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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思梅:《被卖的人:华北地区的人贩子和家庭生活》(2017)

陈荣钢译 译窟 2022-07-27


被卖的人:华北地区的人贩子和家庭生活

Sold People: Traffickers and Family Life in North China

 

作者:任思梅(Johanna Ransmeier,芝加哥大学历史系)

译者:陈荣钢

 

来源:同名著作(哈佛大学出版社,2017)导论


中国华北地图,1928年


1922年,一个空气清新的秋日清晨,42岁的寡妇程黄氏(音,下同)站在北京西直门廖玉廷家的院门口。她先指了指廖玉廷,然后又指了指自己:
 

老廖,您看,您今儿卖人,明儿卖人,您能卖多少就尽管卖,但您卖不了我黄老太和我手里这些孩子。(来源:周叔昭1933年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硕士论文、口述史研究《北平诱拐的研究》)



【译注】周叔昭也是周馥(1837-1921)的曾孙女,周馥是李鸿章的幕僚,晚清主张废除人口贩卖的高级官员。周馥也是本书第二、三章的讨论对象之一。周叔昭曾经在北京第一监狱对一百名女犯做口述史研究,其中包括人贩子。译文为英文直译,并非文献原文,下同。有北京大学“燕京大学毕业论文数据库”访问权限的读者可以自行比照文献原文,我没有访问权限,因此文献中的人名可能不正确。

 
自从1919年丈夫去世后,这名寡妇一直帮助廖玉廷从北京城西北的农村收买妇女和儿童。早先几年,她在光天化日之下面对声名狼藉的人贩子时还会犹豫一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她变得愈发大胆。最近,程黄氏厌倦了廖玉廷的挑战,她觉得自己忙里忙外挣的那份钱被廖拿走了。
 
程黄氏的斗嘴概括了民国时期华北地区人口贩卖市场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特征,这个特征经常被人们忽视。这个行当的从业者有时把人口贩卖称为“吃人”或“吃人肉”,这并非没有道理。寡妇生活在一个吃或被吃,卖或被卖的世界里。她非常清楚,人贩子往往也会成为被贩卖的人
 
这个特征启迪我们去理解华北地区人口贩卖持续存在的现象。在这里,人贩子和被贩卖的人之间的界线可能没有那么明晰,而且(和其他地方一样)妇女和儿童最易受到侵害。甚至在程黄氏转去做人贩子之前,她和朋友就已经注意到有人经常从龙王塘村失踪了。
 
***
 
在晚清和民国的整个华北地区,佣人、妻室、奴婢、妾、童养媳、妓女、学徒和被收养的儿童构成了一个十分繁盛的人口市场。社会各阶层的家庭都依靠人口贩卖解决家庭需求。广泛的地区贸易帮助家庭处理掉不想要的孩子,购买佣人,借邻里之腹产子、借邻里之手养子,把别家的新孩子养作自家人。
 
我这本书研究这些交易如何进行,探讨是什么样的社群、亲缘网络使这些交易成为可能。为此我扎根基层,追踪廖玉廷和程黄氏这样的男男女女,追踪与他们做生意的家庭。他们的世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世界。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将他们的故事与晚清废奴主义者、地方官员和警察的生活,以及法律制度的演变和这些人贩子用来描述他们活动的多层次语言交织起来。
 
中国的家庭是交易型家庭(transactional families)。除了生育,一个家庭成员的到来和离开都涉及金钱(或财物)的交换,涉及媒人或经纪人(以下译作“牙人”)的调解。那些能够为女儿提供嫁妆的人在新娘到达夫家时赋予了新娘权力,并发出了重要的社交信息——她的娘家不需要卖她了。哪怕买一个卑贱的婢女都要媒人介入,有时还需要花钱雇一两名保人来见证这场交易。这个媒人可能就是一个流动的人贩子,也可能是当地社群的一员。并非所有家庭交易都带有剥削性质,但这些交易都在家庭中建立了等级制度。
 
一些读者可能希望我明确区分“人口贩卖”和“涉及购买妇女的合法婚姻”。但是,这样的区分会掩盖人口贩卖在中国持续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在这本书中,我采用一个老式的定义。我用“贩卖”(“trafficking”)一词来描述“买卖”,包括描述中介活动和以卖人为目的的人口运输。因此,我的例子可能既包括强迫性的聘礼婚姻,也包括哪怕本人同意被出售的佣人。
 
被卖的人的共谋行为(complicity)也不影响我把他/她的买卖纳入人口贩卖的讨论。这会对分析带来双重影响。首先,这使我们能够思考人口交易被广泛接受的人口贩卖整体背景。其次,这保留了被卖的人在人口贩卖叙述中的中介痕迹。我尤其注意到,牙人在促进了这些交易并从中获利的过程中发生了地位的改变。
 
我的模糊定义与起诉人口贩卖的国际立法无关,但它的广度使我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人贩子和参与人口贩卖的家庭的种种理由。
 
这不是一本关于婚姻制度(marriage)的书。然而,绝大多数中国家庭践行的婚姻制度有助于使广泛的人口买卖合法化。对于大多数穷人来说,彩礼是婚姻的主要形式,并使各种形式的买卖(甚至是非法的买卖)在相关人员心目中自然化。
 
