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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张文显|中国式国家治理新形态

摘要:如何在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实现科学有效的国家治理,是历史、时代、人民留给中国共产党人的艰难考题。经过百年奋斗和探索,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辟了一条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中国式国家治理新形态,科学回答了中国之治的历史之问、时代之问、人民之问、世界之问。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新道路新形态,可以概括为“十个坚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单一制的国家体制,坚持以数字化赋能国家治理,坚持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国家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新形态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地域辽阔、人口最多、经济和社会发展尚不充分仍不平衡的国家,是世界上少有的社会主义大国。如何在这样独特的国情下实现科学有效的国家治理,是历史、时代、人民留给中国共产党人的艰难考题。为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接续进行了气势恢宏的探索实践,创造了有效治理国家的奇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改革精神,以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开创性实践和原创性理论,解锁了中国之治的密码,谱写了中国之治的新篇章,开辟了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道路,创造了中国式国家治理新形态。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新道路新形态,可用“十个坚持”加以概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是中国国家治理的根本特征和最大优势。这是由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体制和政治生活中的性质地位所决定的。(一)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和执政党的统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具有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地位,拥有宪法确认的领导权和执政权。依据宪法和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长期执政和唯一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局部地区执政,在全国范围的执政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们党由此就成为一个唯一执政和长期执政的党,其他政党则是作为参政党发挥作用。因而,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属性,既是一个历史事实,又是一个法理逻辑。在实行总统制的西方国家,一个政党赢得大选就成为执政党,其执政的客体是政府。在实行议会制的西方国家,一个政党(或政党联盟)获得议会的多数席位即赢得大选,由它或其联盟组成政府,其执政的客体是议会和政府。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执政的客体包括了全部国家政权,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无论是立法权,还是行政权、武装力量指挥权、监察权、司法权,均属于中国共产党执政权的客体,执政的方式包括执掌国家政权、运用国家政权,支持和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职能等。所以,多党轮流执政体制下的“执政”概念不符合当代中国的执政现实,不能照搬西方学者的“执政”概念来“定义”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事实,否则,就会陷入“三权鼎立”“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的政治陷阱。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执政党,更是国家政权和整个社会的领导党,具有对国家和社会的统一领导权。这与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执政党仅仅对议会或政府执政的政治地位是显著不同的。例如,在美国,执政党(民主党或共和党)虽然执掌国家行政权,抑或行政权和立法权,但很难说这个党就是美国的领导党,实际上它对其他党派、社会组织没有领导权,对法院、国家武装力量也没有领导权。而在我国,党对一切国家机关都拥有领导权,而且军队、政法机关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更是领导党、既有执政权又有领导权的宪法地位决定了党的领导和执政是国家治理的“定海神针”,是关乎国家治理成败得失的核心要害,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流砥柱。在对既往曾经出现过的党政不分、党政合一以及党政分开、各行其是等偏差教训的反思基础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国家治理全过程和各方面,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各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和治理,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二)党的领导是全方位、全过程、全链条的在国家治理中,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要把党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最高原则贯彻到从严治党、政府治理、军队治理、经济治理、社会治理、基层治理、文化治理、生态治理、网络治理、新兴科技治理、港澳治理等国家治理各方面各环节,以党的坚强领导推动国家治理科学、依法、有序、有效展开,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就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明确提出:“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完善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贯彻民主集中制,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能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魂,全方位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贯通于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全链条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各环节。(三)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2018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指出:“这次修改宪法,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我们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宪法修改后各方面反响很好。我们要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宪法修改,迈出了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关键一步,为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夯实了宪法根基。在完善宪法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健全为人民执政、依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健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有效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在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时应当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要根据宪法,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国家机构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健全党对这些组织实施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始终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不断完善保障党的领导的制度体系和法治体系,也是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重要方面。(四)加强党的领导能力、执政能力建设制度建设是党的领导的外在保障,而能力建设是党的领导的内在动力。要不断加强党的能力建设,提高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领导能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能力,研判、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应对能力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核心是坚持好、运用好、发展好民主集中制,完善发展党内民主和实行正确集中的相关制度,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加强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强化决策执行、评估、监督。二、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国家治理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于人民,国家治理应当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维护人民权益、守护人民幸福。民主是国家治理的核心价值,民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显著优势。(一)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提出著名的“民主之问”:“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因此全部问题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对这一“民主之问”,中国共产党人作出了响彻历史的回答:“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基于崇高的民主信仰、科学的民主观和方法论,中国共产党人始终高举人民民主的伟大旗帜,把人民当家作主奉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把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党的一贯主张。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高举人民民主旗帜,领导人民浴血奋战,在一个有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近代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实现了人民民主,让民主的理念转化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事实,成为扎根中国大地的制度形态和治理机制,覆盖于国家治理的各环节,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中国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中国式现代化规律、人类政治文明规律的认识,原创性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2017年10月,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一重要论述已经表达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质内容,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概念的雏形。2019年11月,习近平在上海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考察时明确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2021年10月,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进一步将“全过程的民主”提炼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并对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刻的论述,强调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价值理念和检验标准,我们既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既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既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执行;既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的运行是不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全新概括,充分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集中体现了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三)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民主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民主化是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力推进了民主现代化进程,同时牵引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走向。推进民主治理、实现国家治理民主化,让亿万人民成为国家治理的主体,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最核心的指标。我们要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靠民主优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变革。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作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和重要条件,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作为未来五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要目标任务,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单列为一个重要部分进行重点论述和部署,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这些顶层设计和规划,正是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高度谋划民主,又立足全过程人民民主来激发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活力,体现了对民主化和现代化关系的真理判断。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也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用来解决国家治理领域存在的人民群众参与程度不够、参与质量不高、参与制度不健全等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我们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持续发展和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把国家治理现代化牢牢地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上。三、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革命的胜利号角吹响之时,中国共产党领导层就开始研究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问题。这是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党执政地位的根本性问题。中国共产党人在把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同我国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实践探索相结合中找到了问题的答案。1940年1月,毛泽东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国体和政体密不可分,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体,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决定的,当然也与这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历史传统密不可分。(一)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基础上,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宪法第三条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要义进一步作出规定和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必然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选择。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对于即将建立的新中国采用什么样的政体进行了热烈讨论。毛泽东指出:“我们政权的制度是采取议会制呢,还是采取民主集中制?……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已经臭了。”“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新中国的诞生,为中国人民把这一构想付诸实践奠定了前提、创造了条件。1949年9月,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凝聚全国人民的意志,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定新中国的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对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政治合理性,习近平作出了深刻阐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一百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实行的民主集中制,与西方“三权鼎立”相比,体现出明显的制度优势。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我们党创造性地把民主集中制运用于国家政权建设,使之成为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既是程序性的,又是实体性的。从程序性上,民主集中制体现为人民通过选举程序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从实体性上,民主集中制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充分反映民情民意,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制定为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并产生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去执行法律和实行法治。同时,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体现为既坚定维护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又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正是通过宪法这一“总章程”,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制度效能并得到根本保障,从而在治国理政过程中源源不断地释放出来。民主集中制防止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避免了“三权鼎立”体制下权力掣肘、内耗严重的弊端,在与西方资本主义政治体制的比较中显示出强大且可持续的制度竞争力。(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制度竞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方面,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赢得战略主动的重要优势。“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提高我国国家制度竞争力和国家治理优越性的关键。为此,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以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都对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各方面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四、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当今世界,政党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力量,政党政治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主要组织形式。绝大多数国家的政权往往掌握在执政党手中并由执政党运作,执政党的政治立场、政治信仰、治国理念、基本纲领、基本政策等深刻影响以致决定着国家治理的道路和方向。由此,政党制度必然成为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新型政党制度世界上存在各种各样的政党制度,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一种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其鲜明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以协商、合作开展政治活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进程中,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在新中国的政治舞台上不断发出夺目的光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多党合作理论、政策和实践创新,加强对多党合作事业的全面领导,推进多党合作制度建设,召开中央统一战线工作会议、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新型政党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贡献,推动多党合作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提出各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广阔的参与空间;发布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意见、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进一步提升了多党合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多党合作要有新气象、思想共识要有新提高、履职尽责要有新作为、参政党要有新面貌,为新时代多党合作事业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新型政党制度的逐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体制也更加成熟和定型。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与法西斯国家“一党独裁”、蒋介石反动派“一党专制”有着本质区别。在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中,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长期执政党,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反对党,也不是旁观者、局外人,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长期参与国家治理的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中实现党际合作与协商民主,最大程度凝聚全社会各阶层的共识和力量,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团结奋斗;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执政党接受各参政党的协商式监督、合作性监督,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避免决策失误、治理失能。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也根本上区别于西方所谓的“多党制”。“多党制”是资产阶级内部因利益冲突分化为不同利益集团而在政治上分崩离析的集中表现,是资产阶级出于自身利益瓜分国家权力、让权力更好为自己服务的政治操弄,“政党”已经沦为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彼此斗争和博弈的政治“傀儡”。所谓的政党“轮流执政”“轮流坐庄”,无非是在政治利益分割中的政治战争,是你方唱罢我登场的一场场赌博游戏。进入21世纪以来,某些西方国家资产阶级政党在竞选中残酷撕裂,在施政时囿于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利益或集团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致使西方政党政治蜕变为“凡是你赞成的,我都反对”的否决政治。而在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下,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政党根本利益一致、政治目标一致,都是为了让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生活,为了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以,各政党之间不存在对立、争斗、撕裂的竞争环境,也就不会出现西方政党制度之下的各政党相互拆台、相互掣肘的弊端。(二)政治协商在我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载体,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建言资政、凝聚共识、建构爱国统一战线的职能。“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新中国70多年的政治实践充分证明,人民政协这一重要制度安排使中国共产党在人口规模最大的东方大国充分实现了政治整合和社会整合,充分彰显其在国家治理中的独特政治优势。民主协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习近平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同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人民政协在协商中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既秉承历史传统,又反映时代特征,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特点和优势。”人民政协制度着眼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重视加强对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职尽责的支持保障,有利于优化政治资源配置,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国家治理的体制机制,以社会的生机活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过70多年的发展,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我们要持续推进新型政党制度更加完善,丰富理论内涵、健全制度体系、激发治理效能,使这一政党制度在科学有效的国家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党的二十大对进一步创新发展新型政党制度、更好发挥人民政协职能作用提出了更高目标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新征程上我们要聚焦这一目标要求,坚持中国特色新型政党制度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当代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障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简称“三统一”)。坚持“三统一”,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是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和理论创新的集中体现,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条基本经验。(一)“三统一”理念的形成“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作为当时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围绕如何治国安邦、治国理政、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进行了深入思考和研究,初步形成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办事三个方面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理念。在邓小平看来,办好中国的事情,首先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他指出“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党要善于领导;要不断地改善领导,才能加强领导”。而党的领导又体现在很多方面,其中“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保证法律生效、有效”都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其次,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再次,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的深刻论述,反映了改革开放新时期对国家治理的新要求,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为党后来明确提出“三统一”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邓小平关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办事的思想理论,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强调指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虽然这些论述是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框架下展开的,尚未真正成型,但从中已经可以清晰地看到“三统一”的理论轮廓。之后,江泽民同志多次论及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及其相互关系。2002年11月,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正式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统一”终于破土而出,得到了精炼而科学的概括,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六大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和中央全会重大决定,都一以贯之地坚持和拓展“三统一”理论。(二)“三统一”的精髓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对“三统一”的精髓要义作出概括,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了“三统一”理念,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我们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习近平科学把握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进步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结合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制度实践,创造性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其内在机理在于: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宪法规定的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发挥党在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各项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充分发挥作用,才能把人民的意志科学有效地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使国家治理始终符合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人民当家作主才不会沦为一句空话。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律供给者。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源源不断地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司法提供“良法”。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切实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监督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从根本制度上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六、坚持中国特色单一制的国家体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简称“央地关系”,是大国治理的核心问题。世界上的央地关系(即国家体制)多种多样,但概括而言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单一制和联邦制。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了“中国特色单一制”的国家体制(亦即国家结构形式)。中国特色单一制,是中华传统政治文明的延续和发展,蕴含着中华民族古老的治理智慧和政治谋略。回顾5000多年文明演进史,早在秦统一六国、结束战国格局,车同轨、书同文、国同制、法统一、立郡县,单一制的国家体制就已经形成。数千年封建王朝更迭,单一制的政治底色并没有变,总体上有效保障了国家统一、民族融合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华民族的历史证明,凡是单一制运行顺畅、中央集中统一的国家政权坚强有力,就会天下大治、国泰民安;凡是单一制国家体制遭到破坏、统一政权被瓦解,就一定是天下大乱、国乱民怨。这些珍贵的国家治理的历史遗产,传承至今依然熠熠发光,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提供了无比丰厚的精神财富和政治资源。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央地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对大国体制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民主和集中、集权和分权、活力和秩序的关系,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权,重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确保中央改革发展稳定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基础上释放地方治理活力,形成了中央有效集权、地方适度分权的新型央地关系。(一)央地共治中国特色单一制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央地共治。我国是一个有着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要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坚持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但同时,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各地区基础条件差异很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民众需求千差万别,必须给各地方实行有差别的治理留有充足的空间,充分发挥地方建设和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央地共治正是基于我国国情实际做出的最佳选择,具有中国特色、合乎客观规律、顺应天地民心。(二)一体多级法治体制中国特色单一制投射在法治上,体现为一体多级的法治体制。“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是故,在立法上,我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制度和重大事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在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统一的基础上,适应大国治理和各地不同情况,《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为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坚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最高定位,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和《立法法》还建立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在司法上,我国坚持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和司法权的全国统一性。习近平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在行使国家统一司法权的制度安排中,普通法院分设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六个巡回法庭,另设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三)中华民族共同体中国特色单一制是正确妥善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保障。我国有56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人口有一亿二千五百多万。如何处理好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这是国家治理无法回避的重大事务。我们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宪法定位,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团结奋斗、共同繁荣。我们既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各级政府和发达省市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各民族团结一致,形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辟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在中国特色单一制的国家体制下更好发展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促进民族团结、推动各民族共同富裕指明了政治方向,夯实了法理基础。(四)特别行政区与“一国两制”“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是中国特色单一制的又一明证。中国特色单一制不仅促成了香港、澳门回归祖国,而且也保障了香港、澳门长期稳定发展。我国政府以宪法规定为依据,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治理模式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这是我国国家体制建设上的伟大创造。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设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全面准确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推动香港由乱到治、由治及兴。实践证明,“‘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是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五)举国体制中国特色单一制的显著优势之一在于其举国体制,以确保天下一盘棋、万众一条心、劲往一处使。对于一个发展中大国来说,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尤其是在新兴科技、制造产业、军事、航天、外交等战略领域实现历史性突破,必须形成举国体制,在团结奋斗中创造奇迹。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发挥举国体制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国家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成功应对了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了无数艰难险阻,完成了一次又一次的“长征”。在奋发有为奔向现代化新征程上,举国体制仍然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挑战、创造一切精彩奇迹、实现一切伟大梦想的制胜法宝。(六)超大规模统一市场中国特色单一制的政治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形成了自由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统一大市场与中国特色单一制相适应,依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势和高质量发展优势,有利于充分发挥二次分配的财税杠杆,积极实施财政转移支付调节手段,逐渐缩小地区差别,为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迈上共同富裕新道路提供了重要保障。七、坚持以数字化赋能国家治理中国式现代化和西方式现代化建立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基础之上,西方式现代化起始于工业革命时期,而中国式现代化则是进入数字社会后在新科技革命推动下发生的。因而,它们不只是两种不同的现代化模式,而且也代表了不同时代的现代化形态。与数字时代相适应,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是科技赋能的现代化。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形态的划分是以生产力为标准,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从科技革命、生产工具变革和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人类社会迄今经历了石器时代、红铜时代、青铜时代、铁器时代、蒸汽时代、电气时代、信息时代,当前正在跨入数字时代;就经济形态而言,人类先后经历了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当前正在进入数字社会。数字社会的生产力代表是数字科技,即包括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而且各种数字科技融合发展、广泛运用,空前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存方式、学习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塑造着一个全新的以数字科技为基础的现代化社会,深刻改变着国家的治理体系、治理模式和治理能力。现代数字科技已经成为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没有数字科技,就没有现代化,更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数字时代的国家治理必然是由数字科技支撑、数字科技赋能的先进治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把“科技支撑”纳入社会治理体系,适应了数字化时代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把“科技支撑”嵌入国家治理体系,促进科技优势与制度优势深度融合,是数字时代治国理政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我们要深刻认识科技在国家治理中的支撑作用,让知识理性更好地推动实践理性,让科技发展更好地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当前,我国在数字科技领域具有世界领先的优势,让科技赋能国家治理,正是要让科技扮演主体角色,发挥支撑作用,实现国家治理的科学化、智能化、高效化,彻底改变某些陈旧过时的治理方式。例如,浙江发起并在全国推开的“最多跑一次”智慧政务改革,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史无前例地提高了政府服务质量和效能。许多基层政府试用的“电子网格化治理”,同样是将互联网、大数据与社会治理相融合的创新典范。这些例证足以表明,科技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注入无限能量。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数字政府”“智慧法院”,提出“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为科技赋能国家治理指明了方向、路径、重点。在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新道路上,我们要推动依法治国和以数治国相结合,充分发挥数字科技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有力推动作用和可持续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创造中国特色新型治理形态。八、坚持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统筹推进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稳致远的基本经验。习近平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阶段。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也已变得空前紧密,我国对世界的依靠、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在不断加深,世界对我国的依靠、对我国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我们观察和规划改革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以此全球视野和全球思维,习近平强调要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发展、安全、尊严等核心利益,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共同建设美好世界。(一)协调推进“两个治理”的战略抉择协调推进“两个治理”是我们基于对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科学判断而做出的战略抉择。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化和逆全球化针锋相对,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各种风险和挑战却层出不穷。“东升西降”是大变局发展的主要方向,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加剧了大变局演进的节奏;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是大变局的基本特征,局部战争此起彼伏,贸易战接连不断;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加是大变局之下难以避免的“乱局”。大国博弈的历史轮廓日渐清晰,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和平崛起势不可挡,但守成大国绝不甘心,竭尽全力打压阻挠。在全球治理体系发生深刻调整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善于协调国内治理和国家治理,努力使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国际关系、应对挑战、化解风险、塑造安全、保障发展。(二)以“全人类共同价值”协调推进“两个治理”协调推进“两个治理”,其价值基础和法理支撑是“全人类共同价值”。2015年,习近平在联合国大会上首次明确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之后,习近平在一系列重要场合倡导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共产党真诚呼吁世界各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把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锤炼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无疑顺应了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趋向,体现了全人类的共同关切和永恒追求。“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提出,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站在了真理和正义的制高点,为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沿着正确方向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了深厚的价值基础、注入了强劲的价值动能。(三)协调推进“两个治理”的实践走向协调推进“两个治理”,需要我们付出更加艰苦的努力。必须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善于在国际规则制定中清晰地表达中国立场,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际执法、国际司法、国际仲裁,参与国际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外交,促进法治文明交流互鉴,深化法治领域的国际合作,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公正化。必须倡导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旗帜鲜明反对一切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毫不动摇反对任何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行径,反对搞针对特定国家的阵营化和排他性小圈子。必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提出了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并愿同国际社会一道努力落实。中国积极倡导世界各国坚持对话协商,推动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建共享,推动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推动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推动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推动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新征程上,中国走向世界的步伐没有停歇,中国为世界提供方案和智慧的努力不会白费,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助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强大动能正在显现出来。九、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以执政党治理现代化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国家治理的鲜明特征和独特优势。中国共产党以“自我革命”打破历史周期律,创造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治理奇迹,并已经绘入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图景中。(一)治国必先治党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属性和执政治国、执政为民的使命,决定了“治国必先治党”,必先建好党、管好党、治好党。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执政党,有9670多万名党员、490多万个党组织,要保证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有序,要保证纵横交错复杂多样的党内关系有条不紊,要保证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要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实现党的纲领和历史使命,都离不开管党治党这一根本之策。只有全面从严治党、依靠制度管党治党,切实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使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才能为国家治理确立正确的方向和道路,才能发挥好党在国家治理体制中的政治优势。只有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牢固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法治意识,弘扬党章精神和宪法精神,才能更好发挥党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的思想灵魂、中流砥柱角色和党员的先锋楷模作用。(二)坚持全面依规治党全面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管党治党的最佳方式。“依规治党”概念的提出,源于我们党从严治党的革命传统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就提出了“党内法规”概念,并制定了一系列党内法规,有力推进了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维护了党的团结统一、凝聚了党的伟大力量,保证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深刻反思“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衰败和党内民主遭受破坏的惨痛教训,语重心长地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正式确认了“党内法规”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治党”概念的提出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形成,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治党理念、治党思维、治党方式上的深刻变革,意味着管党治党从传统的“人治”“管制”模式向“法治”“善治”模式的变革,走出了一条通过依规治党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道路。依规治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核心是党的执政体系和执政能力现代化。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供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不断提高依规管党治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依规治党所依之“规”主要指党内法规。我们要建设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经过长期努力,截至2022年6月,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718部,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公正高效权威的党内法规执行体系也基本形成,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有了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依托。当然,依规治党之“规”不限于党内法规,正如习近平所指出:“我们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规矩总的包括什么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三)统筹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党规和国法深相统一。习近平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有利于促进党的领导优势与法的制度优势相互转化,产生治国理政的合力和效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在实践中要把握好几个重点。一是促进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特别是党章同宪法互相衔接。党章和宪法是我们党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的最高依据和根本准则,保持党章和宪法在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制度上的一致性,是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结晶,党章同样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二者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基础规范上都是相契合、相融贯、相衔接的,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协调推进党章修改和宪法修改,保证了治国理政的制度需求。二是拓展党政“共同立法”。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很多党务和政务是交叉重叠的。因而,治国理政的许多规范性文件采用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形式,形成党内法规与法律法规互联互通的局面。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数量众多的文件,内容涉及机构改革与管理、党政人员管理、反对腐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水利、改革、乡村振兴、对外开放等方面。党的全面领导在新征程上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共同立法”的范围也必将不断扩大。三是大力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制改革,探索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统筹设置党政机构,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科学设定党和国家机构,探索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不仅是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就是这方面的成功实践和生动实例,为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可复制的宝贵经验。中央财经委员会、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等机构设置,也都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一体化。实践已经证明并将持续证明,“党”和“法”在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上并蒂花开、交相辉映,点染出“中国之治”的美好意境。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法律是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内在的必然联系是毋庸置疑的。法治为国家治理提供基本遵循,以最权威最广泛的规范体系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以最稳定最可靠的制度机制保障国家治理的效能。基于这一客观规律,习近平创造性地提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极大丰富和发展了国家治理理论。(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习近平多次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之所以把全面依法治国定性为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乃是因为:第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会落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难以为继。第二,“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全面依法治国将彻底实现从人治到法治、从封建专制到民主政治的革命性转型,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应当完成而没有彻底完成的历史任务,告别传统治理模式,开辟国家治理现代化新道路,实现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第三,全面依法治国将彻底改变根深蒂固的人治恶习和思维定式,推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守护安全,从根本上提高国家治理的质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而强力推进,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治理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治理大事,使国家治理呈现出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数字化的新景象,创造了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新变革新成就。(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依托习近平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之依托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完善的法治体系来实现的,这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以法治体系建设为总目标和总抓手的意义所在。习近平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作为未来五年法治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作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三)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法律和道德是两类重要的社会规范,法治和德治是两种重要的治理方式,如何处理好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千百年来都是经国序民、治国理政的焦点问题。习近平在总结人类历史经验和把握治国理政规律的基础上,精辟阐明了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古往今来,在国家治理中,法治和德治都是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的重要手段,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这也与中华民族礼法并重、德法合治的政治传统一脉相承。基于对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关系的辩证分析和历史考察,习近平强调“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指出“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保障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这一战略思想和科学命题,为我们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实践所检验,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代布局所包含,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新时代成就所证明。在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深刻把握这一战略思想和科学命题的科学内涵与核心要义,善于把法治基因、法治精神、法治原理、法治要素、法治要求等嵌入国家治理之中,推动国家治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增强其合法性、合理性、合规律性,更好发挥法治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轨道”作用,坚持法治优先,推动法治先行,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法治之基、修法治之路、铺法治之轨、畅法治之道,更好发挥法治轨道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结语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探索实践走出了一条中国式国家治理新道路,开创出中国式国家治理新形态。本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尝试从十个方面、以“十个坚持”概括中国式国家治理新道路新形态,展现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上的新贡献。“十个坚持”涉及中国式国家治理的政治方向、根本保证、主体力量、政党关系、央地关系、内外关系、科技赋能、依规治党、依法治国、法治轨道等,是一个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新道路将不断拓展,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新形态将不断完善,中国式国家治理现代化新范式亦将谱写出新篇章。(原载于《治理研究》2023年第1期)图文编辑
202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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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研究》2023年第1期文章目录及摘要

耿可欣“八八战略”20年:浙江现象与经验数字技术驱动科层组织领域化运作的逻辑——基于浙江“基层治理四平台”的案例分析唐京华数字政府与数字治理第四次工业革命与“数字空间”政府米加宁
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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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谭安奎|重新理解贡献:共同富裕的一个伦理前提

摘要: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之后,以市场价值来衡量的生产性贡献被视为资源分配的一个决定性标准,这为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的理想设置了观念障碍。但基于市场价值对生产性贡献的评价从技术上讲是不可靠的,其伦理价值也十分薄弱。无论是对贡献的合理评估,还是平等主义的分配,都需要一个前置性的社会想象作为参照,而经济和市场应当嵌入在这种社会框架之中。在这种超越市场模式的社会想象中,有一些不可还原为个人生产性贡献的共同资产,它们构成了共同富裕的物质与伦理基础,也扩展了我们理解贡献的价值光谱。在历时性社会再生产的过程中,人们能够以诸多非产性的形式作出贡献,并配享社会的承认和尊严。关键词:贡献;生产性贡献;社会想象;共同资产;共同富裕作为一个战略目标的共同富裕,体现的是一种政治、社会理想。这个理想的具体内容固然没有,也不需要有绝对的明晰性,但确定无疑的是,它是普遍满足基本需要、摆脱绝对贫困之后的一个更高阶段。相对于基本需要的满足,共同富裕的理想不仅意味着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还包括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而且这些提升是包容性的,它原则上要覆盖每一个人。但也正因为如此,它才成为一个极具伦理吸引力,同时又可能包含诸多争议的理论主题。需要(need)一般都被认为具有客观性,因为它与主体的意向性无关。相应地,让每一个人满足基本需要、摆脱绝对贫困,就不应当成为道德争议的对象。因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所引起的痛苦应当优先解决,而且应当在不虑及人们之间的关系、不对生活水平进行人际比较,甚至也不必考量相关个人的责任或贡献的情况下予以克服。换言之,“我们对饥饿、贫困、苦难的关切,而不是对平等的关切,让我们赋予它们以优先性”。然而,一旦超出这个层次,转向共同富裕的目标,我们就会进入到聚讼纷纭的平等主义分配正义领域。在这个领域,除了从个人自由和私人财产权出发拒绝以整体之名推行“分配”正义或追求“社会”正义的主张,种种争议或质疑往往可以聚焦到一个关键概念——贡献。在分配正义领域,我们似乎绕不开一个前提性的问题:谁,做出了什么贡献,从而应得何种回报?在这里,“应得”的含义是较为宽泛的,它既可以指一个人基于制度或规则可以期望获得的份额,也可以指一个人基于前制度的伦理特征而配得到的东西。如果每个人的贡献是不一样的,而且这种贡献的差别不仅仅是多和少的问题,甚至可能是有和无的问题,那么,凭什么要推行共同富裕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无疑是共同富裕的政治伦理前提之一。一、生产性贡献的意义与局限其实,即便是在与分配正义相关联的意义上,对贡献的强调或敏感都不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而当人们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强调贡献的时候,贡献的含义似乎又很快集中在特定的焦点上,那就是生产性贡献。这种贡献观念在起点上构成了现代社会推进公平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一个障碍。(一)生产性贡献标准的凸显及其对共同富裕目标的挑战分配正义的概念固然古已有之,但在古典时代,它所关注的焦点不是物质财富,而是政治职位,还有荣誉。在全社会范围内对财富进行再分配,使社会达到某种“正义的”状态,这其实并不是一个很久远的传统。严格说来,对以物质财富为中心的分配正义的系统性理论构造,其实是一个当代问题。在西方,古典政治理论着重关注的是严格的公民身份问题,而要拥有真正的公民身份,往往是以拥有财产为前提的。在西方古典的混合政体传统中,人们因其身份(自由民、贵族、平民等)或德性而配享特定的政治权力,甚至财富的多寡本身也可以构成人们在权力结构中占据相应位置的依据。在这里,财富在社会中的分布状况并未成为伦理上的焦点问题,更不是构想社会目标的核心要素。走出身份等级社会之后,正义的含义则主要指向个人行为方面的规则,尤其是尊重他人自由和财产权,以及不违背契约以保持忠信之德,等等。用斯密的话来说,正义是很消极的一种美德,“一个仅仅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确实只具有一丁点实际优点。然而,他却履行了特别称为正义的全部法规,并做到了地位同他相等的人们可能适当地强迫他去做,或者他们因为他不去做而可能给予惩罚的一切事情。我们经常可以通过静坐不动和无所事事的方法来遵守有关正义的全部法规”。这其实正是梅因所谓的“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运动的一个结果。我们要问的是,这似乎是一种仅仅适用于民事、经济领域的正义观念,它能够涵盖我们对于正义的全部想象吗?难道政治共同体就不能更进一步,迈向某种形式的平等分配吗?在个人主义的平等时代,如果试图超出上述消极的正义观而采取某种形式的平等分配,除了自由和财产权的约束,我们可能要面对的最直接的挑战,就是被要求去澄清人们在财富生产过程中分别作出了何种贡献。也就是说,贡献,尤其是生产性贡献,将成为一个伦理焦点。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的基础从身份转向契约之后,政治共同体的构建及其原则主要也是从契约的角度展开的。诚然,似乎没有什么社会契约论以直白的方式强调订约方要作出生产性贡献。但正如森(Amartya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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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陈希颜、陈立旭|中国式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与中国特色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种模式,当然具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共同内涵。虽然各国现代化具有共同特征,但实现现代化路径则是多样的,西方式现代化模式并非人类现代化的唯一模式。中国自身独特的历史和文化以及后发、并联、人口规模巨大等独特的基本国情,使中国式现代化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注定了中国必须走出一条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道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始终从国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共同特征;中国特色;西方式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这就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基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普遍性、共同性,也有基于自身独特历史、文化和基本国情的特殊性或中国特色。独特的历史命运、文化传统以及“后发”“并联”“人口规模巨大”等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中国必须走出一条适合自身特点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一、现代化的普遍性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中国式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种模式,当然具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和现代化的共同内涵、普遍性特征。因此,探讨中国式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就必须从分析现代化的普遍性特征或共同特征、共同内涵开始。艾恺(Guy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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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唐皇凤等|中国共产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和优化路径

