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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美琴 张欢丨对《剑桥中国晚清史》新疆历史书写的检讨

祁美琴 张欢 社会科学文摘
2024-09-04



摘要


“剑桥中国史”系列是国外汉学界对中国历史的经典书写,《剑桥中国晚清史》在清史学界亦具有权威影响,其中“边疆”部分的撰稿人傅礼初更是国际著名的汉学家,他的许多论述至今仍被学界奉为圭臬。本文以《剑桥中国晚清史》的新疆历史书写为考察对象,讨论该书在概念、观点和史实方面的错谬和误区,反思西方学界在中国边疆民族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确立我们对于清代新疆历史的正确认知。

作者:祁美琴,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张欢,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生

摘自:《清史研究》2023年第1期

本文载《社会科学文摘》

2023年第5期


《剑桥中国晚清史》(以下简称《晚清史》)是西方研究晚清中国的权威著作,书中关于清代边疆民族的内容是由汉学家傅礼初(Joseph Fletcher)完成的,分别为第二章“1800年前后清代的亚洲腹地”,第八章“清朝统治在蒙古、新疆和西藏的全盛时期”。从这两部分的标题就可以看出,傅礼初的研究立意宏大,视野广阔,并未仅仅局限在近代,而是立足整个清朝,事实上代表了西方汉学界对清朝蒙藏回部历史的认识和书写。而且正如作者在第二章所言,“对于所论到的地区并不是无所侧重,论述最充分的是新疆,这是因为它的文化的复杂性和叛逆态度,也因为至今还没有一本令人满意的新疆史可供英语读者使用”。这说明新疆部分是作者最为倾力撰述的成果,学界对此有着高度评价。尽管如此,《晚清史》中关于清代新疆的历史书写在概念、观点和史实三个方面存在着一些错谬和误区。鉴于该书在中国学界的影响力,对该书进行批判性检讨,将有助于中国学界形成关于清代新疆历史的正确认知和自主话语体系。

 

概念中的矛盾和问题

 

《晚清史》中有这样一段话:“19世纪清帝国(the Ch’ing empire)和中国(China)还不完全是一回事。如果说清帝国这时在衰落中,中国和汉人(Han Chinese)以及他们的文化和力量,则正开始进入一个史无前例的扩展时期……在亚洲腹地,19世纪上半期可以看到的是清朝统治的全盛时期……中国本部(China proper)的人口压力和汉人的贸易主动性冲击着清王朝的使中国和亚洲腹地(Inner Asia)隔离的政策。”从中可以看到,傅礼初在探讨清朝治理边疆地区(包括新疆)这一问题时,使用了若干具有地理、政治或文化意义的概念,这些概念自身的含义及其边界,在行文中或者是不确定的,或者其内涵与范围明显违背了历史实际,因而是需要讨论和明确的问题。

首先是“中国”与“汉人”(或“汉地”)。如上所引,在使用“中国”与“汉人”两个概念的过程中,作者传递出的逻辑是:“中国”与“汉人”具有一体性,“中国”是“汉人”的中国。应当说,这种把“中国”等同于“汉人”(或“汉地”)的阐述是对历史的严重误读。中国历史语境中的“汉人”概念,从来不是现代汉族的同义语,而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反映。在中国历史上,判断一个政权“中国性”的标准在于王朝的“正统性”,虽然清朝的版图远远超出汉族聚居地的范畴,包括许多非汉族人聚居的边疆地区,但这丝毫不减损清朝承继“华夏之汉”法统而成为中国的正当性。

其次是“中国”和“中国本部”。傅礼初在行文中频繁使用“中国本部”一词,同时却将中国的地理空间仅限于汉地,非汉族群体以及他们所处的边疆地区是超出中国范畴以外的,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中国”与“中国本部”的概念之间界限不明。众所周知,“中国本部”一词由于其隐含的帝国主义色彩早已被中国学界所摈弃。因此,傅礼初使用“中国本部”这一概念背后的政治意图是值得怀疑的,加之他在“中国本部”“中国”“汉地”三个概念之间经常互相替代,无疑会对“中国”的国家认同带来极其负面的影响,更不符合中国多民族国家历史进程的客观事实。

再次是“中国”与“亚洲腹地”。在《晚清史》的书写中,作者有两个突出的提示——“清代的亚洲腹地”与“中国和亚洲腹地”,即“亚洲腹地”对清朝是从属关系,认为亚洲腹地是清帝国式扩张的辉煌战果,“清帝国”是中国和亚洲腹地这两种不同政治秩序的混合体,“清帝国”和中国的关系被描述为是两个此消彼长的对立体,完全把清朝与中国割裂开来。这种把中国和亚洲腹地二元划分的做法遭到了学界的广泛批评,“亚洲腹地”本是一个地理和文化意义上的概念,不应将其演绎为一个可以与“中国”概念相抗衡的政治概念。

