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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制度与税收管理的国际比较研究

税务研究 税务研究 2024-06-03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课题组







当前,数字经济正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推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并逐渐成为重组要素资源、重塑经济结构、改变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总体规模达50.2万亿元,占GDP比重达41.5%,同比名义增长10.3%,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与发展的重要引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为适应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深化税收大数据的共享应用,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稳步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本文从“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的目标出发,通过广泛借鉴国际上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税收制度与税收管理经验,为继续完善我国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制度与税收管理提供参考。


一、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税收制度与税收管理面临的挑战

(一)税收制度面临的挑战

目前,我国在实践层面一直积极探索解决税收制度与数字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如基于“性质相同或相近”原则对一些新兴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征税,缓解因技术进步和税制调整滞后所造成的行业间税负不公问题。但随着数字经济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迭代涌现,数字经济对现行税收制度带来的挑战愈加突出和棘手。一是征税对象上,许多数字产品和服务既有产品的特性,也有服务的特性,数字产品和服务之间的界限模糊,为合理确定和准确判定征税对象带来了困难,造成各地区在政策适用上的不统一,客观上形成自由裁量空间的扩大化。二是在税率、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征税要件上,套用传统工业经济体系下构建的税制设计来处理高度依赖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的新兴经济活动,往往过于复杂或衔接不畅,亟须配套完整的税收制度加以约束,否则难以保障税收公平。三是对于经过数字化升级的传统产业,仍然适用传统税收制度是否合理以及如何调整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税收管理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我国在税收管理层面开展了一系列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为目标的改革,改革的初衷是深化“放管服”,深入推进税务领域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和精诚共治,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这些具体措施积极推动了税收管理方式的转型,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形成了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阶段性税收管理改革目标、路径和规划。但上述改革面向的是整体经济类型,无法专注于解决数字经济对税收管理带来的全部挑战,尤其是那些只在数字经济中呈现的特有挑战。一是数字经济下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等新兴业态层出不穷,要求税收征管模式和手段必须迅速适应上述业态的特点和发展,减少税法的“灰色地带”,确保税收管理的公平性与有效性。二是数字藏品、加密货币等高度依赖数字技术的数字衍生产品存在着确权和定价难题。比如:在跨境交易中,应由哪个国家进行确权、对谁确权;受稀缺性、市场认可度、个人需求等多种因素影响,上述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处于持续波动状态,价值难以准确计量,税务机关如何准确评估价值、合理确定税基。三是数字经济催生了新的从业方式,自然人直接参与数字经济变得更加频繁,急需解决传统税收征管中较为薄弱的自然人征管问题。比如,在C2C(Customer to Customer)模式下,许多自然人商户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实际业务发生地和纳税人的身份,如何处理多人共用同一账号或者使用他人账号进行交易的问题。


二、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

本文基于税收制度建设的角度,从征税对象、征税要件两方面围绕数字产品和服务、典型数字资产的税制进行国际比较,着重对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在数字经济的具体关注领域、税收发展实践和制度设计的异同上加以剖析。

(一)征税对象的范围界定

1.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定义及分类。明确数字产品和服务的概念是对其征税的基础与前提。目前,世界各经济体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分类尚未达成共识。比如,美国各州会根据本州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情况对数字产品和服务进行详细定义和分类,并将其归属到不同税目,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欧盟(EU)则将数字产品和服务统一归为服务,征收增值税(迈克·兰 等,2017)。在法规层面,美国推出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税收公平法案》和欧盟颁布的《关于提供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的部分合同的指令》均试图明确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定义与税务处理方式,二者的实质是通过拓展传统产品和服务的概念,将数字产品和服务纳入现行税制框架,以使传统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机制在数字经济中依然适用。

2.加密资产的概念界定及分类。加密资产曾被称为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等。近年来,加密资产市场发展迅猛,在金融投资、艺术投资和跨境支付等多个领域都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Blandin 等,2019)。202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正式提出加密资产的定义,主要分为支付或交换型代币、实用型代币以及证券型代币三大类别。但各国的适用税制仍有较大分歧,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将加密资产定性为财产,而欧盟将加密资产的相关交易视为服务。实际操作中,某些代币可能是兼具多重属性的“混合代币”,它们所关联的税收义务是叠加的还是根据其主导属性来定义的,目前国际上尚存争议。