摘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中国共产党践履初心使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证,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中国共产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以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和人民民主理论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科学规律,具有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完备的制度基础,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分别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保障与基本载体,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则分别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凝聚最广泛的政治共识与提供最有效的参与渠道。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新征程中,不断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链条性、全方位性、全覆盖性,将常态化的协商民主与阶段性的选举民主相结合,推进民主意识、民主能力、民主作风与民主制度建设相匹配,实现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相统一,不断增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管用性,是新时代新征程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优化路径。关键词:党的二十大精神;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保障;优化路径作为党的二十大报告的重要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共出现9次。其中,两次出现在“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部分,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党的十九大以来的5年的工作成就,而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则是新时代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被明确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被分别规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关键时期的未来五年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和到二〇三五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战略格局中的地位凸显。在报告的第六部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并提出“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等重要论断,丰富和完善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本文试图系统梳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基础,研究支撑全过程人民民主有效运行的制度框架,并探寻新时代新征程持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优化路径。一、中国共产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基础作为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举的旗帜。作为新时代人民民主的具体实践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继承式发展,也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民主理论的守正创新,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人类政治文明最具显示度和原创性的理论贡献。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展现了中国式民主的鲜明特征,凸显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有机结合的最新成果。因此,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基础,需要系统回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谱系,在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民主理论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科学规律中找依据。(一)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语境中的民主制具有明显的整体性和过程性,正如马克思所深刻指出的:“在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与它本身的意义不同的意义。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只是整体人民的环节。”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也提出要“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人民创立的国家制度,确保人民意志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阶段、各环节、各方面顺利实现,且建立和推行民主制度具有循序渐进性和全过程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政治建设在本质上是推进阶级统治的武器,资产阶级民主具有明显的虚假性和欺骗性,是少数人的民主、资本的民主和富人的民主,因而是导致民主异化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的根源。作为超越资产阶级民主缺陷和弊端的无产阶级民主,必须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和劳动者服务的新型民主,体现人民意志和保障人民权利。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一方面坚持人民是推动历史前进和人类解放的中坚力量,另一方面要求民主应该体现在国家发展的各方面全过程,通过全面推行民主制度激发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塑造和形成有效的集体意志。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劳动者为中心,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主实现形式,有利于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彻底消除权力异化的制度基础。全过程人民民主不同于基于个体权利的西方自由民主范式,不是建立在人民分裂为对抗阶级和阶级统治的基础上,不是少数对多数人的统治,而是人民凝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而实现的以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取向的人民统治。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全方位参与的方式开展社会政治生活,推动党和政府在日常决策和社会治理中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纳入公共决策的议事日程,致力于通过民主方式实现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最终凝聚最广泛的社会共识。因此,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实行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最新实践,将国家制度层面的民主制度和社会生活层面的民主机制融为一体,构建一个真正立体而全面的社会主义民主体制。(二)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民主理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独具中国气质的民主范式,集中展现了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对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不懈追求。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谈到基层农民的民主实践时,就展现出对人民全过程参与民主决策的高度关注。“各民众团体的意见影响县长,县长总是唯命是听。所以,在湖南采用民主的委员制县政治组织,应当是没有问题的了。现在的县政府,形式和实质,都已经是颇民主的了。”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价值遵循,邓小平进一步强调人民民主需要真实有效的参与形式才能实现。江泽民强调民主要向基层社会实现纵深拓展,“要扩大基层民主,确保群众参与基层政权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胡锦涛进一步强调民主决策的全过程性:“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作为一个利益的平衡过程,中国共产党构建的人民民主关注谁作主、为了谁、谁受益,强调通过全方位民主保证人民大众的核心利益,党所创造的人民民主新形态具备全过程的典型特质。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民主理论从倡导民主精神和民主意识,进一步发展为完善民主形式和健全民主程序,不断提高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主政治建设,高度重视讲好中国的民主故事,注重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创造性地提出中国式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警惕基层民主实践中的“半拉子民主”问题,坚决反对出现“选时有民主,选完没民主”“选举时漫天承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等不良现象,强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全过程发挥作用。人民始终是党和国家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四个要看、四个更要看”的过程性标准,即“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执行;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人民的民主权利体现为选举投票权和日常政治生活中持续参与权的有机结合,以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的全过程实现,民主的全过程性是人类政治生活民主性的重要衡量标准。作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最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经验总结。中国共产党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抛弃了将民主作为实现政党利益的工具的狭隘做法,始终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利于将人民民主理论体现到党全面领导国家建设的各项工作中来,不断提高党执政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为破解当今世界面临的民主赤字、治理赤字和发展赤字提供中国方案和贡献中国智慧。(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科学规律民主归根结底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和意见作出公共决定,而人在政治生活中作出公共决定的目的主要关系到用人和决策,“票决”和“协商”就是其中的主要形式。长期以来,以“竞争式选举”为特征的票决民主形式深刻影响了世界民主化的进程。以民主选举为核心形式的纵向民主固然重要,但注重民主政治发展的横向维度,创造可参与、可操作、可交流和可监督的民主形式同等重要。只有强化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导向,才能合理设计政治权力的运行制度和机制,使权力运行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在社会主义语境中,人民民主不是一选了之,而是体现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全过程中。党坚持以公共决策过程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为导向,强调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将民主议事过程合理化合法化,不断开辟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境界。整体而言,社会主义民主更多强调基于过程达成多方共识,强调政治过程的开放性、参与主体的包容性、议事过程的协商性、民主的全方位性,这种最大多数而非精英主导的参与者、包容性而非对立性的政治文化、凝聚共识而非一次性票决的决策过程,具有理念上的科学性、内容上的整体性、主体间的合作性、决策的民主性和结果的可回溯性等独特优势,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般规律。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遵循民主政治建设的一般规律,以构建和优化社会主义民主话语体系为根本旨归,突破西式民主叙事的逻辑框架,展现中国式民主的独特气质和显著优势,切实将中国式民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际效能。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法治建设等方面相协调。民主是公认的价值,但没有统一的模式。人民民主与西方自由民主不同,拒绝将某种制度看作民主唯一的实现途径,而专注于民主价值和民主功能的实现,是一种实质民主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必须与经济社会水平、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相协调,必须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步调相一致,选择合适的路径、合理的速度、有效的方式,推动人民民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事业“赋能”。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一切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地探寻真实有效的民主发展路线,是不断开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新篇章的制胜密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有效处理了民主与民生,个人权利、集体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实现了民主量和质的同步提升。从量的维度看,全过程人民民主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基础,通过协商议事会、民主恳谈会、开放式决策、参与式预算等新型民主技术,实现人民群众更多自由而平等地参与。从质的维度看,我们致力于通过民主调动各方积极性,激发社会创造性活力,使国家大政方针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发展的长远利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科学规律意味着我国民主政治从倡导民主作风和建立民主机构,向完善民主制度和创新民主机制等方面全方位发展,而不是局限于阶段性、局部性和临时性的民主选举,在全面彰显人民民主全过程性和实效性的过程中,确保中国式民主成为吸纳最大多数人有序政治参与的新型民主范式。二、中国共产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制度优势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治国理政的最大优势。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共识,更需要优良制度体系的根本保障。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既是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确政治方向上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立场鲜明、道路坚定、战略长远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凝聚最广泛政治共识、拓宽有序参与渠道的制度保障,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方向、具体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展现中国式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和先进性。(一)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作为最能够有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是具有内在异质性、显著多元性、高度分散化的自由个体如何整合凝聚为“人民全体”。全过程人民民主有效运转起来的关键环节在于“人民通过党的领导凝聚为有机整体”,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成为人民整体意志的代表者,这种代表的有效性具体通过民主集中制、群众路线等复杂的政治过程得以保证和实现。因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有效运作的重要基础,中国共产党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1)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不断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作质量。中国共产党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通过党组织内部的谈心谈话、巡视巡察、综合派驻、述职述廉、民主评议、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积极开展“三会一课”,提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加强对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的途径和方式。(2)党的领导制度规定了党与各种政权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关系,不断推进中央、地方和基层的党政关系、党军关系、党社关系和党群关系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将民主执政智慧融入人民民主实践的全过程,持续夯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具体而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主要是确保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绝不成为任何利益集团、权势团体、特权阶层谋取利益的政治工具;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保证全党思想统一、行动一致,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凝聚力量,增强全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行动力;党的全面领导制度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了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的政治格局,有利于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合力;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各项制度保障人民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增强全社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创造性活力,拓宽全过程人民民主纵深发展的社会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有利于优化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民主执政的本领,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加强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确保党领导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坚强有力,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有力的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各环节都坚持民主原则,其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均集中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安排,既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和可靠制度保障,也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大程度体现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通过代表选举、人大协商、立法协商等方式,在扩大人民有序参与的过程中,确保党和国家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政治过程的各环节都能吸纳民意、汇集民智,集中展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通过法律渠道转化为国家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方针政策,最大限度地尊重人民意志、反映人民诉求、维护人民权益,将人民的需求、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求、社会的需求有效衔接,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民民主实践运作的全过程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为发展更加广泛、充分、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2015年7月,上海市虹桥街道办事处、以及甘肃省临洮县、江西省景德镇市、湖北省襄阳市三地的人大常委会被明确为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试点单位。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继设立了第二批、第三批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数量增至22个,覆盖全国2/3的省份,辐射带动全国设立了427个省级立法联系点、4350个设区的市级立法联系点,真正实现立法由人民参与和法律由人民制定,极大拓展了基层群众参与国家立法的深度和广度,丰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和内涵。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体现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精髓要义,成为新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领域的鲜活实践。作为覆盖面最广泛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致力于将“全体人民”纳入民主实践。只有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使民主成为绝大多数人的民主,充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凸显人民主体地位,在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估过程中,确保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始终维护人民利益、遵循人民意志和接受人民监督,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对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优势。(三)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凝聚政治共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将各民主党派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通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协商形式,避免了党派对立对民主政治建设合力的消解。中国新型政党协商制度有利于各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在沟通中形成共识,通过党的政治感召力寻找“最大公约数”,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基本平台和制度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修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双周协商座谈会工作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双周协商座谈会工作规则》和《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题协商会工作办法》,通过全国政协开展双周协商座谈会和全国政协专题协商会创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具体机制。中国新型政党制度致力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党际合作程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不断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切实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同时,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扩大人民民主所包含的主体范围,吸纳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民族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不断扩大政治参与的广泛性、多元性、包容性、开放性,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获取海内外的民意支持,最大限度保证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环节、各方面都体现人民意愿。统一战线充分调动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的积极因素,有利于中国式民主政治建设的参与主体更多元、内容更丰富、程序更规范、制度更健全、议题更广泛,提升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实效性,扩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四)基层民主制度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参与渠道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建立常态化的政治参与渠道,使人民群众深度参与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将尖锐的社会矛盾转变为人民内部的利益协调问题,显著降低现代化过程中的政治冲突和治理风险,提高我国现代国家制度建设的理性化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基层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一环,既是落实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最重要的政治空间,也是真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基所在。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其中,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具备制度程序完整性的直接体现,从制度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是最广泛、最生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主要包括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制度、城市社区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和公有制企业中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主要特征就是群众自治和直接民主,群众自己的事由群众自己决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拓宽人民有序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逐步健全,推动村委会、居委会以及各类基层自治组织创造出充满烟火气的民主形式,实现了更广泛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切实提高了基层民主自治的制度效能,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最重要的实现渠道,是切实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最后一公里”,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有效的平台支持和制度基础。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在制度设计上满足人民生存、生活、发展等全方位的需要,要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为基础,直面人民对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生态环境和精神文明等方面的需求和盼望,不断健全和完善民生保障体系,加强民生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人民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实现全面而充分的发展。在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础上,党建引领的社会治理制度通过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治理资源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沉,调动群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努力形成人民内部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遵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导向,推动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政治民主与社会民主、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共同发展,形成了独具中国气质和中国气派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型政党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持续优化以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各类智库、“两新组织”为参与主体的民主政治运作体制,持续创新优化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更加坚实有力。三、新时代新征程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优化路径民主的价值和理念必须转化为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和具体现实的民主实践,方才能够实现民主的功效。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彰显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和独特优势。目前,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参差不齐,部分民主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机制梗阻现象,导致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动力、效力、活力不足。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事实判断,标志着我国已经逐渐形成区别于传统社会主义民主和超越西式民主的独特民主范式。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也是一种价值规范,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希冀达到的理想目标。因此,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永无止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事业永远在路上。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优化路径主要包括:(一)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方式,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链条性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要在制度层面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且要在实践层面丰富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建立健全贯穿选举、审议、决策、管理到监督等流程的全链条民主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实现我国民主政治的具体方式表述为“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同时,“拓展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具体而言,建立全链条民主机制的主要举措包括:(1)开展广泛而真实的民主选举。选举是民主的基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同样必须高度重视民主选举这个关键环节。“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由民主政府所管治下的人民通过竞争性选举来选拔领袖。”民主选举作为权利让渡和权力授予的基本形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最直接、最基本、最权威的政治表达。我们要不断提升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选举、企事业单位职代会选举等的广泛性和公平性,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选举流程,确保人民群众在参与民主选举的过程中增强获得感,在日常的民主实践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政治制度的认同度。(2)推进民主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社会大转型大变革时期,单一的票决制已经无法很好地协调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我们要扩大协商主体的多元性和包容性,增强协商形式的开放性和规范性,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通过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评估、咨询、网络、民意调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高民主协商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夯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运作过程中的社会共识基础。(3)不断增强民主决策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实现人民意志和满足人民需求的程度是衡量全过程人民民主效能的基本依据。我们要在党政机关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大力推行重大决策目录化管理制度,通过事项征集、审核报批、集体审议等程序,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民主决策过程,强化公共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决策过程成为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空间。(4)坚持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持续完善民主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党要带领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民主管理工作,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增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层实践性,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实际参与民主管理的过程中体验民主,让民主的体验感成为增强制度自信的强大动力。(5)持续提升民主监督的常态化和精准化水平。民主是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资源,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提升监督实效的重大实践和制度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政治建设不仅要加强权力的公开与透明,还要“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党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大力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推进民主监督的常态化和精准化,在实现权力运转全景式开放的过程中增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实效。(二)强化党员、干部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民主能力,增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方位性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要健全各种正式制度,全方位整合其实践要素,而且要强化支撑民主制度有效运转的各种非正式制度,包括强化党员、干部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和民主能力等,夯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文化基础和社会心理基础。事实上,在民主建设过程中,民主政治的产生、维持和有效运作都离不开普遍支持民主理想和实践的政治文化。党要将倡导民主意识、改进民主作风、提升民主能力与实施民主制度相匹配,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成效。具体包括:(1)强化民主意识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思想保障。民主意识是人们对民主本质、民主作用的观点和看法,对民主现象的评价和理解,以及对运用自身民主权利的认识和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民在民主政治生活中的行为选择。从一定意义上讲,强化全社会的民主意识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只有首先从思想层面高度认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国式民主政治制度体系才能真正有效地运转起来。因此,党要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相关理论、鲜活实践、成功经验进行大力地宣传报道,增强广大基层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在全社会中形成民主文化氛围,使全过程人民民主逐渐成为全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和权利诉求。党要逐步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稳步提高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人民在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逐步增强党员、干部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进而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2)发扬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发挥“关键少数”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率先垂范作用。如果说民主意识主要针对普通群众或者一般党员,民主作风则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具体体现为领导干部遇到重大问题,能够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能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集体做出决定;领导干部平等待人,不独断专行,谦虚谨慎,内部关系融洽;关心支持下级工作,注意发挥下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勇于承担责任等。民主作风是我们党实现正确领导和推进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党的优良传统。我们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内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健全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优化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的方法,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强化党内监督效能。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都要本着民主的原则处理人际关系,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坚定维护和理性执行人民当家做主的各项制度安排,不断提高党民主执政的水平。(3)遵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科学规律,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民主能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培育全社会的民主能力,与时俱进地创新民主实践的方式方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进行调查研究,通过政策性、视察性、应急性调研等多种方式,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防止重大公共决策脱离人民需求和社会发展实际。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人民群众能够更加方便直接地获得发表意见、反映情况的机会。各地区各部门要打造信息化党务政务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学习强国APP等新媒体技术,加强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使公众可以了解党政机关的工作流程,提升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民主能力。这要求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具体方式均符合民主原则,以民主方式推进民主过程的科学化,逐步提升人民当家作主的综合素质。总之,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从强化民主意识到完善民主制度、从倡导民主作风到提升民主能力全面发展,切实增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方位性。(三)拓宽民主的实践领域,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覆盖性党的全面领导是全过程人民民主能够覆盖国家治理全部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部事务的根本保证。党全面领导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致力于将“全体人民”纳入民主实践,有利于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在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估过程中,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大政方针始终紧紧围绕维护人民利益、遵循人民意志和接受人民监督,保障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人民不仅管理国家事务,还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这是其区别于资本主义自由民主最重要的特征。西方民主过于倚重竞争性投票原则,党派竞争过度造成社会撕裂,使民主最终成为各方政治势力维护特殊集团利益的工具。党全面领导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就是要规避竞争性民主的潜在风险,推动政党、政府和人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各领域达成合作,使民主观念和民主程序扎根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厚植人民民主的社会基础,推动人民民主的可持续发展。当前,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因此,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要实现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的协同并进,不断拓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领域,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覆盖性。在政治民主方面,党要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并将有效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加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优化政策制定过程,切实提高公共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通过三级联动的工作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的代议制度和立法制度与时俱进,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经济民主方面,就是要根据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要求,科学分析财产关系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改造非生产性的、与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的财产关系。为实现经济民主,我们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同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扩大企业内部管理的民主,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不断提升共享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水平,夯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物质基础。在社会民主方面,党要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向基层延伸,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民议会、社区理事会等民主议事决策平台,将民主实践有机融入基层治理工作之中,有机融入基层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之中,使民主蔚然成风,让社会充满活力。只有让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一种价值倡导和制度规范,而且成为全体中国人民日用而不知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覆盖性才能真正得以保证。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成为最稳定、最管用、最真实的民主,就要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我们必须多管齐下,精准施策。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新征程中,党要推动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共同发展,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流程,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式,使人民全过程参与选举、审议、决策、管理、监督等民主环节;要在全社会形成民主意识、改进民主作风、提升民主能力,不断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际成效;要推动人民民主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领域纵深发展,不断拓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领域。四、基本结论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对目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事实判断,也是对未来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价值规范。从事实层面看,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重大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人民全过程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改善民生,是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径,有利于保证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最新实践,具有全覆盖性、全链条性和全方位性,并通过制度保障加以落实,涉及经济发展、政治建设、文化心理、社会治理等诸多领域的协同推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新型民主制度的伟大实践,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价值层面看,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扩大民主领域、丰富民主形式、完善民主制度、提升民主质量,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强大效能,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永远在路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本文作者:唐皇凤、黄小珊)(原载于《治理研究》2022年第6期)图文编辑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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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刘红凛|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政治逻辑与基本理路

【编者按】为深入学习贯彻、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本刊特开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栏,邀请社科学者,结合自身理论和学术优势,聚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新观点、新论断、新思想,聚焦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系统化、学理化阐释。本期特邀刘红凛、唐皇凤、陈立旭等理论界著名专家,就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国式现代化等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命题进行深度解读,以飨读者。摘要:从严管党治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中国共产党百年发展的自强之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不仅是为了解决党的建设面临的一般性与具体问题,而且是从事关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有效破解百年大党长期执政的独有难题,以跳出历史周期率。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必须在党的组织体系之内、组织结构之中、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来建构,必须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为基础与保障;必须坚持科学理念与系统思维,紧紧围绕权力-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这一主线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各要素系统集成起来,使之成为一个结构化而非扁平化的有机系统。从根本上看,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由动力机制、责任清单、管理机制、监督机制、问责机制、奖惩机制等系统构成的一套体制机制,进一步实现党内责任制、监督制、问责制的有机统一与配套运行乃关键所在。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政治逻辑;历史逻辑;发展要求;科学理念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同时,立足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新使命、新纲领、新要求,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新部署、新要求,明确提出七项重点任务。概括说来,党的二十大关于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战略部署,可以用“两个牢记”与“两个不变”、健全与完善“两大体系”、强化“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抓好组织建设“两大关键”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层面”来概括。其中,“两个牢记”即全党必须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两个不变”即全面从严治党的基调不变、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变,要求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两大体系”即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强化“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要求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组织建设“两大关键”即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层面”即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从上述七个方面来看,如果说“两个牢记”“两个不变”彰显“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决心与信心,“两个确立”“两个维护”彰显坚持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要求,组织建设“两大关键”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层面”彰显全面从严治党四大重点任务;那么,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则具有统揽中共二十大党建要求之关键地位。本文以从严管党治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与自强之道为逻辑起点,在深刻揭示从严管党治党的政治逻辑、历史逻辑、实践逻辑的基础上,深刻揭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意蕴与推进路径,逻辑性地推导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应该树立的科学理念与基本理路,这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一、从严管党治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与自强之道无论从世界政党发展还是政党类型看,无产阶级政党都是现代大众型政党的“代名词”,组织体系严密、党员数量众多、组织规模庞大等可谓现代大众型政党的基本组织特点;而以先进理论作指导思想、纲纪严明、目标明确、富有先进性与革命精神、从严管党治党等,可谓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显著特征。在近代中国“救亡图存”的道路探索与政治觉醒中,在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现代国家意识、现代政党意识的觉醒中,历史性地实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的紧密结合,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中国共产党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按照列宁“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大众型政党,从建党之初就注重严明纪律,紧紧围绕党的初心使命、中心任务、党建目标而从严管党治党。(一)健全组织体系、严明纪律是从严管党治党的基石和逻辑起点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与生俱来”。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就明确提出党员要“坚决同黄色知识分子阶层及其他类似党派断绝一切联系”“必须断绝同反对我党纲领之任何党派的关系”等政治纪律要求。尽管当时尚未使用“政治纪律”一词,但相关内容与实质性要求跃然纸上。1922年中共二大在明确新民主主义革命基本纲领基础上,历史性地制定出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既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完成,因为“组织首先就是制定章程”;更为依章治党、从严管党治党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国共产党第一部章程不仅明确规定了入党条件,自下而上设定了四级组织体系,即地方支部、地方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而且,明确规定了党的八条纪律(第17-24条),强调党员必须服从“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少数绝对服从多数”等,为形成以“四个服从”为核心的党的纪律奠定了基础。同时,与建党初期的组织特点、形势任务相适应,中国共产党第一部章程明确规定了当时开除党员党籍的六种情形,即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泄漏本党秘密。而且明确规定,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今天看来,基于建党初期的形势、组织定位与政治要求,当初对开除党籍的规定比今天要严格得多、不可同日而语。进一步而言,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不仅明确指出了党的建设的基本目标,强调中国共产党“应当是无产阶级中最有革命精神的大群众组织起来为无产阶级之利益而奋斗的政党,为无产阶级做革命运动的急先锋”,要“‘到群众中去’,要组成一个大的‘群众党’”,明确把中国共产党与学术团体、空想革命团体等区分开来。同时,也明确指出了党的建设的基本路径与基本定律,那就是“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与“党的内部必须有适应于革命的组织与谏训〔训练〕”。上述可见,在中国共产党创建时期,就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性质特点、党的初心使命,高度重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章程、组织体系、组织训练等,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首要问题与核心问题。尽管从概念的提出与使用看,直到党的十八大以后才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概念,但从“理论与实践”“名与实”“源与流”的关系看,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与先进性要求是从严管党治党的理论渊源,健全组织体系、严明纪律是从严管党治党的基石与逻辑起点,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并始终坚持,从严管党治党是中国共产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当今世界第一大执政党并不断取得事业胜利的一大“法宝”。(二)从严管党治党的时代主题与历史进程纵观党的建设的百年历程,在不同历史时期,国内外形势与中心任务不同,党的建设时代主题也明显有所不同;百年来党的建设与从严管党治党的基本历程,是一个赓续发展、不断拾级而上、不断丰富与发展的过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围绕在一个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如何建设马克思主义政党这一核心命题,明确把党的建设作为“伟大工程”来对待,发展形成了完备的党建目标,即“建设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的布尔什维克化的中国共产党”。而且,紧紧围绕党的建设目标来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密切联系党的政治路线来加强党的建设与党的领导,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明确提出党内法规概念,注重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从局部执政时期就开始严惩腐败,并创造了“整党整风”这个一度行之有效的从严治党模式,历史地形成了毛泽东建党路线,也历史地形成了党的建设基本原则与基本内容布局。例如,1927年9月底的“三湾改编”以及此后形成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32年2月至1934年10月中央苏区的反贪污斗争、1938年六届六中全会毛泽东提出“才德兼备、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与“党内法规”概念、1943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1941年5月开始为期四年的延安“整风运动”,以及毛泽东的经典名著《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反对本本主义》《〈共产党人〉发刊词》《论新阶段》《改造我们的学习》和1945年党的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都是有力佐证。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执政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怎样建设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以及马克思所言的“如何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问题,历史性地成为党的建设的核心命题。实际上,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提出“两个务必”,就是为全面执政以后党的建设预警。新中国成立初期连续进行的“整党”“整风”,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三反运动”,在人民政府中成立党组、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自上而下建立中央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党的八大强调贯彻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八届二中全会提出警惕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等等,都旨在从严治党、加强执政党建设。然而,由于受主观与客观、内因与外因等各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与判断明显有所局限,甚至出现严重失误。改革开放以来,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大之前,我们党不断强调从严治党。早在1980年,邓小平就明确指出,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思考和解决“执政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党,执政党的党员应该怎样才合格,党怎样才叫善于领导”问题。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我们党处于执政地位、正在领导改革开放,必须要经得起执政与改革开放的考验,要求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既要把少数腐败分子开除出党,还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提高其素质。在改革开放头十年,我们党主要是通过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拨乱反正”,通过制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与修订《中国共产党章程》来建章立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通过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改革来改善党的领导,通过整党来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通过党的自身建设改革来探索制度治党新模式。1991年前后的苏东剧变与世界大党老党执政失败的深刻教训说明:“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不能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就必然垮台。”马克思主义政党要长期执政,必须解决好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课题”。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起,中央着力强调“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党的十五大开始着力强调“关键在于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进一步把党建设好”,着力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并着力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党的十六大开始突出强调“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毫不放松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一定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要求进一步解决“两大历史性课题”,并着力强调以“四个大兴”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党的十七大开始着力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着力加快推进党内法规建设,着力强调党的建设科学化、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建设的经验教训充分证明:腐败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问题,“如果不注意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注意克服脱离群众的现象,听任腐败现象蔓延,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也会蜕变,丧失人心”。越是改革开放、越要从严治党,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建设的基本经验与基本结论。二、全面从严治党的当代意蕴与实践进路2012年以党的十八大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已经走过91年的光辉历程、创造了连续执政63年的光辉业绩;同时,历史周期率问题与世界大党独有难题等也突出地摆在全党面前。新时代,在信息公开与政治透明条件下,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与“四大危险”更加凸显,党的建设的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繁重,既要解决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长期积累及新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如党的领导弱化、虚化、淡化问题,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问题、“四风”与腐败蔓延问题;也需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加强系统思考与顶层设计,有效破解历史周期率与世界大党独有难题。(一)世界大党独有难题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当代意蕴在新时代,如何有效破解马克思所言的“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异化为社会主人”这一历史难题,如何有效破解毛泽东黄炎培“窑洞对”中所言的历史周期率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苏东剧变提出的“两大历史课题”,如何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等等,上述执政党建设面临的“老难题”“新难题”都突出地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故,新时代的全面从严治党,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执政党建设面临的一般性问题与具体问题,而且是从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有效破解百年大党长期执政的独有难题,以跳出历史周期率。对于这一点,在党的十九大之后王岐山曾经明确指出:“我们党长期执政,面对的严峻挑战是权力容易被侵蚀、党的干部脱离群众。全面从严治党,最终目的是要解决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问题,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进一步而言,新时代党的建设面临着“老难题”与“新难题”的叠加与交织,诸如如何克服权力异化与权力腐败、思想僵化与体制机制僵化、经济发展问题与贫富差距过大、政党组织涣散与内部团结问题、民心涣散与执政基础问题等等,都是大党长期执政面临的独有难题。王岐山曾经明确指出:“政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一是结成利益集团,妄图窃取党和国家权力;二是山头主义宗派主义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故新时代要解决长期执政面临的独有难题,并非常规的党建举措或一般性的党内改革所能解决,必须正本清源、通过自我革命方能解决。对于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意义,2013年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就深刻指出:全党要牢记毛泽东同志提出的“我们决不当李自成”的深刻警示,牢记“两个务必”,牢记“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古训,着力解决好“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性课题,增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自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2022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我们党坚持以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保证,探索出“依靠党的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路径”,“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这一重大政治判断说明:只有从自我革命、“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的高度来认识新时代的全面从严治党,才能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意义与自我革命的核心要义。全面从严治党的当代意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而是从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有效破解历史周期率、避免苏共亡党亡政覆辙高度来全面从严治党,革故鼎新,重构政治生态,巩固与保持党的领导地位与执政地位。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又进一步指出:“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要求全党必须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故,只有从党的自我革命、“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的高度来看新时代党的全面从严治党,才能透过“迷雾”看真相、破解一些人心中的“权力迷魅”。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是严整“四风”、高压反腐,还是全面从严治党,都是从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破解历史周期率的高度来立意的,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奢靡之始,危亡之渐,党风问题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并告诫全党“古今中外,因为统治集团作风败坏导致人亡政息的例子多得很!我们一定要引为借鉴,以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厉的举措治理作风问题”。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腐败问题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告诫全党:“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告诫全党:“党只有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才能做到坚如磐石。”归根结底,要正风反腐、赢得民心,必须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进路与基本举措纵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管党治党的基调与关键词,从严整“四风”到“从严治党”,再到“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再到党的十九大强调“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党的二十大强调“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可以说,十年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基调始终未变,而且语气与行动越来越坚决,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概括说来,新时代十年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进路与基本举措,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党的十八大到2015年10月,以“八项规定”为切入点自上而下严整“四风”,以从严治吏为关键从严治党,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为抓手持续严整“四风”、从严治吏。在这近三年时间内,主要是以严整“四风”、严惩腐败、“从严治吏”为关键推进从严治党;同时,制定出台了相关党内法规作相应保障,如2012年12月颁布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3年11月修订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2月颁布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4年1月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5年8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二阶段,从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到十九大,推进从严治吏、从严治党到全面从严治党。在2016年1月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明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强调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发出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大政治信号,并通过颁布两部主干型党内法规来构筑全面从严治党新起点。在这两年时间里,党中央着力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有机统一,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相关讲话所言,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在这两年时间里,2015年10月修订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7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7年3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等,上述党内法规旨在有效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的有机统一,并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第三阶段:从党的十九大到二十大,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体而言,在这五年中相关举措主要包括:一是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做好“两个确立”与“两个维护”,建立完善相关党内法规制度。如2018年10月颁布了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化了党的纪律的政治性,2019年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相继制定或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宣传工作条例、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一系列事关党的领导的工作条例。二是着力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与理论武装,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与“四史”学习教育。三是提出并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与政治功能。四是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提出并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五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一步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取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六是坚持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不断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严格制度执行,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总之,新时代十年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着力从严从细抓作风建设,着力进行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着力贯彻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制,着力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着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有效实现了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到“严紧硬”的根本转变。在全面从严治党基础上,坚持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着力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着力做好“两个确立”与“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着力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党的领导能力与执政水平,以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总之,经过十年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显著增强,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不断形成和发展,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三、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基本理路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历史使命越光荣,奋斗目标越宏伟,执政环境越复杂,我们就越要增强忧患意识,越要从严治党,做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使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刚刚胜利闭幕的中共二十大,明确把“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同时明确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要求“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这其中的关键与长远之策,就是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时代十年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然而,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大危险”将长期存在,解决世界大党独有难题需要保持头脑清醒和行动坚定,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时代新征程新使命新担当,要有效克服与防范“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滋生蔓延,有效解决一些党员干部担当精神缺乏、实干精神不足、本领恐慌、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花样翻新”等问题,以及进一步做好“两个确立”与“两个维护”、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等等,都要求我们党必须持之以恒全面从严治党,也要求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从“高压态势”向常态化长效化转变。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与实践看,“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时至今日,全面从严治党的各种要素如态度与决心、精神与政策要求、法规与制度、方式与方法、监督问责与惩戒等,均已齐备;从指导思想、价值目标、法规制度、方式方法到体制机制,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必须进一步深化对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规律性认识;必须进一步深入思考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必须进一步深入思考并正确处理全面从严治党、思想建党、依规治党、制度治党之间的关系;必须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对于这一点,王岐山曾经明确指出:“党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我们“要从历史和全局的高度深刻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间的关系,明确内涵、厘清责任”。故,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首先必须树立起“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党的建设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全面性等系统观念,把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放置于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与党的建设系统工作之中进行思考;必须坚持科学理念与系统思维,坚持民主、法治、科学、有效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等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权力-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这一主轴(或曰主线)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各要素系统集成起来,使之成为一个“结构化”而非“扁平化”的有机系统,以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实效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一切努力都“集中到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上来,集中到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来”。若要寻找样板,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可资借鉴。2012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内容主要是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等规定,要求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切实改进会风、文风与“报道风、发稿风”,严格控制出访规格与标准、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从文本上看并不复杂,只有简单的8条,然而,十年来“八项规定”的贯彻执行成效卓著,已经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概括说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体制机制与成功经验,对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至少有八个方面的借鉴之处:即在态度与决心方面,坚持严字当头、真抓实干、令行禁止。在方式方法方面,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细致入微。在路径与线路方面,坚持自上而下、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在焦点与重点方面,抓住关键、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从严治吏、从严治权。在策略与步骤方面,由表及里、正风反腐、标本兼治。在规则与底线方面,严明纪律,严明规矩,划清纪律底线、法律底线、政策底线、道德底线。在治本方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破除滋生权力异化的土壤,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在法规制度保障方面,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建制立规、规范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本文最后,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推进与完善的工程,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党的二十大提出与强调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必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在整个管党治党体系之内来建构。具体而言,新时代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必须在党的组织体系之内、组织结构之中、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来建构。在此意义上看,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权力监督与制约体制机制等,尽管聚焦的问题有所不同,但上述各种体系、机制之间具有深度交融性与相辅相成性。从根本上看,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为基础、作为保障的一种体制与机制,主要由动力机制、责任清单、管理机制、监督机制、问责机制、奖惩机制等系统构成;在建立科学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党内责任制、监督制、问责制的有机统一与配套运行,无疑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内核”与关键所在。(原载于《治理研究》2022年第6期)图文编辑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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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研究》2021-2022年总目录