最后是“东突厥斯坦”与“东突厥斯坦人”。在讨论新疆穆斯林社会时,傅礼初大量使用“东突厥斯坦”“东突厥斯坦人”等概念。他认为地理意义上的“东突厥斯坦”是或然的,可以指天山南路的回部,也可以是天山南路和天山东路的合称,这样的描述给读者带来了困惑。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学界从不认可用“东突厥斯坦”这一概念称呼回部,因为“东突厥斯坦”一词从未出现在汉文或者当地民族史料中,而是19世纪沙俄殖民扩张的产物。另外,“东突厥斯坦人”这种称呼也不符合新疆穆斯林群体的认同状况。既然“东突厥斯坦”等概念非自称,又与实际生活无关,更具某种政治性质,那么用这些概念来描述新疆的人文地理就显得别有用心了。

此外书中所谓“准噶尔当局”和“准噶尔居民”的用法也难以让人理解。学界在使用“准噶尔”这个词汇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地理概念,如准噶尔盆地;一是用作部落或汗国概念,即清朝统一新疆之前在这里的蒙古政治秩序的一部分——准噶尔汗国及其百姓。相关史料中未见将伊犁将军及其治所称之为“准噶尔当局”或将这里生活的驻防军民称呼为“准噶尔居民”。综上可知,《晚清史》的新疆历史部分使用的许多概念带有强烈政治倾向,对此必须予以警惕,以免这些特定概念影响学界对于清代新疆历史的正确认知。

 

观点的主观性和立场质疑

 

首先,清朝在新疆的统治不是“异教徒”式的。傅礼初在《晚清史》中有如下总括性论断:“对六城地区的穆斯林来说,清朝在19世纪的统治意味着异教徒的统治,意味着战争以及成千上万的喀什噶尔人离开家乡迁徙到费尔干纳盆地和塔什干。”应当说,这一观点严重夸大清朝与伊斯兰教之间的对立关系。清朝在政策上从未将伊斯兰教视作“异端”,只是针对伊斯兰教众内部的反清势力。有清一代新疆地区喀什噶尔和卓家族后裔引发的社会动乱,主要是由白山派“和卓”发动的,与所谓的清朝统治政策引发的政教冲突无关。学界在讨论清朝的伊斯兰教政策时,普遍肯定新疆的宗教治理,认为“清代新疆各族人民信奉伊斯兰教是得到满族统治者充分肯定和保护的”。以张格尔为代表的诸和卓之乱,“既是和卓家族妄图复辟和卓时代的恶果,也是浩罕汗国利用和卓势力、施行对外扩张政策的产物”。无疑,清朝在新疆的吏治腐败为动乱提供了契机,但与宗教政策无关。

其次,使用“圣战”的观点描述“玛赫杜姆家族的事业”是不恰当的。《晚清史》把自道光年间开始的大小和卓后裔对南疆地区发动的一系列战争概称为“圣战”,而且认为南疆的穆斯林在“圣战”中的政治立场完全取决于教派界限。但是,用“圣战”一词描述这类战争,意味着不仅战争的性质是宗教战争,同时也认同战争的正当性和神圣性。那么真实的历史是什么呢?在清朝统一南疆以前,白山派和黑山派在教义和礼仪上没有严格区分,二者的斗争和对抗是因政治利益的瓜分不均引发的。回疆百姓,因被分为黑白两派,而身不由己陷于教派利益的争斗中。况且,白山派和卓即使对同教派的群众也是贪恣暴虐的,一个抢劫和屠杀自己信众的和卓,怎么能将其发动的战争用“圣战”来描述?金光明(Kwangmin Kim)的研究表明,新疆的伯克集团(在清朝的支持下)对于当地的社会和经济体系进行了激进式重组,是这一剧烈变革引发和卓叛乱,而不是傅礼初所认为的基于宗教动机的“圣战”。

再次,新疆的教派政治不能简单理解为“黑白对立”。《晚清史》对于新疆教派政治的经典表述为:“玛赫杜姆家族是玛赫杜姆·依·阿扎姆的子孙,他们在清代以前就在东突厥斯坦的纳赫什班迪教团中占有统治地位。玛赫杜姆和卓家的两大派即黑山派和白山派,在那时就已在争夺教团的领导权。白山派联合准噶尔人而在1755年基本上消灭了他的对手黑山派以后,又促成了满人对六城的征服。”在傅礼初看来,清朝在新疆对两派——反叛的白山派与忠诚的黑山派——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政治态度,从而深刻影响着追随这两大教派的新疆各社会群体(伯克、阿訇、普通回众等)的命运轨迹。但中国学界的研究提示,“在清政府统一南疆后的相当时期内(达半个世纪之久),两派问题并未成为一种社会问题,至少不是一种关系统治秩序稳定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至没有引起清朝官方和私人旅行者的注意”。根据大卫·布罗菲(David Brophy)的研究,白山派与黑山派的教派界限在历史中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指代范围有所不同。因此,傅礼初关于白山派/黑山派二元对立的静态观点不符合新疆教派界限在历史中动态演变的实际状况。