3.非同质化通证(NFT)的定义与属性分类。NFT虽然与加密资产一样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而诞生的数字资产,但NFT强调非同质化。从功能上看,加密资产主要是作为价值存储或交换媒介,而NFT则代表唯一且不可替代的数字资产或物品。目前,各辖区对NFT的分类存在显著差异,主要是按照性质相近原则对NFT进行分类,并参照已有的税收政策进行管理。比如:美国基于NFT的多元属性,将其分为未经注册的证券、收藏品等;欧盟从增值税角度将NFT分为产权证明、代金券、捆绑销售或数字服务等多种类别;印度、新加坡和韩国等国家则将NFT归为财产。

(二)征税要件的税务规定

1.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征税要件规定。面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辖区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税率、纳税地点以及税收优惠等征税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税率和税收优惠上,美国的销售税税率从1%至7%不等,具体税率根据各州相应归属的税目决定,税收优惠情况也因州而异;欧盟通常使用标准增值税税率15%,但对医疗、文化和建筑等特定领域有关的电子服务实施5%的优惠税率,如电子书。纳税地点上,美国国内和欧盟都遵循消费地(目的地)原则,即买方的实际接收地为远程销售的纳税地。同时,欧盟还规定无论数字服务的提供商是否为欧盟成员国,只要该服务被欧盟成员国的消费者购买,数字服务提供商就需要按照消费者所在国的增值税税率代收增值税,并将收集到的税款代缴至消费者所在国的税务部门。在既有征税要件确定的基础上,各国还积极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制改革方案。比如,澳大利亚通过扩大征税对象的边界和降低起征点标准,进一步拓宽了商品及服务税的征收范围。巴西、菲律宾和希腊等国家规定将软件即服务(SaaS)交易以及其他与数字服务相关的交易纳入预提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欧洲各国对提供特定数字产品和服务且达到一定收入门槛的跨国数字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

2.加密资产的征税要件规定。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对加密资产的征税要件规定大致分两种思路。一是根据加密资产的性质进行分类,并适配既有的税收框架。比如:美国将加密资产视为财产,适用于财产交易的一般税务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加密资产交易,同时为个人的加密货币交易收益设置200美元的免税额;欧盟将加密资产的兑换及交易行为归属为服务,与欧盟其他金融交易一样免征增值税;英国根据用途和性质,将加密资产纳入现行税制框架,与其他资产一样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同时根据加密资产是否与产品、服务、金融证券或土地有关,可能涉及印花税、增值税、印花土地税(Stamp Duty Land Tax,SDLT)和印花储备金税(Stamp Duty Reserve Tax,SDRT)等。二是将加密资产视为虚拟货币单独规范。比如,在日本,转让或兑换比特币不征收消费税,但对于加密资产收取的借贷费用和利息仍征收消费税;将比特币出售或使用所得的利益作为“杂项收入”征收所得税,个人适用5%到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还需支付给地方政府10%的居民税(inhabitant tax);企业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对未实现收益(即价值增长部分)缴纳30%的统一公司税。

3.非同质化通证(NFT)的征税要件规定。由于各辖区的既有税制、法律体系和经济结构有所不同,加之对新兴技术和业态模式的认知和态度不同,各辖区针对NFT更具体化的税收分类以及在税率和税收优惠等税收要件的规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比如,美国特别关注NFT交易内容的实质,如果使用加密货币购买NFT的交易被视为先出售加密货币,再用获得的法币形式的收入购买NFT,前者涉及资本利得税,有的州还涉及销售税,后者则无须纳税;对于具有金融属性的NFT,如果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将按照10%~37%的税率征收短期资本利得税;超过一年则按照0%~20%的税率征收长期资本利得税;如果NFT仅作为收藏品持有,按照28%的固定税率对其征收长期资本利得税。欧盟基于NFT的不同性质征收增值税:对于代金券类的NFT,增值税处理方式与使用法定货币购买产品或服务时的增值税处理一致;对于由数字代币和其相关资产组成的捆绑销售类NFT,根据捆绑销售中的主体要素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对于数字服务类的NFT,部分成员国如西班牙按照21%的标准增值税税率征税。澳大利亚税务局根据NFT的持有目的和实际使用情况分类,若主要用于个人消费或使用,持有超过12个月的NFT投资者可享受资本利得税的50%优惠折扣;若将NFT作为股票交易或企业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则须缴纳所得税。印度自2022年起,对NFT的转让收益征收30%的所得税,并且除购置成本外,不允许扣除任何交易损失,更不能结转到未来纳税年度,当交易额超过10 000卢比,买家还必须代表卖家扣缴1%的源头扣除税(TDS)。


三、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管理的国际比较

随着面向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税收制度的不断调整与完善,税收管理也需要适时进行改革与创新,以保证税收制度目标的实现。在全球范围内,各辖区以数字技术为依托,积极在数字身份建设、电子发票管理、跨境税收征管以及平台税收管理等关键领域进行深入探索,以促进税收征管的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的质效。