2022年总目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政治逻辑与基本理路刘红凛(6):4-12中国共产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和优化路径唐皇凤;黄小珊(6):13-22中国式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与中国特色陈希颜;陈立旭(6):23-30本刊特稿“一张一弛之谓道”:复杂局面中的国家治理节奏任剑涛(1):4-15统筹的逻辑:中国兼顾发展和安全的实践分析何艳玲;汪广龙(2):4-14充分认识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李实(3):4-12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目标定位与路径选择——基于浙江省11市《实施方案》的文本研究郁建兴;黄飚;江亚洲(4):4-17促进低收入群体迈向共同富裕论纲林闽钢(5):4-11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专题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实现“双碳”目标的风险挑战与路径选择朱信凯;龚斌磊(3):13-23面向碳中和的能源供需双侧协同发展研究林伯强;占妍泓;孙传旺(3):24-34全球碳中和趋势下的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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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研究》2022年第6期文章目录及摘要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治理数字政府与数字治理治理理论执政党治理社会治理经济与治理法与治理本期文章摘要图文编辑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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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八八战略’实施20周年”主题征稿

2023年是“八八战略”实施20周年。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作出了“发挥八个方面的优势”“推进八个方面的举措”的决策部署,简称“八八战略”。20年来,浙江省在“八八战略”的指引下,经济社会各领域改革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成为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模范生。“八八战略”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生动实践的新境界,成为引领浙江发展的总纲领,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浙江萌发,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支撑。为进一步梳理与总结“八八战略”实施以来浙江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实践,深入研究浙江在推进治理现代化方面的成就、经验与意义,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治理研究》特组织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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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炯等|社会参与模式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基于个人—家庭平衡的视角

摘要:社会参与是促进老年心理健康、实现积极老龄化的重要行动方案。基于个人—家庭平衡的视角,利用2015年和2018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通过潜在类别模型将老年人社会参与模式分为个人中心型、家庭中心型、平衡型和低参与型四类。分析社会参与模式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研究发现:(1)相比低参与型和家庭中心型,个人中心型能够显著降低老年人的抑郁程度,但是这个改善效应尚不足以影响老年人抑郁与否的结果;(2)个人中心型对农村老人的抑郁程度改善效应更加显著,家庭中心型的城镇老人比低参与型更容易陷入抑郁;(3)相比低参与型的老年人,个人中心型显著降低了中龄老人的抑郁程度,家庭中心型和平衡型的低龄老人表现出了更高的抑郁概率。研究社会参与模式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探索更具健康改善效应的模式,有助于为促进老年社会参与的政策实践提供参考,从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关键词:社会参与模式;老年人;心理健康;个人—家庭平衡一、问题提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老年心理健康问题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愈加深刻的影响,受到学界和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寿命延长带来了老年人普遍的心理健康受损,2022年发布的《“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中明确将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作为老龄事业的形势挑战,并从多个方面强调了老年心理健康的重要性。社会参与被视为促进老年心理健康、提高其生活质量的重要方式。从空间性来看,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是老年人进行社会参与的两大领域。退出劳动力市场以后,老年人从规范性较强的职业角色中退出,转而进入到一些规范性较弱的角色,如志愿者。在家庭中,老年人可能需要同时扮演子女角色和祖辈角色,即照顾高龄父母和低龄孙子女。老年人的生活重心从工作与家庭为主转变到个人与家庭为主。在时间分配上,老年人会面临个人生活与家庭照顾之间的选择,甚至可能因为照顾家庭的责任而牺牲更加自主的生活方式。因此,老年人在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中不同程度的参与会形成差异化的社会参与模式。不同模式下老年人的身心经历存在很大差别,心理健康状况变化因而不同,这意味着这种差异将影响社会参与作为老年心理健康促进手段的效率。相比备受关注的在职职工的工作—家庭平衡,老年人在个人—家庭生活之间的冲突与平衡尚未得到重视。老年人参与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各项活动,会形成哪些社会参与模式?不同模式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利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基于个人—家庭平衡的视角划分老年人社会参与模式,分析不同模式对老年心理健康的影响,并考察这种影响的城乡和年龄异质性,以期寻找更为有效的改善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的社会参与模式,为实现积极老龄化、推进健康中国战略提供参考。相比于以往研究,本文的贡献之处在于:第一,拓展了老年人社会参与对心理健康影响的研究,展示了其社会参与更具政策参考价值的衡量方式。尽管已有大量关于老年人社会参与对其心理健康影响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大多将社会参与视为一个整体,讨论是否参与、参与活动数量对心理健康的影响。而社会参与活动具有多样性和同时性,不同类型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复杂的,这种关系所形成的模式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是老龄健康研究中被忽视的重要内容。第二,突破了仅以内容或频率为依据的社会参与模式分类方法。以往研究主要按照活动内容分为工作型、休闲娱乐型、家务型等,或者按照参与频率分为高、中、低参与模式,并且模式划分及命名具有较强的数据导向性、缺乏一定的理论基础。本文在个人—家庭平衡的理论支撑下,综合考虑老年人的活动内容和参与频率来划分社会参与模式。第三,已有研究欠缺对社会参与和心理健康之间反向因果问题的考量,我们采用滞后回归模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内生性问题。二、文献回顾与理论基础(一)文献回顾1.老年社会参与对心理健康的影响老年人社会参与可以从参与社会活动、建立社交网络、产出社会价值、进行资源交换等多个角度被定义,这些概念强调了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功能性价值。学界对老年人社会参与对心理健康的影响始终保持高度关注。国外学者已经对此开展了广泛研究,Crozen等发现不同类型的社会参与活动对于老年人抑郁症状的影响并不一致,如相比于宗教活动明显的抑郁改善效应,政治参与反而带来了抑郁症状的增加。同时,社会参与也在经验层面上显示出和老年孤独的高度相关性,Dahlberg和McKee就指出亲友见面频率低、社会活动少、社区融入感低等社会参与缺乏的表现都是老年人社会孤独感的重要预测因素。Ponce等发现了社会参与度高往往与老年生活幸福相关,还指出老年社会参与随年龄成倒U型变化的情况。国内学者也进行了许多相关研究,张冲和张丹验证了社会参与对抑郁情绪的减缓效应。陆杰华和汪斌注意到城乡间可能存在的差异,聚焦农村老年人群体,发现参与体育锻炼和有其他社会参与的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明显更好。陈红艳以心理幸福感为心理健康表征的研究也得出相似结论,并发现生命意义在这一影响过程中的中介作用。值得指出的是,老年人的社会参与状况和心理健康被证明会同时受到其生理健康的影响,如Andrade等发现听力损失会导致抑郁,减少老年人的社交活动,Xie等进一步发现视力损失和视力与听力双重损失会显著增加抑郁症状的发生。这意味着我们的分析过程有必要控制老年人生理健康情况。这些研究大多将老年社会参与视为一个整体考虑,但复杂而不统一的社会参与概念下产生的种种研究结论间对话难度却很大,原因在于不同类型的社会参与可能通过不同机制对老年人产生影响。因此,如果要获得更具普遍性的研究结论,应当将复杂的社会参与概念划分为更加清晰的模式,进而分析不同社会参与模式的影响。2.老年社会参与模式及其对心理健康的影响比之老年社会参与汗牛充栋的文献,目前关于老年社会参与模式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关于模式分类,已有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思路出发:一是依据社会参与的内容进行分类,如工作型、休闲娱乐型、社会型、家务型四类;二是按照社会参与的频率分类,如分为高低两种参与类型;三是尝试将内容和频率共同纳入考虑,如分为低参与型、中参与型、高参与型、工作型和体力活动型。对于社会参与模式对老年心理健康影响的研究是明显不足的,仅有少数文献对此展开了讨论。李月等分析了简单交往型、智力参与型、健身锻炼型、团体组织型、助人奉献型五种类型的社会参与对我国老年人抑郁的影响,发现前四者能够显著降低老年人抑郁发生风险。赵涵等同样考虑了不同社会参与模式对老年抑郁的影响,发现社会活动对老年抑郁的保护作用,而作为经济参与的农业劳动则很可能成为抑郁的风险因素。朱荟将社会参与区分为群体交往和自我消遣两类,发现两类参与都可以降低老人孤独感。然而,这些研究对社会参与模式的分类仅考虑了社会参与活动的内容或频率,分类和命名大多缺乏理论基础,并且缺乏对社会参与和心理健康之间反向因果内生性的讨论和处理。(二)理论基础个体进入老年期以后,是否还要保持积极的社会参与?学界对此展开了激烈的理论探讨。尽管脱离理论(Disengagement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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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晔|论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

【编者按】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大会报告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中国式现代化探索征途中,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是其中重要的方面,如何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规律和科学内涵?如何以“中国式现代化”指引新时代社会治理,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这是值得思考的重大问题。本公众号特推出本组文章,供读者参考。本文刊载于《治理研究》2022年第3期摘要:“中国式现代化”道出了中国走上现代化道路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为我们深入开展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提供了崭新的理论范式。从这一理论范式的思维视窗、理解系统和科学方法出发,不难看出,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具有独特的宏观样态,包括“管控-管理-治理”的社会治理转型,“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三治融合”的社会治理机制,“一轴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体系,“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社会治理形态。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上,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将呈现出以建设“美好社会”为总目标、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为总抓手、以“法治”为轨道、以“数字科技”为动能、普惠中国且辐射全球的宏伟蓝图。关键词: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社会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新的理论贡献。那么,如何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内涵及其重大意义?作为国家治理重要方面的社会治理,又如何呈现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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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研究》|关于开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栏目并征文的启事

关于开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栏目并征文的启事为了深入学习贯彻、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本刊决定开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栏目,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各项目标任务,公开征集论文,组织刊发一批高质量的学术研究成果。请作者通过《治理研究》网上投稿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栏目投稿;论文篇幅在10000—20000字之间,论文格式、体例等详见投稿系统说明(http://zlyj.zjdx.gov.cn)或者关注“治理研究”公众号,往期文章均可下载和阅读。截稿时间:2023年8月30日。我们将组织专家对应征文章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优先安排发表。联系方式:0571-89085064;0571-89081391《治理研究》编辑部2022年10月18日END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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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林闽钢|促进低收入群体迈向共同富裕论纲

摘要:低收入群体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点帮扶保障对象。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探索如何促进低收入群体迈向共同富裕将成为时代性的课题。围绕制订促进低收入群体迈向共同富裕的行动纲要,基于最少受惠者视角论述了价值目标、实现路径和关键机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在价值目标上,阐述了低收入群体迈向共同富裕的公平正义、社会合作和内生动力论。在促进低收入群体迈向共同富裕的发展路径方面,总结了先富帮后富、城乡一体化、“救助+慈善”助力的发展路径。在促进低收入群体迈向共同富裕的政策路径方面,提出充分发挥基本公共服务对低收入群体的支持作用,建立以就业为核心的增收性帮扶政策路径,健全以纾困为核心的综合性保障政策路径。关键词:共同富裕;低收入群体;最少受惠者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的新目标。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探索如何促进低收入群体迈向共同富裕将成为时代性的课题。一、低收入群体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点帮扶保障对象(一)低收入群体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国际上,低收入是经济学经常使用的概念,它是指相比较的个体的收入水平低于社会普遍收入水平的状况。相对应的是,低收入群体为社会成员相对于当时、当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而言,处于较低收入标准的人口。从世界各国来看,目前无论一个国家或地区如何富裕,总有一部分群体处于收入相对较低的状态。在我国,低收入概念可以追溯到2007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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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研究》2022年第5期文章目录及摘要

本刊特稿促进低收入群体迈向共同富裕论纲林闽钢民生·治理专题社会参与模式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基于个人—家庭平衡的视角何文炯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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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研究》2022年第4期文章目录及摘要

江亚洲数字政府与数字治理数字化改革的时代价值与推进机理陈畴鏞国家治理比较视野下的中国治理:分析与反思敬乂嘉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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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建兴等|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目标定位与路径选择——基于浙江省11市《实施方案》的文本研究

