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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400万元以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关注建筑管理,获取全国最新建筑政策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协会,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小浙: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1、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2、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支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的省内企业申请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重点内容如下: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优化资质审批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行即报即办,强化失信惩戒。支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的省内企业申请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关于换发房建总包一级资质证书相关详细内容如下:省厅:房建总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企业,可直接换发房建总包一级资质证书!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浮动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合理分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其他相关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优化建筑市场准入,招标人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参与投标的不合理条件。示范企业可优先参与省、部级各类试点及创优评杯,可减免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为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企业可将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转移至省内全资子公司。......文件原文:商务合作公众号头条、次条推广联系方式联系电话:13958193848(小孙老师)微信:扫码添加度川-小孙老师微信扫码咨询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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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6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

▲关注浙江建筑管理,获取全省最新建筑政策▼关注建筑管理,获取全国最新建筑政策来源: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浙:5月24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执行浙江省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评标专家:自《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9〕26号)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杭建市〔2019〕37号)实施以来,按照全市招标投标管理“一盘棋”格局,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一步优化整合资源,推动专家资源和专家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强化了专家管理,建立了评标专家远程异地评审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经征询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对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分中心)交易的项目,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浙财采监〔2017〕3号通知的标准执行。二、使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审的项目,按照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通知的标准执行。三、工程建设类(含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园文)以及前期物业、国企招标采购等项目,参照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通知的标准执行。四、使用库外专家的项目,参照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通知的标准执行或招标人自行决定标准。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附件: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pdf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_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pdf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2年5月23日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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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房建总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企业,可直接换发房建总包一级资质证书!

▲关注浙江建筑管理,获取全省最新建筑政策▼关注建筑管理,获取全国最新建筑政策来源:浙江省住建厅、住建部等,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5月18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具有省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企业可直接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这个消息对于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证书的企业是非常利好的,我们按照时间线梳理一下。012014年4月和2015年12月,住建部曾先后两批在钢结构企业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向试点企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证书。住建部在2014年4月和2015年12月,曾先后两批在钢结构企业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批15家企业,第二批27家企业),向试点企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业务承揽范围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试点有效期3年。住建部开展这类试点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探索解决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发包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问题”。因此,这些试点企业持有的资质证书就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证书。传统的建筑工程企业,一般又没有做钢结构工程的经验。因此,如果主体结构是钢结构的工程,要么就没办法承包,要么就需要分包给具有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而只有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又没办法总承包钢结构主体工程。0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9年工作要点》中提出: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2019年开始,住建部陆续批准在山东、湖南、四川、河南、浙江、江西、青海、广东等省份开展试点工作。多个省份的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方案均有提及“支持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向总承包房建资质转型升级”:这些举措,总体上均指向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发展,支持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向建筑工程施工总包资质变更。详细内容可查看:住建部:山东、湖南2省,同时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继山东、湖南后,浙江、四川也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032020年,浙江和湖南明确钢结构企业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042022年3月23日,住建部发布《关于核准2022年度第二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共计22家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在这次公告中,有5家钢结构企业晋升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其中4家来自江西,1家来自山东。获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钢结构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单等级范围34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58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62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63江西省龙马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68江西雄宇(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而在此前,也有部分企业取得这项资质。经过梳理,大家应该非常清晰了,此前是钢结构企业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现在浙江的这份文件再推进一步,具有浙江省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企业可直接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如果其他省份跟进发文,那换发证书的企业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这对钢结构企业是个好消息。∨浙江省此次文件其他内容:文件原文: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限:2022年5月18日-29日。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发送电子邮件至:505792094@qq.com。2.电话至:0571-81050843、81050839。3.寄送至: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邮编:310005。附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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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起,评标专家通过QQ/微信等方式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的,冻结专家身份12个月!省发改委发文