(一)着力攻关数字身份验证和数据安全问题

加强数字身份建设对促进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管理至关重要,各辖区在数字身份验证和数据安全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创新措施。一是在数字身份建设中使用区块链技术。用户可以通过私钥完全控制和管理个人身份数据,极大程度降低了对中央身份数据库的依赖,进而实现去中心化管理,如欧盟创建的自主权身份(Self-Sovereign Identity,SSI)体系。二是通过加强与第三方合作实现联合身份验证,提高数字身份验证的效率和使用范围。三是整合已有的数字身份资源,简化数字身份管理的流程。如加拿大制定的泛加拿大信托框架(PCTF),明确了身份注册、信息管理、服务认证等数字身份相关的标准,促进了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在数字身份及相关服务上的互操作性和纳税人隐私保护。四是为特定人群或企业提供专属身份识别码,提高税收监管效率。如澳大利亚的董事身份识别码(DIN)。

(二)电子发票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和普及

数字经济的发展增强了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电子发票改革不仅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加税收透明度,还能有效减少税收欺诈等偷逃税行为。近年来,各辖区在推进电子发票的应用和普及方面采取了以下策略。一是考虑到区域差异、行业特点及适用能力,分阶段推进,逐步扩大电子发票的使用范围。二是通过技术投入增强电子发票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便捷性和高效性,如实现交易活动与发票开具的实时同步。三是奉行“以设计促遵从”理念,通过巧妙的制度安排和数字技术应用,将税收规则前置到发票系统中或者嵌入纳税人的日常经济活动中,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三)跨境税收征管的机制创新和合作

数字经济推动了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进程,跨境税收征管日益成为各国政府在税收领域关注的焦点。一是针对不同的交易模式采取差异化的税收征管策略。比如,针对B2B(Business to Business)跨境数字交易,大部分欧盟成员国实行“逆向征收机制”,少部分成员国采取分割支付机制,交易支付完成时,金额被分为税款和货款两部分,分别汇入税务机关和销售商的账户。针对B2C(Business to Customer)交易,欧盟通过创建进口一站式服务机制(Import-One-StopShop,IOSS)促进纳税遵从,卖家主动注册IOSS可享受快速清关流程,规避清关风险,同时方便和简化了低价值进口货物(不超过150欧元)增值税的申报和支付。二是加强双边税收信息交换和推进以“双支柱”为代表的多边税收协调机制。

(四)数字经济新兴领域的税收监管

许多国家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新兴业态采取了新的税收监管措施。一是对电商平台,明确其代收代缴和披露卖家信息的义务。如针对未注册商品及服务税或统一销售税(GST或HST)税号的卖家,加拿大要求平台企业负责计算并代收代缴。二是对灵活用工,围绕身份认定制定雇佣标准。如美国劳工部于2022年发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通过雇主对员工工作的控制程度、工人的盈亏机会、工人工作所需技能的复杂度、工人与雇主工作关系的持久性以及工作是否为整体生产的一部分五个因素来确定工人身份。三是对加密资产,加强对纳税人和交易平台的双向监管,强化部门间的税收协作,创新监管制度等。如英国针对加密资产实施了特定活动监管制度(Designated Activities Regime,DAR),同时还创建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沙盒,为新技术提供一个受监管的试验场所。四是对NFT,强化交易者和创作者自主申报,采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透视”NFT的本质来确定监管方式。


四、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与税收管理的改革建议

(一)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与税收管理的改革原则

面对数字经济的繁荣快速发展,补充、完善与改革我国现行税制,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管理模式势在必行。然而通过对国际实践的梳理可知,目前各国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对于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还未有定论,每个国家的改革方案都是根据自身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精心构建的,且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我国正在不断摸索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各种方案,其中不乏与其他国家类似甚至更为深入的实践,但在一些领域也存在差距。简单地模仿或复制其他国家的做法并不可取,必须将借鉴国际经验与尊重我国国情统筹协调考虑。因此,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的税收制度改革应坚持统筹建设原则和循序渐进原则,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统筹包括数字经济在内的各类税收资源,综合考虑汲取财政资金、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治理目标,将数字经济所蕴含的经济活动纳入税收监管范畴之内,并在之后的税务实践中逐步完善相应的各类税收要素,不断提高税制与数字经济的适配度;税收管理改革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和简便易行原则,充分考虑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所处的市场环境、竞争环境特点以及地区差异,允许差异化的政策措施,同时既要方便纳税人,也要便于各级税务机关的贯彻落实。

