吴某系上海寅浔所设浙江联众公司项目的投资人,由于上海寅浔和浙江联众公司均受案外犯罪分子陈某志等人的控制,吴某所投资金被犯罪分子转移而无法收回。吴某与华澳信托公司之间并无投资、信托等直接的合同关系,吴某系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要求华澳信托公司承担责任。上海寅浔与华澳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为通道类信托业务,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华澳信托公司在开展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中明知信托资金来源于社会募集,未对犯罪分子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采取必要防控措施,在投资者询问时也未对社会投资者作相应警示;信托存续期间内,华澳信托公司应委托人要求对虚构的项目出具内容明显失实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足以误导案外人,上述行为客观上促成了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并导致了最终损失的发生,对吴某等投资被骗受损负有一定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认为,根据事实,犯罪分子陈某志等人的集资诈骗行为是吴某等投资者损失的根本和主要原因,华澳信托公司在管理涉案信托业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一定程度造成了吴某损失,而吴某同时系相关刑事判决的被害人,其民事权利可先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方式得以保障,故判决华澳信托公司应就投资者刑事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其投资本金损失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推荐理由通道类信托业务在业务模式上偏离了信托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传统模式,权利义务设置上也有别于传统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以致其合法合规性饱受争议。该案为全国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案件,入选2020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该案积极回应了业界极为关注的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是否应当免责的问题。在裁判思路上,该案秉承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中明确的“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的观点,将通道类信托业务归入事务管理类信托的类型,认定信托公司的义务仅为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服务,不承担主要管理职责。同时,该案的亮点在于较为清晰地厘清了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合法经营的责任边界,为解决同类金融产品兑付风险引发的纠纷提供了可行路径。该案明确信托公司虽仅负事务性管理之责,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该司法观点充分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顺应宏观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之大势,理性应对前期信托实践中的乱象和痛点,对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放任纵容违法募集、无视监管风控程序、随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严格追责,恰到好处地厘清了信托公司合法审慎经营的权责边界,同时也积极回应了投资者诉求,给予了受损投资者合理的经济赔偿。案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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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更高水平金融法治保障 上海金融法院举行首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

为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强化区域金融司法协同,共同促进金融裁判标准统一,今天(7月20日)上午,首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在上海金融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副书记、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长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金鹏辉,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章华等出席论坛并致辞。上海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主持开幕式。刘贵祥表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打造全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级的重大战略举措。长三角区域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开放程度不断提升,金融交易日趋复杂,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对专业化金融审判和高效能司法保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上海金融法院、南京中院、杭州中院、合肥中院、苏州中院等五家中院地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核心区域,共同签署《长三角区域金融司法合作协议》,搭建了长三角区域金融司法合作框架,为助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要进一步发挥好金融司法职能作用,提升服务大局意识,优化长三角金融司法服务保障效能;要强化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高起点推进长三角金融审判整体水平提升;要完善细化常态化协作机制,推动长三角金融司法合作走深走实。希望各合作法院以本次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为契机,戮力同心,奋楫笃行,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司法保障。刘晓云表示上海法院紧紧围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重大战略,认真贯彻上海市委、最高法院部署要求,在审判执行联动、跨域诉讼服务、法律适用统一等方面开展合作,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首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以“金融司法功能的探索与创新”为主题,对于推动完善长三角金融司法协助交流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接下来,上海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进一步提高站位,全面落实长三角司法协助交流协议,服务保障长三角金融一体化发展战略;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促进长三角金融市场开放创新;创新区域发展特色,增强示范性和引领性,打造长三角司法合作品牌。