▲关注浙江建筑管理,获取全省最新建筑政策▼关注建筑管理,获取全国最新建筑政策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小浙:近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1、明确申请加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指中级职称满5年并取得相关专业一级〔含不区分等级〕国家职业资格)。2、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冻结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信用评价分数在700分(含本数)以下的;因涉嫌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监察部门调查审讯或审理的;未在省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内及时更新维护基础信息的;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明示或暗示参与评标的;聘期到期前申请退出省评标专家库的;未按要求完成当年度在线学习的。因存在前款所列第1种至第4种情形、第6种情形、第7种情形被暂时冻结身份的,自该情形消失之日起解除身份冻结。存在前款所列第5种情形的,身份冻结期限为自该行为被发现之日起12个月。3、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从省评标专家库中予以除名: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监察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参与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或为他人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的;弄虚作假骗取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身份的。评标专家因前款情形被除名的,终生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4、评审费用计算: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评审费用以200元/小时作为支付标准,评标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评标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200元;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其中因专家未及时维护基础信息而造成回避的,不予发放。评审费按照评标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文件原文: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我委重新修订了《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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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程总承包发展实施意见!项目经理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等,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文件原文:各市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为加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促进我省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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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浙江建筑业改革大方向!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工程造价等,值得把握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文件原文:现将《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限:2021年1月14日-25日。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发送电子邮件至:384084121@qq.com。2.电话至:0571-81050840。3.寄送至: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邮编:310005。附件: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pdf附件原文: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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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即日起,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新版《政府集中采购标准》全省统一执行

来源:绍兴公共资源交易网、浙江省财政厅1月12日,绍兴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新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具体内容如下:从2021年开始,取消市、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全省统一执行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公共招标数额标准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省市县三级均为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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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即日起!200万元以下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12月29日,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提出: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文件原文: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43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作出调整,具体如下:一、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有关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联合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属地政府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发挥乡镇、街道的日常巡查作用,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推荐阅读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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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标评审!杭州新增全过程咨询综合评估法,1月15日起施行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原文: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和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评标活动,引导建筑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文件精神,现就《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杭建市[2019]39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增加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评估法,详见附件1;二、增加勘察综合评估法,详见附件2;三、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增设商务标评分方案,详见附件3。四、本补充规定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附件:1.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评估法2.勘察综合评估法3.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增设商务标评分方案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12月14日附件1、2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3: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增设商务标评分方案方案二:以通过商务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不低于合理低价的最低报价作为最佳报价。合理低价的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由高至低依次排序,剔除价格最高的P家和最低的Q家(数量四舍五入取整),然后得出一次算术平均值K,下浮一定比例后即为合理最低价,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不作下浮计算;当进入合理最低价计算的投标人≤5家,则不再剔除P家和Q家。当按上述方案计算的一次算术平均值K<招标控制价×L1时,则不再剔除价格最高的P家,重新计算得出一次算术平均值;当一次算术平均值K≧招标控制价×L2时,不再剔除价格最低的Q家,重新计算得出一次算术平均值。重新计算出的K值仍大于招标控制价×L2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竞争性不足否决所有投标处理。下浮比例抽取范围,房屋建筑为2.5%-4%、市政工程为2%-5%,P、Q浮动率抽取范围,房屋建筑为15%-25%、市政工程为10%-20%,上述百分率均在开标时随机抽取。L1、L2的范围分别为83%-85%、95%-98%,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投标报价等于最佳报价时,商务得分为满分,投标报价每高于最佳报价1%的扣0.5至1分,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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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招投标进行修订!明确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来源: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招标等近日,为建设全省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大市场,满足完善全省招投标政策体系,深化招投标规范创新以及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浙政发〔2014〕39号)进行修订,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创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7个部分,42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五大方面:(一)加强统一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明确全省推行统一市场主体库、统一示范文本体系,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信息发布媒介、统一文件目录管理,增加了禁止利用信用评价指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规定,着力打破市场隐形壁垒和地方保护(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对招标资格条件设置进行约束,确保市场竞争公平公正(第十六条)。(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还权于市场。针对当前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评标委员会定标权过大等问题,删除了原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对原第九条和第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招标人在委派代表参加评标、选用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自主权;明确除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外,招标人可自主决定在举报处理期间是否暂停招投标活动(第二十四条);提倡招标人运用民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抵御投标人违法行为给项目建设带来的冲击,提高招投标效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三)改进招投标监管,加大惩处力度。推进监管模式创新,允许地市探索推进招投标领域综合执法、综合监管,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协调监管机制,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第五条、第二十九条);强化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的协同合作,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第二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表现形式进行细化,完善执法依据(第二十八条),细化如下: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或者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积极推进电子监管,实施精细化、智慧化监管(第三十四条);加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共享联用,构建“互联网+信用”管理(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四)推进信息化建设,探索一体化发展。明确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交易枢纽作用;着力弥补电子招投标堵点、忙点,强调全流程电子化;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探索长三角区域招投标市场资源互认共享(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五)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巩固改革成果。实行招标文件备案前公示制度,引入社会监督(第三条);稳步推进“评定分离”试点,鼓励在部分领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第十三条);明确了工程总承包招标要求(第十四条);明确否决投标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则不得作为否决投标依据(第十七条);大力推进保证金电子化,完善保证金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第二十条)。原文如下:为建设全省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大市场,加快打造“整体智治”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巩固和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深入推进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修订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登陆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fggw.zj.