摘要:共同富裕建设是一项长期和系统工程,需要顶层设计的宏观指引和地方层面的差异化设计与执行。在中央战略框架之下,地方如何因地制宜细化共同富裕的目标定位、设计共同富裕的政策路径?本文基于浙江11个设区市的共同富裕建设《实施方案》的文本研究发现,作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浙江各地对共同富裕的目标定位有先富引领、特色示范、后发跨越等三种类型,形成了创新驱动发展、激发民营经济创富、推进生态富民惠民、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城乡融合发展共富、畅通内外循环聚富、数字化改革重塑社会治理、跨区域协作和实现精神富足等九大政策路径。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目标定位与路径选择可以归纳为“省级整体示范下的地方差异竞争”模式,该模式对于全国各地推进共同富裕以及理解当代中国政府在复杂治理目标中的政策执行机制,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关键词:共同富裕示范区;目标定位;路径选择;《实施方案》;文本分析一、问题的提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到“十四五”末,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共同富裕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和艰巨的工程,需要通过矫正和补偿制度性因素导致的不平等,让全体人民有机会、有能力均等地参与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新时期推动共同富裕,需要超越简单的社会运动、简单的理论逻辑推演和一般的思想争论,准确把握共同富裕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规划纲领。同时,关于政策执行的研究指出,为推进一项融合多元政策目标的治理任务,地方政策中一定程度的差异是必要的。在相同战略规划之下,差异化、创造性地开展政策执行,是当代中国体制弹性和适应性的重要表现,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重要制度逻辑。因此,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既需要自上而下顶层设计的宏观指引,也需要地方层面因地制宜的探索,以更好地弥合区域和群体差异。那么,在中央战略框架下,地方如何基于各自禀赋细化政策目标、设计政策路径呢?本文以浙江11个设区市的共同富裕建设《实施方案》为研究对象。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正式发布,浙江成为全国首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被赋予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任务的省份,承载了为其他地区以及全国层面推动共同富裕提供经验与示范的重要使命。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要抓好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有效路径,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在全国上下积极开展共同富裕战略规划和制度设计的当下,对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地的政策文本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理论上,本文以浙江为例,描述刻画了共同富裕作为一项长期、系统的治理目标在地方层面的差异化再设计,总结提炼出“省级整体示范下的地方差异竞争”这一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模式类型,并归纳出先富引领、特色示范和后发跨越等三类地方执行层面的目标类型,为共同富裕理论体系提供了可能的中微观概念框架。更为重要的是,共同富裕是一项超越单一向度治理目标且具有内在张力的长期性战略规划,描述和分析地方政府对这一复杂任务的分解执行,能够丰富理论界对于当代中国政策制定与执行体系的理解。“省级整体示范下的地方差异竞争”超越了传统“中央-地方”两级框架,对次国家层级的政府进行细分,或将成为未来中国面对复杂治理情境推进系统性战略目标实现的新模式。在实践中,基于浙江实践总结形成的不同模式与工具,能够为其他地区推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定位与路径选择提供重要参考。本文后续部分按照如下逻辑展开:首先,解读共同富裕作为一项顶层设计的宏观战略目标;然后,以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为例,分析在中央顶层设计之下,地方层面差异化推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定位;接着,分析地方推进共同富裕的路径选择;最后,基于研究发现得出结论。二、作为一项顶层设计的共同富裕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深刻阐述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大意义、本质要求、目标安排、实现路径和重大举措。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对共同富裕方略的顶层设计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共同富裕是一个系统工程,共同富裕的制度政策涉及多个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讲话中指出,推动共同富裕要“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我们在前期的研究中认为,当前最迫切、最重要的议程,是补偿和矫正既有制度性因素对实现共同富裕的制约,因此,推进共同富裕的核心政策目标是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资源和机会分配格局、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从宏观视角讨论共同富裕的研究指出,共同富裕的政策体系包括建立高效、精准、规范、透明的二次分配体系,建立基于多维减贫理念的基本公共服务兜底政策体系,健全促进共同富裕的软基础设施,健全党领导下的对口帮扶机制,持续提升宏观调控水平和开展全球税收协调等。从影响共享发展决定因素出发的研究提出,实现共同富裕主要应优化产业结构、稳定就业,加强财政税收工具的再分配调节功能,做好应对经济结构变化的制度安排。围绕农业农村如何实现共同富裕的研究强调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乡村治理,改革和创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制度主义方法论视角的研究则认为,共同富裕治理既要注意发挥国家独特的规划及动员社会的作用,也要注意国家及行政体系的功能性边界及能力界限,通过不同领域的多重分层治理方式将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融入共同富裕的大格局中。总体来看,当前解读共同富裕目标定位的研究虽然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大体包括经济高质量发展、城乡区域平衡、收入差距缩小、公共服务优质共享、生态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从一种社会理想到发展战略,共同富裕的重要目标在于:第一,经济高质量发展效果明显,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中等水平,公共服务实现优质共享;第二,城乡、区域、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明显提升,橄榄型社会结构基本形成,全体居民生活品质迈上新台阶;第三,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治理能力、人民生活水平等显著提升。由此可见,共同富裕不同于以往多数战略目标,它具有天然的内在张力和长期性特征,需要在复杂目标体系之下探索一种新的执行机制,以更好地适应这类复杂目标的实现。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指出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嗣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出台。该意见指出:“浙江省在探索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具备开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基础和优势,也存在一些短板弱项,具有广阔的优化空间和发展潜力。”浙江省下辖1个副省级城市、1个计划单列市、9个地级市,共90个县(市、区),既有经济发达的杭州、宁波,也有欠发达的衢州、丽水;既有成熟的城市形态也有偏远的农村地区;既有山地、丘陵和平原,也有半岛和岛屿,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山地文化、平原文化和海洋文化。这些重要特征为浙江探索推动共同富裕的经验提供了基础。这种在多样化背景下探索出的差异化目标定位和路径选择,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能够为其他地区探索推进共同富裕提供丰富经验。当然,相较于部分地区,浙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整体较高,这种在较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语境下探索形成的共同富裕实践经验,或许暂不具备当下的借鉴意义,但随着其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上述经验或可成为具有引领作用的储备性学习资源。2021年7月,浙江省发布《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浙江《实施方案》),明确了全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顶层设计。浙江《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形成阶段性标志性成果”,实现“四率先三美”,即率先建立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框架;率先形成更富活力创新力竞争力的高质量发展模式;率先基本形成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率先基本实现人的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人文之美、生态之美、和谐之美更加彰显。同时,浙江《实施方案》在中央文件基础上,进一步界定了共同富裕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高质量发展、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收入分配格局优化、公共服务优质共享、精神文明建设、全域美丽建设、社会和谐和睦七大方面,并围绕这七方面内容设置了56个共同富裕指标及其每年度的具体目标。三、浙江各地推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定位在中央和省级顶层设计指引下,浙江11个设区市于2021年7-8月间相继发布地方层面2021-2025年的共同富裕建设《实施方案》。各地共同富裕建设《实施方案》文本长度基本在2-3万字,形式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由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三大部分构成,其中七大重点任务是主体。《实施方案》的附件为各地共同富裕建设的目标指标,本文主要对2025年的目标指标进行分析。这些目标指标基本上反映各地预期2025年七大重点任务的总体进展,而且各地目标指标中还包含了大量特色指标,相应地,从目标指标出发可以总体描述各地共同富裕建设的目标定位。在总体定位上,各地围绕顶层设计中提出的“明显实质性进展”和“阶段性标志性成果”展开了竞争性解读(见表1)。首先,除衢州、丽水之外,其他城市都将自身定位为“典型范例”“先行市”“城市范例”等,这些定位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其次,各地通过提前达到或大幅度超过省级层面制定的目标指标,来展现本地共同富裕建设的先行地位和重要优势。如在浙江省级层面确定的2025年56个目标指标中,杭州和宁波的指标有一半以上都超出了省的标准。最后,各地均在省级56个目标指标基础上加入特色指标,以突出本地共同富裕建设的独特性。各市特色指标数量平均为8个,其中,衢州、丽水和绍兴的特色指标最多,表明其政策目标与省内其他地区相比具有较大差异。为了进一步归纳浙江11市共同富裕建设的目标定位类型,我们利用K均值聚类算法对11市56个共有目标指标进行聚类统计分析(见图1)。统计结果显示,浙江11个地市可聚为三类:杭州与宁波一类,其指标取值在图中用实线(——)表示;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舟山与台州一类,其指标取值在图中用点划线(…)表示;衢州与丽水一类,其指标取值在图中用虚线(---)表示。由于不同目标指标差异较大,图1呈现的是不同类型各目标指标百分制后的数据(我们将每一个指标中取值最高的数值设为100)。总体来看,实线组成的不规则图形面积最大,其次是点划线,虚线组成的不规则图形面积最小,说明实线代表的目标定位类型的整体指标值要高于点划线代表的目标定位类型,点划线代表的目标定位类型的整体指标值要高于虚线代表的目标定位类型。结合以上统计分析和各地特色指标,我们将实线、点划线、虚线代表的目标定位类型依次命名为:先富引领型、特色示范型和后发跨越型。(一)先富引领型先富引领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共同富裕建设的目标定位,包括杭州和宁波,这些地区本身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基础,在共同富裕的七大重点任务方面都具有较高的目标定位,致力于发挥先富引领示范作用。从图1可见,在浙江省设定的56个目标指标中,先富引领型在34个目标指标上取值最高,主要集中在“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共服务优质共享”“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和谐和睦”四个重点任务上。尤其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和睦”两个重点任务上,先富引领型的得分显著高于其他两种类型。先富引领型地区除了在顶层设计中的七大重点任务上保持引领示范,还率先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共同富裕建设的新内容、新机制。如杭州在七大重点任务基础上增加了“协作地区共富”重点任务,在其下设置了7个特色指标,这是杭州在先富带后富机制上的率先示范。当然,先富引领型在一些已经相对做得较好的领域则并未设置较高目标,如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维度,先富引领型的一些目标指标要明显低于其他类型。(二)特色示范型特色示范型是地方根据属地特征选择部分经济社会领域作为推动共同富裕的主要抓手,牵引其他领域目标共同进步的目标定位模式,其目标定位介于先富引领(即经济社会全面推进)和后发跨越(即发挥自然资源比较优势)之间。在浙江省内,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舟山与台州属于特色示范型。通过分析这些地区共同富裕建设《实施方案》可以发现,绍兴主要为科技创新特色示范型,其《实施方案》的12个特色指标中,有7个与科技创新有关。舟山主要为海洋经济和畅通双循环特色示范型,它制定了海洋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在2025年达到70%的重要指标。嘉兴、湖州主要为城乡融合发展特色示范型,两市在“城乡居民收入倍差”“地区人均GDP最高最低倍差”“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最低倍差”等反映城乡融合发展的目标指标方面明显优于其他地区。温州、台州、金华主要为民营经济特色示范型,一方面,这些地区在《实施方案》中较多纳入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的特色指标;另一方面,这些地区的《实施方案》都用较大篇幅描绘和谋划民营经济发展。需要说明的是,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是全面和系统的,特色示范型的地区同样重视对其他领域的牵引,它们主要通过打造和发扬本地特色来引领和带动共同富裕其他方面的发展。(三)后发跨越型后发跨越型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共同富裕建设目标定位,浙江的衢州和丽水即属于后发跨越型。这些地区设定的2025年56个目标指标与全省目标指标相比,大多数都存在差距,但这些地区拥有丰富的资源储备(如生态资源),所以它们选择发挥比较优势,试图通过跨越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从图1可见,后发跨越型在大多数指标上都低于其他两种类型,尤其是“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和睦”两个重点任务的差距最大。在“收入分配格局优化”“公共服务优质共享”“精神文明建设”三个重点任务上,与其他两种类型相比也存在差距。但是,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全域美丽建设”两个重点任务上,后发跨越型地区设置了较高目标,其中近一半的指标高于其他类型。后发跨越型地区尽管在共有的56个指标上没有设置较高目标,但它们设置了较多特色指标,体现了它们差异化发展的目标定位。后发跨越型地区的特色指标中有一半以上都分布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全域美丽建设”两个重点任务上(丽水5个、衢州6个)。四、浙江各地推进共同富裕的路径选择进一步地,我们运用Nvivo分析浙江11市共同富裕建设《实施方案》,尝试归纳浙江各地推进共同富裕的政策路径。我们整理了《实施方案》中排名前700的关键词,将其中无具体指代的删去后得到281个,然后对这281个关键词进行分析,区分每一个关键词所对应的具体行为,将行为相近的关键词统一编码为具体行动,并基于这些具体行动归纳其背后的路径概念,最后得出浙江各地推进共同富裕的九大政策路径(见表2)。上述九大政策路径是基于浙江11个设区市的共同富裕建设《实施方案》汇总后得出的总体性政策选择。我们进一步统计了浙江11个设区市的《实施方案》中不同路径对应的关键词集分布情况,以比较不同地方的路径选择差异。图2是浙江11个设区市不同路径关键词分布雷达图,数字1-9分别代表九大路径。数字对应的阴影面积覆盖越大,意味着这一路径的关键词集数量越多,说明这一路径在该地方推进共同富裕的政策选择中占据更重要位置。由图2可见,一方面,各地的阴影形状大多呈现为竖立状,与浙江全省基本一致,说明浙江各地共同富裕建设普遍重视创新驱动发展、民营经济创富、城乡融合发展和畅通双循环等路径。另一方面,各地阴影形状存在较明显区别,如杭州、温州、舟山、丽水更重视跨区域协作,湖州、衢州、丽水更重视生态富民惠民。参照图2并结合各地共同富裕《实施方案》,我们接下来具体分析上述九大路径以及各地的路径选择情况。(一)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动能科技创新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动力,也可对财富创造的分布、财富合理分配等产生影响,在促进共同富裕中起到引领和支撑作用。浙江的科技创新具有良好发展基础,近年来,浙江坚持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重大跃升,相关数据表明,浙江区域创新能力居全国第5位、省区第3位,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居全国第3位。在确立为共同富裕示范区之后,浙江更加注重发挥科技创新优势,为经济发展提质增效。为推动全面转入创新驱动发展模式,浙江共同富裕建设《实施方案》提出要“形成浙江特色全域创新体系,打造全国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为率先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强劲内生动力”。浙江有条件的地区纷纷将科技创新作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尤其像杭州、宁波、嘉兴、绍兴等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这些地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动能的主要举措包括:第一,建设科技创新高地,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如杭州致力打造国际一流的“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科创高地;宁波聚焦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和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动态编制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三色图”和科研攻关清单,每年攻克集成电路等重点领域100项“卡脖子”技术。第二,探索科技创新新型举国体制。如宁波实施“十百千万”产业创新行动,提出打造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建设百家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培育千亿级企业梯队、打造万亿级数字经济产业。第三,推进数字产业化,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杭州为打造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正在以人工智能、视觉智能、集成电路、车联网等重大关键技术为方向,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致力于实现百亿元以上产业集群产业大脑应用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全覆盖,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要翻一番,超过2万亿元。第四,优化“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构建现代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其中,嘉兴为建设省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积极推进“科创中国”创新枢纽城市和“数智科技”平台建设,并加快建设长三角人才聚集“强磁场”,力争2025年在校大学生达到8.5万人以上、在校研究生突破3000人。绍兴确立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正加快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现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7件的目标。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条件,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动能将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路径。(二)激发民营经济创富民营经济能够稳定宏观经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浙江是我国民营经济大省,2021年浙江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7%,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8.8%。浙江通过发展“不等不靠不要”的民营经济,有效调动市场主体能动性、拓宽就业渠道、推进创新创业,推动发展成果全体居民共享。在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背景下,浙江提出要打造民营经济发展生态最优省份,支持民营企业在培育中等收入群体、促进共同富裕上发挥更大作用。省内民营经济发展较好的温州、台州、金华,纷纷采取措施推动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温州聚焦深化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积极构筑以“146+X”清单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动态推进机制,每年谋划实施一批回应企业诉求、具有引领性的新清单项目。同时,健全“三清单一承诺”政商交往机制,积极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台州以争创国家小微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为抓手,积极开展全面授信行动,以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及性。而且,台州将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重纳入共同富裕建设特色指标中,计划到2025年,这一指标由当前的20.75%提升到21.65%。金华则以培育更加活跃更有创造力的市场主体为主要方向,计划到2025年市场主体总量超过180万家。为此,金华正全面落实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化“无证明城市”、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一件事”、商事便利化等改革,并探索建立“首违不罚”机制。发展民营经济,不仅能把“蛋糕”做大,而且能使“蛋糕”的分配变得更加合理、公平。各地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激发民营经济创富是不可或缺的路径之一。(三)推进生态富民惠民共同富裕不仅是个人或家庭收入的共同富裕,而且是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强调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这里的关键挑战在于拓宽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通道,建立生态富民惠民的机制和路径。浙江作为“两山”理念的发源地,推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有先发优势,尤其是丽水、衢州、湖州这些生态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探索绿色富民惠民推动共同富裕是其发挥资源禀赋优势的重要方式。生态富民惠民的相关路径主要包括利用生态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等。其中,湖州致力于打造以生态旅游和生态农业为主的绿色生态产业,如高标准推进南太湖65公里岸线一体化开发,建设南太湖文旅融合发展带,同时,打造1000个旅游业“微改造”示范点,实现城、镇、村景区化全覆盖,并将乡村旅游年经营收入纳入共同富裕建设特色指标。丽水以创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示范区为抓手,积极谋划构建标准化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数据监测收集体系和常态化核算评估机制、建立国家级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创新平台。丽水和衢州都将生态系统生产总值和绿色贷款纳入共同富裕特色指标。在碳排放达峰行动中,丽水率先提出到2025年实现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超过50%,显著高于浙江《实施方案》提出的24%目标。为此,丽水将大力开发林业碳汇、湿地碳汇等项目,谋划建设一批碳汇基地,同时,探索将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推进生态富民,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价值指向,致力于实现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人的价值高度统一,这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超越,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四)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共享性是共同富裕的核心元素,共享性意味着“首先必须在顶层设计上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同时,必须使民众有能力机会均等地参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共享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推动公共服务优质共享是民众共享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主要内容,而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高质量发展、形成合理收入分配有重要意义。浙江共同富裕建设《实施方案》将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列为主要目标之一,提出要率先基本实现人的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在共建共享品质生活方面打造省域范例。浙江各地推动公共服务优质共享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逐步取消民众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限制。对于长期作为限制条件的户籍制度,宁波、嘉兴提出全面落实租赁房屋落户政策,绍兴提出全面取消落户限制。第二,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创新。在养老服务方面,宁波、嘉兴、湖州等地聚焦推广和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模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在教育方面,杭州、湖州等地积极探索推行县域集团化办学改革,着力实现城乡学生同标教育、一体成长。在住房保障方面,杭州、嘉兴率先开展职住平衡创新,调整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第三,运用数字化推动均等化和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供给。如绍兴、嘉兴纷纷深入推进“教育大脑+智慧学校”“健康大脑+智慧医疗”建设,优化教育和健康数字化应用场景。第四,加大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力度。如宁波为强化困难群体托底保障,推动低边家庭收入认定范围扩大至低保标准的2倍,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当前的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研究表明,尽管当前我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在显著提升,供给政策在逐步完善,但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相对差距却仍在拉大。在共同富裕建设进程中,公共服务优质共享是民众最关心、最期盼的领域,也是让共同富裕看得见、摸得着的主要实现路径,各地都应该加大力度推广实施。(五)城乡融合发展共富城乡差距是我国面临的三大差距之一,2021年中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为2.50,城乡差距过大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障碍。浙江的城乡差距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2021年,尽管浙江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为1.94,但在浙江内部,金华、丽水等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仍然相对较大。浙江共同富裕建设《实施方案》将解决城乡差距问题列为主攻方向之一,提出要拓宽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的路径,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先行示范。省内嘉兴和湖州等利用已有优势,正探索完善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嘉兴和湖州统筹城乡发展的主要举措有:第一,构建城乡融合一体化发展格局,包括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推动中心城区与周边地区融合发展,统筹全域规划布局、重大产业平台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第二,打造乡村振兴与强村富民工程。其中,湖州积极实施村集体经济强村计划,大力推广“强村十法”“飞地抱团”“强村公司”等做法,嘉兴则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入手,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都市型生态农业。湖州和嘉兴都将村级集体年经营性收入80万元以上村占全市行政村比重纳入共同富裕建设特色指标,致力于在2025年实现全域覆盖。第三,建设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基本单元主要指城市未来社区和乡村新社区基本单元建设,在落实浙江《实施方案》提出的基本要求基础上,嘉兴率先推出智慧社区(物业)建设,并提出到2025年实现新时代美丽乡村全覆盖,湖州则将在2025年实现新时代美丽乡村样板覆盖率40%纳入特色指标。第四,开展综合交通建设畅通城乡全方位交流。这在嘉兴和湖州的共同富裕特色指标中都有体现,具体为嘉兴的3个“半小时交通圈”人口覆盖率100%,湖州的建制村物流(快递)服务覆盖率100%。此外,嘉兴还围绕深化农村改革探索了一些具体路径,如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方面,全面落实租赁房屋落户政策,实施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在农民权益价值实现机制方面,率先深化开展“善治积分奖励”制度。促进城乡融合不仅可以带动收入差距的缩小,而且它本身也是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换言之,城乡融合发展共富既是推进共同富裕的路径,也是它的目标。(六)畅通内外循环聚富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是指导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双循环的实质是一种内需驱动型全球化,通过国内循环激发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与外循环联动重塑世界经济格局,驱动新一轮全球化进程。在此背景下,浙江积极地将畅通内外循环聚富纳入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议程之中。浙江共同富裕建设《实施方案》提出要将浙江建设成为国内大循环的战略支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枢纽。浙江省内以宁波、金华、舟山为代表的城市,正在加速构建畅通内外循环推动共同富裕的发展路径。其中,宁波提出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枢纽城市,确立在2025年要实现口岸进出口总额占全国比重由当前的5.3%提升到5.5%的目标。为此,宁波选择了提升交通枢纽能级为主的实践路径,包括加快推进千万级集装箱码头群建设、打造全国重要区域性枢纽机场、以长三角中心城市和长江经济带沿线城市为重点加密高铁直达列车班次,并且都设置了相应的具体指标。金华确立了以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义片区建设为统领的制度型开放路径,围绕制度型开放重点进行贸易、投资、资金、运输、出入境“五个自由”改革,形成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舟山提出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在路径层面,舟山确立了高水平建设自贸区和建设世界一流港口的实践路径,要在自贸试验区“一中心三基地一示范区”和油气全产业链建设上率先取得突破。同时,温州和台州也积极推动更高水平的对内对外开放,如台州确定了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路径,在共同富裕建设《实施方案》中设置了到2025年外贸出口额达到2800亿元、实际利用外资额达到4万亿美元的特色指标。中国的共同富裕建设不是关起门来就能实现的,无论是内陆地区还是沿海地区,都必须坚持内外双向发力,将畅通内外循环打造成推动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七)数字化改革重塑社会治理贫富分化不只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缩小贫富差距、推动共同富裕蕴含着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数字化发展可以为识别致贫原因、推进服务下沉、促进信息共享、拓宽参与渠道、提升治理效能、评价治理绩效、凝聚群众共识等提供新方案,增强治理工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让全体人民在共享发展与治理的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效能感。浙江的数字化发展走在全国前列,近年来浙江把握时代大势、勇于塑造变革,数字化改革牵引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开创性成效,数字化改革正在成为浙江各地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杭州是浙江数字化改革的高地,在其《实施方案》中,杭州提出全面推进“县乡一体、条抓块统”县域整体智治改革,实施网络安全整体提升行动,推动“城市地下空间智防”多跨场景重大改革,继续做优做强城市大脑,探索建设产业大脑等一系列行动路径。嘉兴将深入实施社会整体智治行动作为打造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先行市的主要路径。在数字法治方面,嘉兴率先提出建设数字法院、数字检察院和“互联网+审判”高地,多方位建立大数据检查监督体系。在联系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建设方面,嘉兴正推进完善整体智治的新时代“网格连心、组团服务”,包括深化开展“包镇街进村社入网格”、优化拓展“微嘉园”“96871”等线上服务平台,及时把握民情民意、第一时间解决诉求等行动。共同富裕实践不只是一种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更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变革,是社会文明形态的历史性跃升,蕴含着极其丰富和艰巨的制度变革内涵。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数字技术将是重要的政策工具,数字治理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将引发社会各领域的体系重构、制度重塑,并对共同富裕的目标实现发挥深远影响。(八)山海协作和对口支援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指出:“要立足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深化区域合作,推进东部产业向西部梯度转移,实现产业互补、人员互动、技术互学、观念互通、作风互鉴,共同发展。”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是先富带后富的重大举措。浙江作为先富地区,其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不仅要在推动省域共同富裕方面争做示范生,还要坚决扛起推动东西部共同富裕的使命和担当。浙江共同富裕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建设山海协作工程和对口工作升级版,省内有条件的地区正探索将山海协作和对口支援打造为共同富裕建设的特点和亮点工程。杭州作为浙江省会城市和沿海发达城市,率先提出要充分发挥龙头领跑示范带动作用,包括规划建设杭绍、杭嘉、杭湖三大一体化合作先行区,探索民生领域“一卡通”;规划建设“产业飞地”,为其他城市在杭州设立人才和科技孵化基地提供支持;加快建设杭衢黄省级旅游合作示范区;全面精准开展与西藏色尼区、新疆阿克苏市、青海德令哈市等地对口支援等。为推动相关工作落实落地,杭州在协作地区共富维度下设置了7个特色指标。宁波则以产业合作为重心,提出到2025年,实现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山海协作等产业合作实际到位资金累计超过100亿元。湖州为全面提升对口和协作工作实效,坚持工作项目化、项目体系化、体系品牌化,提出要围绕产业合作、劳务协作、消费帮扶等重点内容,深化“一叶、一园、一羊、一品、一业”五大帮扶品牌。山海协作和对口支援作为先富带后富的有力政策工具,在未来全国性共同富裕建设进程中,它的内容和形式还会不断丰富发展。(九)实现精神富足共同富裕是物质富裕与精神富裕的统一,富裕既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也体现为一种主观感受,而且同等物质条件下,精神状态能影响个人的富裕感。同时,要将共同富裕延伸到全球化的世界社会中去,成为共有、共享的全球公共文化产品。浙江提出要更加彰显人文之美,努力成为精神普遍富足的省域范例,省内绍兴、嘉兴、湖州等在实现精神富足助推共同富裕方面拟开展一系列探索行动。绍兴积极运用市场手段,做“文化+”文章,促进文旅商融合发展,包括大力实施文化产业倍增计划,培育数字出版、游戏动漫、创意设计、演艺游乐等新兴文化业态,推动文旅+美丽乡村、文旅+工业、文旅+康养、文旅+体育融合发展,并将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纳入特色指标中,提出到2025年要从2022年的6.5%增加到7.5%。嘉兴依托独特的革命文化资源,聚焦于打造成省内理想信念高地,提出要通过系统研究红船精神,深入挖掘红色文化精髓。湖州则以全国文明典范城市为目标,积极推进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创建,形成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移风易俗“洪桥经验”等一系列做法。在当前共同富裕建设进程中,推动物质富裕与精神富足要协同并举。与物质富裕相比,人们的精神达到富足是一个更加长期的过程,所以,在物质财富取得较大发展之后,要更加关注推动人们的精神富足。五、结论与启示对于共同富裕这一具有长期性和内在张力的治理目标,地方政府如何在中央顶层设计下定位具体的政策目标、探索差异化的实施路径?本文基于浙江11市共同富裕建设《实施方案》的文本研究发现,在中央宏观框架和浙江省中观体系之下,浙江各地对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目标定位有先富引领、特色示范、后发跨越等三种类型,形成了创新驱动发展、激发民营经济创富、推进生态富民惠民、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城乡融合发展共富、畅通内外循环聚富、数字化改革重塑社会治理、跨区域协作和实现精神富足九大主要路径。不同地区的共同富裕实践都是由既定目标下的不同路径组合而成的。总结起来,在中央顶层设计之下,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目标定位与路径选择可以归纳为“省级整体示范下的地方差异竞争”模式。它是指省级政府根据中央战略框架细化政策目标,地方政府结合当地情况,围绕共同富裕主要目标重新定位执行层面的重点目标,差异化探索政策路径,并在省级统筹之下与其他地方形成互补竞争,省级层面综合各地方优势使全域在整体上满足复杂治理目标的各项设定,形成全面示范制度。这是一种超越“中央-地方”二分框架的政策执行新模式。由于共同富裕建设的目标具有多重性,不同目标之间没有绝对的主次、先后和类属关系,一些目标甚至天然地存在一定张力,如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没有一个地区能在共同富裕的各个维度都保持优势和实现制度创新。因此,在结合中央宏观框架设定目标指标后,浙江没有将其设定的目标指标完全推向11个设区市,而是要求各地单独制定《实施方案》,这对塑造各地共同富裕建设行动非常关键。一方面,允许各地存在一些相对短板,另一方面,鼓励各地差异化发挥比较优势,并形成制度示范。这较好地激发了各地的能动性,因为地方政府更希望启动专属的创新项目而非完全模仿其他同层级地方政府的制度安排,与此同时,省级层面负责统筹协调各地设置的差异化执行目标和政策路径选择,最大限度减少可能的重复竞争。浙江各地的发展模式具有显著差异,如杭州和宁波具有科技创新优势,台州、温州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湖州、嘉兴城乡融合度高,丽水、衢州具有生态发展优势,这些是各地探索发展差异化优势的基础。所以,各地纷纷在顶层设计的框架指引下因地制宜,差异化定位共同富裕建设目标和选择路径组合,在争取补齐短板的同时,发挥本地优势形成制度创新,在优势领域提前达到甚至超出省级目标设定,或者在目标体系中加入特色指标。同时,省级政府允许各地以自身优势和特色为主要依据,将本地描述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或“先行市”(衢州、丽水除外)。相应地,各地区之间共同富裕建设的竞争就不再是基于标准化内容和指标的标尺竞争,而是谁更能把已有优势做大做强并形成示范性制度、谁更符合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的“制度符号竞争”。差异竞争不仅能有效激发各地共同富裕建设的积极性,全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目标也能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实现。2022年6月,浙江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确定“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的奋斗目标,宣示了浙江在共同富裕和现代化建设中勇当先行者的使命追求。会议对今后五年主要任务的部署,为“省级整体示范下的地方差异竞争”提供了明确的着力点。这种新模式或将在浙江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进程中得到确立与发展。“省级整体示范下的地方差异竞争”对于理解共同富裕这样一个总体目标在地方的具体目标定位和路径选择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共同富裕建设的目标定位应具有多样性。相较于浙江,全国各地区之间的差异更加显著。各地在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地方差异,在框架性目标基础上,允许地方因地制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方特色,确定适合自身发展的共同富裕建设目标定位。浙江的三类目标定位(先富引领、特色示范、后发跨越),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另一方面,各地推进共同富裕既要遵循宏观政策指引,也要有选择地确定本地推进共同富裕的主要路径,将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与地方已有发展优势和方向结合起来,并注重与周边地区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在这一过程中,省级政府的统筹使地方政府能够在保证积极性的基础上更好地利用差异化竞争策略探索共同富裕实现路径。这种“省级整体示范下的地方差异竞争”模式对于理解复杂治理目标下中国政府的政策试点具有重要启示。它超越了自上而下中央发布、地方执行的简单认知,超越了中央明确政策目标、地方探索政策工具的传统理解。它结合当前及未来政策目标多样性、层次性的特征,将次国家层级的政府进一步细分,充分考虑次国家层级政府的政策再设计,在延续横向政府间竞争假设的前提下,进一步强调了纵向政府间的互动性特征。这一新模式较好地描述了当代中国政府在探索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路径时,所采取的试点策略。它或将成为推进共同富裕建设进程中中国政府目标分解与执行的新模式。围绕共同富裕这一长期系统工程,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正在从发展型导向向共富型导向跃升转变。在新的制度逻辑下,分析总结推进共同富裕的政策模式,也将进一步丰富共同富裕的制度和理论建构。(原载于《治理研究》2022年第4期)图文编辑
202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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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2022年度联合征文公告

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和监管规则体系,建设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要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结合数据与算法的发展趋势推动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减少法律漏洞和法律冲突,是法学法律研究的重要使命。为服务、推动和引领数字化转型的规则之治,经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研讨决定以“数据与算法”为主题面向全球征文。我们热诚期待实务界和理论界专家学者能贡献学术智慧积极投稿。一、选题要求本次征文注重选题的新颖性、前沿性和开放性,关注现实问题的学术研究,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期待生成更多现实可用的规则,促进高水平制度供给。征文主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选题:(一)数据法治1.数据权属、数据权能、数据权益2.数据边界法律问题3.数据成为财产权的认定标准4.数据在智慧司法、自动化行政等领域中的运用5.企业数据运用与个人信息保护6.数据信托7.数据交易和跨境流通的规则8.数据开发利用9.隐私计算10.数据交易生态的法律规制研究11.公共数据商业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12.区块链上数据治理13.大数据领域的反垄断问题研究14.数据与个性化法律15.大数据证据16.数据与元宇宙17.数据与NFT18.身份数据(二)算法法治1.算法歧视、算法垄断、算法霸权的法律规制2.超大平台治理3.智能合约法治4.区块链算法5.算法合同6.算法的数据底层逻辑7.各领域数据与算法安全8.大数据与深度学习9.算法在反垄断领域的作用与功能10.算法与个性化法律11.算法与法典化12.算法证据13.算法与元宇宙14.算法与NFT15.身份与算法16.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17.可信任算法(三)数字社会法治1.数字社会中的数据2.数字社会中的算法3.数字社会中的个性化法律4.数字社会中的财产权认定标准5.数字社会中法律、算法、数据基本理论6.数字社会法律与技术融合7.数字孪生及数字融合空间技术法治8.情感计算法治9.脑机结合法治10.数字体育、娱乐的法治规则构建11.数字遗产的继承与清零12.体育赛事数字化及其规则设计13.数字化教育中的权利平等14.数字化时代劳动权利保护15.数字社会与web3.0、数据、算法16.数字技术在各领域中运用的法律保障机制二、投稿要求1.应征论文构成原创作品,且未公开发表;2.应征论文须围绕征文主题,有独到的学术见解和价值;3.应征论文注释体例符合学术规范,字数在12000—20000字之间为宜(发表时按照各期刊要求调整);4.提供作者简介、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5.作者需概括授权参与联合征文的任一刊均可发表其作品。三、投稿方式及截稿日期1.投稿邮箱:fxhbjb@vip.163.com2.截稿日期:2022年9月15日四、论文评审和刊用1.应征论文由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各参与期刊联合初审;2.应征论文初审通过后由拟选用期刊负责送外审;3.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各参与期刊承诺每刊至少刊用一篇应征论文,其中首轮选用应征论文授予本次征文活动一等奖,二轮选用应征论文授予二等奖;4.论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各参与期刊严格按照学术规范提出修改完善建议,作者应积极配合认真修改完善(修改后仍达不到发表要求的,可由选中期刊说明理由后作退稿处理);5.应征论文经由评审程序后,如作出选中意思表示的期刊未按约刊出,或论文作者中途撤稿,均视同当事方明确放弃今后继续参与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相关学术活动的权利。五、未入选论文的刊用未被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期刊选用的应征论文,符合公开发表条件的,由征文活动组织方征询作者同意后可推荐给《上海法学研究》集刊选用发表,并授予相关奖项。六、活动联系人孙建伟:18016367120邮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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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晔|论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

摘要:“中国式现代化”道出了中国走上现代化道路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为我们深入开展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提供了崭新的理论范式。从这一理论范式的思维视窗、理解系统和科学方法出发,不难看出,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具有独特的宏观样态,包括“管控-管理-治理”的社会治理转型,“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三治融合”的社会治理机制,“一轴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体系,“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社会治理形态。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上,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将呈现出以建设“美好社会”为总目标、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为总抓手、以“法治”为轨道、以“数字科技”为动能、普惠中国且辐射全球的宏伟蓝图。关键词: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社会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新的理论贡献。那么,如何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内涵及其重大意义?作为国家治理重要方面的社会治理,又如何呈现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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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国国家制度研究高峰论坛(第1号公告)

根据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为实现到二○三五年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阶段性战略目标,必须“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基于上述总体目标和阶段性战略目标,第三届中国国家制度研究高峰论坛将继续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制度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为主要依据,聚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论坛拟于2022年12月召开(地点待定)。一、论坛主题面向二〇三五年的国家制度建设。二、方向性、指导性、参考性议题1.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体系的完善2.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3.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建设4.人权法治保障制度体系建设5.国家监察制度体系建设6.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制度体系建设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8.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有为政府9.数智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10.高质量经济发展与高质量制度供给11.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体系建设12.新时代社会公平法律制度构建13.共创共建共享的包容性创新体系建设14.社会建设制度集成性构建15.社会治理制度集成性构建16.数字权益保护与数字治理制度体系建设17.数字化改革与治理体系重塑18.民生保障制度体系建设19.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研究20.公共卫生治理制度体系建设21.加快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22.统筹推进国家制度体系和法治体系一体化建设2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表达和制度保障24.中国古代典范性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研究25.中国自主的国家制度理论体系构建三、论坛设置(一)主题征文本届高峰论坛面向学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公开征集研究论文,相关事宜如下:1.征文范围根据第三届中国国家制度研究高峰论坛主题和议题设置,提交相应的学术研究成果。2.投稿要求(1)尚未公开发表(包括尚未在电子媒体上发表)。(2)论文字数应不少于8000字。(3)注释规范参照《中国社会科学》注释体例(参见附件会议论文体例)。首页脚注写明作者姓名、所在院校、职务职称、专业年级、手机号码、通讯地址、邮编、Email地址。(4)投稿请将论文word文本发至zjuicsr@zju.edu.cn,电子文档名称为:【研究征文】+作者姓名+论文标题。(5)投稿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20日,投稿人需保证投稿符合学术规范要求。3.报告人产生本届峰会将邀请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学者评审遴选论文。凡论文入选者,将邀请参加本届峰会并由会议主办方承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参会费用。4.学术媒体支持《中国法学》、《中国法律评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治理研究》杂志编辑部。5.联系方式邮箱:zjuicsr@zju.edu.cn电话:010-68701998(二)高峰论坛第三届中国国家制度研究高峰论坛将邀请著名学者以及对相关问题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参与研讨交流,深化、拓展、创新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理论,为实现二○三五年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阶段性目标提供理论支撑、学理支持和智库贡献,推动构建中国自主的制度理论体系。论坛的具体事宜另行公告。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来源:“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微信公众号本刊系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主办的社科类综合性学术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本刊聚焦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特别是中国治理的前沿问题,秉持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高质量办刊,致力于基于真问题的高质量研究,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为国家发展与治理的重要公共议题提供一定的知识、理论和思想方案。《治理研究》唯一投稿网址:http://zlyj.zjdx.gov.cn/《治理研究》投稿电子邮箱:Governancestudies@163.com刊号:CN33-1406/D电话:(0571)89081390传真:(0571)89085700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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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专题】朱信凯、龚斌磊|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实现“双碳”目标的风险挑战与路径选择

