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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范茶语】中国古诗文中的“法律”

2017-12-30 鑫士铭沙龙


文/平法度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在中国古代,要么被称为“法”,要么被称为“律”,合称为“法律”者,极为少见。在商鞅变法之前,一般称为“法”,如《法经》;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极大,后世的法律典籍一般被称为“律”,如《九章律》《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有观点认为,我国古代将“法”与“律”合称始于管子,依敝人之见,此说不确。实际上,管子也是将“法”与“律”并称而非合称,在现代出版的《管子》文献中,之所以能看到“法律”这一表达方式,也仅是因为现代标点句读的原因。如《管子·七主七臣》:“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很显然,管子是把“法”“律”“令”三者并称的,如果说后世的“法律”“律令”“法令”演化于此则可,而如果说管子已经使用了“法律”一词就不妥当了。


在中国的古诗文中,我们会经常看到“法律”一词,但研习法律的诸君须注意了,古诗文中的“法律”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并非都同义。一般来说,古诗文中的“法律”有三种含义,一是作“法力”解,二是作“佛法”解,三才是与现代语文同解。


“法力”和“佛法”两解,使用频率不高,往往出现在元代的杂剧中。如元代杂剧家杨景贤在杂剧《西游记》的第六本中写道:“则说那费长房,法律强,化龙杖,每翱翔。昏澄澄,白茫茫,桑田变海海为桑。休恐惧,莫惊慌。”此“法律”即“法力”也。而在同剧的第二本中,又写道:“(唐僧云)军官如此言语,却便是诸佛种子。久后我之法律,仗你阐扬,真乃是禅林中大宝也,可名曰‘宝林’。”此“法律”即“佛法”之义也。同在元代,杂剧家李直夫杂剧《张天师断风花雪月》中写道:“岂不知张真人法律精严?早仗剑都驱在五雷坛内。”这里的“法律”,乃“法力”之谓。


除此之外,古诗文中的“法律”,与现代用语同解之处居多。如《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第四上》中有言:“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唐代大诗人韩愈《寄卢仝》诗中有一句:“先生事业不可量,惟用法律自绳己。”唐代佚名《唐受命谶》:“法律存,道德在。”宋代苏洵《张益州画像记》:“吾以齐、鲁待蜀人,而蜀人亦自以齐、鲁之人待其身。若夫肆意于法律之外,以威劫齐民,吾不忍为也。”同是在元代的杂剧中,也有诸多“法律”作与现代汉语同解者。如元代佚名《快活三过朝天子四换头·叹四美》:“闲来时看古书,闷来时绕村沽。醉足,睡足,观满眼山无数。无荣无辱,堪笑朝中都宰辅。韩信埋伏,萧何法律,张良见世途。子不如闻早归山去。”元杂剧《神奴儿大闹开封府》:“本处官吏,不知法律,错勘平人,各杖一百,永不叙用。王腊梅不顾人伦,勒死亲侄,市曹中明正典刑。”这两出杂剧中的“法律”,就都与现代汉语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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