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20年11月18日前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公管处。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方式。联系人:郭俊萍,电话:0571-87052924、87052908(传真)电子邮箱:guojp.fgw@zj.gov.cn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附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创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建设全省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大市场,加快打造“整体智治”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巩固和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深入推进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招投标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严格招标投标程序(一)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三)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在交易平台或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四)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二、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五)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承担;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设区市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探索推进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各市可以结合实际探索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执法权的相对集中。(六)省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市场主体库,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一处登记,全省共享。项目招标活动管理应以统一的投资项目代码为基础。各交易平台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规范,全面应用交易标识码、投资项目代码、社会信用代码。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当与浙江省投资审批平台做好对接,各交易平台应当与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做好对接。(七)健全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完善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时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八)建立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招标人应使用全省统一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九)各地各部门不得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缴纳相关费用、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特定资质(资格)、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条件或利用信用评价指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报名、考核结果等条件作为查看或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答疑、补遗文件的前置条件。(十)完善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使用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或库内相关专家资源不足外,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十一)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媒介。招标人应保证在不同的媒介发布的信息一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应按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格式、数据标准,推送至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三、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规范创新(十二)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招标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反映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十三)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评定分离”改革区域试点应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试点施工领域“评定分离”改革。(十四)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需经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同意,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实施。(十五)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方法。对技术复杂,确需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审的施工标段,招标人可选用技术标打分评审的综合评估法,具体标准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十六)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且可以由具备不同资质的单位联合实施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应设置合理的业绩数量和要求,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十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招标人通过补充文件增加、删除或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列明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并依序做好标注。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评标活动,认真核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十八)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实施“评定分离”项目和服务类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重新招标。(十九)评标办法规定评标基准价或最佳报价值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二十)完善保证金制度。大力推进工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加快保证金平台建设,推广保证金电子化,探索信用与保证金挂钩机制。(二十一)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二十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四、进一步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二十三)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或短名单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二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举报应当提出具体违法事实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或可供查证的线索,否则不予受理或不予调查。举报处理期间,招标人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二十五)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违法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惩治违法行为。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获取中标资格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完成后续招标工作。已经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招标人应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处理。(二十六)投标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撤销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但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二十七)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构建评标专家信用评价机制,强化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加大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惩治,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有关招投标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二十八)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或者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应按串通投标予以处罚。(二十九)构建多方监管体系。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行业行政部门、纪委、监委、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可采取联合执法、专项检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五、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三十)进一步增强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全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中的枢纽作用,为交易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服务。(三十一)全面推进招投标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三十二)完善电子评标系统,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探索长三角区域招标投标交易数据标准统一,推动交易信息共享、交易结果互认。推进长三角示范区内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场地设施资源互剂。(三十三)各交易平台应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对因自然灾害、火灾、停电、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的处理进行规定,并公开发布。(三十四)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行政监督。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充分利用电子化交易信息大数据,构建智慧化监管场景,提高交易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六、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三十五)推进“互联网+信用”监管。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行业信用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融合贯通,依托“信用中国”、“信用浙江”和行业信用平台,开展招标投标信用监管。全面记录市场主体和评标专家招投标活动信用信息,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部门协同联动、共同治理工作格局。(三十六)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强化企业信用和合同履约评价应用,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规范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和现场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和评价工作,并将合同履约评价纳入行业信用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项目交易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等要素,各交易平台将有关内容同步推送到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三十七)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状况。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强化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行业守信自律。