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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9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1)——州政府能不能要求小诊所发布告示?

管洁泉 法与译 2024-07-01



国家家庭与生命维权组织诉加州检察总长贝塞拉

——一起加州小诊所的告示引发的官司


原案名:National Institute of Family and Life Advocates, DBA NIFLA, et al. v. Becerra, Attorney General of California, et al.

判决日期:2018628

案号:16–1140

判决原文: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7pdf/16-1140_5368.pdf


主笔:托马斯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及肯尼迪、阿利托和戈萨奇大法官附议;肯尼迪大法官撰写了协同意见,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及阿利托、戈萨奇大法官附议;布雷耶大法官撰写了异议意见,金斯伯格、索托马约尔及卡根大法官附议。)


判决主旨:州政府不可以强迫提供怀孕相关服务的诊所公告其不愿意公告的内容,这一强迫行为剥夺了诊所在第一修正案下的言论自由权。


判决译述:

 

1. FACT法规定了什么?

 

加利福尼亚州出台了《生育自由、问责、全面护理和透明度法》(California Reproductive Freedom, Accountability, Comprehensive Care, and Transparency Act,以下简称为“FACT Act),该法要求提供怀孕相关服务的诊所向妇女发布某些公告。该法规定,有堕胎执照的诊所(以下简称为“有执照诊所”)需告知怀孕妇女,州政府可为其堕胎提供低收费甚至免费服务,并且应当告知她们可以咨询的电话。这一规定的目的为告知居民其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可获得的服务。而无堕胎执照的诊所(以下简称为“无执照诊所”)则需告知怀孕女性,它们不能为怀孕女性提供医疗服务。目的在于让妇女们知道她们是否获得了专业的、有执照诊所提供的服务。

但问题就在于,FACT法如此规定,是否剥夺了有执照诊所和无执照诊所在第一修正案下所拥有的言论自由权?地区法院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都认为FACT法的规定没什么问题,但三位上诉人(上诉人为两个意外怀孕中心(crisis pregnancy center)外加一个意外怀孕中心组织,两个意外怀孕中心一个有执照,另一个没有)坚持认为,FACT法的规定剥夺了诊所们在第一修正案下所拥有的言论自由权,从而违反了宪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似乎与上诉人一致。

 

2. 有执照诊所没有义务进行公告!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首先关注的是有执照诊所。第一修正案保护机构的言论自由权,而关于限制言论自由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先例区分了基于内容(content-based)的限制言论规定和内容中立(content-neutral)的限制言论规定。所谓“基于内容的限制”,指的是法律直接对某一言论的发表加以限制,例如某一法律规定不得发表有损领导形象的言论;而“内容中立的限制”,是指法律只是对言论发表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加以限制,而不限制将某一思想或者议题作为讨论与发表的内容。总体而言,基于内容的限制言论规定是违宪的,除非州政府可以证明,其采取这些规定是为了达成某些重要的州利益。

本案中限制有执照诊所言论的规定即为基于内容的限制言论规定,因为诊所必须按照政府提供的模板公示信息,包括堕胎相关的信息,而三位上诉人实际上都十分反对堕胎。但是,即使该规定是基于内容的限制言论规定,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审查该规定的时候,也没有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因为上诉法院认为该公告内容属于“专业性言论”(professional speech),从而理应受到更多的限制。而最高法院认为,一项言论不会只因为它是专业性言论而受到更多的限制。

尽管最高法院也有过对专业性言论提供较少保护的先例,但本案和相关先例情形不同。第一类先例为Zauderer案所规定的:当一项法律规定专业人员发表商业性言论时应当披露事实性的且无争议的信息,法院对这项法律进行审查时,对这类专业性言论提供较少的保护。第二类先例为:州政府可以规制专业性行为(professional conduct),而该行为碰巧与言论相关。很明显这两种例外都无法适用到本案中去。

 

3. 本案并非可以对言论进行规制的例外情形

 

首先我们来看Zauderer案所规定的原则是否和本案相关。在Zauderer案中,最高法院认可了一项法律,该法律要求律师在推销其风险代理服务时告知当事人可能需要给付费用。但是,最高法院强调了这一披露义务的前提是律师在进行“商业推销”。而且,披露的内容为“提供服务的条件,且该条件为纯事实性、无争议的信息”。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Zauderer案中的规则在本案并不适用。最明显的一点是,FACT法要求的公告内容并非“提供服务的条件”,而是关于州政府所提供服务的信息(如堕胎),因此公告内容和诊所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任何关系。

再来看第二类,即因言论碰巧与专业性行为相关而受到政府规制。最典型的莫过于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a. v. Casey案(以下简称为“Casey案”)。在此案中,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要求医生在进行堕胎手术之前得到病人的知情同意,医生在手术前需告知病人“堕胎程序、堕胎的健康风险、以及未出生胎儿的胎龄”等信息,并提供州政府印制的相关材料。法院认为,只有当言论是“行医的一部分时,才可以受州的规制。”不同于Casey案,本案中的公告并不是为了获得病人的知情同意,因为其与任何医疗程序无关。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最高法院一般都是选择保护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因为打压言论自由会引发很多危险的后果,比如州政府可能会以打压言论自由之名压制他们不喜欢的言论。另外,若打压言论自由,那么观点与观点之间无法碰撞,真理也就无法在观点的碰撞过程中脱颖而出。(when the government polices the content of professional speech, it can fail to “preserve an uninhibited marketplace of ideas in which truth will ultimately prevail”)最终就会出现政府观点占上风的局面。况且,要定义何为“专业性言论”也并非易事。

另外,如果州政府想让低收入女性知道政府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要求有执照的诊所进行公告也不是一个好方法。实际上他们完全可以在诊所边上的公告栏上发布此类公告,而不是非要要求这些诊所进行公告。

总而言之,不论从哪个角度看,这一针对有执照诊所的公告要求都不合法。

 

4. 无执照诊所也没有义务进行公告!

 

再来看无执照诊所是不是应该进行公告。在此情形下要解决的问题是,Zauderer案规定的原则是否适用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认为,Zauderer案并不能适用,因为Zauderer案中所涉及的要求披露的法律不可以是“不正当的或过度繁重的”unjustified or unduly burdensome),披露所针对的潜在威胁应当“不仅仅是假设而应极有可能是真”potentially real not purely hypothetical)的,并且州政府对此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加利佛尼亚州政府远没有证明其所制定的法律并非不正当或过度繁重的,也没有证明无执照诊所需公告的内容所针对的威胁“不仅仅是假设”。

即使州政府证明了公告内容所针对的威胁“不仅仅是假设”,FACT法也给言论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例如,其要求机构发布的公告内容需与州政府提供的内容一字不差,甚至对格式都有严格的要求。况且,该公告所针对的还是特定的一部分言论人,即无执照诊所。而对于这种区分言论人的法律,最高法院向来不看好。

总而言之,无执照诊所所需做的公告也不符合Zauderer案的情形。最终,最高法院认为,FACT法实际上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故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发回下级法院重审,且须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进行审理。


本篇译述作者:管洁泉

责任编辑:丁伯韬


管洁泉,复旦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在读,专业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师从高凌云教授。对金融、投资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的法学知识兴趣浓厚。自从本科时在高老师的引导下学习了英美法,就一直对美国国内法抱有深深的好奇,也一直想一窥神秘的最高法院判决。研究生时如愿成为高老师的学生,便加入了老师组织的英美法判例研究小组。在译述最高法院判决的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不仅仅有相关的法学知识,还有译述的技巧。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崔伟  丁伯韬  朱文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蒋彧  管洁泉  商可航 倪国伟 董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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