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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条件 | 民法总则第30条解读与案例

孙 政 走近民法典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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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5条曾有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随着监护理念的更新,法律更全面地介入到监护关系之中,同时也将更细致地区分被监护人的需求,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为被监护人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与支持。基于此,民法总则在民通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增加“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内容,不断完善协议确定监护制度。


关于本条,还需说明以下三点:


1. 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协议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即民法总则第27条、28条规定的人。但应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不得以协议方式确定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就是说,对未成年人而言,协议监护只限于其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资格的情形,此时的协议主体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有关组织。而对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协议的主体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有关组织。[1]


2. 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也必须从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选择,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范围同样为总则第27条、28条规定的范围。也就是说,协议主体只能在自身范围内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不得在法律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外确定监护人。在范围外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监护应无效。[2]


3. 关于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应结合不同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来说,其虽不具有独立的认知能力,但并不意味着没有真实意愿,需视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结合被监护人与谁生活联系最为密切、谁最关心其生活等因素,推知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来说,其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与表达能力,协议确定监护人时应直接听取其意见,对其意见是否反映真实意愿也要结合其他一些因素(如是否受到欺骗、胁迫等)进行判断。 



裁判小数据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2019年6月14日,共有121篇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包括本院认为、裁判依据)涉及了该条,其中普通程序52篇,一审45篇,二审6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1篇,特别程序69篇。因文书数量较少,不再据此计算上诉率,也不再进行关键词检索统计。


裁判实例



【案例要旨】(2018)云03民特1797号

协议确定监护中,进行协议的主体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二者范围特定,均为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被监护人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其他亲属主张为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应提供明确的协议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已进行充分协商的证据。



【案例简况】

上诉人李某玉(原审原告)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建(原审被告)、李某金(原审认定的李某玉的监护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陆良县(2018)云032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某金为李某玉的指定监护人,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李某玉是否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形,无诊断、鉴定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存在疑问。


二、李某玉有配偶,也育有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该条规定的系法定监护顺序,只有不存在上一项中规定的人或者所规定的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下一项中的人才有资格成为实际的法定监护人。在具有前两顺序监护人的情形下,由处于第三顺位的李某金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理由不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李某金如何取得李某玉监护人身份的事实不清,被告主张系通过协议确定而取得,却无法提供相应的协议,由谁进行的协议也缺乏证据。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从而导致提起该案诉讼是否系李某玉本人真实意愿的事实不清。因此,该案程序违法,需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撤销陆良县人民法院(2018)云032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发回陆良县人民法院重审。


文献参考 :

[1] 参见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88页。

[2] 参见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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