七、进一步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十八)招标人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备案、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三十九)各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四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设立、变相设立审批条件或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或者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前提下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探索试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竞争性采购制度。(四十二)本意见自2020年x月x日起开始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同时废止。推荐阅读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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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起,浙江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5月2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提出自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1、《实施意见》适用于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工房建和市政项目。以政府投资项目,且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推广示范重点。2、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支付比例等内容。合同中要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3、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补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差时间与节点周期相一致。合同履行期间,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增减以及计算偏差,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4、施工单位要根据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递交建设单位。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5、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提交、审核、调解、支付等时间。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超过28天;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6、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已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原《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已废止。文件原文浙建〔2020〕5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和省委省政府“稳企业防风险”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结算难”的问题,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施工过程结算也称施工分段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把工程竣工结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之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二、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全省政府投资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履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四、鼓励建设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和施工过程结算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变更签证咨询服务质量和施工过程结算审核时限可作为约定支付造价咨询费用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时,应明确费用签证的量、价和费。五、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式、支付比例等内容。其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六、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七、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建设单位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递交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予以答复。对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八、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九、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投资批复概算加强投资控制管理。合同履行期间,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签订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补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差时间与节点周期相一致。施工过程结算中存在争议的,按合同约定协商或者通过仲裁、诉讼途径处理,也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十一、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提交、审核、调解、支付等时间。双方可以约定,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超过28天;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十二、工程全部竣工,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间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结算审核总报告。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十三、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等存在违法行为,经依法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记入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十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工程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重点,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积极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十五、根据2018年1月15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告》(浙价法﹝2018﹞2号)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已于2018年3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原《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已废止。十六、本意见自2020年6月20日起施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5月15日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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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浙江七部门印发《浙江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此次专项整治,重点清理、排查内容包括: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10月8日,浙江省发改委、住建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1、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2、重点针对以下问题: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3、整治范围省级部门以及市、县政府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包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4、整治方式法规文件清理:对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随机抽查: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级整治范围内的项目开展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重点核查: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涉及本次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文件原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19〕40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宁波市通信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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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杭州:民工工资不低于总工程款的25%!开工前预付施工合同总价的1%!

来源:杭州建设网近日,杭州市城建委、杭州市人社局共同发文,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做出规定!1、农民工工资(即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别设立银行账户管理;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3、工资性工程款,占总工程款的比例范围一般为10-25%(参考比例不低于:建筑土建工程25%;建筑安装工程10%;市政道路工程10%;市政桥梁工程15%;市政排水工程15%;地铁土建工程10%);4、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必须每月拔付;5、禁止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禁止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通过个人账户、非工资专用帐户进行发放。6、重点检查对象:(1)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与实名登记的用工信息严重不符的;(2)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比例低于参照比例下限的;(3)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发生异常情况的。7、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核发放其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8、2019年2月1日起试行。政策全文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建市〔2018〕161号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建设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建筑业“无欠薪”行动,现将《杭州市建筑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2月28日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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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筑管理”为您提供本地最新政策和资讯,诚邀关注!

“浙江建筑管理”微信公众号由度川团队运营,为你及时提供浙江省及各地市最新的资质/执业/招投标/财税/安全/质量等行业监管动态和区域资讯,同时也将及时分享全国性重要政策。本公众平台推送的每篇文章都是我们精心采编或创作而成,信息及时、真实、客观。以下是我们近期推送的部分文章,点击可以查看文章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也诚邀你关注“浙江建筑管理”微信公众号。杭州: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锁定后不得投标!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以欺骗取得许可,浙江这184人、1企业被撤回!停产日来了,现天价水泥!浙江某企业涨价到730元/吨!因存在安全隐患,绍兴这12个工程被通报批评!电子招投标、大数据、评标专家管理,杭州将有大整改!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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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投标、大数据、评标专家管理,杭州将有大整改!