(二)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的改革建议

1.进一步明确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定义与分类。目前,我国对数字产品和服务还没有明确定义,可以在其他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向尝试划分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界限。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将所有数字产品和服务统一视为服务或无形资产,主要从提供服务的角度出发设计各类税收要素。二是通过合理拓展传统货物的概念,采用列举法和兜底条款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将数字产品和服务纳入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并按照相近的属性分类,对传统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机制进行逐步改造,塑造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现代税制。三是在综合研判行业特点的前提下,将部分即便采取相近原则仍无法适用现行税制的新兴数字业态归为提供服务;对部分传统业态数字化转型生产的商品,按照相近原则划分为货物进行税收管理。本文认为,按照第三个方向定义数字产品和服务最符合我国实际情况。部分数字新兴业态,如平台生态中的信息撮合提供的大数据服务、线上影音、远程办公、在线教育等,其本质是依托于传统商品生产体系而新生的新型价值链条,有的很难在传统业态内找到属性近似的业态,有的含有商品和服务的双重属性,选哪个都有争议,因此,按照提供数字服务进行税收管理或许更为可行有效。

2.进一步明确征税要件。

(1)探索数字资产的估值和定价。建议新组建的国家数据局牵头出台数字资产的价值评估和交易规则。一方面,可充分利用现有数据交易所的数字资产交易经验,确保市场化的数字资产能够基于公允价值进行交易,同时,还可以借鉴OECD发布的《知识产权产品资本测度手册》,从供给端或需求端进行估价的方法,探索形成市场化数字资产的公允价值交易模式。另一方面,对非市场化的数字资产,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法、市场价值法等方法进行估值。

(2)基于NFT的收藏属性制定税收策略。在我国,目前NFT更多地被看作是具有收藏属性的数字产品或数字资产,是文化和创意产业的延伸,建议尽快将其纳入现行税制框架。在增值税方面,可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发布的《数字藏品应用参考》,将NFT归类为数字出版物,并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电子出版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按照将NFT作为数字资产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思路,针对企业涉及的NFT交易,按照转让财产收入所得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个人涉及的NFT交易,如果是NFT的原作者出售其创作的NFT,视为个人著作权的转让或许可行为,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购买NFT收藏后的转售行为,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提前研究和规划数据衍生业态的相关税收政策。我国目前对数字藏品、数字货币等数据衍生业态交易有着严格限制,如暂时禁止虚拟货币在国内流通使用,弱化NFT的金融和证券属性等。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应提前研究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应对未来行业政策调整和国际规则的变化。因此,应将数据衍生业态按照交易实质进行分类管理,如对投资性数字藏品征收所得税,对用于交易代币性质的数字货币视为金融兑换服务征收增值税等。

3.探索构建数据要素相关税制。

(1)基于数据要素基本制度和相关新型税种的理论探索。理论上,数据税制的设计应当依托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数据要素治理制度等基本制度。数据要素的税制创新同样应符合公平、效率和中性等税收普遍原则。另外,因数字经济更容易衍生出许多依托于数据的新型业务模式和多样化的产品,所以数据税制设计必须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长期来看,我国在探索和构建数据要素相关税制时,应密切关注国际动态,特别是数字服务税等新型税种的国际实践和实施效果,降低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试错成本。

(2)结合数据交易进行数据税实践探索。一是在探索构建数据要素相关税制的过程中,要以数据交易实践为抓手,积极呼吁构建更加公平规范的数据交易环境。二是要充分利用我国已有的48家由地方政府发起、主导或批复的数据交易机构,逐步统一和规范数据的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三是要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实践,适时开征数据税。具体地,相比其他未经市场化交易的数据,可以优先针对那些在数据交易所中已经具有公允价值标准的数据进行数据税试点工作,再逐步推广至那些数据富集型的平台企业,如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在线搜索引擎和其他大数据企业。四是要配套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登记系统或强化数据交易机构的涉税信息披露制度,获取数据交易主体、交易数据的类型、交易金额等信息,与银行、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网,防止潜在的数据交易偷逃税行为。

(三)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管理的改革建议

1.加强数字身份建设与应用。

(1)增强税务数字身份验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首先,需要进一步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完善身份验证机制、建立跨境身份认证合作等,确保数字身份在各种场景下的高效、安全使用。其次,为了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和适应不同的应用场景,税务数字身份认证系统应当引入电子签名、面对面识别等多重验证手段,人脸识别、指纹识别以及虹膜扫描等现代生物识别技术也应当融入税务数字身份验证中,从而进一步提高验证的精准性和安全性。最后,要在税务数字身份建设中引入区块链技术,充分利用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保障纳税人的信息安全,降低数据泄露和被篡改的风险。