中国人类学家有时声称:“礼物(gifts)和互惠(reciprocity)的语言(language)用于妻室,而市场(marketplace)的惯用语(idiom)用于妾和婢女。”在华北的司法记录中,我没有发现这种情况。对有关家庭来说,有时甚至对妻子本人来说,婚姻固定了一个女人的价值,并引出了她可能被出售的想法。她的家务、生育和性具有社会和货币价值。
 
财务、孝道、精神、儒家的种种债(debt)在塑造家庭等级制度的运作方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孩子们明白他们对抚养他们的父母的义务。一个年轻的新娘知道为了买她让她的丈夫付出了多少代价,知道她的娘家为安排她的婚姻做出了多大牺牲。一个小妾完全明白她有义务生一个儿子。一个奴婢会被提醒她的主人把她从穷苦中解救出来。妓院的妓女计算着把自己赎身的必要费用。
 
然而,尽管被卖的人与他们的买主之间存在着深刻的义务关系,但他们被卖的事实(贩卖的动态过程和被转卖的可能)使被卖的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变得脆弱。虽然学者们长期以来一直强调儒家家庭的等级制度,但他们并没有探讨中国家庭的交易性质带来的影响。家庭的界限比传统理解上更有渗透性。
 
三十多年前,人类学家华琛(James Watson)宣称,在1949年的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最全面的人口贩卖市场”。这个论断来自一篇研究香港新界使用佣人的精英家族的民族志文章的开篇。然而,尽管华琛邀请大家进行更多探讨,但他的研究仍然只是少数直面中国人口贸易的研究之一。
 
我这本书是对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华北地区人口贩卖行为的首次研究。华琛的论断无可争议,但也未经探索。人口贩卖似乎是动荡不安的中国版图上一个公认的(和不可避免的)特征。在灾荒时期对农村艰辛的描述中,经常可以看到忍饥挨饿的家庭出卖他们的女眷和儿童。清朝和民国的历史学家对这些描述并非视而不见或无动于衷。相反,他们在研究更广泛社会问题的症状(贫困、饥荒、战争、卖淫)时连带提到了人口贩卖。这些危机确实经常成为人口市场激增的背景。
 
然而,如果只把人口贩卖视为一种症状,就会使一种更值得进一步阐释的行为模式自然化。对于普通人和犯罪分子来说,他们要想卖人,就必须有一个可预见的市场,这个市场在当时的危机出现之前就存在了。
 
将人口贩运视作一种症状(symptom)而不是一种现象(phenomenon),掩盖了它作为一种根深蒂固做法的真实性质。长久以来,这种无处不在的人口交易被视为迫不得已的手段,这种观点在谈到因旱涝、饥荒、洪水、土匪、战争造成的流离失所时非常常见。但我这本书想表明,这种人口交易经常被社群网络容忍、促进,成为解决更多日常问题的合法补救措施——受不了嚼舌根的小姨子、耻于不守妇道的老婆、对女儿的婚姻前景感到焦虑、对不听管教和多病的小孩感到愤怒、对抽大烟的舅舅感到恼火、耍钱欠债、缺肥短粮……所有这些都会促使家庭考虑雇用人贩子来帮忙解决问题。
 
人口贩卖是社群层面互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肯定的是,人口贩卖都有犯罪意味,但并不像我们通常认为的那样会受到道德谴责或采取极端措施,因为人口贩卖不一定被视为应受谴责的事,诱发的情形也不一定需要危及生命。
 
清朝的法律体系创造了有关逼从、生存和“走投无路”的话语。“走投无路”的人以“不懂法律”为由辩护,但他们又会很快利用法律来为自己牟利。卖方和牙人经常动用这种生存辩护,而且往往会成功。清朝的判官在处理地方冲突的时候,经常尊重这种“绝望”的语言。
 
清朝的法学家们在调解地方冲突时,经常尊重“绝望”的语言。大清律例禁止多种形式的人口贩卖,但也包括了容许这种做法继续存在的条款。一些家庭经常利用这些规定。地方官员不仅赦免那些令人信服地辩称即将到来的饥荒迫使他们出卖孩子的父母,而且还赦免那些能够证明他们没有使用不当武力或动机纯良的人贩子。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也就是在宏观社会层面上说,人口贩卖将濒临灭亡的人口从活不下去的境地转移到可以容忍的境地。就个体而言,这种做法为棘手的问题提供了一种现成的、被社会接受的解决方案。正如我们所见,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
 
1910年,清政府最后一次试图消除人口贩卖,它颁布了十项律令,规定所有关于“奴婢”的内容都要从帝国的刑律中完全删除。当时的国际报纸对他们所谓的“中国废奴”给予了谨慎的赞扬。这份废奴的诏书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这些做法早已融入普通人的生活。几个世纪以来,人口贩卖一直游离在模糊的法律领域——原则上非法,却被视为生存的必要工具。
 
在“大清律例”中,每一条禁止人口贩卖的刑事法律条文都伴有一些阐述例外情况的次级条文。问题在于,通过欺诈性的、毫不掩饰的现金交易建立的各种关系(relationships)和法律身份(statuses,或译作“法律地位”)实在太多了。但是,使这些关系具有如此强大约束力的并不仅仅是金钱。人贩子往往是熟人、邻里、朋友、家人,甚至是情人。邻里之间的媒人不仅仅安排婚姻,他们还相互竞争,为其他不可缺少的服务做媒。
 