来源:杭州建设网近日,杭州市城建委发布了杭州市审计局2017年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专项审计整改情况,具体如下:1、推广电子招投标,减少招投标环节人为干预,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2、充分利用大数据,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形成招投标动态监管模式。3、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以下是正文内容: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审计局2017年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专项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告2017年6—11月,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2014—2016年杭州市市本级、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和滨江区采用电子评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勘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的1499个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环节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作出了审计报告(杭审投调报〔2017〕41号),提出了审计建议。我委对审计报告高度重视,专题研究部署整改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审计报告提出的各项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审计建议1、推广电子招投标,减少招投标环节人为干预,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2、充分利用大数据,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形成招投标动态监管模式。3、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二、整改情况及下一步措施1、推广电子招投标,减少招投标环节人为干预,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在探索电子招投标方面,我们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优化了辅助评标评审界面,增加技术标对比功能,提升了评审速度。二是初步建立电子招标模式,实现了招投标文件编制、异议与答复、评标等部分流程电子化。三是借助“最多跑一次”改革的东风,我市的招投标网上管理系统、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已经覆盖到主城区的所有市区平台,推动了主城区招投标电子化进程。2、充分利用大数据,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形成招投标动态监管模式。在整合大数据方面,我们开展了两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工作,通过落实住建部、省建设厅等对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要求,推进了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过程的广泛使用和全面覆盖的信用奖惩机制,实现了与人力社保、工商部门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二是我们通过组成专业团队,对建筑市场诚信评价体系及应用进行系统研究,完成了《我市建筑市场诚信评价体系创新研究》城建课题报告,为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重新构建、提升与完善提供了参考。下一步,我们将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简政放权,以“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分析为抓手,进一步优化网上办事功能。3、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我们从以下两方面加强评标专家的监管。一是大力推行评标报告公示制度,组织社会监督员参与招投标监管活动,加强开评标过程的管理,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的日常监管。二是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系统”,规范评标专家库管理,通过淘汰部分老专家和同步招聘新专家的方式对评标专家库进行了动态调整,建立新老专家的轮换制度,保持评标专家库内专家的流动性。下一步,我们拟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及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通过固化专家清出、轮换制度,探索远程异地评标,建立专家信用档案管理等来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目前该项制度初步起草工作已经完成,正在准备征求意见。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03.12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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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锁定后不得投标!

来源:杭州市城建委近日,杭州建设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具体表现在:《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1、调整修订依据。删除已失效的浙政发【2009】22号文件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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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以欺骗取得许可,浙江这184人、1企业被撤回!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近日,浙江省住建厅撤销了一批人员的执业资格和一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原因是:提交虚假的申报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其中,人员有184人,单位有1家,具体名单和详情如下:184名人员名单1家企业名单以下是正文:袁茂倩等184人、杭州名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核实,你等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时提供了虚假材料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我厅决定撤销对你等作出相应事项行政许可,具体名单见附件。因《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无法送达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公告期限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满则视为送达。联系人:毛文卿,0571-85211955附件:1.公告送达决定书名单2.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19日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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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存在安全隐患,绍兴这12个工程被通报批评!

