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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记|扫黑除恶第一年的涉黑大案

冯延强律师 海扬刑辩 2023-01-04

本来不想写这篇福州记的,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够理想,时有愧意在心。但这毕竟是一起大案的辩护,创下当年国内连续庭审时间最长的纪录。这个案件对我职业生涯的提升很大。那些交往过的人,如在眼前;那些经历过的事,历历在目。福清林氏父子涉黑案,应该留下文字记忆的。

福清,是一个隶属于福州市的县级市,是著名的吴昌龙冤案的发生地;与福清相邻的平潭县,是念斌冤案的发生地。对刑事辩护而言,福清可谓凶险之地。

本文讲述的涉黑大案,又称林氏父子案,正是发生在福清。该案中的一名嫌疑人叫黄善明,他的家属经朋友介绍,委托我担任其辩护人。在扫黑除恶运动的元年,我有兴趣介入此类案件的辩护,以便检验其中法治的成色。

山雨欲来,官方的自媒体账号和官媒深夜齐上阵

2018年4月2日23时7分,福州市纪检委的微信公众号“清风福州”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福州市通报福清林德发、林风等涉嫌严重违法犯罪及相关人员查处情况》。

12分钟后,即当日23时19分,福州日报的微信公众号将上文转载,并在题目中加了一个“重磅”、一个叹号。考虑到微信公众号文章的编辑、等待发布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基本可以确定,这两篇文章的发布是有人操纵的。

▲官方的自媒体账号深夜相继发文

次日,即2018年4月3日,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发表《福州:通报1起涉黑涉恶违法典型案件查处情况》,内容还是林氏父子案。同日,东南网的微信公众号发表《最新!福建查处、通报一批干部!涉及福州厦门龙岩等地!》,还是关于林氏父子案。

上述文章的内容基本一致,大意为:在省纪委的指导下,福州市纪委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深挖细查福清市林德发、林风父子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部分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问题。该父子二人纠集人员横行乡里,涉嫌滥伐林木、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案件。

这种由官方的自媒体账号率先开道、官媒同步跟进的做派,说明福建省级层面已经对该案盖棺定论了。当时,涉黑案还未立案(立案时间是2018年5月3日),更未审结,这种高调的宣传,不是一种未审先判、游街示众吗?这种怪诞的现象,也只有在“运动”之下才会出现吧,正常的法治环境下是不该如此的。

前有车,后有辙。正因为前期的高调宣传,这个案件后来被官方不断作为典型来宣传。福清市法院的一名副院长称:“该案打破了福建法院的许多纪录,是福建法院审理的庭审时间最长,参与辩护的律师人数最多,庭审驾驭难度最大,也是第一次采用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的重大敏感涉黑犯罪案件。”

2019年1月16日,没有审理过此案的福建省高级法院的吴偕林院长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的工作报告,也将此案作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典型案件。作为参与该案辩护的律师之一,我对该案审判环节存在的问题记忆犹新,对官方避重就轻、遮掩式的宣传感到痛心。

暗渡陈仓,侦查程序即将终结时才办理涉黑案的立案

该案自2017年3月份便开始陆续抓人,侦查程序持续了一年多,可谓苦心经营。如前所述,官方在2018年4月上旬公开报道此案涉黑。但在法庭上,当辩护律师提出检方应当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时,检方却回应:该案在2018年5月3日之前不涉黑,不需要对讯问进行录音录像。

因为法律规定,涉黑案件的讯问必须制作录音录像,所以,侦查机关一边公开宣称这是一起涉黑大案,一边不将其作为涉黑案予以立案。然后,在侦查程序即将终结时,即2018年5月3日,匆匆办理一个立案程序,这是典型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这种故意规避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伎俩,我在几个涉黑案件中都曾遇到过。

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设立,本来是为了防止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保证讯问程序合法、讯问内容真实。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本应对该类违法行为予以法律监督的,但实际上他们却是在纵容侦查机关如此行事。法律被如此恶意地理解和适用,福清法院、福建高院在宣传此案时,是不可能对这些情况进行介绍的。

闪电式起诉,谁解其背后的玄机?

2018年5月16日,侦查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我们辩护律师立即联系福清市检察院,要求提交辩护手续和阅卷。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案件刚移送过来,尚未确定承办检察官,请下周再联系吧。”

然而,等我们下周再联系时,检察院却称:“要阅卷直接去法院吧,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了。”我们辩护律师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世间竟有如此行事的检察院?!该案起诉书的落款时间是2018年5月23日。

该案100多本案卷,公诉人只用6天就完成了阅卷,并形成了近100页的起诉文书,当然还成功“阻止”了辩护律师阅卷,不给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履行辩护职责的机会……如此闪电般的操作,其背后能没有玄机?