这本书探讨了细致入微的义务和竞争关系,为社会剧变时期的地方社会提供了一幅复杂的侧写。在华北地区,几乎每个家庭都以某种方式接触过这种交易。并非每个富裕家庭都买人,甚至不是每个富裕家庭都有佣人,也不是所有穷困潦倒的父母都打算卖掉自己的孩子,但是人人都知道谁谁谁曾经以某种理由求助于这个人口市场。家庭知道如何识别人贩子,并了解如何利用他们的服务。这些生活经验与晚清和民国立法者的目标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
 
1911年,革命将这个问题交给了新政府。伴随着法律改革,长期存在的通行做法变成了新的罪行。在这种过渡性的法律环境中,地方法官和警察被迫对“谁是合法的家庭成员”和“谁不是家庭成员”做出基本判断。通过他们的记录,我追踪了关于“什么是可接受的家庭成员”的观念变迁。执法并非国家的同义词,有的警察督办经常疲于将法律付诸实践。在街上或家里遇到的许多纠纷都需要警察对“谁属于谁”进行临时评估。
 
***

1899年,当廖玉廷来到龙王塘村时,他已经名声在外。他们说他杀了人,连警察都怕他。他们说全北京都是他的情妇。据说他曾经侮辱过一个年轻女子,逼得她自尽,她的家人被他吓坏了,甚至请他去参加姑娘的白事。后来,廖玉廷雇佣盗墓者夺走了这个女人的尸体,洗劫了她的坟墓。他很有钱,但大家都不知道他如何发的家。一个信任廖的人把老婆和女儿托付给他照看,回到家后发现她们都不见了。廖结识了村边的棺材匠,利用他的生意来走私鸦片和偷窃死者的东西。廖的事迹在各家各户流传开来。

 

这时,程黄氏只有17岁,刚刚成亲。她很喜欢她的丈夫,说他热心肠儿、善良、脾气秉性很温和,而且她和公婆相处得很好。那一年,这对夫妇有了他们的第一个孩子。由于她的丈夫靠赶大车进城为生,他经常让程黄氏独自在家带孩子,一去就是好几天。她估计丈夫每年至少有三个月不在家。她无聊的时候就跟村里的其他妇人聊天儿,漫无目的地说着谁和谁私奔了,谁又给谁戴了绿帽子。

 

妇人们既害怕廖玉挺,又被他吸引,觉得他是一个干练的混混。她们从自家屋里探出头来,看着他在村子里大摇大摆走来走去。程黄氏后来回忆说,当她第一次在路上遇到他时,心里很反感。但有些妇人喜欢他,觉得他是一个世故的人,愿意超越礼俗的界限,并最终寻求他的帮助,以摆脱痛苦的婚姻。尽管程黄氏觉得自己的婚姻很幸福,但通过朋友,她了解到廖玉廷的真实业务。但正如她后来所说:“即使在那时,我也没有真正理解买卖人口的含义。”


***


在晚清和民国时期的中国,买卖人口意味着什么?它是否类似于一种所有权制度,甚至是奴隶制?它是否只是本土模式的延伸,要求每个家庭支付嫁妆或彩礼以使婚姻合法化?人口贩卖将传统的期望和义务、家庭网络、生存和生计的修辞、贞节和名誉、商业和契约结合起来。
 
在这本书中,我把“买卖人口”直译为“人口的买和卖”,或者译为20世纪初的常见说法“人口拐卖”。在讨论奴隶制的时候,以及在西方对“白奴贸易”(“white slave trade”)日益增长的焦虑中,清朝的法律改革者将任何非法的人口交易描述为“买卖人口”。这混淆了从妓院到苦力,从收养到再婚市场的一切。
 
20世纪初,中国围绕这些主题的对话强调禁止剥削性的交易机制,而非强调消除法律身份的差异。这种做法间接承认,中国社会包含一系列被限制的法律身份,无法还原为“自由民—奴隶”的二元结构。在西方,个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的概念来自启蒙运动的哲学;在中国,人们通过儒家思想的组织原则来理解他们在家庭、社会和国家中的角色。没有个体是“自由”的个体,因为每个人都被嵌套在关系之中。不平等是自然的事(natural),而儒家义务使一些人肩上的担子比其他人更重。
 
19世纪后半叶,随着世界大事的消息传入中国,随着中国的观察家们意识到海外的中国苦力正在填补大西洋奴隶贸易瓦解后产生的真空,公民权(citizenship)和自由(freedom)才作为奴隶制的反面出现在中国。
 
晚清的法学家和立法者接触到西方有关奴隶制的论述,他们试图把中国的不同交易强行附会到奴隶制的单一范畴里。其实,比起把“自由”和“奴隶制”作为国内改革的理由,这两个词在晚清民族主义和反帝国主义的言论中获得了更广的接受度。
 
革命之后,民国的活动家们继续寻找精确的词汇来描述国内的“奴隶制。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报刊评论和治安条例以畜牧业和收养的独特语言为共同基础,谴责那些“养奴婢”和“蓄婢”的家庭。
 
“买卖人口”只是法学家和立法者用来描述人口贩卖的众多术语和表达方式中最中性的一种。“买和卖”为婚姻市场提供了新娘和妾,为妓院提供了妓女,但也为家庭提供了家务劳动者,包括婢女、褓姆、奶妈和男佣女佣。在禁止“买卖人口”的时候,国家针对买卖行为本身而不是广泛的法律身份,它不可能在一次立法中被根除。
 