来源:绍兴市住建局近日,绍兴市住建网公布了全市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专项检查的通报,一、典型问题及有关普遍问题通报如下:(一)典型问题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2号地块。建设单位为绍兴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违规问题:一是该工程于2018年3月15开工,至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现部分施工已进行到主体施工阶段;二是现场有5台塔式起重机未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而投入使用;三是悬挑脚手架搭设方式无相应规范和执行标准,且未经专家论证;四是地下室模板支架施工,部分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现场已在施工中;五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规定支付。(二)普遍问题1.绍兴市洋泾湖22号地块商住项目一期工程。存在问题:一是地下室区域600mm*900mm梁及板面模板支撑立杆间距、扫地杆、剪刀撑搭设与方案存在误差;二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规定支付;三是高层部位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未及时配置到位。2.上虞区万固·滨江越珑府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楼层部分临边、洞口围护不到位,外脚手架局部剪刀撑设置不规范;二是后浇带部位支模架未单独设置;三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规定支付。3.上虞区卧龙东方郡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地下室模板支架顶托下方水平杆缺少,部分洞口处立杆搭接在水平横杆上,立杆步距、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要求;二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规定支付。4.新昌县锦江府一标段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18#楼层悬挑架锚固方式与专项方案不符,楼层内临边围护和预留洞口封闭不到位;二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规定支付;三是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现场专职安全员未到岗;四是塔式起重机缺少维保记录(维保单位:杭州和天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新昌县亲亲家园二期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施工现场一台井架已搭设完毕,已超过使用年限为强制报废;二是主体内临边、洞口围护严重不足,北面外脚手架有向外倾斜现象;三是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只有项目负责人和1名专职安全员,其他管理人员未到岗。6.嵊州新城香悦半岛二期工程。存在问题:一是塔式起重机缺月检记录和维保记录;二是生活、办公区域与施工现场未隔离;三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规定支付;四是项目负责人已脱岗3个月。7.嵊州观河盛世府二期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3#楼卸料平台钢丝绳卡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现场钢管、扣件材料送样检测组数不足;三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规定支付。8.诸暨市万达广场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规定支付;二是楼层内预留洞口、临边围护不到位。9.诸暨市碧桂园钱塘府10#-13#、15#-20#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外脚手架为开口式,未按要求设置连墙件,悬挑脚手架方案中楼梯部位钢梁设置未明确,锚固设置与专项方案不符;二是地下室楼板支架300mm*1630mm的梁下立杆设置与专项方案不符;三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规定支付。10.柯桥区璞悦小区二标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临时变压器到总配电箱的总电缆无漏电保护,重复接地线径不符合要求,分配电箱用插座代替接线板现象;二是9#、16#楼2台塔吊缺少月检和维保记录;三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规定支付。11.柯桥区江上澜庭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监理单位现场备案5人,实际在岗仅1人;二是4台塔式起重机无日检记录,其中2台未按规定做无损检测;三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规定支付。二、处理结果1、对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2号地块,建设单位为绍兴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2、对以下列项目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一)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2号地块项目;(二)新昌县亲亲家园二期项目工程;(三)嵊州新城香悦半岛二期工程;(四)柯桥区璞悦小区二标项目工程;(五)柯桥区江上澜庭项目工程。以下是正文:关于全市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专项检查的通报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各区、县(市)建设局、建管局,市直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办关于开展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建建〔2018〕13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全市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会议,并下发了《全市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专项检查方案》,10月25日-11月6日,我局开展了全市房地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内容包括:房地产企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房地产项目主体施工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前期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我局于10月25日-11月6日,对全市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自查自改和建立工作台帐情况及房地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全数检查,全市共检查房地产企业178家,随机抽查了房地产工程项目12个,本次检查督查组共反馈检查意见132条,下发执法建议书5份,整改督办通知单12份。从检查情况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开展辖区内房地产企业检查,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及整改回复资料收档,多数在建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行为比较规范,施工质量安全处于受控状态,但仍发现部分项目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规定支付、企业各项制度及安全生产台账缺失、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现场项目经理及领导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台账资料管理混乱、资料有缺失;安全检查记录粗糙、缺乏真实性,现场到岗到位人员缺少;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技术资料不全面、不真实;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审核审批手续不完整;未按规定单独列支和使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二)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不扎实。