希望长三角各相关法院以本次论坛为契机,在更广、更深、更精的层面上展开金融司法合作,为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金鹏辉认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上海市法院系统密切合作,工作成效显著。长三角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金融市场最发达、金融基础设施最齐全的区域之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长三角金融司法部门具有广阔合作空间。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可以在产权保护、执行和解、信用协同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助力长三角经济运行企稳向好,为稳定全国宏观经济大盘多做贡献。防控金融风险方面,开展长三角区域重大案件共商研判,协调金融风险预防处置,引导金融活动守正创新、健康发展。在深化金融改革方面,用好浦东新区立法权,加强金融管理、审判、立法的衔接配合,不断推动法律法规制度层面的金融创新。章华指出长三角是我国金融开放最前沿的区域之一,金融法治环境是国际金融竞争的关键变量。上海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在深化长三角金融合作中不断加强金融法治环境建设,推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不断变化和长三角区域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金融司法面临的挑战在日益增多,需要司法机关加大探索、形成合力、主动作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召开首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共同研讨“金融司法功能的探索和创新”,很有意义。希望通过此次论坛深入研究、讨论,能够更好地把握以下四组关系:一是国家决策、区域战略与金融司法功能定位之间的内在关系;二是金融市场发展、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之间的互动关系;三是支持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与深化金融司法的辩证关系;四是金融司法实践、金融法律理论与金融市场实务的支撑关系。开幕致辞后,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发布首批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首批长三角金融审判十大案例涵盖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专业领域,不仅涉及程序问题,如证券纠纷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多元解纷等创新性、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在长三角区域的实践与探索,还涉及诸多金融实体法律问题,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规制金融违法行为、引导金融机构诚信经营、支持金融守正创新等方面表达司法态度,提供规则指引。本届论坛以“金融司法功能的创新与探索”为主题。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副庭长孙长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宏伟,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晓东,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绍刚,上海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作主旨演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茆荣华作会议总结。孙长山认为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但一体化发展还存在一些堵点、难点和痛点问题,法治协同是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经过初期建设,从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再到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涵盖四级法院的长三角司法合作机制框架已基本形成,一些措施机制正在稳步推进。但长三角金融司法协作仍存在提升空间,就加快推进长三角中级法院层面金融司法协作,提出三点建议:共同提升金融审判整体质效,促进金融裁判标准统一;加大共享金融审判信息资源,联合培养金融审判人才;合力强化跨域金融司法协作,推动金融审执一体联动。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工作小组办公室也将一如既往支持各地法院创新工作机制,强化互联互通,为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实施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李后龙认为每一次金融司法功能的创新与探索,都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金融监管宏观政策、金融纠纷发展态势密切相关。当前,长三角金融司法功能的创新与发展需要重点关注如下时代背景:第一,金融纠纷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新型增量。第二,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任重道远。第三,金融司法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大有可为。金融司法功能创新与发展的南京实践主要包括:一是建设服务型金融司法,彰显政治功能。二是建设公正型金融司法,彰显法律功能。三是建设协同型金融司法,彰显社会功能。四是建设智慧型金融司法,彰显创新功能。他建议,发挥长三角金融市场规模大、机构多、门类全的资源优势,通过深化金融司法协作,创新金融司法机制,提升金融司法专业化、高效化、智能化、国际化水平,着力打造在全国乃至全球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金融司法“高地”。张宏伟表示近年来,杭州法院在金融审判领域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着力提升金融审判专业性、前瞻性和牵引力,为长三角一体化建设提供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科技赋能提升“金”字成色。首创司法链智能合约、电子督促程序、“凤凰金融智审”、“浙江证券期货纠纷智能化解平台”等,打造金融审判的数字基底。二是规范尺度永葆“金”字本色。强化审理中对虚假陈述、虚假诉讼、套路贷、职业高利、暴力催讨等行为的审查,规范民间融资。三是诉源治理打磨“金”字底色。通过设立金融“共享法庭”、探索“示范判决+集中调解”解纷新模式以及诉讼代表人制度等,打通金融解纷最后一公里。四是迎难而上增添“金”字亮色。研究车贷担保追偿、类期货、涉P2P借贷等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审理新思路、新方案,精准服务金融创新。