奴隶制通常被理解为一个人可以对另一个人施加最强制的约束力。在晚清和民国时期的中国,确实有奴隶存在。然而,他们生活在一个强制且经常冲突的谱系内,通常以儒家等级制度和家庭义务的名义进行。这个谱系的大背景在于,社会普遍接受“人可以被买卖”的观点。人们普遍相信人口贩卖是不光彩的合法行为。
 
美国学者沃尔特·约翰逊(Walter Johnson)在描述路易斯安那州的奴隶市场时,描述了“奴隶财产原则”(“chattel principle”,或译作“动产原则”)——任何奴隶都有可能在任何时候转化为货币价格。虽然晚清和民国时期的中国都没有大规模的奴隶财产市场,但许多人(无论是被奴役还是其他原因)都在他们自己的“中国奴隶(奴婢)财产原则”下过活。他们清楚认识到自己有可能被出售、转售、交换或送人。许多奴隶制度特有的“根本不确定性”也困扰着被卖的人。这些中国家庭非常清楚,人是一种投资。最容易被贩卖的人是妇女、儿童和穷人。
 
***
 
探讨中国人口贩卖的物流和地方性正当理由的历史学术研究很少,这阻碍了与世界其他地区的奴役和奴隶制进行有意义的比较研究。各种形式的契约、奴隶制、奴役和胁迫之间的差异十分深远。研究奴隶制的学者们经常发现自己谈论的目的各不相同,在不同社会奴役运作的具体文化方式上争执不下。
 
避免这些冲突的唯一方法就是别再追求一个普遍的定义,停止在奴隶制中寻找一致性。相反,我们要思考不同形式的奴役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如何持存。和奴隶制一样,人口贩卖是一个机会主义过程,它抓住了任何特定社会中最主要、最具约束性的力量。
 
因此,在史学传统中,经济驱动的大西洋奴隶贸易强调奴隶作为财产的地位,强调奴隶主作为财富生产者的地位。非洲学者则更加关注奴隶在复杂亲缘关系网络中的地位。在“南北战争”以前美国,奴隶制的捍卫者和废奴主义者都援引《圣经》经文来支持各自的立场。一些非洲社群强调奴隶制在重新平衡部落竞争中的作用,也有社群高度重视奴隶制在组织亲缘网络中的重要性。每个地区的学者都从人贩子和奴隶主自己的理由中得到启发,这是他们阐释这些做法的方式。奴隶主依靠他们自己特定的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的普遍逻辑来证明和维持他们的主张。
 
我特意选择了“主张”(“cliams”)这个词。面对所有可以执行这种关系的特定文化机制,这个词都有意义。“主张”可以持有,也可以行使。在中国,对被卖的人提出“主张”,既代表了所有权关系的行使,也代表了权力。即使是非法的“主张”,但当它们被认为具有道德合理性的时候,也能获得社会的支持。
 
研究奴隶制的学者大致提出了两种立场,一种立场将奴隶制视作一种财产关系(a property relationship),另一种立场将奴隶制视作一种权力关系(a power relationship)。
 
在“财产”概念中,奴隶等于财产,并且和他们自己的生产资料相分离。结果造成作为财产的奴隶没有权利持有财产。这个定义的后半部分是一种基于概念的断言,并非一向如此,因为有些奴隶也找到了积累财产的手段,并围绕财产积累构建起社会关系。
 
华琛严格地从财产角度来定义奴隶制。他观察到,在中国南方农村,被奴役的男人被当作奴隶财产对待,代表一种奢侈品,有地位的家族领袖可以拿他来炫耀。这些人从未成为亲属。华琛不认为那些被买来、地位不世袭、有可能加入家庭的女佣(“妹仔”)是奴隶财产,但其实该地区的“妹仔”在主人家中也很少获得“自由”。
 
在清朝,不仅奴婢(奴隶),还有佣人、妾、妻也都被法律视为财产,与这些人相关的法律条文出现在“大清律例”的偷盗类别之下。拐走一个人的妻子是抢劫,伤害一个人的奴婢是破坏财产。如我们所见,使用相同术语来出售妇女和土地,说明人可以被当作财产来处理。
 
奥兰多·帕特森(Orlando Patterson)提出的“权力”观点与“财产”观点相对。他认为,“财产”观点无所不包,以致于将奴隶制定义为完全的身体征服、支配、异化和暴力。在中国的案例中,权力定义的证据体现在主人对奴婢和雇工的惩罚,也体现在父母体罚孩子时被赋予的残酷自由度。那些可以被卖掉的人也可以被殴打。
 
在传统家庭中,由父权制(patriarchal)决策者(也有可能是一名妇女,在丈夫缺席的情况下以夫家名义行事)决定的家庭集体利益取代了个人意愿。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制止权力的滥用。在清朝,主人在对奴婢进行可能致命的殴打之前,应该得到地方官员的许可,但惩戒的需求迫在眉睫时,男女主人都很少插手去管。虽然在理论上,主人需要得到许可才能把奴婢打到半死,但父亲不需要这样的许可就能对儿子实施类似的管教,这也使得清朝的情况复杂化。
 
人贩子利用了潜在卖家的弱点,利用了他们急切的意愿和恐惧。引诱、虚假承诺、怂恿、欺骗、逼从、强掳都是人贩子的办法。聪明的人贩子很少动用武力,他们最锋利的工具就是语言。就像廖玉廷劝告程黄氏那样:“你要真想困住某人,用不着拔刀,你要用三寸不烂之舌抓住他们。”这些办法免不了武力,那些被卖的人也经历不一(奴役和劳役,卖淫和婚姻,收养和强迫代孕)。
 