最后,傅礼初把清朝与浩罕就贸易问题达成的协议视作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并且将清—浩罕关系与鸦片战争以后的清—西方关系作了直接的类比。应当说,这一论点极具争议性。潘志平指出清朝与浩罕之间并无双边协定,所谓“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之说是没有史料根据的。吴劳丽(Laura Newby)指出清朝与浩罕之间的外交关系与传统上中国和外界打交道的手法并无二致,而且认为清—浩罕关系没有对清朝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产生任何启发性作用。笔者也认为,不能将清—浩罕关系与清—西方关系作简单的类比,因为这两对关系存在着本质区别。清与浩罕的互动是在传统宗藩体制下进行的,但西方国家对于清朝的冲击是全局性的、根本性的,贯穿整个中国近代史,最终导致中国传统宗藩体制的瓦解。

 

史实的考辨和疑问

 

如果说概念和观点是研究者的主观建构,那么史实就是支撑这些概念和观点的客观依据。《晚清史》为我们了解清代新疆历史提供了丰富的内容,但有些内容存在不准确甚至不正确之处。而且,傅礼初在行文中常常不加注释,容易给人造成一种“事实性描述”的感觉。倘若细究这些所谓的“史实”,我们便会发现作者对于清代新疆历史的把握存在着一些偏差。笔者在此举两例予以说明。

一是关于南疆的法律运作。傅礼初对于南疆的法律运作有如下描述:“由伯克和阿訇组成的这个官僚阶层住在土著城镇和乡村,直接治理当地居民,并按照流行的哈乃菲学派的法律成例审理案件……穆斯林与‘中国人’(指满人、绿营兵和六城地区其他非土著属民)之间的纠纷也用穆斯林法律解决;阿訇,实即东突厥斯坦的官员乌列玛,他们执行地方司法职能,组织和领导居民的宗教和文化生活。各地教团的主要人物是大法官(阿拉姆阿訇),其下属有法官(哈孜阿訇)和顾问(穆夫提阿訇)。”在傅礼初看来,清代南疆地区遵循传统的穆斯林法律习俗,而且当地精英(伯克和阿訇)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贾建飞指出,回例虽被广泛应用于当地民事案件中,但回例在刑案中的作用受到清律的严格限制,而且清朝一直在缩小回例的适用范围。《回疆则例》明确规定:伯克的法律权限受到驻扎大臣的节制,而阿訇的职能主要限于宗教领域。王东平的研究表明,大清律在南疆的法律实践(尤其涉及刑事重案)当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伯克的作用主要在于协助驻扎大臣处理案件。

二是关于玉努斯案之始末。在19世纪20年代张格尔叛乱爆发之前,玉努斯案(1814年)是南疆地区发生的重大政治案件。傅礼初对于玉努斯案有这样的描述:“六城有些伯克还同浩罕政府保持接触,以图进行政治投机。特别是喀什噶尔的阿奇木伯克玉努斯还与浩罕的穆罕默德(马哈木) ·乌玛尔汗有通信关系”;“玉努斯显然曾鼓动穆罕默德·乌玛尔汗请求清朝当局允许浩罕政府在喀什噶尔派驻一位官方政治代表,以取代半官方的胡岱达……伊犁将军松筠拒绝了这一要求,并且惩罚了玉努斯,禁绝六城伯克与浩罕进行一切联系”。在傅礼初笔下,玉努斯在政治上游走于清朝与浩罕之间,甚至充当为浩罕出谋划策的角色。相关档案显示这一描述与史实不符。实际上,玉努斯与浩罕交往旨在探寻萨木萨克子嗣的下落。萨木萨克是大和卓布拉呢敦之子,一直是清朝重点清查的对象。关于玉努斯在张格尔之乱中的命运,傅礼初有过这样的描述:“参赞大臣庆祥在此期间组织了相应的抗御,但是圣战的力量太强大了,清军不得不在喀什噶尔城堡中设置防御,在那里庆祥处死了阿奇木伯克玉努思(按:玉努斯)以及许多被认为同情侵略者的城市居民。”作者将玉努斯描述为张格尔的同情者,因此遭到庆祥的清洗。这一描述与历史真相有很大出入,玉努斯是在抗击张格尔之乱中阵亡的,因此得到清廷的抚恤和优待。

 

对《晚清史》的研究与反思

 

自1985年《晚清史》中译本出版后,在国内学界引发持续反响,且早期有代表性的评论对其持肯定性认识。随着该书在中国学术界的影响与日俱增,在30多年的流传中,陆续有中国学者对其内容、观点乃至史料进行检视,分别从研究视角、学术观点和对史料运用诸方面提出批评,但并没有涉及边疆书写的讨论。总的来说,《晚清史》关于清代新疆的历史书写当然也不乏真知灼见,至于前述问题的产生除了该书作者本身的学术旨趣和政治立场外,还与其过度依赖二手文献有关。在20世纪70年代,关于清代新疆历史的原始资料是很难获取的,这在客观上不利于作者更加深入地探讨相关问题。本文尝试从概念、观点和史实这些重要的历史研究要素出发,分析《晚清史》关于清代新疆历史的书写问题,就是从批判性视角出发检视《晚清史》,以达至学术上的新陈代谢,为读者客观准确地认识清代边疆历史提供借鉴,进而为中国学界形成关于清代边疆历史的自主话语体系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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