王晓东指出合肥法院坚持高位推进,加强与省证监局、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沟通协作,构建创优营商环境“新格局”;坚持源头治理,共建“网上赋强公证平台”,打通金融纠纷化解“新渠道”;坚持区域联动,履行《长三角区域金融司法合作协议》,激活金融司法合作“新动能”;坚持提速增效,制定示范判决、案件快审等规定,建立金融一体化(要素式审判)平台,注入金融审判工作“新活力”;坚持延伸职能,发布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发出司法建议,拓宽防范金融风险“新路径”。同时,坚持便捷高效、发挥作用、维护公正“三管齐下”,在提供优质诉讼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追求案件客观事实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金融审判工作扎实有力推进。蔡绍刚表示苏州法院在金融审判工作理念与方法上的探索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服务大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授权管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率先在省内构建防范金融风险监管与司法协作机制。加强司法建议和宣传工作,引导公众提升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二是诉源治理,联动构建解纷平台。联合搭建司法金融纾困联动平台,支持市场主体解忧纾困、复工复产。坚持府院联动,与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协同构建非诉解纷网络。鼓励引导机制创新,建立各具特色的诉前纠纷化解机制。三是提质增效,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挥裁判示范功能,提升审判实效。开展专项治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公众的“套路贷”风险防范意识。推进金融审判信息化建设,打造“诉源治理+联合纾困+数字化办案”金融纠纷化解体系。赵红表示上海金融法院自建院以来,始终坚持以建设“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世界一流金融法院为目标,在执法办案、服务大局、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方面探索规则创设、机制创新,取得一定成效,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支持金融守正创新、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贡献司法智慧。首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的召开标志着长三角金融司法合作在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站上新起点、打开新局面。上海金融法院将与各合作法院同舟共济、戮力前行,聚焦合作目标的体系化树立、合作内容的纵深化发展、合作成果的品牌化培育,在促进区域裁判标准统一上再谋实招,在创新金融专业审判机制上再求突破,在深化金融司法协作程度上再进一步,以更高的政治自觉、更具主动性的姿态、更具前瞻性的眼光、更具协同性的步伐肩负起司法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使命担当。茆荣华在会议总结中充分肯定了此次论坛的重要意义。他表示,论坛聚焦金融司法功能的探索与创新,发布首批长三角金融审判典型案例以及相关裁判解析,为进一步统一长三角金融裁判标准,加强金融审判协作开了好头。金融司法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向纵深迈进的应有之义。各合作法院以高度的使命担当,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工作部署,不断推动审判工作体制和交流工作机制创新,为进一步深化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提升合作能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进一步落实金融司法合作机制,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聚焦平台共建,搭台聚力,发挥长效;二是聚焦资源共享,合作共赢,汇智通达;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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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情况通报(2018—2021)》(中英文版)

上海金融法院自2018年8月20日成立以来,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紧紧围绕国家金融战略目标和工作大局,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金融民商事、行政案件,平等保护各类金融主体合法权益,引导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保障金融改革创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司法保障。现将2018年至2021年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情况作如下通报:案件基本情况一(一)案件数量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3,456件。2018年收案1,737件,2019年收案6,090件,2020年收案6,483件,2021年收案9,146件,收案数量连年增长。其中,一审案件14,291件,二审案件5,899件,首次执行案件2,310件,执行异议案件358件,执行复议案件38件,其他案件560件。上海金融法院同期审结各类金融案件22,033件。2018年结案242件,2019年结案6,132件,2020年结案6,510件,2021年结案9,149件,结案数量亦持续两年增长。其中,一审案件13,565件,二审案件5,482件,首次执行案件2,092件,执行异议案件334件,执行复议案件29件,其他案件531件。上海金融法院同期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85件,占总收案量的1.2%。其中,涉外案件136件,涉港案件148件,涉澳案件6件,涉台案件16件。同期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31件,收结比为81.05%。其中,涉外案件115件,涉港案件117件,涉澳案件6件,涉台案件12件。(二)案由类型收案类型涉及金融各领域,排名前三位的案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2,003件,占总收案量的51.17%,其中2018年1,259件,2019年3,030件,2020年3,336件,2021年4,378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493件,占总收案量的10.63%,其中2018年135件,2019年576件,2020年748件,2021年1,034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709件,占总收案量的7.29%,其中2018年61件,2019年405件,2020年471件,2021年772件。排名前三位的金融案件收案数均连年增长。