权力和财产的逻辑可以解释被卖的人的生活,但这两种结构都不完全符合中国社会的情况。诚然,主人的经济权利、主人亲自行使专制权力的能力、主人诉诸国家法律和暴力行使专制权力的能力——这些在中国都很重要,然而,对这些关系的关注没有考虑到对中国人口贩卖最具约束力、最独特的力量——家庭
 
奴婢只是中国被卖人口这个大类别中的群体之一。在禁止人口贩卖和“废奴”之后,中国各地的精英家庭继续“蓄婢”,这些妇女和女孩的例子表明,政府执行新法并不容易。后来,奴婢成为这个革命中的民族国家渴望革除封建残余的隐喻。人口贩卖本身并不是奴隶制,但这一过程促成了绝对服从,促成了契约性劳动的层层剥削,也促成了卖淫、婚姻和收养的关系。
 
西方世界不太敢承认金钱在社会、人际和亲密关系形成中的作用。中国人更务实,他们认为金钱交易不一定会损害感情的纽带。西方人的不适感部分源于大西洋奴隶贸易的历史遗留问题。研究奴隶制的历史学普遍认为,这种制度普遍损害了家庭。当奴隶们设法组建家庭时,他们把奴隶身份抛之脑后。奴隶身份不是他们组建家庭的理由。在中国,人口贩卖使家庭分离,但买卖本身也是家庭关系构成的见证。
 
中国的交易型家庭不断需要被重组。研究奴隶制的学者们指出,世界各地的奴隶制大多源于劳动力短缺。尽管中国人口众多,但19世纪和20世纪中国的人口贩卖符合短缺/奴役模式(shortage / slavery pattern),而不是剩余/工资模式(surplus / wage pattern)。到了晚清,债役工在中国的农业和生产性经济中不再扮演重要角色。但我的研究表明,被卖的人的劳动对生产性经济仍然至关重要。中国最大的市场不是生产性的农业劳动力,而是家务和生育劳动力。卖人并非家务劳动和妇女过剩的结果,而是家政服务短缺、婚姻市场上女性人数减少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男性后代的焦虑的反应。
 
家庭的保障和仪式取决于继承人的诞生,家庭尽其所能支持儿子并牺牲女儿。弃婴、杀婴和男童的选择性特权产生了扭曲的性别比例,造成过剩的独身男性。然而,婚姻在中国女性中是普遍现象。许多女性在嫁为人妇之前,要忍受多年为妾、为奴、为妓的身份。婚姻本身可能是逼从和强行买卖的产物。为了使我的论点完整,我提出,生育和家庭劳动力的短缺(而非过剩)造成了人口交易。
 
我倒不是说人口市场没有人满为患的时刻。天灾造成的难民占据着大部分人口市场。荒旱、洪水和其他危机总能使数万人流动起来。土匪和军阀的劫掠也是如此。正是在这些危机的年代,人口贸易最为猖獗,但也最被地方社群和国家容忍。无论顺境逆境,这最能体现人们对待人口贸易的普遍态度。
 
人口价格急剧下降,便出现了一个买方市场。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流动的难民比卖给灾区以外的难民更不稳定。当交易关系恶化时,国家进行干预。当交易顺利进行时,国家保持沉默。
 
在中国的语境中,传统的等级义务和亲属关系的叙事与货币交易机制相结合,激活并加强了由贩卖建立的关系。贫困家庭的妇女陷入了一种特别艰难的境地。虽然儒家思想重视贞节,但孝道是更强制的原则,因此年轻女性可以为了家庭的命运而牺牲自己和自己的品德。
 
人口贩卖的合同证实,与其他社会一样,交易双方的参与者在维护买卖合法性方面都有利可图。治安和司法记录显示,家庭成员、买家、卖家和牙人竞相在法律面前以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建立他们的交易。
 
***
 
1923年春,在敲响廖玉廷家的院门半年多后,寡妇程黄氏被关进了北京第一监狱。廖玉廷没有卖掉她,但他把她出卖给了警察。程黄氏很慷慨,她说是她先检举揭发廖这个人贩子。这很公平。虽然我们可能觉得罪犯会设法避免与执法部门进行不必要的接触,但是干这行的程黄氏变得更好斗、更好打官司了。
 
每一天,程黄氏都面临被逮捕、被送上法庭的危险。旁人提醒她谨慎行事,但这名寡妇找到了一个复仇和清除对手的机会:“那会儿我变得特别受欢迎。”仅仅入行一年,程黄氏就挣了八百多元,足以偿还已故丈夫的债务,并收回了丈夫抵押出去的田地。她解释道:
 

你做过一次就回不了头了。一旦手里有了钱,一切就会顺风顺水,你会特别高兴。你一旦尝过了甜头,就不想再尝尝吗?