看守所外,律师难会见,急得团团转;看守所内,当事人被逼供,苦不堪言。

2018年4月18日上午,我来到福清市看守所申请会见黄善明,被告知:“有刑警正在提审黄善明。”我当即申明:请给我办理登记,以便确定“48小时内必须安排律师会见到当事人”的起算时间,但该看守所并不为我登记。

我赶到福清市公安局的督察大队投诉看守所侵害律师会见权,却被拒之门外;我打通督察大队的电话,又被随意挂掉;我拨打12389投诉电话,要求福州市公安局的督察部门履行督察职责,亦被蛮横地挂断了电话。国务院制定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行政法规,在福州却失效了。

2018年4月18日下午,我又去,被答复:“黄善明还是正在被公安提审。”我质疑:“公安是什么时间来的?我一直在门口等着呢,怎么没有看见有公安进来?凭什么律师会见要排在警察提审之后?”结果,无人应答。我只好去找看守所的所长,但所长不在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上午,我又去,被答复:“黄善明又在被警察提审。”我当即去找看守所的两名副所长反映情况,但问题均未被解决。

2018年4月19日下午,我又去,被答复:“黄善明又在被警察提审。”我又找所长,恰好他在,还客气地请我坐下喝茶。我两天会见不到当事人,哪有心思喝茶?

这位陈姓所长倒是很沉稳,说:“从19日上午起开始计算48小时,你明天下午来会见吧。”我说:“应该从18日早晨起算呀。并且,法律规定的是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昨天为什么不安排?今天上午为什么不安排?今天下午就应该立即安排!”他的回答却是:“就这样吧,这已经是与刑警队协调好了的。”不欢而散。

2018年4月20日上午,我又去,被答复:“黄善明正在被提审,下午安排你会见。”一副既然已经违法,那就违法到底的姿态。

2018年4月20日下午,我终于见到了我的当事人黄善明,结果令人十分震惊,他向我描述了这几天被刑讯逼供的悲惨经历:从17日早晨到20日中午(约75小时),福清市公安局刑警队的警察每天24小时轮班提审他,白天在看守所的讯问室,晚上在看守所内一个叫做“六排”的地方继续审。一直不准他睡觉。

这就是传说中的“熬鹰”,一种剥夺睡眠权的酷刑。并且这一切,都发生在看守所内。他说:“在看守所与隔壁的刑警队之间,有一条专用通道。他们之所以如此折磨我,是为了让我认罪。我听说他们把其他同案人员打到昏迷、送到医院急救。他们把林锋(同案人员)认罪的视频放给我看,让林锋劝我认罪。可是,我真的没有参加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冯律师,我只是一个生意人。我们这里哪有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呀?我父母都已经年龄很大了,我哥还有尿毒症,没有劳动能力,我们全家十几口人都指望我养活呢。”

看到他疲惫不堪、有气无力的样子,我不忍继续了,于是匆匆结束了会见,让他赶紧回去休息。此后,我对黄善明遭遇的酷刑、对辩护律师遭遇的会见难,向各级有关部门邮寄了控告信。如果在法治健全的环境里,一定会获得重视的。可惜,我寄出的控告信均石沉大海。

触目惊心,假案是如何炼成的

法庭上,被告人林风谈到了他在“人间地狱”中的经历:“9名看护人、每3个小时换一班,要求我在0.6平米之内站立,从来不允许刷牙,不让见律师。疲劳审讯,每天睡眠不超过三小时。以身体衰弱为由让我吃药,我不知道他们给我吃的是什么药……拿我的家人威胁我、逼迫我。”

被告人林锋的遭遇似乎最悲惨:“办案人员(能说出具体的名字)对我拳打脚踢,我可能被打的耳膜穿孔了。我被打得喘不上气来时,他们就送我到医院吸氧气瓶,你们可以去调取病例。一直不让我睡觉,双手、双脚都被铐着。我当时非常恐惧,只想着活下去。”

我的当事人黄善明谈到:“两个公安把我双手拷在铁栏杆上,双脚用脚铐扣住,形成半吊的姿势。四周所有的监控摄像头都被拆除了,我担心他们要向我下黑手。但这次他们没有打我,而是用让我76小时不眠不休的变态方式折磨我,简直生不如死。我现在听到号房走廊里的手铐声,就心生恐惧,怕是来带我的。”