收案数量排名前十位的其他类型案件共3,662件,占总收案量的15.61%:其中,涉仲裁执行类案件1,212件,占总收案量的5.17%;其他合同纠纷713件,占总收案量3.0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433件,占总收案量的1.85%;信用卡纠纷421件,占总收案量1.79%;票据追索权纠纷360件,占总收案量的1.53%;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292件,占总收案量的1.2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231件,占总收案量的0.9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类型丰富,其中排名前五位的案由分别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66件,占比同期涉外案件的23.16%;其他合同纠纷25件,占比同期涉外案件8.77%;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24件,占比同期涉外案件8.42%;保证合同纠纷23件,占比同期涉外案件8.07%;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9件,占比同期涉外案件6.67%。其余案由128件,占比同期涉外案件44.91%,主要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13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各11件;仲裁执行7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各6件;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各5件等。(三)案件所涉金融行业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全部金融案件中,证券业案件数量占比较大,共计12,475件,占总收案量的53.18%;银行业案件共4,851件,占总收案量的20.68%;保险业案件共975件,占总收案量的4.16%;其他金融行业案件5,155件,主要涉及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追偿权纠纷等,占总收案量的21.98%。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含执行类案件的收案总标的额为6,535.38亿元,不含执行类案件的收案标的额为4,328.51亿元。其中银行业案件标的额占比较大,共计2,415.2亿元,占总标的额的55.80%;证券业案件标的额为587.23亿元,占总标的额的13.57%;保险业案件标的额为30.33亿元,占总标的额的0.70%;其他案件标的额约为1,295.75亿元,占总标的额的29.93%。案件特点和趋势二(一)银行业案件特点和趋势1金融借款类案件持续增长,增信担保措施多样,其性质及效力认定仍是该类案件的审理焦点三年多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涉银行金融借款案件逐年增长,案件中多涉及融资担保等增信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担保司法解释出台后,相关担保法律规定面临较大调整,保理、融资租赁等业务中涉及非典型担保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等问题集中反映到该类案件审理中。2融资租赁不规范经营行为增多,纠纷增长较快,案件争议集中在服务费收取不规范及可否抵扣本金等方面融资租赁在拓展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速,租赁物不断丰富,担保方式更加多样,但不规范行为也日益增多。融资租赁案件数量及标的额逐年大幅增长,在该类案件中,服务费收取形式多样但不规范,服务费是否合规及是否可抵扣本金等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3票据融资形式愈加灵活,票据纠纷中电子票据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冲突有待协调随着票据资产化的步伐加快,票据融资流转形式丰富,涉及相关法律规定与交易规则争议也逐渐增多。在多起电子票据案件中,因电票特征与传统票据规则不兼容,电票持票人在出票人或承兑人破产程序中部分受偿后,拆分剩余未受偿的电票金额向各背书人追偿,涉及电票规则、票据法、担保制度、破产法的冲突与衔接,易引发争议。4平台类融资监管收紧,群体性案件增多,刑民交叉问题突出随着对互联网平台监管的不断增强,大量互联网融资平台非法经营受到遏制,资金池难以为继。有的融资方为骗取融资而伪造底层资产,引发群体性纠纷,刑民交叉问题凸显。在相关融资类纠纷中,因合同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而影响合同效力的争议比较集中。(二)保险业案件特点和趋势1车辆财产保险纠纷占比较高,该类保险业务仍需进一步规范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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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度典型案例来了

2021年,上海金融法院持续深化精品战略,加大典型案件审理力度,多起案例分别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全国十大商事、消费维权、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典型案例,以及上海法院十大金融、行政、涉外、服务“一带一路”典型案例等。现将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进一步发挥案例在规范金融交易、引导诚信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中的规则引领作用。裁判要旨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应根据协议主体、权利义务约定等综合进行认定。差额补足义务的主体不是所涉投资资金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不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刚性兑付情形。协议双方自愿利用基金的结构化安排以及差额补足的方式就投资风险及投资收益进行分配的,该行为合法有效。差额补足义务与被补足的债务本身不具有同一性、从属性等保证责任构成要件的,可认定构成独立合同关系,差额补足的条件及范围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基本案情2016年2月,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财富公司)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资本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上海浸鑫基金,其中,招商财富公司认缴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28亿元,光大资本公司认缴劣后级有限合伙份额6000万元。2016年4月,光大资本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出具《差额补足函》,载有“招商银行通过招商财富公司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基金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28亿元;……我司同意在基金成立36个月之内,由暴风科技或我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以不少于【28亿元×(1+8.2%×资管计划存续天数/365)】的目标价格,受让基金持有的JINXIN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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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21年研讨会获奖论文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金融审判理论研究,2021年4月6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发布2021年研讨会论文征稿启事,得到了全国法院系统、科研院所、金融及法律界人士的积极响应,共收到论文170篇。