主要表现为:部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现场管理形同虚设,日常检查无针对性、效果差;部分工地现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履职、现场安全监管依旧不到位,存在“监而不理”现象。(三)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一是部分企业和项目部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还是不到位,主要体现在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不完善,审批流程不符合规定,现场施工未按专项方案施工,如支模架搭设方案无针对性,实际搭设不规范;二是各类安全隐患在施工现场依然普遍存在,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安全网封闭不到位、施工用电不规范等。三、典型问题及普遍问题通报经研究,决定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及有关普遍问题通报如下:(一)典型问题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2号地块。建设单位为绍兴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违法违规问题:一是该工程于2018年3月15开工,至今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现部分施工已进行到主体施工阶段;二是现场有5台塔式起重机未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而投入使用;三是悬挑脚手架搭设方式无相应规范和执行标准,且未经专家论证;四是地下室模板支架施工,部分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现场已在施工中;五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规定支付。处理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责令越城区建设局对该工程进行跟踪处理,并做好问题整改回复。(二)普遍问题1.绍兴市洋泾湖22号地块商住项目一期工程。存在问题:一是地下室区域600mm*900mm梁及板面模板支撑立杆间距、扫地杆、剪刀撑搭设与方案存在误差;二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规定支付;三是高层部位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未及时配置到位。2.上虞区万固·滨江越珑府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楼层部分临边、洞口围护不到位,外脚手架局部剪刀撑设置不规范;二是后浇带部位支模架未单独设置;三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规定支付。3.上虞区卧龙东方郡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地下室模板支架顶托下方水平杆缺少,部分洞口处立杆搭接在水平横杆上,立杆步距、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要求;二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规定支付。4.新昌县锦江府一标段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18#楼层悬挑架锚固方式与专项方案不符,楼层内临边围护和预留洞口封闭不到位;二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规定支付;三是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现场专职安全员未到岗;四是塔式起重机缺少维保记录(维保单位:杭州和天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新昌县亲亲家园二期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施工现场一台井架已搭设完毕,已超过使用年限为强制报废;二是主体内临边、洞口围护严重不足,北面外脚手架有向外倾斜现象;三是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只有项目负责人和1名专职安全员,其他管理人员未到岗。6.嵊州新城香悦半岛二期工程。存在问题:一是塔式起重机缺月检记录和维保记录;二是生活、办公区域与施工现场未隔离;三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规定支付;四是项目负责人已脱岗3个月。7.嵊州观河盛世府二期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3#楼卸料平台钢丝绳卡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现场钢管、扣件材料送样检测组数不足;三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规定支付。8.诸暨市万达广场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规定支付;二是楼层内预留洞口、临边围护不到位。9.诸暨市碧桂园钱塘府10#-13#、15#-20#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外脚手架为开口式,未按要求设置连墙件,悬挑脚手架方案中楼梯部位钢梁设置未明确,锚固设置与专项方案不符;二是地下室楼板支架300mm*1630mm的梁下立杆设置与专项方案不符;三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规定支付。10.柯桥区璞悦小区二标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临时变压器到总配电箱的总电缆无漏电保护,重复接地线径不符合要求,分配电箱用插座代替接线板现象;二是9#、16#楼2台塔吊缺少月检和维保记录;三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规定支付。11.柯桥区江上澜庭项目工程。存在问题:一是监理单位现场备案5人,实际在岗仅1人;二是4台塔式起重机无日检记录,其中2台未按规定做无损检测;三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未按规定支付。四、处理意见根据检查结果,经研究,决定对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2号地块,建设单位为绍兴恒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对以下列项目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一)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2号地块项目;(二)新昌县亲亲家园二期项目工程;(三)嵊州新城香悦半岛二期工程;(四)柯桥区璞悦小区二标项目工程;(五)柯桥区江上澜庭项目工程。对上述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的项目,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并做好跟踪督办,并将处罚结果及时上报市建设局。五、下一步工作要求(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各项责任落到实处;各项目部要提高责任意识,认真做好主管部门以及监理在日常检查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要求;各房地产建设单位要深刻认识“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切实做好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二)深入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各项目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好检查方案,定时开展质量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做好问题隐患的整改回复工作,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检查台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房地产项目的抽查力度,深入开展大检查活动。(三)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对于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对照检查情况,逐条进行整改,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和组织检查、复查,相关整改报告要按时上报市建设局。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8年11月16日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