还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也遭到了刑讯逼供。

至于刑讯逼供的恶果,黄善明打了一个比喻:“公安问我,北林村的马路边有一坨屎,是谁拉的?我说我不知道。公安就说,‘我现在告诉你,是林氏父子拉的,你现在总该知道了吧?’我被折磨得难以忍受,只得在笔录上签字。我都不知道自己签了多少笔录,签了什么内容的笔录。冯律师,只要你们能调取到我被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一切就真相大白了。”

认罪,还是认怂?司法实践中的人生百态

本案中,控方的王牌证据就是口供(庭前笔录),不仅包括那些被刑讯逼供者的笔录,还包括那些被“认罪认罚”者的笔录。

对于司法实践中的认罪认罚制度,有人说认罪认罚是刑讯逼供在新时代的变异毒株;有人说哪里有什么认罪认罚,分明是认怂。法庭上,当真辩的律师问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你认了什么罪?”得到的回答往往是“不知道”。

我在看守所等待会见黄善明时,几位福州当地的律师闲聊时,说到网络上很火的林氏父子案,其中一位律师说:“当然要认罪认罚了,人在屋檐下,不低头的,不是傻吗?”连律师都如此认知,我们还能对那些身陷囹圄、被逼认罪的被告人有何奢望?

这个案件在福清市法院经历的部分认罪认罚程序,后来被福建省三级法院拿来作为典型案例大肆宣扬。当裁判者来到你面前,问你认罪还是不认罪,不认罪的话就判你14、15年,认罪的话只判你7、8年,一般的被告人很难抵挡这种诱惑(或者胁迫)。难能可贵的是,我的当事人黄善明坚决不认罪,他还是寄望于法庭,希望法庭能查清事实,还他清白。

以命相搏,换来的却是最“特别”的审判

可是,随着庭审的进行,不认罪的被告人逐渐看出了端倪:法庭明显是不可能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的,而不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的后果就是法庭会采信那些虚假的讯问笔录。所以,当法庭不断以“先把本次的庭审开完,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的事庭审后再说”搪塞被告人时,有被告人急了,称如果法庭现在不立即休庭调取讯问录音录像,这样的庭审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了。

有两位被告人说,为了自己的清白,如果法庭现在不立即休庭调取讯问录音录像,他们宁愿撞死在法庭上。

此举引起法庭的高度重视,再次开庭时,那两位被告人各自被安排在一个单独的法庭里,法院将他们的视频连到我们所在的审判法庭内。我们看到,那两位被告人的头上被戴上了安全头盔,手被绑在审讯椅上,面前的挡板上被缠上了厚厚如卫生纸之类的松软物品,以免被告人在法庭上撞头寻短见。

这是怎样的一个法庭呀?我们在审判庭内,隐约地听到这两位被告人断断续续的声音,“听不见、看不见,要求回到法庭”。但是,法庭直接无视了他们的诉求。法庭,本来应该是正大光明的,可这样的法庭,怎么令人一言难尽?!

单论刑辩技术的提升,收获颇多

对于新入门的刑辩律师而言,最有效的提升途径就是走进法庭,到辩护第一线去倾听、去思考、去表达。我在参与福清案之前,虽然也在陈宝成记者案、常伯阳律师案、李淑莲被拘禁致死案等案件中有所历练,但总感觉自己还有许多不足之处。福清案中,在与各位师友一同辩护的过程中,我受益良多。

▲福清案中,一同辩护的师友们

关于法庭上的气势。这个对控辩双方而言,都很重要。最高检曾经组织全国的优秀检察官编写了一本出庭指南,提倡检察官在法庭上指控犯罪要气势恢弘。许多优秀的辩护律师也在庭前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在法庭上展示出雄辩的气势。基于性格原因、经历不足,我在法庭上的发挥似乎有些不够稳定。福清案庭审的前两天,我对自己的评价很一般。

在一次休庭返程的路上,我们辩护律师边走边聊,谈到法庭上的某一不公之处时,我的表达欲望强烈,音调有些过高,张磊律师马上当众“怼我”:“你在法庭上怎么没有这样高的嗓门?”他不愧是我的诤友,让我瞬间意识到这两天我在法庭上进入状态太慢,并领会到该如何把握庭审中的气势了。

在该案后来的审理过程中,我都会在庭前做足了准备工作,每次庭审发言时,立即进入状态。这种庭审中的状态,令我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受益匪浅。怎么描述那种法庭上的气势呢?大概就是赵永林律师谈到他自己的那种感觉吧,“在法庭上和平时生活中像是两个人似的,一进入法庭,就会感觉特别兴奋,能够非常认真地倾听,能够做到迅速完成思考、整理思路,具有强烈的表达欲望,并且感情饱满地表达出来。”