主持人语: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力争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是中国政府向全世界的庄严承诺。实现“双碳”目标,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一环,它不仅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转型、保障能源安全、进一步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也有利于顺应国际形势,增强国际话语权。为此,需要充分结合中国转型发展的形势,直面人口、投资与能源供需等方面的挑战以及技术、经济、社会等层面的风险,通过多层次、全领域的复合型政策集,处理好经济增长与节能降碳的关系,需要社会各界在产业、空间、技术、市场、制度等结构体系上推动能源供需双侧深度耦合,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与此同时,还需要将“双碳”目标的实现与“一带一路”建设相结合,通过建设“绿色丝绸之路”,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协同推进“双碳”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由中国人民大学、厦门大学和浙江大学的专家学者组成的研究团队,就如何协同推进经济增长与节能降碳、如何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如何推进“双碳”领域国际合作等热点问题进行了系统性论述,形成了以下三篇研究成果,供广大读者研究参考。本专题主持人:朱信凯(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农经学科评议组召集人);龚斌磊(浙江大学环境与能源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农经学科评议组副秘书长)摘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当前,我国人口结构、投资效率以及能源供需等方面的结构性矛盾是实现“双碳”目标的主要挑战。中国需要用相比于西方更短的时间实现“双碳”目标,因而面临着技术、经济、社会等层面的更大挑战。在实现“双碳”过程中,需要面对经济、金融、社会等一系列风险,处理好“经济增长和节能降碳”这对关系,防止过度反应,确保安全降碳,通过构建“1+N”政策体系、发展“双碳”产业、建立健全“双碳”投资市场、加大“双碳”技术研发、协同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和“双碳”治理等多重渠道确保我国顺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关键词:碳达峰;碳中和;高质量发展;转型风险一、推进“双碳”工作是统筹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人类只有一个地球。随着世界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因发展所产生的资源环境问题逐渐凸显。近年来,资源与环境公共事件时有发生,全球生态环境状况、经济长期增长乃至全球公共治理面临重大挑战,国内国际亟待达成保护资源环境、转向绿色发展、承担国际责任的共识。党中央高度重视绿色发展议题,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其中“绿色”作为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涉及当前的经济发展质量和与之相关的国内国际治理,还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发展空间与未来福祉。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了“力争二氧化碳的排放到2030年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的时候实现碳中和”的“3060目标”,这既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不仅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转型、保障能源安全、进一步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也有利于顺应国际形势,增强国际话语权。“3060目标”提出一年多来,从中央到地方,从产业布局、规划到科技创新等各领域,围绕“双碳”目标的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但社会各界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经济形势的把握还存在不足,对“双碳”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之间关系的认识还存在局限,对实现“双碳”目标路径的理解还存在偏差,对“双碳”转型过程中的风险考虑不充分,有可能会影响“双碳”目标的最终实现。因此,分析中国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目标背景下的形势与条件,剖析通过实现“双碳”目标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路径,以及提出“双碳”转型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二、实现“双碳”目标需把握当前的形势与挑战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中国经济顶住压力,展现出了强大的韧性,2021年中国GDP同比增长8.1%(图1),在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冲击的情况下,中国经济依然呈现出快速恢复态势,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发展韧性持续显现,中国经济正处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能的关键时期,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仍然面临一系列的机遇与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高质量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层面的概念,更是涉及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概念,其中,通过创新驱动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大重点,也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经济长期向好的态势,为中国举全国之力实现“双碳”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但经济内部结构的不平衡性也为中国实现“双碳”目标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与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人力资本结构存在不均衡性城镇低碳产业和数字经济等新模式、新业态的产生对以劳动力和智力为代表的人力资本在城乡、区域与行业间的动态平衡提出了新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城乡、区域和行业间的要素流动不断加快,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中国提供了大量具有较高人力资本的劳动者。低碳产业和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现代城市作为其生根发芽的载体,从需求侧来看,其较高的前期固定投入需要较大市场来消化,而较高城市人口规模也可以为数字经济带来规模效应。从供给侧来看,较高的人口素质可以为低碳产业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贡献足够的人才。因而当前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城市人口素质的不断提升,为低碳产业和数字经济等“双碳”友好型产业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劳动力要素在城乡、区域和行业间的不平衡性,也是阻碍低碳产业和数字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潜在威胁。从城乡结构来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0》数据,2019年中国的农林牧渔劳动力数量占到全国各行业劳动力数量的25.1%,但农林牧渔业创造的GDP仅为当年中国GDP的7.1%,客观上看,农业就业占比与农业GDP比例不对称的结构性失衡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同时,由于职业教育的发展以及高等教育环节专业的设置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导致中国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下劳动力的能力结构无法较好地与当前产业发展需要相适应,与“双碳”密切相关的部分领域人才严重短缺,人才结构不均衡的情况比较突出。(二)基建投资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当前,中国的人均资本存量依然显著低于以G7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扩大有效投资仍然是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之一。然而,自2009年以来,中国的资本形成总额对GDP增长的拉动持续下降(图2),投资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的日渐乏力,成为影响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隐患。基础设施作为经济发展的先导,扮演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角色,而加快新基建,既是应对经济下行、稳定经济增长的短期举措,又是创造新的生产力,为新制造、新服务、新消费打开广阔空间的前瞻性战略。“双碳”背景下,传统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数字化改造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5G、大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巨大需求有望成为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依托。已有研究显示,和传统的基建相比,同样的投资总额下新基建的投资对经济和就业的拉动作用更为明显,同时,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新基建也能起到相较于传统基础设施更好的节能减排效果,减排率达到7.24%,并依然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因此,发展“双碳”导向的新基建,可以实现有效投资增长目标与节能减排目标二者激励相容。(三)能源结构有待持续优化中国是世界第一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但从能源利用的效益来看,中国经济增长对能源、资源的依赖依然过重,从能源消费的结构来看,中国的能源消费过于依赖煤炭资源,上述两点不利于中国实现节能减排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二者的激励相容。具体来看,一方面,在“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禀赋约束下,中国能源消费仍以煤炭为主,占能源消费的一半以上,石油的对外依存度超过70%,非化石燃料在能源供给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因此,在当前基础上进行“去化石燃料”的能源转型,需要经历相当长的阵痛期和调整期;另一方面,根据《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20》的数据,中国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虽然从2001年的69.7%上升至2019年的72.3%,但能源消费量与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持续上升(图3),2020年约占全球总量的三分之一,当前中国的人均碳排放在7吨左右,这一碳排放规模使中国在国际上承受着很大压力。总而言之,中国当前尚未实现GDP增长与能耗排放的有效“脱钩”,因此,在“双碳”目标下,需要在各领域控制能源使用总量和强度,进一步调整能源消费结构,降低化石燃料的使用,提升非化石燃料比重,提高能源加工的转换效率,提升单位能源消耗的经济产出,以能源转型带动“双碳”目标实现。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人力资本、有效投资、能源结构三个方面的结构优化构成了当前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的重要条件。在上述背景下,中国宣布力争二氧化碳排放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不仅是党中央立足于发展阶段和国情实际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双碳”建设与中国的人口、投资与能源消费转型相辅相成,互为因果,作为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碳达峰、碳中和将积极推动产业革命、技术革命和能源革命,不仅有利于中国有效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也能顺应国际形势、增强国际话语权。三、先立后破,积极防范转型风险从发达国家的碳排放路径来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需要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这些国家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起就实现了自然达峰,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碳排放平台期后才逐渐进入下降阶段。也就是说,从碳达峰到碳中和,前后的转变需要经历五十来年,而承诺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的目标,意味着中国需要在人均GDP不到1.5万美元的条件下实现达峰,人均碳排放峰值不能超过8吨。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碳排放所到达的峰值水平更低,从碳达峰到碳中和的时间也更短,没有中间平台期的过渡,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面临着更大的转型压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将完成全球最高碳排放强度降幅,用全球历史上最短的时间实现从碳达峰到碳中和”,这不仅彰显党中央的坚定决心,也突出了这一工作的艰巨性和挑战性。中国比发达国家要更早实现碳达峰、峰值水平更低,但客观上,从发展阶段看,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谋求经济增长依然是当前最重要任务,而中国当前在人口、投资与能源消费结构等方面不平衡,意味着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实现低碳转型,需要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需要面临一系列转型风险与挑战。(一)科学认识“双碳”过程中的系统性风险本文认为,碳达峰、碳中和将带来能源体系和各终端部门基础设施的全面洗牌,这将影响社会各行业的资产情况和利益构成,在微观、中观以及宏观层面带来技术、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压力与挑战。中国计划用全球历史上最短的时间实现从碳达峰到碳中和,这可能伴生经济、金融、社会等多项风险,这些风险还可能在各个主体之间实现传导,也可能诱发跨地区、跨行业的连锁反应,从而对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图4展现了以微观主体为分析对象,采取节能降碳措施可能引发的一系列风险。首先,在对高碳、高排放部门进行低碳化改造的过程中,如果操之过急,则有可能导致微观主体的经营成本增加,在极端情况下,这些依赖传统能源的企业若停工停产,则会导致产品供应不足,因产品供应不足导致的收入减少以及因技术改造所导致的成本增加会压缩企业的短期利润空间,造成企业经营困难,诱发企业倒闭风险,上游(尤其是高耗能的能源行业及其他传统产业)产品的减少又增加了下游企业的成本,使经营风险沿着产业链各环节扩散。其次,企业利润的减少,降低了企业的还款能力,导致债务风险的增加,这一风险容易通过上下游产业链层层传导,最终进入金融系统,并在银行、保险、资本市场等金融行业子系统之间相互传导,比如导致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股票与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债券价值减值、保险理赔额增加等,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再次,企业经营困难将直接导致企业就业稳定器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失业的增加会影响个人的消费与储蓄行为,反过来影响经济系统不断做大“蛋糕”的进程。总而言之,物流、资金流的人为梗阻会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影响民生保障,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党中央明确提出,转型过程需处理好节能减污降碳过程中的各项关系,“有效应对绿色低碳转型过程中可能伴生的经济、金融、社会风险,防止过度反应,安全降碳”。为实现碳中和愿景下的各行业平稳转型,需要先立后破,积极防范可能存在的转型风险,确保安全降碳。在实现“双碳”目标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处理好节能减排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中国能源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状况,决定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GDP的增长依然需要依赖相当数量的能源消耗与碳排放。由于低碳技术研发遵循渐进式增长的规律,各微观生产经营主体实现设备的低碳化、电气化改造需要较长的时间跨度,所以,从某种程度上看,维系经济增长和促进节能减排二者在现阶段依然存在较大的冲突,但两个目标又不能偏废任意一方,因此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既不能为了经济增长完全忽略环境目标,也不能为了环境目标“一刀切”地人为梗阻经济增长,要把握好节能降碳和经济增长的节奏,利用科技进步与体制机制创新等手段尽可能平滑“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的经济增长,使节能降碳的步伐总体上与节能降碳的技术水平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二)驾驭“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的风险:以煤电行业转型为例在充分认识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所面临的各方面风险,以及明确节能降碳与经济增长二者之间的关系后,需要寻找驾驭上述风险,实现“双碳”与经济增长同步发展、平滑推进的路径。以煤电转型过程为例,目前,电力部门仍然是中国煤炭消费的主要部门,煤电行业的碳排放占到全国碳排放的40%左右,为实现碳中和目标,各终端部门将逐步通过设备的电气化实现脱碳,并将减排压力从终端部门向电力部门转移,因而电力部门转型是碳减排的重点任务之一。同时,中国煤电装机容量约占世界的一半,平均机龄不足12年,仅为全球平均年龄的一半,因此,煤电转型过程中必须要找准定位,处理好短期和长期的关系,实现平稳过渡。从煤电定位来看,煤电在短期和中期仍然是保障电力供应稳定的主体电源。中国已经明确提出到206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要超过80%的目标,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成本将不断下降,电力系统转型的基础和条件更加完备,煤电将逐步由主体性电源向灵活性电源转变,帮助电网更大比例消纳可再生能源。现阶段导致中国煤电行业转型风险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方面是碳中和目标下的环保减排政策,比如灵活性改造措施、碳排放交易机制、碳价升高或其他限制性政策,将导致企业经营成本的上升,直接导致企业利润的下降;另一方面是可再生能源的技术进步所导致的生产成本下降,将对煤电企业的产品产生替代和更激烈的竞争,从而对煤电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冲击。上述两项风险,分别从内部和外部影响煤电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而可能诱发上文所述的一系列经济、金融与社会风险。从本质上看,这些风险依然由经济增长与节能降碳二者之间关系派生,引起矛盾冲突的程度总体上还是取决于整个节能降碳过程时间跨度的长短。在碳排放约束及电力系统转型大趋势下,需有序推进煤电转型,实现平稳过渡,警惕转型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安全、资产搁浅、宏观经济冲击、金融风险以及社会风险等问题。在煤电行业亏损面已经过半的情况下,低碳转型将造成煤电企业盈利能力进一步下降,进而对企业资产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如表1所示,灵活性改造和提前退役两种转型路径将造成数万亿元的煤电资产搁浅,山东、新疆、内蒙古等高度依赖传统煤电资源的省区预计会因此蒙受较为重大的经济损失。目前,煤电及上下游企业所创造的相关就业岗位超过300万个,在煤电转型背景下,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需引起重视。通过对全国3730个燃煤发电机组进行测算,发现煤电建设的资金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尤其新疆、内蒙古、山东等煤电大省,煤电剩余贷款都超过了1000亿元,一旦煤电转型不慎,资产价值降低,对银行的资产结构和质量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干扰经济金融系统的稳定,甚至可能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实现碳中和目标,明确煤电定位、有序退出煤电成为中国电力部门的关键任务,煤电行业需加速转型,由主体性电源向基础性电源转变,减少煤电锁定碳排放。为实现在碳中和目标下的煤电平稳过渡,需稳妥设计煤电转型路径和保障措施,制定全国和地方的煤电转型目标及路线图,绝不搞“一刀切”,开展存量煤电机组的逐厂评估,制定“一厂一策”转型支撑方案,技术先进、运行年限短的煤电机组应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建立煤电+CCUS等技术组合。其次,要审慎决策新上煤电项目,对于煤电未来发展的预期需尤为谨慎,严格审批特高压配套需求及“上大压小”等机组,避免新增煤电项目对减排工作造成负担。为煤炭、煤电转型风险高的地区提供路径设计,尽量降低转型过程的不良影响,防范转型过程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地方就业稳定,防范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此外,要积极求变,优先规划和布局新能源供应体系,同步甚至超前规划设计可再生能源,在重点区域扶持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打造清洁能源生产基地。四、以“双碳”目标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路径中国经济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时期,实现高质量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将贯穿“十四五”乃至更长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当前,“双碳”目标整体被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及其实现路径当中的重要一环。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实际上是高度一致的。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以碳中和、碳达峰倒逼经济转型,驱动产业革命、技术革命和能源革命,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是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助推器和催化剂,是当前形势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条可行路径,这既是中国发展转型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碳达峰、碳中和表面上是时间节点问题,本质上是人民收入水平提升、经济结构转型和经济效率增长的问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和高质量经济发展目标的应有之义。要实现“双碳”目标,需要遵循“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五大原则。本文认为,构建系统完善的政策体系、因地制宜地发展“双碳”产业、培育“双碳”投资市场、加强“双碳”技术研发、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是实现“双碳”目标五个方面的重要举措。(一)构建系统完善的政策体系立足发展阶段和国情的实际,构建“双碳”领域的顶层设计和分地区、分行业的实施细则,是推进“双碳”工作的必然要求。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2030年和2060年的工作目标,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深度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加快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加强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持续巩固提升碳汇能力”“提高对外开放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完善政策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实施”11个方面系统阐释了实现“双碳”目标的实施路径。《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进一步形成十大行动和三大支持,强调了各地区要梯次有序实现碳达峰,提升了中国节能减碳具体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各领域、各行业层面在顶层设计的指导下,应该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其中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行业需要被重点关注,而科技支撑、能源保障、碳汇能力、财政金融价格政策、标准计量体系、督察考核等政策领域需要加速跟进。共同构建起目标明确、分工合理、措施有力、衔接有序的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即“1+N”政策体系,是做好“双碳”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系统转型的必然选择。(二)因地制宜地发展“双碳”产业从全局来看,要实现国家层面的碳中和目标,首先要统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碳排放峰值,进而在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部门实现最大程度的减排,通过提高能效、发展低碳能源等措施将二氧化碳排放量降至近零,最后实现近零排放到净零排放的转变。一些研究发现,尽管碳排放与经济增长存在联动关系,但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弱化这种联动关系,为实现节能降碳提供空间,产业基础也是我国实现能源转型的重要条件。因此,实现这一目标亟待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制定综合的跨部门战略和政策,为产业转型升级带来新机遇。本文认为,因地制宜地发展“双碳”产业,主要应遵循以下思路:第一,所有终端部门需要着力加强可持续消费,持续推进循环经济、节能节电等产业的发展,实现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绿色化,在此基础上,要将终端部门电气化和电力部门低碳化作为相互关联的组合拳,在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加大力度实现更大程度的电气化,培育上述领域低碳产品,低碳生产模式新业态,补强、延长低碳产业链。例如,在交通领域推广电动汽车,大力发展动力电池、电池回收等相关产业,在建筑领域加大北方集中供暖和农村地区建筑用能的电气化水平,在工业领域加大数字化改造以及电窑炉改造等。第二,实现对传统能源的替代,是实现双碳产业发展的关键。仅仅关注终端设备的电气化改造是不够的,在当前技术水平和产业结构条件下,片面地只对终端进行电气化改造,只是将碳排放向产业链前端迁移,使电力行业面临更大的减排压力,对全社会碳排放的总量控制并没有帮助。因此,不仅需要在终端实现电气化,还要在终端部门电气化基础上,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大力发展光伏光电、储能、微电网等相关产业,加快实现到2025年,中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的目标,稳步实现到2030年和2060年,将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5%和80%的目标。第三,并非所有的部门和领域都可以实现电气化,因此,在一些无法电气化或者电气化成本太高的领域,如航空、航海以及部分工业行业,要加速实现低碳燃料替代,在中国未来的工业领域,工业用氢有很大的市场潜力,生物质能也将迎来发展热潮,上述两种能源的比重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三)培育“双碳”投资市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将催生巨大的产业与市场,带来巨大的投资机遇。尤其是对于中国的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各部门而言,不仅需要面对城市化、工业化所带来的巨大增量市场,更需要面对传统设备改造与电气化替代,以及能源生产源头侧清洁化改造即清洁能源发电等所产生的巨大存量市场,因而对低碳、零碳甚至负碳相关技术和产品的需求巨大。有不少研究机构对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所需的新增投资进行了估计(见表2),尽管统计口径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他们均认为中国的碳中和目标将撬动百万亿级投资,这一系列的投资涉及数字化节能、可再生能源、储能、高端制造业等多个领域。因此,需要制定多层次、有梯度的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确保资本更好地进入到“双碳”领域,确保从事双碳产业和双碳技术研发的经营主体享受优惠的政策,以减少上述经营主体在开展双碳项目过程中的资金与成本限制。(四)加强“双碳”技术研发根据国际能源署(International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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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实|充分认识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

摘要: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要有充分的认识。从三个方面来看,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我们长期努力和奋斗:第一,从共同富裕的定量目标来看,实现共同富裕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第二,从现实的富裕程度和共享程度来看,实现共同富裕要经过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第三,从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来看,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政策调整,而推动一些深层次的改革更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关键词:共同富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公共服务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意味着共同富裕作为一种理念开始付诸行动,不仅要成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内容之一,而且要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第二个百年”长期奋斗的一个目标。过去一年中,中央开始部署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一方面,在共同富裕的方向、目标和实现路径等重大问题上,进行理论研究和顶层设计;另一方面,选定浙江省作为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示范区,探索实现共同富裕的实践经验。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也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一个理想目标。这个目标是高标准的,需要作出长期艰苦努力才能实现,而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不仅是一个长期过程,而且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第一,从共同富裕的定量目标来看,实现共同富裕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第二,从现实的富裕和共享程度来看,实现共同富裕要经过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第三,从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来看,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政策调整,而推动一些深层次的改革更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一、从定量目标认识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关于共同富裕的目标,中央基本上确定了两个阶段性的目标:第一个阶段性目标是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要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第二个阶段性目标是到2050年,要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不等于全面实现共同富裕,因为全面实现共同富裕比基本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更长时间。因此,我们还要有第三个阶段性的目标,即在中国共产党建党第二个百年,全面实现共同富裕。这三个阶段性的目标都是定性的。如果共同富裕只是作为一种理念,一种未来发展的方向,有了定性的目标也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它作为一种未来的发展目标,只有定性的目标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定量的目标或指标。在设定共同富裕的定量目标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以下几点。一是什么是共同富裕,如何理解共同富裕?这涉及对共同富裕内涵的认识。在这个问题上有这样几个共识:第一,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第二,共同富裕既要富裕,又要共享,而共享不是平均分配,共同富裕绝对不是平均主义的富裕,而是一种有差别的富裕;第三,实现共同富裕需要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全民共建共享的过程,而不能采取“杀富济贫”的方式。二是共同富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共同富裕中的富裕不是就国家而言的,而是就社会民众而言的,是指人民的高生活水平、高生活质量以及很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而与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最相关的是收入、财产和基本公共服务,因此,富裕就相应体现为高收入水平、高财产积累和高水平公共服务。这是一个“三高”标准。共同富裕是指在这个“三高”标准上达到收入差距小、财产差距小,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这种理解,设定共同富裕的目标需要围绕收入、财产和基本公共服务三项内容来做文章。三是共同富裕的标准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所谓绝对标准是指设定未来一个时点上要达到的富裕水平和共享程度作为共同富裕的标准,这个标准设定后不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同时,设定这个标准要更多地参照本国过去的发展富裕水平和共享程度。例如,我国设定的消除绝对贫困的目标就是采用了绝对标准。所谓相对标准是指与其他国家相比而制定的标准。采用这个标准,需要将世界上已经达到共同富裕程度的国家,或世界上发达国家作为参照。也就是说,中国要以这些国家的平均(或者最低)富裕水平和共享程度为自己的共同富裕参照标准。这种标准是即时的,不是一直不变的,而是会随着这些国家的发展进步有所提高。如果把绝对标准看作为一个“固定靶”,那么相对标准就是一个“移动靶”。四是如何设定共同富裕目标的时间节点?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有一个时间表,不然它就是一个口号,一个梦想,而不是一个发展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时间节点的选择是一种政治上的考虑,存在着偏离实际条件而难以实现的可能。基于以上几点的考虑,我们将从富裕和共享两个维度来讨论共同富裕的定量目标:一方面,从富裕程度来看,中国在收入水平、财产积累和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将分别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另一方面,从共享程度来看,中国在收入分配、财产分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将分别达到什么样的目标。中央确定了两个时间节点,一个是2035年,一个是2050年。到了第一个时间节点,从富裕程度来看,中央提出到2035年中国人均GDP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中等发达国家并不是发达国家的中等水平国家。中等发达国家亦不是一个国际上通用的概念,它起源于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步走战略”,指的是那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的高收入国家。为了与发达国家相区分,这些国家被称为中等发达国家。根据一些专家的观点,人均GDP排在全球前20-40位的国家被称作中等发达国家。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这些国家2020年人均GDP的最高值接近4.8万美元,最低值是2.5万美元。按照过去的经济增长速度推算,这些国家到2035年人均GDP最高值可能接近7.4万美元,最低值可能接近4万美元。这意味着如果我国到2035年想要成为中等发达国家中的一员,人均GDP至少要接近4万美元。2021年我国的人均GDP为1.2万美元,在未来14年需要一个比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才能在2035年接近4万美元。根据我们的测算,每年人均GDP的名义增长率要达到10%左右,实际增长率可能在7%-8%,应该说这个增长速度是比较高的。第二个时间节点是2050年。按照中央的预期目标,到2050年全国基本实现共同富裕。在基本实现共同富裕时,中国人均GDP水平应该是多少呢?对此,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根据中央的精神,我们可以作一个推断。中央提出,到本世纪中叶我国将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也就是说,在整体发展水平上中国要赶上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家的总体实力上赶上发达国家,而且人均收入水平也要赶上发达国家。发达国家是指人均收入最高的30个国家,根据测算,这些国家到2050年人均GDP的平均值大概是14万美元,最低值大概是8万美元左右,也就是说到2050年,我们要达到当时发达国家的水平,就要保持一个很高的经济增长率,年平均增长率达到7%左右,当然这还只是赶上发达国家中的最后一名。如果我们要成为发达国家的中等水平,每年的增长率则要达到9%左右——一个更高的增长目标。这只是就富裕程度的一个指标而言。依据共同富裕的内涵,富裕不仅包括收入方面,还包括财产和公共服务方面。因此,我们还需要考虑,到2035年和2050年我国居民拥有的财产水平和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相应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水平,同样需要有很大幅度的提高。由此看来,仅实现共同富裕中的富裕目标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够实现国民经济和居民收入的超常规增长。共同富裕还包含高度的共享水平。就共享水平来说,中央尚未提出非常明显的数量指标,只有一个定性的指标:到2035年收入差距要明显缩小。如何来理解这样一个目标?收入差距是否明显缩小,既可以用一些客观指标来测量,也可以通过公众的主观感受来判断。收入差距测量有很多客观指标,比如说基尼系数、泰尔指数、高低收入组收入比值等,使用不同的指标测量出来的收入差距的变化会有所不同。即使有了这些定量的指标,我们仍需要判断多大程度的收入差距才是明显的缩小,是一个指标下降10%,还是20%或50%,才可以认为是明显的下降?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即使采取完善的、有力的收入再分配政策,使得收入差距的一些指标如基尼系数有明显的下降也很不容易。例如,我国从2003年开始陆续出台一系列收入再分配政策,如普惠性的社会保障政策、扶贫政策、最低收入保障政策等,直至2009年收入差距才开始有所缩小,而且在后续几年中收入差距缩小的幅度并不明显,2008年到2015年基尼系数下降不足3个百分点,降幅不到6%,而且2016年后基尼系数又开始上升。由此可见,使用一些客观指标不太容易判断收入差距缩小的合理或预期幅度。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更好的办法是通过一些社会公众的主观性意见来判断收入差距缩小的合理幅度。所谓主观性意见就是通过一些民意调查的方式,来了解社会民众对收入分配、收入差距的认可程度,也就是要明确社会民众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认同收入和财富分配的过程及结果。一般情况下,一种收入分配的结果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是不可能的,得到绝大多数民众的认同是可能的,而从认同比例上则可以判断收入差距缩小的合理幅度。从一些民意调查的结果来看,现在社会民众对收入分配的结果及收入差距的认同度很低,要提高这种认同度不是短期内能够做到的。也就是说,实现社会民众对收入分配过程和结果的高度认同也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因此,不管是从富裕程度来看,还是从共享程度来看,要达到我们的预期目标,都需要很长的时间。特别是在富裕水平方面,如果我们不能实现上述的经济高速增长,则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共同富裕。二、从现实的富裕程度和共享程度认识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在确定共同富裕的目标之后,我们还需要清醒认识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条件。虽然过去40多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现实的发展水平、富裕程度和共享程度距离共同富裕的目标仍相差甚远。中国现在不是一个富裕社会,还没有达到高收入国家的收入水平,更不是一个共同富裕社会。为了对此有更清醒的认识,我们需要明白当前我国富裕程度和共享程度真正处于什么水平。一方面,从富裕程度上来看。从全球的范围来看,我国的富裕程度不高。虽然我国经济总量自2010年以来就一直稳居全球第二,但是很多人均指标只略高于全球平均值。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不是总量指标,而是人均指标。从人均指标来看,我国的一些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基本上处于全球中游水平。比如,2019年中国人均GDP在197个国家和经济体中排名81位,不属于全球最富的、人均收入最高的40%的国家。联合国开发署(UNDP)推出的人类发展指数(HDI)是一个更加全面的衡量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指标,是一个包括收入水平、居民受教育水平和健康水平在内的复合指数。2019年,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在189个国家和经济体中排名第85位,也不属于人类发展指数最高的40%的国家。另外,实现共同富裕也是为了提高社会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而一些民意调查显示,中国老百姓的幸福感并不是很高。比如,世界银行学者基于多个民意调查对不同国家2018年至2020年的幸福指数进行了测算,在有调查数据的147个国家和经济体中,中国排名第84位,不属于全球幸福感最高的前50%的国家。这些指标的排名说明我们的富裕程度不高,不属于世界的先进水平。另一方面,从共享程度上来看。总的来说,我国的共享程度不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共享程度不高的现实状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共享程度不高的第一个体现是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众所周知,在过去40多年中,前30年中国收入差距基本上是在不断扩大的。我国基尼系数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大概是0.3,到了2008年上升到0.491,接近0.5的水平,是一个比较大的收入差距,表明了一个比较严重的收入不平等状态,世界上基尼系数超过0.5的国家不到10%。2008年后,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出现了几年的缓慢下降,但下降幅度不大。2008-2015年基尼系数下降不足3个百分点。然而,随着最近几年收入差距有所扩大,基尼系数又有所上升。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实际的收入差距有可能要比我们观测到或者测量出的收入差距还要大,因为我们观测到的收入差距存在着低估的问题。一些相关的研究表明,实际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比官方公布的基尼系数要高出3-5个百分点。共享程度不高的第二个体现是居民财产差距过大。共享程度不仅就收入分配而言,还涉及财产分配的问题、公共服务的共享问题等。本世纪以来,我国居民财产差距急剧扩大。CHIP数据测算的结果显示,我国居民财产差距的基尼系数在本世纪初大概是0.5左右,现在上升到0.7左右。根据CHIP调查数据,我们测量了2002年和2013年财产差距的变化,发现财产最多的10%的人群与财产最少的10%的人群之间的差距在2002年是37倍,到2013年则上升到160倍。财产差距扩大会影响收入差距继续扩大。财产差距会带来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是因为财产会带来财产性收入,而财产性收入更多地集中在高收入人群。在财产差距持续扩大的情况下,我们想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就变得非常困难。虽然我们现在设计共同富裕的目标和相应指标时,还没有考虑到财产水平和财产差距的指标,但财产差距最终是无法绕开的。共享程度不高的第三个体现是中等收入人群比重偏低。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中等收入群体成为社会中的主导人群,人口占比超过50%。而现在中国中等收入人群的占比远达不到共同富裕的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局中等收入人群的划分标准,我们作了一些测算,在2018年中等收入群体所占的比重大概是28%,最近两年有所增加,在30%左右。中等收入人群比重不高,并不意味着有较高比例的高收入人群。从不同来源的数据看,按照国家统计局标准,即在2019年三口之家年收入超过50万元的高收入人群比重是很低的,占全国人口不足3%,大约为4000万人。也就是说,全社会的主体人群仍是低收入人群,即三口之家年收入不足10万元的人群。根据CHIP2018调查数据,在假定两年居民收入分布不变的情况下,我们推算出2019年低收入人群占全部人口的比重超过了65%,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进一步分析显示,我国低收入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收入是很低的,因为他们的收入只是刚刚超过了绝对贫困线。根据CHIP调查数据,我们计算了不同收入群体占总人口的比例,根据该比例可以推算出,全国2019年月收入低于500块钱的人群大概有1亿人左右,月收入低于1000块钱的人群大约有3亿人左右,月收入低于2000块钱的人群大约有7亿人左右。而且,这些低收入人群主要生活在农村。例如,月收入不足500元的低收入人群中超过90%来自于农村,他们也是那些经过脱贫攻坚战后刚刚摆脱贫困的人口,是极易返贫的人口。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这些低收入人群的收入需要不断提高,才能够成为中等收入群体,进而成为富裕人群。如果他们将来不能成为富裕人群,那么共同富裕就无从谈起,就不能认定我国实现了共同富裕。理性地看,这个人群从低收入水平发展到高收入水平不得不经过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共享程度不高的第四个体现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高。基本公共服务包含的内容很多,例如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社会救济等。一个社会的基本公共服务是由政府提供、由公共资源支撑的,因而公平性是基本公共服务最大的特征,更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为本质的要求。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性也是共同富裕的基本特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是为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性。从严格意义上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包括了均等的可及性,也包括均等的水平和质量。换言之,基本公共服务应该具有两个层面的均等化:一方面要享有普惠性的基本公共服务,即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人人都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另一方面要享有相同内容、相同水平和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只实现了第一个层面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实现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第二个层面的均衡化却远没有达到。因为在各个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都存在着明显的水平和质量的差别,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差别就不用说了,不同人群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差异看不到有缩小的变化。比如,受到社会普遍诟病的不同养老制度下的老年人养老金待遇差异都是不断扩大的。再比如,从养老金月人均支出水平来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差异从2011年的1503元扩大到2020年的3175元。依据推进共同富裕的要求,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第二个层面的均等化虽然是大势所趋,但也需要一个长期过程。推进这一过程最重要的是调整不同人群的利益关系和改变公共资源的配置体制,这必然会受到各方利益的缠绕和干扰,并非短期内可以实现。由此看来,推进共同富裕需要充分认识到我们的现实条件,不论是富裕程度,还是共享程度都要大幅提高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的预定目标。这需要很长的时间,由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而且在推进共同富裕方面,我们要进一步改革,进一步进行一些政策上的重大调整,使得我们的整个发展模式、增长机制和分配机制更加有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三、从改革任务的艰巨性认识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从上述共同富裕的目标和现实条件来看,按照现有的发展模式和分享机制,在设定的时间节点上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存在很大困难。仅就富裕目标来说,2035年我国人均GDP要到达近4万美元,每年实际增长率需保持在7%以上,然而,从我国过去几年的经济增长速度来看,未来14年要想实现这么高的增长速度难度很大。虽然难度大,但也不意味着做不到,因为这取决于我们将采取什么样的发展方式来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外生变量,它不仅受到各种生产要素数量和质量的影响,也受到创新能力的影响,更受到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体制、机制的影响。目前,中国仍是一个经济转型的国家,不仅需要进一步的经济改革,还需要更加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在促进共同富裕中,改革要承担重任。中国过去几十年的发展经验也表明,推进改革有利于经济增长和发展,改革停摆会导致经济增长速度下滑。因此,实现共同富裕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需要更深层次的、全方位的改革。与实现共同富裕相关的改革大多涉及一些深层次的改革,因为改革的内容很多,本文无法面面俱到,所以这里只谈几个重要方面的改革。可以说,这几个方面的改革对于促进共同富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都是我们过去一直想改但改不动的。坚持推进这些方面的改革并能取得重大进展,无疑对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重大意义。首先,要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收入分配制度。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是要把三个层次的分配问题放在一个整体的收入分配制度框架下来考虑,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而解决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领域存在的一些制度和体制上的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领域,一方面要处理好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要大幅增加居民收入的份额,减少政府收入的份额,以起到刺激居民消费的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进一步提高居民收入。另一方面,要加快生产要素市场的改革。生产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土地市场等,目前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和区域分割问题,不仅造成不同程度的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问题,还导致不同身份人群的歧视问题,这些都带来了就业机会和工资决定上的不平等,拉大了不同人群的工资收入差距。资本市场存在严重的垄断,对民营资本和小资本的歧视,带来资本收益率的明显差别,更是拉大了行业之间工资收入差距。土地成为一种生产要素,但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土地市场;土地有交易,但不是一种市场交易,而是一种行政化的配置、一种利益主导下的配置。这就造成了土地资源的错配,以及土地价值和收益分配的不合理。因此,生产要素市场是不完善的,它对资源配置不是有效的,在要素报酬的分配上也不可能是合理的。我们需要一个更加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建立一个所有劳动力具有同等权利和机会、自由流动充分竞争的市场,建立一个对所有资本一视同仁,没有垄断,没有歧视的资本市场,建立一个产权更加明晰,交易更加自主,权益分配更加公平的土地市场。在初次分配领域,还需要建立各种要素报酬分配的微观机制。在企业内部和乡村内部建立共建、共享、共富机制。企业内部的工资协商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实现资本和劳动利益分配的平衡,实现企业收益和工资增长保持同步。乡村内部利用闲置的公共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建立公平、有效的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机制,让全体村民都能分享到集体经济的收益。不难看出,初次分配制度的完善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调整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意味着三者之间利益的重新调整。如果采取一次大调整几乎是不可能的,采取逐步微调的方式虽然是可行的,但需要很长的时间。同样,完善生产要素市场一直是过去经济改革中的一项艰巨任务,是一项没有如期完成的任务,将来还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这一任务仍是一个未知数。在二次分配领域,要加大政府再分配的作用。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提出,要通过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政策手段的力度来调节收入分配。应当说,政府收入再分配的政策取向是对的,这三大收入再分配政策手段也是发达国家一直在使用并有很大成效的。一些国际比较研究结果表明,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再分配的政策手段可以使基尼系数下降30%左右,有的国家甚至达到40%。相比来说,我国收入再分配政策导致收入差距下降的幅度要小得多。因此,未来需要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的调节力度,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缓解相对贫困。然而,在现有的税收结构下,这是很难做到的,因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部分来自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少部分来自直接税如个人所得税。一般而言,累进的直接税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而间接税都具有累退性,会扩大收入差距。如果要使税收在缩小收入差距上能发挥更大的作用,首先需要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一方面要让现有的直接税即个人所得税起到更大的调节作用,如上调税率。然而,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率已经很高了,还有多大的上调空间呢?另一方面要出台新直接税税种,如有累进性的财产税、遗产税。众所周知,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其出台是多么不容易。上海、重庆房产税政策试点已十年有余,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但是由于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这项试点工作能否如期推进仍是一个未知数。除税收外,一些发达国家还将转移支付作为一种缩小收入差距的有效政策手段,因为这个手段有助于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我国的实际情况也表明需要加大转移支付政策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低收入人群和困难群体的转移支付力度,如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水平,实行低收入家庭的儿童补助的政策。但是,我们还应看到,转移支付同时会对效率带来负向影响,产生一定程度的所谓“养懒汉”效应。由于人们更多关注它的负向效应,导致政府在转移支付方面通常采取非常克制的态度。这种态度不是短期内可以彻底扭转的。社保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也需要较长的时间。社保具有类似于“税收”和“转移支付”的双重功能。一方面,社保交费具有累进性还是累退性,决定了其能缩小收入差距还是扩大收入差距,而我国的实际情况表明大部分社保交费不是累进的,而是累退的,低收入人群承担的费率要高于高收入人群,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扩大,而不是缩小。另一方面,社保待遇的差异是大还是小,也决定了其是缩小还是扩大收入差距,而我国的一些社保项目的待遇差距如养老金差异仍非常大。总体上看,我国社保的交费和待遇是在扩大收入差距,需要通过改革来改变这种状况。但是,这种改革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其次,要加快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现在,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主要的问题在于土地制度的问题,需要改革土地制度。激活土地资源可以让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同时可以促进农村的产业发展,让更多的资本流入到农村。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能激活农村闲置的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的非农产业更大发展,带动农村的服务业发展,从而会吸引更多的资本和人才进入农村,带动农村公共服务业的发展,形成农村发展的一种良性循环,这样农村的发展和乡村振兴就有希望,就可以实现缩小城乡差距的目标。然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预示着要进一步改革农村的土地制度。然而八年多过去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仍处于“确权”阶段,何时才能让农民真正享有土地财产的权利仍是不明朗的。最后,在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还有一项重大改革就是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真正实现农民工市民化。这项改革很早就开始启动,并已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改革的任务还没有完成,改革的最终目标还没有实现。当然,这项改革的复杂性是不言而喻的,它不仅涉及户口本身的改革,而且涉及与户籍相勾连的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从共同富裕的目标来看,城乡居民在各个方面都应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流动和迁徙的自由,享有居住地无差别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除了要完成户籍制度改革的任务,还要取消附加在户口上面的身份歧视,以真正实现全面的权利平等。按照这个要求,需要尽快完成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村流动人口市民化。这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每推进一步都要付出很大努力。众所周知,在现阶段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住房保障,但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农民工或者在城镇没有自己的住房,或者住房条件很差,其生活质量严重受到影响。不仅如此,在缺少住房条件的情况下,许多农民工因没有条件将父母接到自己身边赡养照顾,只好将子女留在农村老家,造成了大量的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带来了农村公共服务资源的短缺和质量的降低。但是,话说回来,解决农村外来人口在城镇的住房保障又谈何容易?在城镇房价居高不下,农村外来人口收入低买不起商品房甚至租不起房,土地收入成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又有多少办法解决他们的住房保障问题呢?只能期待经过长期发展后加以解决。另一个有关农民工市民化的大问题是农民工随迁子女当地就学机会得不到保障。不少农民工随迁子女不能接受城市公立学校教育,更不能在当地参加高考,教育机会受到各种各样的约束和限制。这是一种制度上的歧视,更是一个亟需解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教育机会的不公平不仅会带来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而且会带来代际的不平等,甚至导致社会阶层的固化和社会撕裂。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重要性虽有很大的共识,但对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机会的不公平问题却习以为常。这个问题从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到着手解决,直至根本解决更是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以上讨论的几个重大改革事项都与实现共同富裕密切相关。这些重大改革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推进,并取得实质性进展,推进共同富裕就会变得更加困难。由于这些方面的改革都涉及深层次制度问题,不仅难度大,而且事关全局,所以即使切实推动也不会一帆风顺,难免会出现走走停停、摇摆不定的情况。认识到这些问题,我们更能理解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更长的时间、更大的耐心来统筹谋划,扎实推进。总之,我们需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推进共同富裕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过程。(原载于《治理研究》2022年第3期)图文编辑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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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研究》2022年第3期文章目录及摘要

