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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不同类型被告承担票据责任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儒者如墨 2023-05-18


不同类型被告票据责任裁判规则


本文摘录自《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五册)》。供学习研讨,摘录中难免存有错漏,具体内容以书籍为准。


衔接:

指南:票据权利时效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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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票据追索权行使要件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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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纸质票据


01以出票人为被告

【审查要点】

满足以下条件出票人应承担票据债务:出票人出票时具有行为能力;票据必要记载事项无误;出票人签章无误;票据已交付给收款人;持票人具有票据权利;出票人对债务的履行无抗辩事由。

【注意事项】

(1)汇票出票人与收款人恶意串通,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的,出票行为无效,收款人不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如果票据符合形式要件且收款人已经将票据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仍享有票据权利。

(2)纸质票据的交付是推定的,例如收款人已经背书给其他人等,推定已经交付。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02以承兑人为被告

【审查要点】

满足以下条件承兑人应承担票据债务:承兑人承兑时具有行为能力;票据为有效票据;持票人具有票据权利;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票据上有承兑人的签章;承兑人对票据义务的履行无抗辩事由。

【注意事项】

缺乏“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的承兑无效。如果记载“承付”“同意付款”等也是有效的。承兑日期不是承兑的必要记载事项。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二条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03以背书人为被告

【审查要点】

满足以下条件背书人应承担票据债务:背书人背书时具有行为能力;票据有效;背书人在背书面已签章;签章有效;被背书人的名称记载在背书面;整个背书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背书人无记载不得转让;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对票据权利人无抗辩事由。

【注意事项】

(1)有效签章既要符合形式要件的有效,也要符合实质要件的有效。形式要件的有效,即如果是法人和其他单位的,为该法人或者单位的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章;如果是自然人的,为其本人签字或盖章。实质的有效,即签章真实,伪造签章的,属于无效的签章。

(2)转让人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受让人再次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给第三人,则因受让人未在票据上记载,故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汇票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能转让,如果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将此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只具有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出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转让的,原背书人只对直接后手承担票据责任,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4)背书日期在提示付款日后的,被背书人只能向背书人追索。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票据追索权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九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

第四十七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五十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第五十二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典型案例】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223号]

裁判要旨:伪造的签章无效,不发生票据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04以贴现人为被告

【审查要点】

贴现行满足以下条件应向转贴现行承担票据债务:票据有效;转贴现行具有票据权利;贴现行对转贴现行无抗辩事项;票据上有贴现行和转贴现行的签章;贴现行和转贴现行的签章有效。

票据追索权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规范指引】

《支付结算办法》

第九十四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九十五条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出票人(持票人)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或贴现时,承兑行和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交易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等进行审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贴现银行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不再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但需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审核责任。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确认。


05以保证人为被告

【审查要点】

满足以下条件保证人应承担票据债务: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具有行为能力;票据本身有效;持票人具有票据权利;票据上记载“保证”的字样;票据上记载保证日期(未记载保证日期的,推定为出票日期);有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的签章有效;保证人对持票人无抗辩事项。

【注意事项】

(1)“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否则保证无效。没有被保证人的名称的,保证有效,视为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保证。

2)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这与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不同。

(3)保证人担保的债权必须是票据的全部金额,不得部分保证,部分保证的约定只约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不得约束持票人;持票人对保证人和被保证人要求承担票据责任的,无先后之分。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587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

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典型案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智天地支行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2民终6863号]

裁判要旨:

票据保证人为被保证人提供票据保证,在被保证人因票据时效经过而免除票据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的相应票据责任亦可免除。


02


电子商业汇票


01以出票人为被告

【审查要点】

满足以下条件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为有效票据;出票人栏记载出票人名称;持票人具有票据权利;出票人对债务的履行无抗辩事由。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二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出票人名称;(五)付款人名称;(六)收款人名称;(七)出票日期;(八)票据到期日;(九)出票人签章。


02以承兑人为被告

【审查要点】

满足以下条件承兑人应承担票据债务:票据为有效票据;持票人具有票据权利;汇票承兑人栏记载承兑人名称;承兑人对票据义务的履行无抗辩事由。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承兑”的字样;(二)承兑日期;(三)承兑人签章。


03以背书人为被告

【审查要点】

满足以下条件背书人应承担票据债务:票据有效;背书栏显示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无记载不得转让;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对票据权利人无抗辩事由。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小编注:见上述部分,不再重复列举)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背书人名称;(二)被背书人名称;(三)背书日期;(四)背书人签章。


04以贴现人为被告

【审查要点】

贴现行满足以下条件应向转贴现行承担票据债务:票据有效;转贴现行具有票据权利;贴现行对转贴现行无抗辩事项;票据上有贴现行和转贴现行的名称记载。

【注意事项】

目前所有的票据转贴现都在上海票据交易所的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进行。根据中国票据交易所会员的主协议,所有会员之间互相免追索,如果发生兑付不能,持票人应该跳过中间转贴现行,直接向直贴行(从贴现申请人贴入票据的银行)追索。

【规范指引】

《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四、九十五条见前述部分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05以保证人为被告

【审查要点】

满足以下条件保证人应承担票据债务:票据本身有效;持票人具有票据权利;票据保证栏上记载保证人名称和地址及被保证人名称;票据上记载保证日期(未记载保证日期的,推定为出票日期);保证人对持票人无抗辩事项。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第五十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保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三)保证人住所;(四)被保证人名称;(五)保证日期;(六)保证人签章。

【典型案例】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案号:(2020)沪74民终20号]

裁判要旨:

案外人向持票人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承诺自愿为出票人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提供担保,让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持票人有理由相信案外人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合法有效,对外担保行为依法发生效力,案外人的保证未在票据上记载,应适用担保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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