(2)加强与第三方的交互认证。构建多方互认、安全高效的税务数字身份认证体系是数字时代税收征管所需的基础设施,税务部门与银行、电信运营商、社保部门以及其他具有大量用户基础的第三方机构仍有深化合作的空间。比如,可以使纳税人使用一个受多方信任的统一数字身份凭证来访问不同参与机构的应用程序,从而从根源上提升税收征管数据治理效能。

(3)加快数字身份认证的法律法规建设。为确保纳税人的数字身份信息能够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可以参考欧盟的《电子身份识别和信托服务条例》,统一身份认证的技术框架和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在数据泄露或身份被盗窃等情况下的救济措施、补偿机制以及相关方的法律责任,确保纳税人在注册、使用、存储、更新数字身份的每个环节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加快推动电子发票的发展与应用。

(1)推进电子发票标准的统一。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对消除跨境贸易壁垒、促进国际经贸畅通具有重要意义。为增强我国电子发票与全球各国的互通性,需要与多国税务机构进行深入合作,共同推进电子发票标准的统一。同时,要加强国际税务信息交换,确保电子发票在跨境交易中的安全、高效和便捷。

(2)强化电子发票的集成功能。一是要整合公共采购服务、跨境贸易、供应链管理等关键领域的普票、专票和其他交易凭证的交易信息,探索实现交易信息的一票式集成。二是要将开票规则前置嵌入开票系统中,确保纳税人在实际开票之前就已遵循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升开票体验,进而逐步实现发票由“前置审批”到“实时开具”。三是要依托“信用+风险”监管体系,为纳税人授予合理的发票开具额度。

(3)电子发票的普及推广。结合国际税收实践,普及推广电子发票时应遵循整体规划、逐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比如,在制订不同省份的推广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和税收征管水平。同时,数字经济业态也要根据各具体领域的特点分步施策,或可考虑先从电子商务的B2G(Business to Government)领域展开,逐步拓展至B2B领域,最终覆盖B2C领域。

3.根据交易模式采取不同的跨境增值税征管策略。

(1)针对B2B跨境交易。要探索实施增值税的分割支付机制,可率先对一些高风险行业或大额跨境交易进行试点工作,在支付交易金额的同时将商品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分开处理,其中商品价款支付给卖方,而增值税税款直接汇入税务部门账户。这种方法有利于提高税收的合规性与透明度,降低跨国企业逃避税的可能性。

(2)针对B2C跨境交易。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盟的MOSS经验,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设计一套先进的跨境增值税征管系统,同时引入智能分析和监测功能,实时跟踪和分析跨境交易数据,从而更有效地监管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活动。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税收征管合作的深度与广度,逐步扩大“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多边经贸和税收合作范围,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建立税收征管合作关系。

(3)针对C2C跨境交易。要强化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的代收代缴义务,同时增强对交易双方的税收普法教育和提示,在确保个人消费者的跨境交易合规性和便利性的同时,保障国家税收利益。

4.完善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建议。

(1)明确纳税主体身份。平台经济中模糊的劳动关系不能仅凭传统的劳动合同来判定,还应通过考察工作者的工作是否涉及平台的核心业务、工作者在完成任务时是否有较大的自主权以及工作者是否可以为多个平台同时工作等因素综合判定,进而明确纳税主体身份,为税收征管提供清晰的依据。

(2)明确平台的相关税收义务。平台企业掌握着大量的涉税信息资料,税务机关可以赋予平台企业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的权限,但同时也应对其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具体地,可在修订《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时规定平台企业的具体职责,明确其与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义务细节。如一定时期内交易额或交易量的报告门槛。同时,税务机关也要根据平台企业提供的报告信息进行定期的评估与核查。

5.深化数字技术与税收业务的融合。一方面,要利用数字技术驱动税收征管模式创新,将智能自动化技术、机器人流程自动化技术及机器学习模型等先进的数字技术整合到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以及税务检查等关键环节,以实现自动化、智能化的税收征管。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数字技术采集、存储、加工和分析涉税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深入挖掘大数据背后的运行规律,进而提高对纳税人行为的预测和分析的精确度。同时,还要利用数字技术促进税收制度与税收管理之间的互动与平衡,进而为数字化时代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更为扎实的科学依据。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4年第5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课题组.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制度与税收管理的国际比较研究[J].税务研究,2024(5):9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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