 
多年来,廖玉廷给这名寡妇提供建议。其实,即使在对廖玉廷发火之后,程黄氏仍然将她导师的背叛归咎于嫉妒,嫉妒她成为一名受欢迎的牙人和日益成功的人贩子。前一年,两人合作绑架了一个特别漂亮的小妾,她属于当地军阀的一名保镖。该名保镖指认了程黄氏,并对她提出了正式指控。在程黄氏等待审判期间,她想起了廖玉廷的一些好建议:“如果有人指控你,就假装你不知道或不关心任何事。”她第一次出现在被告席上,这个策略成功了。第二次她就没那么走运。
 
当程黄氏意识到,廖玉廷和另一个人贩子绑架了一个新媳妇,并将她排挤在交易之外时,她与他展开了对峙:“哪怕老廖只给我十块钱都行,但在钱的问题上,他总是那么黑。”她后来坦言,廖玉廷“太忘恩负义,过河拆桥,我越想他们把我排挤在外,我就越生气。”她没有纠缠很久,就跑到新媳妇的夫家,通知了她的家人:
 

我告诉他们,你们往西直门的方向走就能找到她。我把老廖的住址给了他们家。他们给了我六十块钱,然后就去把媳妇接回来了。

 
后来,这家人对廖玉廷提出了指控,但廖玉廷能够利用他与警察的关系来逃避惩罚。程黄氏自己也不确定老廖是否知道,或者仅仅怀疑到底是谁出卖了他。后来,老廖发现程黄氏和那家人都出现在了证人席。这时,他不再假装不知道了——他提供了证词,把这个寡妇送进了监狱。
 
***
 
廖玉廷和程黄氏试图操纵当时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新的法律机制伴随民国的建立而建立。这些机制不仅包括新修订的法律和程序的无形形式,还有法院和警察局的机构保障。法律和执法的能见度提高了,改变了普通人对权利(rights)和权益(entitlements)的认识。这些机构为公民提供了通过诉讼维权的机会,也提供了一系列新的复仇途径。
 
民国时代蓬勃发展的诉讼活动使历史学家更清楚地看到人口贩卖和随之而来的社会经济犯罪。年轻的民国责成日益专业化的警察部队执行禁止人口贩卖的新法律。因此,在国家的警察局、法院和监狱中积累了大量关于这些交易的文献线索。在那里,我们不仅可以找到像廖玉廷和程黄氏这样你争我夺的人贩子,还可以看到亲密关系的种种悲剧迫使个人和家庭向人贩子寻求帮助。
 
20世纪伊始,人们对犯罪的兴趣(尤其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不仅仅在于它是一种破坏稳定的暴力形式。犯罪问题也在新生的社会学学科中扎根。程黄氏的职业历史细节之所以流传下来,是因为她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了代价。她被关进了北京第一监狱,在那里,她接受了一位社会学学生的采访,这位学生认真做了记录。(译注:也就是文首提到的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硕士周叔昭,1933年硕士论文)
 
程黄氏的人贩子生涯卖掉了几十名妇女和儿童。每笔交易为她带来了60元至200元的收入。当她设法多次贩卖一名妇女时,收入甚至更高。这些交易中只有三笔出现在北京的法院记录中。作为一个老道的人贩子,程黄氏的个人历史表明,法院和警方的记录仅仅代表了人口交易量成倍增长的冰山一角。真正成交的交易从未引起警方的注意。
 
很少有文献让历史学家有机会进入中国的底层社会,进入那些文盲阶层的家庭。因此,研究20世纪初中国法律改革的学者们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法律变化的群众视角。
 
司法和警察档案不容易统计人口贩卖的普遍性。但是,即使不可能进行定量评估,关于这种交易的程度和性质的定性文献却比比皆是。幸运的是,由调查官员和新晋警察撰写的严谨描述,以及法庭证词的记录,不仅描绘了个案情况,而且还包含了华北日常生活的丰富证据。这些细致入微的中国记录讲述了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人口贩卖情况,这在其他地方的同类犯罪中十分罕见。基于司法和警察档案,我重建了导致家庭与人贩子做生意的因素。
 
在这本书中,我的论点和论断基于民国时期的警察档案和地方法庭档案,也基于清朝的地方官报告。我从北京市档案馆、第一历史档案馆和(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收集到这些司法文献。
 
北京市档案馆有3000多份档案,或多或少涉及这种交易。在这些记录中,我审查了近400例个案,它们主要是1911年至1933年的警察档案。从(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中,我收集到全国各地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百余份诉状(其中许多涉及对拐卖妇女的指控和报复),以及内政部和交通局的贩卖调查记录。至于清朝的文献,我阅读了顺天府宝坻县的档案案件(36份档案,可以追溯到1870年)和清朝“刑课题本”。为了补充司法记录,我参阅了清朝和民国的报纸、20世纪初立法专家和社会学家的研究。
 
不过,我并没有试图吸纳整个华北地区人口贩卖的大量证据,而是从这些材料中选择了少数几例进行详查。这本书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微观历史置于中国法律典籍的变化、中国最高法院的相关裁决、精英阶层的言论、解决饥荒和贫困的人道主义、治水(河流管理和水资源控制)以及军阀竞争的崛起等更广泛的背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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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方法院裁定程黄氏犯有绑架罪,并判处两年刑期。1924年,在军阀时代特有的快速政治更迭中,首都控制权易手,这名寡妇只服了一半的刑期。在担任中华民国代理大总统后(译注:1924甲子兵变之后),段祺瑞颁布大赦令,清空了全市的监狱。在整个中国历史上,大赦一直是统治者展示仁慈和巩固政治合法性的重要策略。在1916年至1926年的十年间,赦免被定罪的囚犯是一种特别有效的政治工具,这样还能为新晋军阀创造空间,迅速监禁那些反对政权变更的人。