有一刻,辩护律师必须放下手头所有的工作。“当事人进入法庭时,你应该放下手里的工作,最好是正襟危坐,与当事人有个眼神上的交流,或者点点头、挥挥手。”这也是张磊律师在福清法院对我倾囊相授的一项刑辩技术。他不愧是博览群书之人,不仅指出问题,还能分析出所以然:“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普通状态是恐惧的,当他/她进入法庭的那一刻,如果看到自己的辩护人在忙于其他事情,未来得及看自己一眼,会感到孤立无援,影响其自我辩护的发挥。这时辩护律师的一个小小的眼神儿,对他/她而言都是莫大的心里安慰。”

如何避免与法庭起冲突?巧用缓兵之计!这是徐昕、伍雷、王兴等师友们传授的真经。“真辩”的律师难免会遇到不是很“真审”的法官,此时就难免会发生一些辩审冲突:辩护律师要发言,法官不允许;辩护律师正在发言,被法官打断;辩护律师的正常发言,被法官禁止表达……此时,要不要跟审判长辩论一番?一般律师的第一反应是会这样的。

然而,辩论一番,然后呢?能够当庭认可辩护律师的观点、放弃自己刚才意见的审判长,毕竟是少数,因为是人都爱面子。辩护律师再继续争下去,可能就会被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乃至被发司法建议。怎么办?不如采用缓兵之计,跟法庭说:“好的,审判长。”然后,辩护律师可以继续将刚才还没有发表的意见换一种表达方式,再表达出来。

及时出示有针对性的反驳证据。这是袭祥栋律师率先垂范的一项辩护技术,也体现了他专注于刑辩、肯于钻研的特点。关于法庭上的举证顺序,一般是公诉人先行举证,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但是,最高法院在那一年颁布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28条第2款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内容,“公诉人出示证据后,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出示证据予以反驳。”该条款有些类似于搏击、拳术领域中及时反击的意境,实用性较强,但一般人可能领会不到位。袭律师在福清案中对该条款的运用,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之后,我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也一直予以运用。

全面总结、深度加工式的辩护。这是跟徐昕教授学习的辩护技术,这取决于两方面的基础,即:一是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一是对具体案件的精耕细作。一般的辩护,律师从程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四个角度去认真发挥,基本上就能够四平八稳、有效履职了。但是徐老师在此基础上,还会进一步提炼、归纳,然后形成一套自己特有的逻辑体系。辩护有方向,功夫无止境。

当然,王兴律师在法庭上随机应变、高超的语言组织能力,李金星律师将案卷材料深入加工之后又展示出来的可视化辩论方式,王振江、李爱军等律师敢于坚守法律规则的那股勇气,也令我佩服不已。福清案的经历,使我在辩护技术的提升方面,收获颇多。

整体而言,此案皆是遗憾

公诉人当庭炸胡?说看守所的布局图涉及国家机密。作为黄善明的辩护人,我曾向法庭提交一份福清市看守所的布局照片,是在看守所旁边的楼上拍摄的,用以证明黄善明所称的自己在看守所内被实施酷刑的具体方位,申请法院去调查那个所谓的“六排”是否跟黄善明所描述的一致。谁知,一位公诉人当即表示抗议,并提请法庭注意,这份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理由是看守所乃涉密单位。

看公诉人们那一脸严肃的样子,心理素质不好的还真可能被吓到了。可是,涉密单位是个什么概念?看守所怎么就是涉密单位了?我当即回怼,什么叫做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不可以随意设定的。看守所不过是临时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方,充其量只是刑事诉讼的辅助机关,它甚至不是刑事司法机关。

总有一些人喜欢将刑事诉讼描述得过于神秘,似乎有一套神乎其神的体系规则在刑事诉讼中专门适用一样。在我看来,刑事诉讼程序不应遮遮掩掩,而应该更加公开、公正。但这些检察人员是如何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的?看守所不安排律师会见,你不管;看守所与刑警队之间有秘密通道,你不管;我的当事人在看守所内被警察实施酷刑,你不管。我只是告诉法庭,我的当事人就是在那一排房子的一个房间里被实施酷刑的,你不仅不帮忙,反而要帮倒忙。你这是在“机械执法”,还是在“机械违法”?