李程琳国家治理规划中国、制度中国与真实中国:发展与治理的政治逻辑张树平数字政府与数字治理政府数据流动:方式、实践困境与协同治理张会平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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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翔|超越政府中心主义:公共数据治理中的市民授权机制

摘要:数据治理规则是数字时代社会运行的基础规则,公共数据是数据资源的一种重要类型。公共数据治理既需要出台法律法规保障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更需要完善治理机制,促进各类主体合作互助、激发大数据赋能潜力。以往,政府中心主义导向的公共数据治理更侧重探讨组织内部的跨部门数据共享,但职能部门并不总是具备将采集数据共享给其他部门的法定权限,从而受困于隐私保护或数据共享的两难选择。面向浙江省特别是杭州市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访谈资料和调查数据,以及面向杭州市民的数字治理抽样调查数据综合刻画了地方政府将市民授权机制引入公共数据治理的创新实践,分析指出:超越政府中心主义、构建公共数据治理中的市民授权机制是地方政府兼顾隐私保护、提升数据质量、促进数据共享和服务大数据分析等政策目标的重要路径。这一发现为完善适应数字化发展,特别是大数据分析需要的公共数据治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关键词:数字化发展;公共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共享;数据治理一、引言进入数字时代以后,数据治理规则就是社会运行的基础规则。早期有关数据治理的讨论重在构想、礼赞数据汇聚和大数据运用的经济社会功能。随着数字化发展的持续推进,新近的公共和学术讨论开始越来越多地聚焦于数据治理面临的突出挑战。这些挑战首先表现为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过程中的功能障碍。如一些数据所有机构缺乏共享数据的内在激励,一些机构的数据质量低,不同部门采集、存储数据的格式标准与规范差异导致的数据跨部门流通约束等。此外,更多研究则开始注意到大规模数据采集、汇聚的反功能,特别是大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些反功能主要包括无边界数据采集对公民隐私的侵害、公共安全的威胁,大数据引发的市场失序、社会不平等等。上述讨论凸显了公共部门通过完善制度、优化机制来推动数据使用从无序流通向有序治理转变的重要意义。截至2021年6月,中国有10.11亿网民,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1.6%。近10亿网民拥有在线社交媒体,8.5亿使用数字支付、在线政务,还有2.1亿使用数字医疗服务,意味着互联网包含了他们的健康、金融和个人生活等各类隐私信息。这些数据的汇聚为基于大数据、深度学习的经济社会和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机遇,但也带来了诸多挑战。近年来,针对大型互联网公司过度搜集、不当管理信息,以及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获取公民信息、不法商人贩卖信息等现象,各国都加快了建立、完善与数据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步伐。其中,欧盟在2018年发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被认为是最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我国在2021年8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共数据是数据资源的一种重要类型,它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资源”。在行政过程中,政府等公共部门需要获取来自于公民、法人等的数据信息。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和开放就需要充分保障公民、法人的数据权益。2021年以来,深圳、上海等地的《数据条例》均设置了“公共数据”章节,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等原则收集和共享数据。2022年1月,《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也明确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定权限收集单位、个人数据。先发地区针对数据治理特别是公共数据的立法探索,标志着我国数字化发展的重大进步。持续出台的法律法规正在完善公共数据治理的法治框架,公共部门还需要建立以发展为导向的公共数据治理机制。一般而论,法律法规侧重确立数据治理的消极规则,重视规范数据权属和数据采集的边界,通过限制性条款保障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不过,大数据分析要求政府推进多元、异构、海量数据的共享,限制性条款难以充分支撑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治理诉求。如某个职能部门可以依法采集个人数据,但它通常不具备将所采集数据共享给其他职能部门使用的法定权限。政府就需要完善公共数据治理机制,促成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民和法人等围绕公共数据开展积极合作。缺乏法治保障的公共数据治理无法为民众提供一种比“赝品式的自由更多的东西”,但不能促进各类主体互动共赢的公共数据治理也难以激发数据资源价值、为公众创造更大的公共利益。有鉴于此,本文紧扣大数据时代的公共数据治理要求,致力于以《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为基础,探讨完善公共数据治理机制的可能路径。当前,关于公共数据治理的文献更倾向于确认政府的数据采集和汇聚权力,要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数据管理、提升数据质量的责任。然而,这一政府中心主义的思路始终未能解决如何保障个人在数据治理中的知情权、同意权,以及如何实现政府依法高效开展数据采集、共享等问题。本文综合运用了面向浙江省特别是杭州市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访谈资料和调查数据,以及面向杭州市民的数字治理抽样调查数据。分析显示,超越政府中心主义,构建公共数据治理中的市民授权机制是各级政府在大数据时代兼顾隐私保护与数字化发展的一种可能选项。文中直接援引的访谈记录和数据均以脚注或备注的方式标明了出处。二、公共数据治理中的政府中心主义及其超越:文献述评从过程来看,数据治理是指基于数据生命周期,对数据进行质量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的统筹与协调。黄璜区分了三个层面的数据治理,包括政府作为治理主体对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中相关数据的宏观治理,政府对公共事务治理过程所需数据资源的中观治理,以及政府对自身信息系统中所存储数据的微观治理等。其中,公共数据治理是政府在中观层面的数据治理。与微观层面的数据治理相比,它意味着政府需要超出行政组织边界,开展与公民、法人等外部主体的互动。与宏观层面的数据治理相比,它意味着行政机构是数据采集、汇聚和共享的主体,是治理过程中最主要的参与者。政府的公共数据治理能力不仅决定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在政府内部的使用范围,也会通过数据开放等方式影响市场、社会中主体的数据获取能力。公共数据治理是数字政府建设,以及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石。公共部门具备采集公共数据的法定权限,并不意味着它们就具备了良好的公共数据治理能力:第一,公共数据的公共属性使得它比一般数据更加难以获取和治理。从政府内部关系看,跨部门、跨层级和跨区域的数据共享始终限制了政府的数据治理能力。早期研究呈现了各部门数据采集、管理标准的技术差异对跨部门数据共享的制约。近期研究则指出,尽管存在多种类型的支持政策、参考框架、技术标准和合作平台,政府内部的数据共享依旧面临着跨部门协调工作无效等诸多挑战;第二,从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看,有关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正在制约政府的公共数据治理能力。公共数据治理涉及到了政府与公民、企业等政府以外主体的互动,要求政府必须依法保障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保证数据采集、使用的合法性。因此,有关数据治理法律法规的出台被认为将限制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治理中的数据应用。如何求解公共部门的数据治理困境?已有研究主要从完善政策体系、建立治理结构等角度展开讨论:第一,完善与公共数据治理相关的公共政策。研究者指出,应当围绕数据资源的存储、保护、利用和开放建立一整套治理体系。他们认为,完善与公共数据治理相关的立法和公共政策,能够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推动数据共享、开放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第二,优化公共数据治理的治理结构。研究者指出应建构边界清晰的治理结构,设置与信息公开、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紧密相关的部门与岗位。在决策层面,美国成立了“联邦隐私委员会”,专门负责加强政府在搜集公民信息过程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力度。在执行层面,美国要求各个机构都任命一名高级隐私官,负责该机构内部所有与信息隐私相关的议题。值得注意的是,不少研究者都强调了自上而下的集权结构对跨部门数据共享的促进作用;第三,采取与组织内外机构建立有效互动关系的行动策略。这些策略包括建立数据使用的信任机制、利益共享机制和绩效展示机制,用好各类组织内部的行动压力,包括行政施压、法律权力、部门能力、部门利益、风险和问责性以及信息需求等方面,积极采纳技术介入策略来推动数据共享等。已有研究为我们理解公共数据治理的挑战及其应对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但现有回应公共数据治理难题的策略仍然存在限度:第一,已有研究未能明确区分法律法规与治理机制。不少研究都强调立法对公共数据治理的保障作用。不过,立法的核心目标是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的边界,它首先保障的是个人的隐私权利、企业的商业机密等。以立法为基础促进数据共享,容易混淆法律法规与治理机制的定位差异,即前者重视划清权利底线,后者重在拓展发展空间。近年来,行政法领域开始更加重视建立在大陆法系理性主义精神上的积极行政法治观,不少地区制定了针对数字经济、城市大脑等的《促进法》,倡导以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等为导向的数据采集、共享、开放。然而,即便是包含了积极行政权精神的立法也难以具体规定公共数据的治理机制,或充分设想其可能情形;第二,已有讨论表现出了政府中心主义的突出取向,但这一思路已经难以回应大数据时代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新挑战。已有讨论突出了政府在数据治理中的核心主体甚至是单一主体地位,强调应建立新的政府部门来负责公共数据治理。这些讨论大多局限在公共部门内部,认为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组织内协作机制是促进数据共享的有效途径。建立专职部门的确可以改善公共数据治理的水平,但聚焦于行政体系的政府中心主义思路在提升数据质量、回应法治要求等方面都面临挑战,一方面是行政机构难以仅靠自身力量充分核对海量数据,另一方面是获得法定授权的公共部门缺乏将所采集数据共享给其他行政机构的合法权限。在电子政务时代,职能部门的数据采集往往服务于某个具体行政目标。但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却越来越多地需要汇聚海量、多元、异构数据,以便围绕辅助决策、风险防范等新目标拓展数据使用范畴。显然,大数据分析所服务的政策目标已经不同于职能部门采集数据时所服务的目标,开展大数据分析的主体也常常不再是采集数据的职能部门。缺乏恰当的公共数据治理机制,政府等公共部门的数据共享将面临法治风险。提升政府公共数据治理能力,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公共数据治理机制。具体而言,公共数据治理需要在持续变化的法律法规基础上更好服务大数据发展的新目标。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更早的电子政务时代,公共部门的数据采集范围明确、目标单一。进入大数据时代后,数据的广泛汇聚构成了激发数据赋能潜力的关键所在。良好的公共数据治理机制应当能够促进多元主体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的数据使用和分析方式开展互动合作。为实现这一目标,公共数据治理亟需超越政府中心主义的传统思路。三、数字时代地方政府公共数据治理的挑战与应对浙江省杭州市是考察地方政府公共数据治理机制的合适研究对象。在2016年国务院提出“互联网+政务服务”以后,浙江省于当年12月率先提出、启动了“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了跨部门的流程再造和数据共享。2018年,浙江省正式组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推动了“最多跑一次”改革向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拓展,开始探索建设省、市两级公共数据平台。2021年2月,浙江省提出“数字化改革”新议程,要求运用数字化手段对省域治理实现全方位、系统性的重塑。其中,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是浙江省数字化改革中“1+5+2”工作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作为浙江省省会城市,杭州市不仅经历了从“最多跑一次”改革、政府数字化转型到数字化改革的全过程,更是国内最早以城市大脑推进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先行区域。杭州市在数字政府和智慧城市两方面的前沿探索,使得地方政府和市民都充分感受到了公共数据治理中的全新挑战,也形成了一些应对新问题的探索实践。(一)从采集到共享:公共数据治理的新挑战数据采集一直都是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极大增加了各级政府通过互联网、摄像头、传感器等数字基础设施采集数据的能力。尽管如此,政府在履职过程中所采集的公民、法人等记录信息仍然是国家治理中的最重要数据来源。在2015年以前,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要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储存数据,导致市民、企业家等在获取政务服务时需要反复提交证明材料。在“最多跑一次”改革启动后,“互联网+”为政府运用数字技术实现跨部门的流程协同提供了新工具,也暴露了“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等突出问题,进而推动了政府内部的数据共享。在2018年以后,伴随着“最多跑一次”改革向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转变,浙江省各级政府开始更加重视挖掘数据汇聚的治理效应,推动政府内部数据共享的工作显得更加紧迫、必要。如2020年,杭州市开发了亲清在线、民生直达等应用,运用自动化的数据比对来为符合资质的企业、市民主动提供补贴。部分乡镇、街道也运用多部门的数据汇聚,运用大数据构建了“冒烟指数”等企业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系统。数据共享已经成为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改善公共治理质量的重要基石。和其他国家、地区一样,浙江省的数据共享也面临了数据标准不统一等突出问题。为此,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明确规定,各地应以公共数据平台为数据共享、开放渠道,统一数据收集的程序和标准规范,并提出“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不得另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收集”。地方立法可以消除数据共享的技术、管理障碍,却难以充分回应数据共享中的法治约束。政府不是铁板一块。垂直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本身就不允许地方政府获得。即便是在地方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数据采集和使用的法定权限既有差别,又有边界。而且,早期运用于行政办事服务、社会福利发放的数据共享目标明确、用途单一,当前运用于大数据分析的跨部门数据汇聚还可被应用于行为模式识别、风险预测预警等多种用途。在欧美等国,大数据分析已经引发了关于预测警务等的激烈争论。由于算法黑箱,政府既难以充分告知公众数据分析的具体目标,也无法清晰说明数据处理规则,进而降低了公共部门的问责性。地方干部已经感知到了跨部门数据共享的潜在法治风险。他们认为,本部门数据在向其他部门或公共数据平台共享后,所在机构就难以充分了解、控制数据的用途。这一担忧也导致许多部门难以获得所需共享数据,或不愿意向其他部门提供数据。在课题组于2020年面向杭州市公共部门的一次调研中,有46%的受访干部表示他们在向其他单位索取数据时,数据供给单位会因为法律法规规定而不提供数据;有60%的受访干部表示,其他单位在向自身所在机构索取数据时,本单位也会由于法律法规规定而不提供数据。不仅如此,市民也有着对职能部门数据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等治理方式差异的敏感意识。在2021年杭州数字治理调查中,有19.52%的受访市民认为,数字化发展会对老百姓的隐私保护形成负面影响。针对身份证号、教育程度、就业情况、公共交通出行、收入与财产、酒店登记入住和医疗健康信息等个人数据,受访市民更加偏好个人授权和部门依法采集使用的数据治理方式(表1)。即便是对较不敏感的就业情况、教育程度等个人信息,也只有40.05%、38.96%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可以在依法采集后内部共享或开放共享。对于较为敏感的收入财产、酒店登记入住等信息,则分别有72.50%、62.24%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必须在“获得个人授权后才能使用”。(二)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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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艳玲、汪广龙|统筹的逻辑:中国兼顾发展和安全的实践分析

摘要:发展和安全作为治理难题的本质在于,二者如何可能被一套体制逻辑所统筹容纳。中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历史不仅是对制度规则、政策任务、组织激励的临时纠偏,而且是围绕悖论进行的阶段性体制重塑。“总体性领导的整体治理”构筑了兼顾发展和安全的基本体制和历史经验。整体治理的内涵并非是对社会稀缺资源和规范的全面掌控和自上而下配置,而是强调通过对治理资源和治理主体的广泛动员,实现治理体系对风险和悖论的全面渗透和吸纳,构筑消解悖论的多层次机制。总体性领导也并非诉诸解放权力的先验赋予,而是在构筑统一战线和“共同”的历程中获得治理体制超越和自我否定的自由。随着发展和安全议题在全球弥漫,这一统筹逻辑在世界范围内也将具有普遍意义。关键词:治理悖论;统筹的逻辑;总体性领导;整体治理一、发展和安全的统筹难题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推进发展与保证安全都是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也是重大治理挑战。在各种实践中,我们可以观察到不少国家发展成功案例和安全治理的经验,但也有众多陷入安全困境的发展中国家,或者“秩序井然”却深陷贫困陷阱的国家。同时实现发展和安全的治理目标并非易事。正因如此,发展和安全的相互影响一直是研究的经典议题。安全可以为发展提供稳定环境,发展则可以提升各系统对抗不确定性的能力。但事实是,发展和安全很难自动进入互相促进的自我强化螺旋。以经济为核心的发展被普遍认为是诱发安全困境的重要因子。例如发展所推动的系统开放和拓展带来外部冲击和新增威胁,使系统遭受传染病、水旱等灾难事故以及安全威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发展带来新的政治动员与权利诉求可能引发政治动荡和衰朽,诱发政治安全问题;发展打破原有利益与机会结构,可能加剧相对剥夺、利益冲突和共同体解体;发展引发利益、价值、纽带的急剧变化,加剧“结构紧张”和犯罪等社会失范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学界对于个体、社会或国家不安全之于经济的负面效应也有共识,包括:不安全广泛影响政府供给产权保护、教育、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不利于分工的组织与创新;不安全带来的政府变动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稳定性,进而导致通货膨胀、外债和预算赤字等宏观经济风险;不安全带来资本投资回报的风险和不确定,减少经济投资;不安全使大众缺乏储蓄积累和投资的安全保障,减缓资本和人力的积累速度;等等。作为独立议题,无论是安全还是发展都已形成大量成熟且经典的解释。比如,在交换和压制抵抗之外,安全治理强调通过各种形式的规则嵌入,在不确定的外部和不安全后果间建立稳定的、可预期的联系,将外部威胁内在化;当然围绕如何构建稳定的规则约束或者规则约束是否稳定还有很多争论。而发展研究则关注如何通过体制设计促进交易成本的持续降低和分工的创造性破坏,或者通过体制保障资本形成与投资回报,发挥比较优势,实现对西方成熟分工的模仿与扩散。但越来越多实践表明,安全的确定性逻辑与发展需要的竞争变革存在深刻冲突,而需要竞争和开放进入的发展不仅加剧系统外部的不确定性,也加剧系统内部的竞争与分化,进而带来深刻的治理难题。这些难题并非是在促发展时配套安全政策,或者在注重安全时平衡发展,而是两者如何被一套体制逻辑所统筹容纳。来自不同学科的研究已呈现诸多有力度的分析,例如为实现快速跨越式增长的制度设计,包括政府定价、中心工作和组织准入等,带来集体福利机制消散、日常生活安全机制缺失和政府与民争利。在增长初期,为解决冲突而偏向消费和福利可能会降低资本积累,进而阻碍发展。面对发展和安全的多任务,自上而下的政府组织有意忽视信息不对称、模糊和弱激励的任务。也正因此,发展和安全构成治理层面的两难抉择。然而,与此相对应,“中国不仅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也成为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调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努力实现发展和安全的动态平衡”。中国治理如何可能同时容纳和实现两个目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并不寻求对安全与发展的关联本身提出全面分析框架,而是依托对中国治理特别是社会治理实践的历史梳理和长期观察,分析“统筹发展和安全”的中国实践,发掘两大任务的治理悖论,在此基础上归纳“让统筹运转起来”的治理体系及其逻辑。我们曾呼吁“理顺关系”对理解中国治理的前提性意义,本文将继续深化分析理解中国治理关键词,并认为“统筹”对理解中国治理及其深层机理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二、中国发展和安全的治理悖论与统筹研究本文讨论的关键不在于辩论发展或安全的重要性,或者理解发展和安全的深刻联系,也不在于分析在治理实践中如何分别解决安全或发展两大问题,而在于理解充满治理悖论的两大任务如何可能被一套治理体制同时容纳。只有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完成这个理论建构,才能更全面和完整地理解“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这两大现象。(一)发展和安全的治理悖论一般而言,安全强调免于威胁、危险、危害和损失,强调不确定的外部与确定系统的悖论,如“致灾因子”相对于事故灾难,世间无常相对于个体安全,失范相对于社会安全,敌对势力相对于国家安全,等等。但发展和安全在治理层面面临三重悖论:第一,发展导向的政策设计降低了社会系统应对外在威胁的能力。研究认为,为实现经济的高速赶超增长,需要降低财政负担、压低经济运行成本、提高资本形成率、促进投资和再生产的扩大、参与国际分工,并进而采取公共服务市场化、财政支出控制以及要素价格控制等发展政策。这固化和拉大了不同群体的社会福利差距,损害了社会连接和团结;不仅民众对外来安全威胁的应对更多取决于自身的市场地位,公共福利也更有利于权力和资本而不利于普通劳动者,导致“财富在上层聚集,而风险在下层聚集”,即在市场中处于弱势的普通民众也更可能受到治安犯罪、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金融风险、流行性疾病、恐怖袭击等问题困扰。第二,发展导向的制度激励诱发治理目标偏移。财政分权和晋升竞争推动了地方政府投资增长、为企业提供政策保护和资源支持,但诱发一系列扭曲:一是地方政府缺乏进行安全治理的财力和动力,“重基本建设、轻人力资本投资和公共服务”;二是地方政府采取各类有利于资本的保护主义政策,例如限制劳动力价格、放松劳工环境监管、放松环境监管等,不能作为中立第三方裁决矛盾纠纷;三是地方政府为解决财政困局“大兴土木”、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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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研究》2022年第2期文章目录及摘要

王冰月社会治理“资产为本”的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创新——以S社区建设为例朱亚鹏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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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剑涛|“一张一弛之谓道”:复杂局面中的国家治理节奏

摘要:对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来讲,掌握国家治理中的节奏感都是十分重要的。现代国家都处在复杂局面之中,张弛有度的国家治理节奏,全面、深刻地影响国家前途与命运。在把握社会总体周期的基础上,处在复杂局面中的国家,应当因应于社会总体态势,或强化政策力度,提高政策张力,推进国家发展;或弱化政策进取,俾使社会休养生息,保障国家生机。如果在社会需要国家强化政策力度时反应迟缓,在社会需要国家弱化政策刚性时霸王硬上弓,那么,就会导致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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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研究》2020—2021年总目录

(5):59-69浙江现象与经验·社会治理研究专题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路径:多重网络的再组织——基于舟山市“东海渔嫂”案例的研究王诗宗;胡冲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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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研究》2022年第1期文章目录及摘要

本刊特稿“一张一弛之谓道”:复杂局面中的国家治理节奏任剑涛国家治理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看共同富裕的底层逻辑——兼论人民性建设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胡承槐环保督察研究专题区域环保督察的功能定位及制度完善竺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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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晔、蔡琴|碳中和背景下的城市治理创新

摘要:在国家碳中和背景下,城市发展面临全新挑战。根据我国城镇化发展历程和趋势提出未来40年我国经济发展与碳排放深度脱钩的“大分流”概念,区分了高碳和低碳城镇化“两个40年”发展期。前40年,城市人口、GDP和碳排放同向高速增长;后40年走向碳达峰、碳中和,GDP持续增长的同时碳排放大幅下降,经济增长与碳排放深度脱钩。运用基于政府视角的城市治理MPC—IC模型对比分析两个时期的治理特征,发现在碳中和背景下,城市政府面临着自身动力不足、权力受限和能力缺乏的问题;而在制度环境方面,也存在着激励相容性和约束制度化不足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40年在低碳城镇化的“大分流时代”实现碳中和的城市治理创新关键领域和政策建议。关键词:碳中和;城镇化;大分流;治理创新;MPC-IC模型2020年9月22日,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国家主席习近平庄严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其后,在多次重要的国际大会上重申,中国将言必信,行必果,按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2021年4月30日,在中央政治局第29次学习会上,习近平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向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变革,绝不是轻轻松松就能实现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拿出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今年以来,各地党委政府纷纷响应。2021年1月15日,山西省政府宣布将实施“碳达峰、碳中和山西行动”。4月9日的山西省委常委会议要求全省“把碳达峰、碳中和山西行动作为政治责任,自觉扛在肩上”。5月19日,云南省长王予波强调,“争创全国碳达峰碳中和示范省,为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5月21日,浙江省召开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会,省委书记袁家军要求“大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为全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多作贡献、勇当先锋”。6月,北京市宣布已经在2012年实现碳达峰。全国一些条件较好的城市也积极制定提前达峰规划。城市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中肩负重要责任并发挥着关键作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截至2020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比超过63%。城市用能规模和结构决定着国家能源系统的碳排放特征,城市碳达峰和碳中和直接决定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进程。2020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49.8亿吨标煤,其中城市占比高达85%以上。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一步发展,未来城市的能源消费和碳排放还将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在交通和建筑领域,增长幅度和速度更为可观。控制城市碳排放将是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重点和难点。城市能源消费取决于城市规模、产业结构、管理方式、消费理念和生活方式,并与城市治理水平、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密切相关。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也关系到碳达峰和碳中和能否如期实现。按照习近平主席提出的目标,我国碳排放要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全国目前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大约100亿吨,需要在今后40年间迅速减少或被完全吸收固定。从高碳排放转向低碳排放,最终走向零碳排放,给城市发展添加了硬性约束,城镇化和城市发展需要转向全新的方式。在转型过程中,城市治理体系创新至关重要,决定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能否顺利达成。如何从原有的城市治理体系转变为既能促进快速深度降碳、同时又能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治理体系是新目标下城市治理创新的重要挑战。本文首先根据我国城镇化发展历程和趋势,提出碳中和背景下未来40年经济发展与碳排放深度脱钩的“大分流”概念,区分了高碳城镇化和低碳城镇化“两个40年”的发展时期,指出在碳中和的背景下城市治理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其次,运用基于政府视角的城市治理分析框架MPC—IC模型,从城市政府内部动力、能力、权力,及其运作的制度环境中的激励和约束等五个维度,对比分析高碳城镇化和低碳城镇化时期城市治理的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40年在低碳城镇化的“大分流”时代实现碳中和的城市治理创新关键领域和政策建议。一、碳中和开启中国经济发展的“大分流时代”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上宣布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标志着我国正式走向一个以碳中和为目标的减碳发展新阶段。以此为节点并以碳排放为核心观察变量,可以把我国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大体划分为前后“两个40年”:一是从1980至2020的40年,以大规模、高速度、高碳排放为特征的“高碳城镇化、城市高速发展”时期;二是从2020至2060的40年,以快速碳达峰、碳中和为标志的“低碳城镇化、城市高质量发展”时期。在高碳城镇化时期,我国人口从1980年的9.9亿增长到2020年的14.1亿,增长42.4%。与此同时,城市人口从1.9亿增加到8.9亿,增长3.7倍,是总人口增速的8.7倍。经济增速更加显著,按可比价格计算,40年间GDP增长了约34倍。每年碳排放从14.7亿吨增长到99亿吨,增长6.7倍。我国经济、城镇化和碳排放增长规模和速度是人类历史上罕见的(见图1)。今后40年间,我国碳排放将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后,再经过30年减排努力最终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图1显示,在1980至2020年的40年间碳排放(图1中的圆形黑点)增长了6.7倍。2020-2030的10年碳排放增长平缓并达到峰值。其后,按照国家目标要求,碳排放将快速下降,并在2060年前实现净零排放的碳中和状态。我国人口大概率將在“十四五”期间达峰,之后下降到2060年的10亿左右。随着城镇化率继续攀升,城市人口(图1中的空心菱形)也将有所增加。2050年之后,城镇化率有望达到85%以上,但由于人口总量下降,城市人口数量的增长受限,到2060年,我国城市人口可能降到9亿以下,与目前城市人口规模相仿。今后40年我国城市人口总体趋势是先增后减,波动平缓,基本持平。与碳排放急剧下降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未来40年我国GDP仍将大幅上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展望二〇三五年,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习近平主席在介绍“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时,提出到2035年实现经济总量或人均收入翻一番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我国需要并可以实现2021年到2035年平均每年GDP增速4.7%。假定2035到2060年经济增速逐年递减到3%,那么2060年GDP总量将达到2020年的5倍以上(图1中的实心菱形)。虽然具体的增速和总量会有出入,但一般认为未来40年中国经济仍将以显著的增速继续增长。观察城市人口、经济和碳排放三个变量,前40年的趋势一致,均为同向上升,快速增长;而后40年,各项指标转为多向分流,在城市人口大致持平的同时,经济大幅增长、碳排放快速下降,经济增长与碳排放深度脱钩。对于经济增长与碳排放随时间维度从同向发展转为沿不同方向分叉前行的现象我们姑且称之为分流(divergence)。以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制定为标志,我国城市发展从此进入大约40年的“大分流(great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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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共同富裕治理的制度主义方法论