程黄氏并不关心政治。当她回顾自己的人生和事业时,程黄氏感觉到,她的行为是她所在社群人口贩卖史的一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贩卖的永恒普遍性似乎为她开脱了个人的错误行为。她采纳了一种哲学——“如果别人都在做,那么我也可以做。她还声称自己陷入了一张无法挣脱的蛛网。这张网跨越了时间和空间。在段祺瑞1924年的大赦令释放了程黄氏和北京的其他罪犯后,她设法远离这桩买卖,但最终又回到了她建立的人口贩卖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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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量历史研究关注清朝管理买卖人口的法律条文,其中包括1982年韦庆远的综述《清代奴婢制度》,虽然他提到了几个著名的清朝官员手中的奴婢数量,并对买卖年轻女子进行了简短的讨论,但他最主要的文献来源是与政府政策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奏折,以及马努斯·梅耶尔(Marnus J. Meijer)1980年的文章,后者用英文概述了“大清律例”中相关法律条文的修订。这些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背景,但它们没有试图解释推动人们在基层进行人口交易的力量
 
几个世纪以来,司法不平等的制度化形式已经嵌入了中国的法律典籍。经君健(1932-2021)和寺田隆信(Terada Takenobu,1931-2014)等中国和日本的历史学家研究了清朝雍正年间“解放”贱民的问题。他们的研究集中在皇帝主张解放的动机和他的诏书(1723-1728)上。雍正皇帝对各类贱民的解放,符合他在位期间试图纠正资源分配不当的政策模式,包括赦免非法购买满清旗地的农民。为了形成一项广泛的计划来缓解饥荒和贫困,皇帝试图消除贱民和良民之间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雍正的诏书可以被阐释为一项有局限、大体上并不成功的计划,没能让社会上和立法上有问题的群体正常化。虽然这些术语变得不再适用,但被污名化的人群仍然存在。
 
苏成捷(Matthew Sommer)厘清了良民的范畴,证明这一术语从用于表示社会法律身份向用于描述道德行为的转变。他对非法的性行为的研究表明,雍正诏书的主要影响是将卖淫从一种堕落行为转变为一种非法行为。苏成捷还研究了清朝贫困家庭为生存而动员妻子参与性工作和生育劳动的各种方式。他的核心观点认为,在穷人中,人口贩卖、婚姻和性工作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界线。
 
虽然我的观察证实了这种模糊的界线,但我进一步发现,从清朝到民国时期,人口贩卖实质上是一种更包罗万象、更具扩张性的做法。一方面,人口贩卖不明确局限于婚姻模式、卖淫和对妇女的性剥削;另一方面,它绝非仅仅赤贫人口走投无路的手段。
 
我这本书从1870年开始谈起,从京津之间、直隶洪泛区的一个小村庄谈起。19世纪末,清朝统治者正在努力恢复帝国的秩序。中国经历了全国各地的起义,经历了血腥的内战(“太平天国”叛乱),也经历了中国与欧洲列强之间的第一次海战。
 
从空间上讲,首都附近相对来说没有受到叛乱滋扰,但在离帝国政治中心如此之近的地方工作,需要地方官员、总督和行政长官有能力“驾驭”复杂的政治地形。清朝应该如何解决迅速涌现的军事弱点和官僚弱点,这些问题困扰着从县级到总督的各级官员。无论你在清朝社会的哪个角落,这都是一个不安全的时期。越来越明目张胆的人口交易表明,家庭生活的不稳定性在如此接近国家中心的地方持续存在,使晚清的改革者感到震惊。
 
过往的中国研究学者探讨过卖淫、移民和婚姻模式,但华北地区并没有立即进入人口贩卖研究的视阈,北京更不太像一个人口贩卖的中心。北京既不是港口,也不位于中国南部的边境地带。北京在当时和后来都是变革的重镇。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这个中国的首都是世界上治安最好的城市之一。但正是因为人贩子继续在这种环境中活动(往往是相当公开的活动),法律和实践之间的张力变得愈发明显。
 
北京及其周边地区的地方记录使我能够比在中国内地其他地区获得更多描述性的文献,因为这里有更多的监管。这些文献同时表明了农村和城市社群之间的动态关联。此外,由于华北地区没有广泛的性交易(性交易在上海等南方地区的条约口岸很出名),因此这个地区使我能够将人口贩卖的研究扩展到卖淫和买妻之外。
 
这种扩展很重要。贺萧(Gail Hershatter)和安克强(Christian Henriot)曾经很好地分析过上海的卖淫文化。安克强特别概述了大上海地区的乡村皮条客、人贩子和妓院老板娘之间的区域关系模式。然而,对商业性行为的普遍欲望意味着,从妓院交易入手并不是理解中国人口贩卖持续性和普遍性的最佳途径,因为妓院交易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全球现象。将我们对人口贩卖的看法扩展到卖淫之外,有助于揭示更多中国特有的东西(除了单纯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这样才能理解华北地区的人口贸易机制。
 
我曾期望档案能证实买卖妻子和买卖小妾之间的关系,反过来又证明买卖小妾和妓院贸易之间的关系。我估计其他形式的奴役证据将更难追踪。我惊讶地发现,在整个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拐子、牙人和当地媒人都把介绍类服务当成他们的业务。一些牙人是某方面的专家,另一些则是五花八门的机会主义者——他们同样乐于把小男孩卖给一个恳求的和尚,帮助有工作的母亲找奶妈,或者收钱在两个家庭之间保媒拉纤。
 