公诉人就算是“机械执法”,也不该当庭玩手游呀!这个细节我记得很清楚。一次庭审,被告人林风向法庭举手示意,要去卫生间。法庭允许了,但庭审继续进行。林风回来后,当即向法庭举手抗议,说:“审判长,刚才我路过公诉人席位,看到边上那位检察官正在低头玩手机游戏,如果我没有看错的话,他玩的应该是消消乐。我这么冤枉的一个案子,提出这么多无罪辩护的理由,得不到正面的回应……”

林风的这番话迅速引发其他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们的共鸣,是呀,凭口供定案的指控,却不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法庭对抗如此焦灼、激烈,公诉人竟然在法庭上玩起了手游,难道公诉人对法院的最终判决早已胜券在握,而法庭审理只是在走一个过场?这确实是挺毁人三观呐!

涉黑罪的存废之争,有必要继续下去。涉黑罪,全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论上对该罪名的存废是有过争议的,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在其经典著作《刑法学(第五版)》中,对此有过精彩的论述。其认为,一个涉黑的组织实施了犯罪,要数罪并罚;一个涉黑没有实施任何犯罪,又不可能将其认定为涉黑的组织。“在此意义上,本罪具有重复评价的性质。从立法论上来看,其合理性值得研究。”

张教授还专门对设立该罪名的合理性作出了注释,直述“本罪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其中提到“无论如何都难以准确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现行刑法的不严谨、不准确的描述,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导致下级司法机关滥用本罪名,甚至使本罪名成为‘口袋罪’。本罪的适用不仅严重违背责任主义,侵害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经济发展,助长司法腐败。”在认知混沌的年代,真的非常需要这样的理性声音。

在这类案件的辩护过程中,我越发感受到张教授的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在我辩护过的涉黑案中,都存在该罪名被滥用的问题,都发现该罪名存在不严谨、不准确的问题。这在福清林氏父子案的公诉人当庭举证时,以及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也都有所体现。该案判决书对涉黑罪中的关于行为特征的证据进行列举时,直接省略,其表述为“详见本判决下列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

▲本案判决书对涉黑罪“行为特征证据”的表述

我认为这是一审裁判者对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举证责任理论的双重忽略。既然法律规定了“行为特征”是涉黑罪的一个构成要素,法律也规定了定罪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每一个犯罪构成要素都应该有其对应的证据。你不能说同样的一份证据、同样的证据内容,既能证明这个构成要素(行为特征),也能证明那个构成要素(危害性特征)。如果你确实要这么认为,那恰好可以印证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设立的涉黑罪本身存在不严谨、不准确的弊病。

当然,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六版)》已经删除了“从立法论上来看,其合理性值得研究”这句话,也删除了那一段精彩的注释。我认为从该部分内容的前后文来看,张教授还是在坚持这一学术观点的,删除这段内容或许是有其苦衷。希望这种学术上的观点,会有更多的人去坚持。

二审,不应只是走一个过场。如前所述,当裁判者对被告人陈述的刑讯逼供不予真正的调查,对法定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不予正面的理解和适用,对被告人被迫作出的笔录一概予以采信,甚至还去“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让其“认罪认罚”,那么,即便是上帝来做辩护人,恐怕也赢不了。

一审结案后,我们只能寄希望于二审。然而,中国的刑事诉讼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不正常现象,二审一般不开庭。哪怕是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书有一千个不服,对二审裁判者有万般期待,收获的可能只是万般无奈——不开庭审理。作为辩护人,我们仍然要站好最后一班岗,到福州市中级法院阅卷,形成二审的辩护意见,分批次约见主办法官,要求排非、要求二审开庭审理、要求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然而,唉!

申诉,是否需要等待一个时机?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的答案。我曾经到监狱里会见过黄善明,他依然满怀感激之情,表达对我们辩护团队的感谢,尤其是感谢李金星律师,他说自己还给李律师写了信。对于这个案件的判决,他仍然不服,并表示会继续申诉,希望我们能继续给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代理申诉。苦于当时处于扫黑运动的高潮阶段,申诉工作没有立即启动。后来又续上了三年疫情,又耽搁了时日。

三年的扫黑运动、三年的疫情,这“时代的一粒灰尘”不知苦了多少勤恳的生意人。如今,扫黑运动早已结束,疫情也即将剧终,是时候给民营企业松绑、让经济自在发展了。

不知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在监狱里的日子过得如何。黄善明的家人经常在我的微信朋友圈里点赞,彼此也会在节日里简单问候。每当回忆此案,不禁满是遗憾、心有不甘。这就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在扫黑除恶运动中感受到的法治成色。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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