摘要:国家应逐步转变干预社会的方式,归属于市场及社会领域的应注重发挥市场自主规律及尊重社会运作的自我逻辑规律。同时,国家应将自身管理及干预社会的方式区分为介入、调控、合作生产及居间协调等不同种类,针对不同事务领域及社会场域采取不同干预方式,通过多重的干预治理方式及其情境化运用达到高效精致的社会治理效果。这些都是“共同富裕治理”的中心观点。在共同富裕治理格局中,既要注意发挥国家独特的规划及动员社会的作用,也要注意国家及行政体系的功能性边界及能力界限,防止行政化过度扩张可能带来的负效应,通过不同领域的多重分层治理方式将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融入共同富裕的大格局中。关键词:共同富裕;多元治理;制度主义;社会主义现代化一、引言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这份继往开来的重要政治文件确定了社会主义中国将坚定不移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道路。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部署,这是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目标以及历史性地全面消灭绝对贫困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开启的又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新征程。在党和国家为我国未来十五年设定宏伟发展蓝图之际,且我国临近高收入经济体门槛的关键时刻,共同富裕这一战略远航目标为我国下一步现代化发展、为凝聚全国民心民意作出了重要的战略指导,发出了重要的前进信号。共同富裕,这一中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千百年来为之奋斗的理想与目标,如何在中国这一洲际范围的超大规模国家得以实现,为世界所瞩目,其发展成果也必将包含全球意义。浙江省承担了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政治任务,为全中国的共同富裕事业探索开路。不仅“共富论述”之中心点浙江省出现了共同富裕持续升温,共富思想热潮也逐渐从浙江省扩散到全国各地成为各级政府高度关注的话题。举国上下热议共同富裕、同商共同富裕、众推共同富裕,全国各行各业也都在思索自身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在充分肯定这种社会政治热情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还面临着发展起点较低、多数地区还不够富裕、发展较不均衡的基本国情。同时,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在一个超大规模、发展水平异质程度较高的国家,共同富裕并非一蹴而就的,道路还非常漫长,需要一个完整的历史阶段来实现全国整体意义上的共同富裕。共同富裕道路急不得,当然也等不得,在“快”与“慢”的速度哲学上,需要把握一个适度、科学的尺度,而非单纯地为一时的话题热度和舆情热度所左右。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无论是何种政治体制与治理方式,热情与激情都是推动社会政治生活转轨及变迁的一种原生动力,适当的热度有助于提高社会问题和论述话语的可视度与能见度,有利于构筑一种持续热点化的社会热动力结构,推动某一项政策议程以超常规的加速度方式得以实施。然而,如何让初始的热度与热点始终保持在理性科学的范围之内,如何让热点话题的追逐不至于发酵成为社会政治经济里的“过热”,却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社会科学命题。我国历史上乃至世界历史上均不乏以政治热情推动改革的丰富实例,但是所取得的社会效度却不一定理想,有时候还可能会出现“欲速则不达”及“过犹不及”的状况,换言之,高热度话题未必导致高理想效度的社会政治实践,好心也可能办坏事。过去我们有许多以政治运动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例子,不能不说立法者的初衷大多是良好的,但实际层面却往往是执行效果不彰,预定目标未必能够达到,而新的衍生问题却不断产生,这其间很多问题和事物的逻辑规律值得我们去深思。如何让持续关注的热点不至于发展成为一种经济社会领域内的“过热”,这其中既需要肯定社会政治中的民意热度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要为可能出现的偏离常轨的“过热”进行适度“降温”,将热点话题始终保持在科学及理性决策的可控范围内,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理性发展。借鉴历史上的经验教训,为了将共同富裕引向合理的发展轨道,我们在充分认识到政治热情可能带来前进驱动力的同时,还要前瞻性地防范可能出现的“蹭热度”及“过热”局面。既往的社会经济过热发展状况大多是一种超越社会政治经济常态的加速发展状况,但同时与社会规律和经济规律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偏离,产生了大量衍生社会问题。一方面,东亚国家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压缩现代化”(Compressed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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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满洪|生态文明视角下的共同富裕观

摘要:高质量发展包含绿色发展,共同富裕是建立在经济福利、政治福利、文化福利、社会福利、生态福利所构成的福利体系基础上的共同富裕。可见,生态文明理应纳入共同富裕框架,而且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驱动力量。共同富裕不仅是私人或家庭收入的共同富裕,而且是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共同富裕。生态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生态面前人人平等,生态平等可助推共同富裕的实现。生态产品的供给者往往是收入相对较低的乡村居民,而需求者往往是收入相对较高的城市居民,打通生态产品的供求渠道可以促进财富的城乡转移,从而促进共同富裕。生态产品的供销要通过完善保险制度防范生态产品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自然和人为的灾害风险,要通过完善信息甄别机制和营销渠道创新防范假冒伪劣风险。生态要素参与财富分配,可以提高乡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或财富。这是保障共同富裕的重要条件。基于生态要素使用的边际收益或边际成本的差异性,开展区域之间和企业之间的用水权交易、用能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生态产权交易,必然促进社会福利增加,从而实现更高层次的共同富裕。包括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在内的全面深化改革是在顶层设计基础上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因此,需要以巡视改革的制度创新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建设驱动共同富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确立可持续性的治理目标、分工协作的治理结构、绿色共富的治理制度。关键词:生态文明;共同富裕;生态产品;生态要素;生态产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走共同富裕之路,都是国家的重大战略。在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深入研究两者的关系很有必要。研究表明,生态文明与共同富裕既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又有显著的因果关系。本文从生态文明视角探究共同富裕问题,既提出了思路性观点,又提出了对策建议。一、共同富裕以高质量发展为前提1.包含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2021年5月20日,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从文件标题可以看出,中央不是简单地支持浙江走共同富裕之路,而是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支持浙江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支持浙江通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可见,高质量发展是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础,共同富裕是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和追求。高质量发展就是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新发展理念要求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绿色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就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显然,这里所指的绿色发展是广义的绿色发展,是包括低碳发展和循环发展在内的绿色发展。绿色发展是针对工业革命以来以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枯竭为代价的“黑色增长”范式的变革。绿色发展又可以分成浅绿色发展和深绿色发展。浅绿色发展仅仅关注解决局部环境问题、强调进行污染末端治理、认为环境与经济非此即彼、主张技术决定论,深绿色发展坚持系统观念、强调源头控制、认为环境与经济对立统一、主张生态文明制度决定发展模式。新发展理念中的绿色发展是深绿色发展。深绿色发展是浅绿色发展的高级形态。2.包含生态文明的共同富裕著名福利经济学家庇古在其所著的《福利经济学》中明确提出了“经济福利”和“非经济福利”。狭义的福利就是经济福利,广义的福利包括经济福利和非经济福利。文化繁荣、社会安全、生态优越都是非经济福利。同样,共同富裕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共同富裕首先是经济意义上的共同富裕,这是狭义的共同富裕。经济意义上的共同富裕,需要解决区域之间的共同富裕、城乡之间的共同富裕和人群之间的共同富裕。当然,共同富裕必须是“做大蛋糕”基础上的共同富裕,绝不是“共同贫穷”;共同富裕必须建立在共同劳动基础之上,按照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收入和财富;共同富裕也需要建立在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基础之上,既要强调一次分配的效率优先,又要强调二次分配的公平为主,还要强调三次分配的财富转移。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上的共同富裕,而且是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共同富裕,也是经济上和生态上的共同富裕。全面地表述,共同富裕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五大文明高度发达基础之上的共同富裕。如果仅仅考察经济与环境的关系,从效用函数看,效用水平是收入水平与环境质量的函数,即:U=U(Y,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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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研究》2022年重点选题

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围绕以上选题赐稿荐稿!《治理研究》编辑部2021年8月6日图文编辑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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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君、郁建兴等|共同富裕指数模型的构建

摘要: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构建体现中国特色的共同富裕指数模型,对于推进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探索推进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系统回顾已有共同富裕理论内涵与评估指标体系的相关研究,在总结认知分歧和借鉴现有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共同富裕的内涵和特征为逻辑起点,精准识别影响共同富裕进程的重要因素,确定以发展性、共享性、可持续性作为共同富裕指数模型的三大评价维度(一级指标),并基于当前中国各地推进共同富裕实践,开发了二级和三级指标。同时,基于问卷调查基础上的层次分析法,测算了各因素的重要性程度及其关联度,形成各指标权重,构建了包含3项一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81项三级指标的共同富裕指数模型。这一指数模型有助于多维度、多主体、多视角评价各地共同富裕建设进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事业探路。关键词:共同富裕;指数模型;指标;特征(点击可放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重大历史课题。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2035年远景目标之一,并明确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如何实质性推进共同富裕,成为当前我国最具前沿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议程。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说:“没有测量,就没有管理。”相应地,推进共同富裕伟大事业的核心议程之一,就是在深刻理解共同富裕理论内涵的基础上,科学构建共同富裕评价指标体系,多维度、多主体、多视角全面评估各地区共同富裕建设进展。这构成了本文的目标。一、共同富裕的内涵与基本特征如何理解共同富裕是构建指数模型的重要前提,只有厘清共同富裕的内涵、范畴和特征,才能进一步思考共同富裕的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一)理论内涵共同富裕是历史的永恒主题。在前现代社会,共同富裕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资本主义的兴起让人类社会第一次看到共同富裕是可及的,其根源在于机器大生产的使用及生产社会化叠加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极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欧美主要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福利国家,并将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扩展到全民。但是,福利国家对于资本主义的改造更似一种权宜之计,而非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所追求的核心目标。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各阶层的福利鸿沟扩大,欧美发达国家距离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是更近了,而是更远了。社会主义产生于资本主义批判及社会革命与建设的具体实践中,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共同富裕,终极目标是全人类的解放,而与此制度目标相适应的则是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与精神生活水平的普遍提升与飞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毛泽东在1953年首次提出“共同富裕”的概念,从巩固工农联盟的角度阐释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性,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所要实现的富裕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少数人富裕,而是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深刻论述了“先富论”“共富论”及其辩证关系。在著名的“南方谈话”中,他说:“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高度,在多个重要场合深刻阐述了共同富裕的重大意义、本质要求、目标安排、实现路径和关键举措,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供了科学指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对共同富裕概念下了一个定义:“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是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普遍达到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我们在前期研究中基于学术思想史,曾经尝试着提出一个共同富裕概念,那就是:通过补偿和矫正制度性因素导致的不平等,让全体人民有机会、有能力均等地参与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二)共同富裕的特征基于上述对共同富裕内涵的界定,我们认为共同富裕具有发展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三大特征。共同富裕具有社会总体财富增加和人民收入增长的发展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物质基础。”历史上诸种社会理想基于物质、文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描述分配问题,共同富裕首先要突出富裕,缩小差别,即要在高水平发展上实现全社会福祉与福利总量不断提高,这是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与前提要求,这就要求在现阶段推动共同富裕仍要把发展放在第一位,在发展中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保持稳定、持续的经济增速,巩固壮大经济总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夯实共同富裕的经济根基。共同富裕具有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共享性。共同富裕处在平均主义与两极分化之间,确保不同群体具有获得财富和优质公共服务的公平权利。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基于社会成员基本需求和政府基本职责,设计一整套包括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健康服务、生活服务、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社会制度建构中保证所有人机会均等,最大限度推进民众有能力机会均等地参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在分配正义上共享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最大限度补偿和克服“马太效应”“阶层固化”对社会弱势群体行使自由权利和可行能力的影响。共同富裕具有发展的协调适应、长远利益和种族繁衍的可持续性。共同富裕是一个动态概念,是随社会变迁的持续善治过程,发展要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要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在时间维度上要考虑到代际公平。这意味着共同富裕既要满足当前的需要,又不能以牺牲环境质量、破坏自然资源和后一代人的利益为代价,同时不能只依靠不断加重个人税赋负担、出台过多社会政策、过多过高承诺社会保障水平来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实现社会环境体系与自然环境体系、生产体系与再生产体系之间的均衡发展,包括高质量经济发展、高水平治理、环境可持续承载等。二、已有研究回顾当前国内仅有少数学者基于中国情境对共同富裕评价指标体系作了探讨,或从收入分配角度将共同富裕分解为富裕度和共同度,以基于购买力平价的当期收入和人均储蓄及其离散系数对全国31个省市进行了实证分析与比较,或将共同富裕的指标体系划分为三部分:一是用于反映我国发展总体水平的基础指标,涵盖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及制度;二是用于反映差距存在与消除的核心指标,包括收入差距、地区差距与社会保障;三是用于反映与国际水平比较的辅助指标,包括发展水平与人的感受。还有学者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视角,以农村居民生活富裕为评价对象,设计了物质和精神二重维度划分的评价指标体系,物质生活状况包括收入水平、生活便利和生活品质;精神生活状况则包括社会保障能力和科教文卫服务。总的来说,国内现有的几个关于共同富裕的评估研究大多采用国际流行的指标,评价重点各有侧重,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共同富裕评价指标体系(详见表1)。由于共同富裕处在平均主义与两极分化之间,其对立面是贫困,学术界关于贫困的测量对共同富裕的评价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启发意义。贫困就其内涵界定来说,国际上有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两类界定,其测量包含了以收入为基础的测量和非收入测量的方法,若跨越简单的收入标准讨论,各国都共同认可的测量标准包括四大类:(1)获得能够满足最低住房标准的住房;(2)获得保证最低卫生条件的基本服务;(3)获得基本教育;(4)实现最低消费水平的经济能力。这也为我们诠释和测量共同富裕提供了借鉴。更具体地,由于前文探讨了共同富裕的发展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特征,因此,我们将研究视角扩展到对这些特征的国内外现有评估。关于发展性的测度,国际上大多以收入或消费作为基础,将标准线设定为社会中位收入或平均收入的某个比率,低于标准线的人口即处于相对贫困状态,反之则较为富裕,如美国皮尤中心将“中产阶层”定义为家庭年收入是全美中位数的三分之二至两倍的家庭,并根据家庭人口数和大都市区生活成本列出跻身“中产阶层”所需最低收入门槛。“基尼系数”是国际上通用,用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取值范围在0~1之间,越接近0表示收入分配越趋向平等。“泰尔指数”是衡量社会资源分配均衡性的常用实证指标,它可进一步分解为区域内和区域间差异,其取值范围在0~1之间,数值越低则表示资源配置的差异性越小,越具有公平性。世界银行提出的“共享繁荣溢价”指的是各国最贫困的40%人口年收入或消费的增长率,与所在经济体年均增长率之间的差额。溢价为正,则表示底层40%人口的收入占经济体总收入份额正在增加。关于共享性的测度,国际上大多基于非收入测量的方法,一些国际组织提出了可操作的测量指标,牛津大学贫困与人类发展研究中心开发的A-F方法最为典型,根据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将指标值界定为“预期寿命”“教育年限”和“生活水平”三个分指标的几何平均数。国际劳动组织将健康状况、教育与物质作为测量的核心维度。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人类发展指数则将参与社会和市场的机会、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保持健康和生活自主性等要素整合进行测量。波士顿咨询公司在《全球民生福祉报告》中将民生福祉的测量确定为经济(包括收入、经济稳定性和就业)、投资(包括教育、健康和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社会包容性等)三方面。关于可持续性的测度,中国人民大学发布的财政发展指数全面反映了各地在人均财力、财政收入结构、财政支出结构、地方债务率、社保负担、预算管理等诸多方面差异。北京大学发布的PPP指数则从地方政府保障水平、社会参与情况以及PPP市场整体运行状态、发展环境和发展机会等方面,提出促进各地提供更好保障、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推动PPP可持续规范发展的建议。浙江省委政法委和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联合研发并每月发布的平安浙江指数,及时反映浙江各地平安建设水平,成为全省各地平安状况的“晴雨表”。相关评估研究的比较详见表2。概括起来,当前国内外围绕共同富裕、发展性、共享性、可持续性等概念已进行了一定讨论,探索开发了评估框架与指标体系,这对于我们构建共同富裕指标模型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与借鉴,即重视提升收入和财富水平,同时尽可能缩小不同群体间和城乡间区域间收入分配差距;围绕人的全生命周期扩大共享公共服务范围;强调多主体参与的多维度可持续。然而,现有评价指标的选取主要基于结果正义,即在结果上兼顾社会最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较多关注经济和社会民生领域,对于政治和生态环境等关注较少,而且,一些国际流行评估的价值理念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我们不可简单地因袭。具体而言,关于共同富裕评价尚需克服以下局限:一是在评价内容上,现有评价维度选取较为有限,社会追求的关键价值目标与政策目标衔接度不高,对于推进共同富裕建设进程的决策意义不高;二是在评价主体上,现有指标体系对于符合正义原则的资源分配方案是否为人们所接受和群众的主观评价有所欠缺,多从供给侧角度考量各地政府的工作,忽视从需求侧考察民众的感受,可能导致客观测量与民众主观感受之间的割裂;三是在指标测算上,基尼系数、离散系数等计量指标仅着眼于结果公平,评价结果容易流于简单平均,与共同富裕的内涵存在一定背离;四是在结果应用上,局限于横截面结果的绝对对标,考核色彩过浓,不利于区域、群体间的横向比较和纵向时间序列上的动态监测。有鉴于此,本文旨在立足我国实际,以共同富裕的内涵特征为逻辑起点,衔接理论与具体制度设计,界定共同富裕的评价维度,构建共同富裕指数的理论和实践评估模型。三、共同富裕指数模型构建(一)构建目的一是成为刻画共同富裕状态的样板图和风向标,先见森林,再见树木,以顶层设计方式回答共同富裕“是什么”的问题。共同富裕是一项首创性事业,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对共同富裕的内涵进行准确把握,对共同富裕所要达成的结果进行精细刻画与顶层设计,从而通过这张蓝图凝聚全体人民推进共同富裕建设。二是成为辅助共同富裕决策的智囊库和预警器,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以问题导向方式回答共同富裕“如何做”的问题。通过多维度、多主体、多视角评价共同富裕建设情况并予以排序,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对共同富裕建设成效及问题精准把脉,决定议题优先级,为共同富裕建设积极作为、有效分配资源。三是成为测量共同富裕效果的温度计和晴雨表,人心所向,众望所归,以民众视角回答共同富裕“怎么样”的问题。人民是共同富裕的主体,共同富裕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对各区域的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指数的数值及变化值能帮助各级党委政府把握辖区共同富裕建设情况及建设过程中短期、静态与长期、动态的关系,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构建原则一是兼顾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维度框架体现对共同富裕内涵的科学理解,具体指标依据可获得、可测量、可比较性进行选取。二是兼顾群体与区域,既衡量群体之间,又测量区域之间共同富裕程度。三是兼顾供给侧和需求侧,既服务于各地政府的工作,又让人民群众感知。四是兼顾动态监测和有效对标,既可以用于动态监测各地共同富裕实现状况,同时提供可对标的标准,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决策。(三)维度划分一是发展性指标,用以反映社会总体财富、人民收入的增长情况和物质基础建设水平,衡量的是群体、代际、城乡、区域之间的贫富差距。二是共享性指标,用以反映改革发展成果是否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从教育、医疗、社保、精神等方面衡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与现有发展之间的差距。三是可持续性指标,用以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适应的程度,衡量的是经济发展、财政支出、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长远发展潜力。(四)指标遴选结合党委政府在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实际作用的发挥和民众在这一过程中的获得情况,以客观性、可量化性、可获得性为标准,确立三级指标(见表3)。1.发展性指标遴选发展性指标包含富裕度、群体共同度和区域共同度3项二级指标。富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体现在三级指标上则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比重、劳动报酬占GDP比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居民人均投资额、居民人均存款余额、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居民消费率、恩格尔系数等11项。它们是发展阶段和财富总量的标准线,衡量是否富裕。共同富裕涵盖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富裕要求在群体之间实现发展成果的收敛。考虑到我国复杂的历史、代际和阶层问题,群体共同度衡量的是人群、代际之间的贫富差距,包含中等收入群体比例、低收入群体收入增长、低收入群体财产性收入增长、城镇居民最高最低收入倍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增速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之比、代际收入弹性等7项三级指标,反映弱势群体向上流动的可能性。城乡、区域是社会的基础单元,是共同富裕建设的着力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指标体系既衡量群体之间,又测量区域之间共同富裕程度。区域共同度下设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系数、地区人均GDP差异系数、城乡居民收入倍差、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差异系数等5项三级指标,用以衡量城乡、区域之间的贫富差距。2.共享性指标遴选依据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全生命周期民生需求,共享性指标下设教育、医疗健康、社会保障、住房、公共基础设施、数字应用、公共文化(精神富足)7项二级指标。教育主要包含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普通小学生均公共教育经费支出、普通初中生均公共教育经费支出、小学阶段生师比、初中阶段生师比、高等教育毛入学率6项三级指标,用于反映国民总体平均受教育水平,衡量教育资源可及性、教育资源分配均等化。医疗健康用于反映社会成员总体健康水平,主要包含出生时预期寿命、健康预期寿命、每千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每千人医疗机构床位数、每万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数5项三级指标,以衡量医疗资源可及性与分配均等化程度。社会保障是指社会保障的普惠性,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占GDP之比、民生性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之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含大病保险)、养老保险抚养比4项三级指标。住房是热点议题,切实关系到广大群众的民生福祉,划分为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和城镇人均住房使用面积2项三级指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反映了通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改善住房条件的情况,城镇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则反映居民的住房条件。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含每万人公共交通车辆、城市污水处理率、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城镇每万人拥有公厕数、农村每万人拥有公厕数5项三级指标,用以衡量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数字应用用于衡量信息化发展程度,下设移动电话普及率、互联网普及率、依申请政府服务办件“一网通办”率3项三级指标,前两项反映公众使用移动电话和接触互联网程度,最后一项则反映政务服务数字化水平,衡量群众、企业办事便利度。共同富裕建设的主体是各地政府,核心落脚点在人民,共同富裕是物质富裕和精神富裕的统一。公共文化(精神富足)用于反映公众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精神富足状况,主要包括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消费支出、农村文化礼堂覆盖率、人均拥有公共图书馆藏量、居民综合阅读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调查5项三级指标,反映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认同感。3.可持续性指标遴选可持续性指标包含高质量发展、财政、治理、生态4项二级指标。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主要包括人均GDP增长、R&D经费投入增长、R&D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比重、数字经济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产值比重、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城镇登记失业率这8项三级指标,用以综合衡量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可持续能力。财政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提供保障,为保障财政支出的可持续性,就必须有稳定的财税收入和财政结构。财政下设人均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占比、大税占比、土地出让金依赖度、财政透明度等6项三级指标,用以综合衡量财税收入的稳定性和透明公开程度。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有助于降低、减少社会冲突与危机。治理用以反映社会安全、法治、市场运行环境、社会力量参与的总体情况,主要包含平安指数、民间资本投资比重、慈善捐赠占GDP比重、每万人拥有登记社会组织数、志愿者活跃度、志愿服务渗透率、银行不良贷款率、每万人拥有律师数8项三级指标。平安指数反映一定时期内,社会安全的几个主要方面(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生活安全、生产安全等)的总体变化情况;民间资本投资比重和慈善捐赠占GDP比重反映社会资本参与治理的程度与水平;每万人拥有登记社会组织数反映该地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程度;志愿者活跃度和志愿服务渗透率反映志愿服务情况;银行不良贷款率反映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状况;每万人拥有律师数反映法律服务发展程度。生态综合反映包括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能源消费等的水平,主要包含森林覆盖率、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单位GDP能耗、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这6项三级指标,涵盖生态各主要领域。四、共同富裕指数模型的计算与合成(一)权重测算共同富裕指数模型包含3个维度(一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81项三级指标。我们采用层次分析法,计算一级二级指标权重,以表示该指标在指标体系中的相对重要程度。为了对同级指标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我们设计了《“共同富裕指数”AHP专家咨询问卷》,用来协助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判断评估指标的相对重要性程度。该问卷会对每个一、二级指标进行解释,引导被调查者对同一组指标的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判断。比较的衡量尺度划分为更重要、比较重要、同等重要、比较不重要、更不重要等5个等级,分别对应5、3、1、1/3、1/5的分值。问卷对于维度共计对比3次,二级指标共计对比30次。问卷构造的比较矩阵示例见表4:第二步,根据不同层级指标的比较,可以构成判断矩阵A。矩阵中i行j列的元素aij(i,j=1,2,3,4)表示ai与aj重要性程度比较的结果。第三步,计算判断矩阵各行各个标度的几何平均数,并将之标记为Wi。随后对其进行归一化处理得到权重系数Gi,具体公式如下:同时,为了确保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还需要对问卷结果进行一致性检验,其中一致性系数CI计算公式如下:当CI=0时,则表明判断矩阵具有完全的一致性,反之若CI的结果越大,则表明判断矩阵的一致性越差。同时,考虑到随机性误差等因素,一致性检验中需要引入CR,作为随机一致性比率,具体公式如下:其中RI及对应n的取值见表5:根据Saaty的建议,CR可以用来衡量判断矩阵的一致性。如果CR≤0.1时,则表明判断矩阵在一致性上是可接受的,反之则要排除收集到的无效数据;本文面向为共同富裕指数模型提供理论支持的治理、社保、金融等领域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发放问卷,共发放并回收专家问卷38份,实务工作者问卷446份,排除未通过一致性检验的问卷,根据上述步骤得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权重模型(见表6)。(二)指数合成指数是指将因不同度量而不能直接汇总的多种事物在不同时间对比的综合相对数。由于各个指标量纲、经济意义、表现形式以及对总目标的作用趋向彼此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必须对其进行无量纲处理,消除指标量纲影响。在共同富裕指数的计算与合成过程中,首先采用极值法(功效系数法)对各个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具体公式如下:即每一变量值减去该变量最小值后除以该变量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值。其中,Xi*表示经过标准化后的变量结果,Xi表示具体三级指标变量数值,Xmin表示该组变量的最小值,Xmax表示该组变量的最大值。极值法得到的无量纲化结果均分布于区间(0,1)内。进而,在对三级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的基础上通过加权求和进行指数的合成,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其中:Qi表示具体某一级或二级指标的最终结果,Xi*为该一级或二级指标的三级指标标准化数值;wi为与Xi*相对应的三级指标的权重;n为该一级或二级指标所对应三级指标的项数。最终,共同富裕指数的最终合成公式为:(三)指数模型应用指数进入评估阶段后,不仅能对共同富裕的样貌进行刻画,更能通过客观测量评估共同富裕的建设状态处于何种层次和水平,并进一步进行区域内的纵横比较,明确优势短板。具体来说,共同富裕指数模型可以应用在如下方面:1.动态监测各地共同富裕建设状态,纵横比较反映变动趋势运用本指数模型,在建设指标数据库基础上,通过动态监测在纵向时间序列上进行客观比较和分析,及时科学地反映浙江省共同富裕建设成效。同时,也可在横向全国范围进行客观比较和分析,全面反映共同富裕的总体变动趋势,在应用中既方便各地比学赶超,也方便在全国动态对标对表。2.常态化建设共同富裕指标数据库,实时主动抓取指标数据明确共同富裕评价指标体系中各指标对应的数源部门,将各指标纳入浙江省大数据局和有关部门的数据库建设,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数字技术,打通各数源部门信息传输壁垒,杜绝中间环节的任何加工程序,从统计年鉴、教育局、卫健局等工作系统中挖掘抓取相关指标数据,实现数据传输方式从定期报送向实时抓取转变,实时生成共同富裕指数。3.科学研判分析共同富裕建设成效,反馈指导地方政府实践通过现代科技应用和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深度融合,以客观数据反映治理成效,精细刻画和精准研判存在的问题,为地方政府查漏补缺、统筹规划、精准施策提供科学、准确、动态的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从而倒逼地方政府在共同富裕建设上积极作为,推动共同富裕整体水平迈上新台阶。五、结论共同富裕是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先例的复杂理论与实践问题,迄今为止尚未形成公认的理论体系与实践经验。构建共同富裕指数模型对于我国(尤其是率先开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浙江)理解刻画共同富裕内涵与样貌,评价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程度,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建设,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我们基于对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的理解,尝试提出包含发展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的共同富裕指数三维模型,以期通过指数指标和标准标杆的导向作用,促进地方政府在共同富裕建设上积极作为,包括重视发展与治理的顶层设计,优化资源和机会分配格局,提高发展规划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全局性,增强政策的匹配度、前瞻性、稳定性等。同时激发各发展主体、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共同富裕建设大业,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乃至实现共同富裕。与此同时,共同富裕指数研究可在多个领域与国内、国际学术界对话。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中国推动共同富裕的行动路径应当主要基于中国丰富的经济社会实践及独特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这并不排除我们在界定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时,需要认真吸收、借鉴西方福利国家发展模式、国际组织关于反贫困、人类发展指数、千年发展目标等诸多研究和实践成果。在具体指标设计时,我们更加需要汲取收入分配和民生保障领域的研究,进而弥补现有研究评价维度有限、价值目标与政策目标契合度不高、忽视需求侧、着眼于绩效考核结果等缺陷。相应地,这一研究也就具有了重要的学术意义。(原文载于2021年第4期)END为适应微信排版,已删除注释,请见谅。
2021年7月14日
其他