这本书也记录了创业型经纪人在中国的兴起,这离不开民国禁止人口交易的努力。几十年间,中国见证了城市化和商业化的发展。伴随着这些变化,家庭遇到了新的压力和挑战,中国家庭的交易基础变得更加雇佣化。在中国发展全国性现代交通系统的同时,在政治上,中国的领土在相互竞争的军事政权之间变得四分五裂。人贩子总是利用困难时期寻觅良机,而当地媒人长期以来一直是在家庭之间转移妇女和儿童的关键。新兴民族国家的社会、法律和经济结构的变化为人贩子和媒人创造了更多机会,使他们能够掠夺被贩卖的人口。
 
这本书在20世纪30年代结束,那时的中国处于另一场重大国际冲突的边缘(“中日战争”)。这本书讨论的六十年历史不仅跨越了奴隶制在名义上的废除,而且还跨越了清政府的灭亡、最高法院的建立和新法律条文的颁布。诸如廖玉廷和程黄氏这样的男男女女,以及他们的客户都和法律改革意见和最高法院的立场相去甚远。然而,为了理解这一时期的人口贩卖悖论,我们必须穿越这些领域。
 
这本书不直接涉及共产党的成立或1928年“国共合作”语境下的中国统一。但是,从20世纪初开始,关于个人及其法律权利的革命思想开始扎根。激进出版物呼吁对中国家庭进行爱国主义重构,呼吁男女平等。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目标成为国共两党纲领的一部分。无论社会如何整合,持续的人口贸易最终将与这些目标不相容。
 
近年,中国历史学家对探索“现代性”(“modernity”)和解释民国时期的积极发展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大众报刊的兴起;城市的发展;铁路的扩建;西式高等教育机构的建立;新的民事、刑事和商业法典的颁布;制造业的扩张和相应的经济机会;新的国际政治途径。但是,20世纪初的中国并没有就这样变得更加现代,没有在技术上变得先进,没有国际化,也没有资产阶级化。所有这些看似积极的变化都伴随着日益复杂的地下社会犯罪,后者同样经历着深刻的转变。这个地下社会不是一个孤立的领域。普通人也进入了这个地下世界,法律制度的变化改变了他们与执法部门的关系。
 
民国时期中国向现代化的转型势头与当时的另一种主流形成鲜明对比。民国政府被内讧和债务压得喘不过气来,无法像一个有效的国家运作。这本书揭示了这种历史中的明显矛盾。尽管社会对某些人口贩卖的广泛容忍严重限制了法律的执行范围,但民国并不像许多学者假设的那样无能(军阀曾经在铁路沿线打击人口贩卖行为)。我将阐述民国时期法律改革的社会历史及其局限性。仅将这些做法理解为对贫困的回应会削弱它们的复杂性,并掩盖这些交易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程度和熟悉程度。
 
这本书各章节主题如下。在第一章中,我追踪到一名生活在京津之间洪泛区的年轻妇女,她被反复买卖,这表明清朝妇女是可流动的财产,而且可以通过买卖成为家庭资产。在第二章中,我们遇到了一个作为外交、行政和人道主义问题的人口贩卖案例。这一章介绍了周馥(1837-1921),他当时是新委任的直隶治水专员。我将探讨他与人道主义危机的首次接触。我还追溯了绑架的传闻和当地及国际上人口贩卖的各种表现形式。第三章谈到了周馥呼吁“废奴”和禁止人口贩卖的奏折,并讨论了在民国成立的最初几年里,人口贩卖的术语如何激增,从而导致了诉讼的增加。
 
第四章揭示了虚构的亲属关系在街头购买儿童的乞丐中所起的作用,而慈善和收养的修辞掩盖了上世纪10年代家庭内部更邪恶的活动。第五章的重点是20世纪20年代交通网络扩张对人口贩卖的影响,第六章展示了非正式的军事网络如何帮助军阀遗孀在天津建立起一个人口贩运组织。第七章来到民国时期北京的四合院和租界,讨论了城市家庭中购买和雇佣家务劳动者的等级关系。最后,第八章将我们带回上世纪30年代的北京监狱,看看人贩子们如何描绘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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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程黄氏确实为她的所作所为感到些许内疚。她对采访者说:“确实,一提起有些事,就恨不得拿刀割断自己的喉咙。我做过很多可耻的事。但总的来说,我自己的家庭并没有那么差。”她说自己的大女儿嫁人了,丈夫是一名电车售票员。她的儿子们已经长大成人,从事她口中的“稳定而体面的工作——其中两个儿子在餐馆当厨师,每个月能挣到九块钱”。当被问及为何在家庭稳定的处境下仍然继续贩卖人口时,这名寡妇解释道:
 

你可能会对自己下定决心,“这是我最后一次做了,这次之后,我就洗手不干了”,但明天就会有人来找上你,乞求你,要你可怜他,说“我这日子过不下去了,帮帮我吧……”或者有人来找你,说他们有一个赚大钱的办法。你可能会感到有点沉重,可能会感到愧疚,但只要你手里有了这些钱,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我们将在这本书的最后再来谈谈这些被关押在北京第一监狱的人贩子。但在一开始,让我们从北京往东走,去一个小村子里,那里的一名年轻妇女既被视为珍宝,又是牺牲品。(译注:指一名生活在京津之间洪泛区的年轻妇女,她被反复买卖。这也是这本书正文第一章的内容,往下不再翻译。)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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