经专家匿名评审,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研究决定,评出一等奖论文5篇,二等奖论文8篇,三等奖论文12篇,优秀奖论文15篇,名单如下:一等奖注册制下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民事责任边界研究——以120份裁判文书和60份行政处罚为样本郑博涵,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张智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证券法》与“会议纪要”视角下的受托管理人诉讼担当的困境与进路——基于上海法院115份判决的实证分析杨晖,上海金融法院虚假陈述重大性的司法认定严加武、陆文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托法》与其他法律的竞合及经济分析——从一则信托案件的判决谈起孙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论中国直接适用法判断的实体法方法——以转介条款在解决公私法冲突中的作用为视角董金鑫,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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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上海金融法院与苏浙皖四家中级法院签署金融司法合作协议

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三周年之际,11月4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在线举行《长三角区域金融司法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签署仪式暨工作座谈会。上海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南京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孙道林,杭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斯金锦,合肥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晓东,苏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清宇出席会议并代表各自法院签署协议。赵红院长表示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始终坚持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促进区域金融裁判标准统一,提升裁判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此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长三角区域金融司法合作迈入新阶段,上海金融法院将与合作法院在金融司法协作、疑难案件共商、类案裁判统一、审判经验交流、人才联合培养等五方面加强合作,共同服务区域金融改革创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的金融司法智慧。孙道林院长强调南京中院将以此次签约为契机,强化五地法院金融司法协作,推动协议内容制度化,加强会商研究,促使合作机制落地落实;推动联席会议固定化,定期轮值召开合作法院联席会议,研判问题,推动工作;推动沟通交流常态化,从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合作,共同推动长三角金融司法一体化取得新进展,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斯金锦院长认为合作协议的签署构建了加强区域金融司法审判协作的新格局,杭州中院将与合作法院一同建立协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探索长三角一体化金融治理平台;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审判标准,加强对疑难案件的会商和类案问题的联合调研,共同打造金融审判工作标准;深化实务学术交流,打造业务名片,共同提升金融审判业务能力。王晓东院长指出合作协议为长三角金融司法一体化搭建了新平台,提供了新路径。合肥法院将推进合作协议“五项机制”良性运行;与合作法院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类案指引,共同研判金融案件司法需求;拓宽合作广度,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跨区域诉讼服务、联动执行协作,推动实现当事人的诉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推动长三角区域金融司法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徐清宇院长提出合作协议的签署在加强长三角地区金融司法协作、共同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苏州法院将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完善金融纠纷协同化解格局,打造一支既懂金融、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与兄弟法院携手奋进,努力以高水平金融审判维护区域金融市场健康稳定,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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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向超过保证期间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不能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为固定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提出,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无从起算,更无从谈起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与之产生相互中断。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才有可能被认为是连带债务人。虞憬综合审判二庭四级高级法官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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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电子票据代理应适用严格显名主义

法官简介孙倩,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审判员,长期扎根于审判一线,承办金融商事案件1000余件,注重通过个案审理引导规范行业管理秩序,多起主审案件入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法院“用公开促公正
201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