杨雪冬、陈晓彤|风险超载、治理“辖区化”限度与善治的空间路径

摘要: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常态,风险超载也正在各国以及全球范围成为现实。低概率风险一旦爆发,就可能超出以民族国家为中心构建起来的“辖区化”治理系统的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引起治理失序。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爆发,印证了乌尔里希·贝克等人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的深刻洞察,并以鲜活生命的逝去生动揭示出风险超载与治理“辖区化”这对基本矛盾被漠视的后果。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突破治理“辖区化”思维禁锢及其制度性安排,以基于人的交往的“空间治理”思维超越基于管辖权的“辖区治理”思维。中国之所以能取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成功,就在于根据风险社会的治理规律,按照“空间治理”进行了治理制度的调整和治理机制的创新。中国的经验做法,也有助于我们沿着“空间治理”思路进一步探讨风险社会下善治的达成路径以及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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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唐亚林| 政治、行政与民政: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政”框架建构

摘要: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模式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需要立基人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系统均衡高质量地推进各领域的一体化发展,不能“见物不见人”。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人民、国家、政府、政党间关系结构基础这一全新视角出发,通过分析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框架所内蕴的从“工业化”到“四个现代化”再到“五位一体”的内容体系与治理体系的双重建构过程,展现了“党领导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逻辑的生成过程,比较分析了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现代化涉及到的人民与国家(政府)和政党关系、政党与国家关系以及政党和政府关系三大核心关系的“性质差异”,探讨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三政”框架建构的理论与实践基点端赖于“过上好日子”的实际需求建构,其内容体系涵盖“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多元主体“政治一体化”建构、“党政合理分工,整体高效协作”的行为主体“治理一体化”建构以及“人民利益,至高无上”的利益主体“利益一体化”建构三个有机方面,由此创建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行政民政“三政”理论框架,并对包括“政治引领行政”“行政提升绩效”“民政保障福祉”“组织起来发挥合力”在内的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现代化运行机制体系进行了展望,从而为构建合力发展导向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新型范式提供理论资源基础与实践绩效支撑。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逻辑;“三政框架”;运行机制;新型范式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其根本动力在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由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建构的社会全方位发展模式被称为现代化发展模式,其内涵通常被提炼为经济领域的工业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社会领域的城市化与文化领域的世俗化四大领域的四大进展之内容体系。然而,体现这四大领域四大进展的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模式,在当今各国的现代化发展实践中,并没有体现出一种均衡化发展的特质,而是呈现某一或某几个领域单兵突进、整体发展却日趋失衡的格局。究其原因,在于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模式往往内蕴着两大容易被忽视的关键因素,一是现代化发展模式的落脚点是否高质量地放在满足社会全体成员需求和公平公正地分配公共利益之上;二是现代化发展模式是否通过强有力的政治主体发挥了统筹多领域多层次多方面均衡发展之功效。也就是说,人类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模式始终需要从人的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出发,将其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系统均衡高质量地推进各领域的一体化发展,不能“见物不见人”。在此过程中,还需要通过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及其有效运行方式等的建构,将经济工业化、政治民主化、社会城市化与文化世俗化有机地统筹起来,将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发展乃至世界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形成真正以人为中心和以可持续发展绩效为取向的科学发展观。一般而论,当代中国是指1949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70多年来,当代中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事关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制度建构方面,经历了从制度模仿到制度创新再到制度成熟定型的发展过程,并形成了“一二三四五”的制度框架体系。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人民与国家、政府、政党(执政党)四者的关系结构基础这一全新视角出发,本文系统考察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框架的内在演化逻辑,并建构基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行政民政“三政”理论框架,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运行机制体系,进而为构建合力发展导向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新型范式,提供理论资源基础与实践绩效支撑。一、“党领导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框架的内容体系与治理体系的双重建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近代中国实际有机结合,运用暴力革命的方式,开创性地走出了一条用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方式建立新中国的道路,从而为建立独立统一、民主自由、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了全新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展开历程,既是一个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模式的过程,又是一个探索“党领导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框架的内容体系与治理体系的双重建构过程。(一)从“社会主义工业化”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展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一方面为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开展了以废除封建土地制度为核心的土地改革和以推进工矿企业民主改革、婚姻制度改革、社会习俗与文化改革为核心的各项民主改革运动,全面建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制度基础,另一方面积极实施以“一化三改造”(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核心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为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奠定经济制度基础。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内容,后经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正式完整的表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由于此时经济建设工作在整个国家生活中已经居于首要地位,自然实施以重工业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战略就成为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主要任务。为确保以发展重工业为核心、以建立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基础为导向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战略得以优先实施,从1953年开始,当代中国开始了移植苏联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经验,一方面开始重点建设苏联援建的156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形成了当代中国20世纪50年代工业建设的核心和骨干,另一方面着手建构与此相适应的囊括财力、物力和技术力量在内的,包括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经济管理体制、国家计委和中央各主管部门严格管控的物资管理和分配制度、多部门联合实施的劳动管理制度等在内的系统化财经、行政与社会管理体制,即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与此同时,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体系建设也呈现出新的发展变化。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召开,标志着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政治与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制度化建设步入了正式的发展轨道。大会不仅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宪制地位,而且在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目标从“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单一发展目标拓展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综合发展目标,即在“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奋斗目标下,建立起包括现代化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国防在内的“四个现代化”发展目标,“如果我们不建设起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我们就不能摆脱落后和贫困,我们的革命就不能达到目的。”这种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容体系定位于“四个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凸显出中国共产党在集中地闯过新中国成立后几年里既要为恢复国内经济秩序和重建国内经济发展格局的任务而奋斗的难关,又要为保卫新生人民政权和建立国际和平发展环境的目标而斗争的难关,还要为创建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的格局而努力的难关等多重难关之后,开始思考从单一片面的工业化发展模式向多领域多方面的综合现代化发展模式转型,并开始探索构建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道路。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了“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也由此全面展开,并开始朝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并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现代化发展模式的目标迈进。党的十三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传统的基于“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容体系开始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容体系全面替代,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容体系,又在2013年进一步地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型发展目标所统摄,进而形成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型发展框架。(二)从“四个现代化”到“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演化逻辑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容体系浓缩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四个现代化”,毫无疑问,是一种“将经济建设工作置于整个国家生活的首要地位”的发展思维所致,当然也属于一种以物质文明建设为导向的价值取向选择,受制于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的复杂国际国内局势的需要,即通过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业化与国防化基础,有效巩固和保障新生人民政权稳固地立足并持久地发展。这种需要权衡各种利弊、遵循“利害相一致”原理的战略选择,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进行了系统性的论述,并用“你对发展重工业究竟是真想还是假想,想得厉害一点,还是差一点?”“你对原子弹是真正想要、十分想要,还是只有几分想,没有十分想呢?”两大问题,集中回答了如何处理“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这两个在当时最为引人关注、至今仍是重要的关系话题,并将其视为“战略方针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所形成的将经济建设工作置于整个国家生活的首要地位的发展思维,后被“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斗争思维所取代,并在实践中遭受了巨大的挫折和失败。1978年12月举行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思维又重新占据国家生活的重要位置。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始重视构建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新型发展观,并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涵从“两个文明一起抓”到“三位一体”再到“五位一体”的不断深化,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导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这一新型现代化发展模式的建构之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涵的深化路径,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并可从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节点及其所提出的发展主题中得到充分的展现。第一个阶段是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四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战略方针之上。党的十二大报告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指导下,提出“要求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提高”;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要根据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努力建设精神文明”;党的十四大报告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内容体系概括为“一系列‘两手抓’的战略方针”——“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犯罪;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民主法制;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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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何大安| 中国数字经济现状及未来发展

摘要:互联网经济、智能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数字经济现象的现实存在,正在推动着经济学者对数字经济模式的分析和研究;数字经济模式包含着极其宽泛的内容,它涉及微观和宏观两大层面的诸多经济问题,其实质并不能通过数字经济现象得到完整的反映。厂商投资经营或产供销活动如何使自己成为数字经济主体,厂商运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会在哪些方面导致新型的市场制度安排;数字经济下的资源配置、投资流向、产业结构、产业组织、总供给和总需求等会形成怎样的格局,政府将会实施什么样的政策和手段来应对数字经济运行。基于数字经济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我们有必要对数字经济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作出分析性考察,这种考察需要以厂商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运用为分析主线,通过对数字经济现实存在的解说,研究数字经济未来发展有可能出现的格局,以粗线条地构建一个描述数字经济模式的理论分析框架。关键词:数字经济;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数据智能化;网络协同化目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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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稿】郑磊| 数字治理的效度、温度和尺度

编者按近年来,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不仅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思维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国家治理。本刊十分关注“数字治理与数字政府”的研究,重点推出“数字治理与数字政府”系列研究论文,本期推出复旦大学数字与移动治理实验室主任郑磊教授的“数字治理的效度、温度和尺度”一文,以飨读者。数字和治理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数字治理究竟有没有带来人们所期望的效果?给社会公众带来的实际感受如何?是否带来了体验更好的服务和更人性化的管理?带来了哪些“副作用”和风险?本文通过文献梳理对数字治理的效度、温度和尺度进行了回顾和探讨,以期通过对“热问题”进行的“冷思考”,为数字治理实践者的进一步探索提供建议,并为学术界的未来研究提供参考。作者简介摘要:近年来,数字治理在许多国家迅速推进,实践者和学术界对于数字技术赋能治理的前景充满了期待。然而现有研究表明,只靠技术的单兵突进和刚性嵌入,而缺少理念的更新、制度的变革、组织的转型、法治的规范和伦理的关切,数字治理既未能充分借助技术的能量,实现对治理的有效优化,还可能带来预期之外的副作用,影响人的体验和感受,抑制人的自主性和参与度,损害人的权益和尊严。因此,对数字治理的目标期望和推进方式应进行反思和调整。首先,技术赋能不等于技术万能,对数字技术赋能治理的期待应切合实际。其次,推进数字治理不能只靠技术的单维度赋能,还需要理念、制度、组织、法律、伦理等多个维度的协同支撑与规范制约。不能只考虑技术上“能不能”的问题,而不考虑管理上“可不可行”、公众感受上“好不好”、法治上“可不可以”的问题。数字治理应以人的感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把握好效度、温度和尺度,这三个“度”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在数字时代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关键词:数字治理;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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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晓蕾、李延伟|治理效能提升视阈下公民参与治理创新的制度化之路 ——基于南京市机关作风群众评议18年演变历程的分析

“治理效能提升视阈下公民参与治理创新的制度化之路——基于南京市机关作风群众评议18年演变历程的分析”作者简介秦晓蕾,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延伟,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摘要:地方政府治理创新往往是地方政府针对回应公众意愿、解决公共事务发现的新需求新问题,通过改善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质量而进行创新性改革。成功的地方政府治理创新只有进行制度化以后才能更好地提升地方治理效能,发挥制度优势实现治理创新的可持续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系统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学者们认为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的制度化不仅提升了结构稳定性和持久性,还是一套认知模式和角色关系逻辑形成并稳定的过程。本研究基于前人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公民参与治理创新的制度化之路进行实证研究,创新性地从结构制度化和角色关系制度化两个层面,以南京市机关作风群众评议18年发展历程为例,深入剖析从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编织进正式官僚体制的制度化实现内在逻辑。研究发现公民参与地方治理创新通过制度结构和角色关系的高度稳定化实现了制度化,不断提升的群众满意度验证了制度优势转变为治理效能的结论,同时制度化也成为地方政府治理效能在曲折中不断提升的过程,最后对公民参与地方政府治理创新制度化后可能出现的潜在危机进行了讨论。关键词:地方治理创新;制度优势;治理效能提升;公民参与"目录一、问题的提出二、文献回顾三、研究设计与发现四、案例分析五、结论和讨论一、问题的提出地方治理创新是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治理效能,改善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质量而进行的创新性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治理创新往往针对回应公众意愿、解决公共事务出现的新需求新问题,而有时常规性官僚体制的惰性或失灵又无法很好解决与应对社会多元利益主体的新需求,于是,地方治理创新采用新的理念、技术、方案,打破管理常规化,在短期内迅速解决问题,并带来轰轰烈烈的社会效应和政治效应,在政治动员中集中与组织社会资源以实现地方政府各种治理目的。然而,我国地方政府治理创新的短期化和“人走政息”却时有发生,因为中央政府赋予的政策空间有限,以及变化迅速的地方经济社会形势变化使得一些地方治理创新失去了持续发展的合法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加强系统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成功的地方治理创新只有进行制度化以后才能更好地提升地方治理效能,发挥制度优势实现治理创新的可持续发展,换言之,即地方治理创新中的结构、行为、角色随着时间被授予合法性、高度正规化而慢慢变得稳定,并最终嵌入正式科层制。早期制度学派(又称为旧制度学派)提出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首先提升了结构稳定性和持久性,并通过价值灌输(Instilling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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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协同治理的制度逻辑(孙少石)

在互联网的改造下,传统犯罪出现了向网络迁移的趋势,电信网络诈骗是其中突出的一类犯罪,成为新的社会治理难题。长期以来,诈骗犯在无远弗届的网络空间实现大规模协作,而各地的公安或政府却受制于“以块为主”的体制,只能立足于属地独自为战,这不仅难以形成合力,反而内耗不断。从全局层面统合资源以缓和这一矛盾,成为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对策思路,协同治理应运而生。中央布局、系统联动、社会参与的多层次、多主体的协同治理模式,提供了打击、治理网络犯罪的中国经验,从中可以透视国家自我调整以适应网络时代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电信网络诈骗;侦查;条块关系;协同治理孙少石,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一、协同治理的问题背景随着社会本身的日益复杂,异质性要素的增多并相互催化,社会问题呈现出一种性质上的混沌与不确定状态,这与政府原有的、基于严格分工形成的归口管理势必发生紧张。新的社会形势呼唤新的治理思路与模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39页。。具体到政府行为之中,如何升级自己的治理手段和模式,在综合、跨界的组织协作中摸索新的出路,以解决传统的、单一的、封闭的组织形式不能解决或不容易解决的治理难题,也就顺理成章提上议事日程。对于协同治理,最早主要的学术关切来自行政管理学科(2)蔡立辉、龚鸣:《整体政府:分割模式的一场管理革命》,《学术研究》,2010年第5期;燕继荣:《协同治理:社会管理创新之道——基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理论思考》,《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2期;汪海霞、郭维汉:《法治视阈下社会协同治理的制度创新》,《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于江、魏崇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逻辑理路》,《求实》,2015年第4期。,但由于执法与行政管理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学也在试图介入这一领域。而且因为近些年经验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兴起,法学对这一问题的切入,相比于行政管理学科的视角更为微观,主要关注的是协同治理本身的经验成分和制度微观层面的运作机理。陈柏峰较早从执法角度分析协同治理,他以违建执法为经验抓手,从执法的组织结构角度解释了受制于科层制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目标的不完全一致,多头执法面对多属性的执法目标难以形成合力,容易出现孤岛效应,集中行政处罚权自然而然地成为对策(3)陈柏峰:《城镇规划区违建执法困境及其解释——国家能力的视角》,《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印子在陈柏峰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之所以能够将行政权力相对集中,对行政执法机构加以组织、协调、整合的党政体制是根本原因,从而论证了综合执法水平的提高,不仅仅在于执法体制自身的强化,更在于执法体制所嵌入的党政体制的充分发挥(4)印子:《县域政策执行偏差的治理——基于我国中西部4县调查的分析》,博士论文,华中科技大学,2017年。。但是,任何研究的有效性总是有边界的。应当意识到陈柏峰等人对协同治理研究的特定前提在于“基层”。而基层并不仅仅是一个物理或空间概念,事实上,它更强调的是所发生的社会问题的性质、形态和影响范围,同时也规定着调动的治理资源的类型和大致内容。之所以陈柏峰等人的研究结论能够成立,揭示执法主体职能的单一性和解决问题需求的综合性之间的矛盾是一个方面(5)陈柏峰:《中国法治社会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另一方面还在于,这些参与协同的执法主体来自同一个行政辖区,能够为地方党政所统筹。但是新的社会问题总是层出不穷,诸如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现代社会的许多问题已经远远超出了某一特定行政辖区的界限,这就意味着对问题的理解和相应的对策都无法为基层执法模式简单涵盖或自动推演。那么,如何在与已有研究对话的基础上,直面当下更加错综复杂的治理问题,就成为新的研究议题。互联网作为现代社会的关键变量,对社会生活的渗透与改造可谓无孔不入、摧枯拉朽,在这一态势的席卷下,犯罪并没有独善其身。近些年,全国治安形势总体稳定,暴力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下降,但是以财产为主要侵犯对象的非暴力、网络犯罪却异军突起,电信网络诈骗是其中的典型,这引起包括习近平同志在内的中央领导人的密切关注。2016年10月,习近平同志针对当前治安犯罪形势提出健全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主张(6)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66页。。尽管从原理上讲,万变不离其宗,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核心仍然是协同治理,但是在急遽变化的形势压迫下,“宗”的表现形式也会随之大幅度调整。当传统犯罪向互联网迁移以后,其形态的复杂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在显著提升,犯罪手段呈现出信息化、动态化、智能化的趋势。公安系统既有的刑侦体制和政府常规的治理模式无疑首先受到冲击,如果转化为学术话语就是,当陈柏峰等人阐述的协同治理模式面对这一新的犯罪束手无策时,制度重构就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工作予以条理化地展开。就研究的问题来说,它与侦查学有一定程度的重合,但本文的重点却在于透过这个问题,审视公安工作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动态关系,使得公安打击犯罪的行动超越其本身,在国家自我调整适应网络社会治理的广阔背景中获得更为厚重的意义。二、横向的大规模协作:电信网络诈骗的底层逻辑(一)起底徐玉玉案研究电信网络诈骗,一个案子难以绕过:徐玉玉案。2016年8月19日,山东临沂的准大学生徐玉玉碰巧接听了一通电话,电话里的人声称自己是给大学生发助学金的财政局工作人员。无巧不成书,8月16日,徐玉玉恰好向教体局申请了一笔助学金,当然信以为真。在对方的步步诱导下,徐玉玉非但没有收到所谓的助学金,反倒转出去了9900元。在意识到自己被骗后,她伤心欲绝,心脏骤停,两天后去世了。花季少女被骗不到一万元,失去了生命,消息一出,举国震惊。可以说,正是这件案子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推向高潮。但是如果我们剔除徐玉玉案的意外因素,其实它的犯罪手法、特征、技术与其他电信网络诈骗并没有太大差异,基本可以概括为:分工明确、远程协同。在徐玉玉案中,诈骗犯总共六人,三人在江西九江,负责对外打诈骗电话,还有三人则在约八百公里外的福建泉州,一旦有人受骗汇款,他们就迅速提现。这六个诈骗犯后来回忆,徐玉玉被骗当天,九江这面一共打出了200~300通电话,只有徐玉玉一人被骗。而从徐玉玉汇款到泉州这边提现,前后不到七分钟。正是这种远程、非接触的犯罪手法,令警察大伤脑筋。由于缺乏有效力量遏制,仅仅2016年,与徐玉玉案相类似的电信网络诈骗,全国立案63万余件,损失金额高达197亿元。但是如果放到一个更大的时空坐标系中,长期以来,诈骗犯罪的发案一直处于相对稳定、缓步爬升的状态,从1981年起算,在之后的近三十年的时间里,大致每10年增长1%。变化出现在2008年,在这以后,诈骗犯罪的发案以年增长20~30%的速度膨胀,成为主导全国刑事案件总体走势的一类犯罪。这样的反差使人不得不追问:是什么因素导致了如此剧烈的转变,以及它们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仍然回到徐玉玉案,但留意更多细节:虽然我们现在已经明确了这六个诈骗犯的身份以及他们当时所处的位置,但是站在警察侦查的角度,这样的“明确”其实很不明确。没有物理的犯罪现场,因此案侦线索,或突破口,只有通过电话和银行卡转账留下的数据,但又正是因为线索只是数据,诈骗犯才不会坐以待毙,他们会想方设法模糊这些数据与他们本人直接的关联。在徐玉玉案中,在九江打电话的人,使用的是一张归属地为山东济南的联通手机卡,而在泉州取款的人,使用的是一张挂在一个名叫“秦峰”的安徽人名下、在贵州贵阳开户的农业银行借记卡。换言之,警察初查的案侦线索与诈骗犯之间,无论是人还是地理位置,都没有任何交集,除非循线追踪,否则警察完全无从锁定罪犯。然而更大的问题还在于,只要警察想继续推进,诈骗犯就会不断地故技重施,例如,使用更多的银行卡进行更复杂的转账。警察相当于被牵住了鼻子,在全国团团转。虚虚实实、真真假假,案侦线索的高度碎片化、离散化是诈骗犯对警察全面压制的秘密所在。一方面,我们可以说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典型的、远程、跨区域犯罪,毕竟诈骗犯从未与受害者接触,但是另一方面,它又非常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跨区域犯罪,不仅仅在于这种犯罪在空间上大跨度的瞬时性,更在于这种大跨度并不是诈骗犯本身的物理位移,事实上他们从未移动,移动的是案侦线索。更准确地说,是案侦线索在空间上自由、随机、无规律性地跳跃(7)网络犯罪的跳跃,见[美]马克·古德曼:《未来的犯罪》,林俊宏译,木马文化出版社2016年版,第28页。。诈骗犯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正如反映在徐玉玉案中的那样,关键在于他们握有来自天南海北的手机卡和银行卡。也就是说,每一通诈骗电话靠的只是一个前台,但它的背后还蛰伏着一张遍及全国多地、勾连诸多行业的犯罪产业链条。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近些年的泛滥,几乎可以断定,这种产业链条已经做大成势,成为一个生态。因此,破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异常繁荣”的谜团,不能只关注活跃在前台的诈骗犯罪本身,还在于如何有穿透力地解码后台的协同关系对这一犯罪的特殊意义。(二)电信网络诈骗生成的底层逻辑如果我们抽象地看犯罪,它其实也是一个生产过程。而生产离不开各种资源要素,例如在电信网络诈骗当中,手机卡和银行卡发挥的正是这样的功能。但是这些资源要素能够取得,并且以某种合适的方式组织起来促成犯罪的发生,不是凭空任意的,背后是具体社会条件下交易费用和组织费用拉锯式的塑造。尽管人天然是社交的动物,但在缺乏发达的通讯技术和设备的情况下,人们对外的搜寻、沟通的交易费用较高,活动范围必定是相对局促的;又正是因为这种集中,通过组织管理将生产生活内部化才是可能的。正如克莱·舍基所揭示的,常规的科层化、结构化的组织形式是对高交易费用环境的一种适应(8)[美]克莱·舍基:《人人时代:无组织的组织力量》,胡泳、沈满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7页。。如果技术手段使空间组织成本发生改变,交易费用下降,原来的组织边界就会有条件地向外扩张,组织规模就会变大(9)[英]罗纳德·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校,格致出版社2014年版,第36~37页。。但是如果交易费用下降达到一定幅度,物极必反,它会反过来消解组织,大组织本身变得不再必要了。因为原本亲力亲为的工作,现在可以通过不断拆分,以外包的方式将非核心的工作部分剥离出去,由某一只专注于特定工种的小组织完成。这种基于经济利益的互惠行为,一方面削弱了大组织的规模,另一方面也给了小组织一席之地。与传统的科层式组织不同,它们并非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围绕某一产品或服务结成的临时性的耦合关系。一个大组织可以同时寻找多个小组织为其提供服务,而一个小组织也可以同时为多个大组织提供支撑,这种交错的利益关系令市场结构变得灵活易变。在这个背景下,产品生产的逻辑也在被重新定义。一个产品很难说究竟是在哪里生产的,原来受纵向一体化支配的线性生产逻辑,现在被散落在不同位置、不同部门同时生产的网状逻辑所取代(10)[美]凯文·凯利:《失控:全人类的最终命运和结局》,张行舟、陈新武等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305页。所以,当我们站在一个相对高的位置俯瞰这一经济图景时,不难得出这样的判断:在技术的推动下,组织形态会沿着分布式、去中心化、非结构、自由协作的方向演化(11)[美]凯文·凯利:《失控:全人类的最终命运和结局》,张行舟、陈新武等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299~305页。。这种影响组织规模的技术变革,科斯在1937年可能只想到电话与电报,他没有、也不可能预测互联网对组织形态的颠覆性改造。之所以互联网能把交易费用削平,并让其他大众传媒工具黯然失色,固然有“联”这一方面的技术功能,但重点不在于此,而是经过代际发展,互联网具备了“互”的社会属性(12)于志刚:《网络“空间化”的时代演变与刑法对策》,《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人们不再只是信息消极的接收方,他们还可以成为信息主动的、持续的、即时的生产者。从而使得互联网成为一个源源不断的信息集合器。在互联网上,那些曾经受制于规模经济而在物理环境中难以寻觅的小众商品和服务,现在却可以聚合成为一个突破空间限制、应有尽有的超级市场,这便是“长尾效应”(13)[美]克里斯·安德森:《长尾理论:为什么商业的未来是小众市场》,乔江涛、石晓燕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1~16页,第37~52页。。正是基于互联网疏而不漏的这一特性,理论上,小众商品可以无限向下细分,而当消费者需要时,再迅速且低成本地重组起来(14)[美]布莱恩·阿瑟:《技术的本质》,曹东暝、王健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3~44页。。这就是互联网作为社会的基础性要素,影响经济活动的内在逻辑,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模式的解释就深度地嵌在其中。这一模式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作为一个整体现象的犯罪,通过互联网,以外包甚至众包的方式不断地分工、细化,化整为零。除了上文中出现在徐玉玉案中的开办贩卖银行卡、手机卡,还有其他形形色色的犯罪产业。例如,盗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专业洗钱、开发网络改号程序、制作木马病毒,等等。这势必形成一个小众市场,而这与犯罪对隐蔽性的需求相契合。但互联网对犯罪的影响还不止于此。它的匿名性使得这些人可以在另一伙人完全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底细的前提下,与之发生交易,交易的内容则迂回地服务于犯罪。因此,对于诈骗犯来说,资源俯拾即是,这大大提高了犯罪效率。而更神奇的是,诈骗犯越采取这种方式,就意味着越来越多、四面八方的、游走在合法与非法交界地带的人卷入了这起犯罪,这些人无意中充当了挡在警察与诈骗犯之间的帷幕,给警察不断地制造障碍,诈骗犯被捕的风险也就显著降低了。提升犯罪效率和分散犯罪风险,这两个在传统犯罪语境下有内在冲突的目标,在互联网的作用下,竟然合二为一了。互联网之于犯罪的这种令人尴尬的“天造地设”,使我们有理由得出这样的判断:传统犯罪将有一个向网络空间大迁移的趋势。(三)传统犯罪的网络迁移当远程通讯和即时转账这两个技术性问题被解决后,诈骗犯就可以在互联网上大展拳脚。考虑到诈骗是以话术为核心,相比于暴力犯罪或者盗窃和抢劫等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它似乎更占有天时地利的先机,但也仅仅是“先”机。盗窃、销赃、贩枪,固然其中的某些环节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在现实世界,但大量的犯罪预谋、勾连、作案工具的准备、作案手段的学习传播却可以而且事实也已经在互联网上有了蠢蠢欲动的苗头。例如,广东江门公安侦办的“2016.3.08”系列盗销手机案,犯罪分子在全国盗得手机后,第一时间在微信上与销赃团伙互动,将手机快递至广州、深圳等地,销赃团伙再通过正规手机维修市场逐步完成手机的解锁、翻新和销售。整个过程,犯罪分子从未见面,所有的通讯和资金往来全部在网上完成,每个人只完成犯罪链条的一个细小环节就马上转手,犯罪的专业化、精细化可见一斑。不只是花样翻新,甚至还有横空出世。四川宜宾公安侦办的“2016.6.01”系列盗销汽车案,犯罪手法连警察都觉得不可思议。分布在山东、河南、辽宁、四川等地的犯罪分子攻入政府网站,获取合法的车辆数据,再转手给盗车贼,从而篡改被盗车辆的原始数据,最后高价转卖。过去的销赃模式是低价卖往异地或者偏僻地壤,掩人耳目,成为“黑车”。但现在的犯罪模式是将“黑车”洗白了,因而可以无障碍地在车管所登记上户了,这无异于是盗车贼的福音书:这个案子,波及全国31个省市区、累计抓捕331人、缴获车辆425台、涉案资金9800余万元。这些散落在四面八方、各司其职的犯罪分子,如出一辙,也是在互联网上流水作业。虽然犯罪类型五花八门,但背后的行为逻辑却是一以贯之。因为它们都脱胎于互联网促成的新的分工与协作这一底层逻辑,人与人的连接在一个广域的虚拟场景中的自由组合,所产生的是缺乏稳定性和预期性的社会组织结构,网络犯罪打上的正是这样的烙印。这多少让人联想到游击战:“在很长的变动不定的战线上作战。……必须在广阔的战场上进行高度的运动战,迅速地前进和迅速地后退,迅速地集中和迅速地分散”(15)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44~445页。,这样的联想并不纯粹是一个巧合,因为游击战强调神出鬼没,战术上保持主动进攻,不按常理出牌,它同样是非结构的,而我们知道在战场上游击战往往是以弱胜强、以小博大的利器。面对这样的犯罪态势,公安机关传统的侦查方式无疑遭遇了颠覆性的挑战。三、立足于属地的控制:传统的侦查、政府治理模式(一)侦查困境的经验现象根据线索性质确定的切入口差异,传统的侦查方式大体可以分为:由人到案、由案到人。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这样的非接触性犯罪,警察能采取的显然只有由案到人这种方式,即通过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步步为营,直到突出诈骗犯。但是正如上一节提及的,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诈骗犯的反侦查手段足以让警察望而却步。以银行卡为例,他们将从黑市上购买来的在全国各地的不同银行开户的银行卡,混乱排序,组成一个层级分明、类似纺锤状的结构。一旦有被骗资金进入,诈骗犯借助事先预备的网上银行,从第一张银行卡开始,将这笔钱如同天女散花一样迅速地逐级分解,又收敛、沉淀到一张银行卡上,最后全部提现。这对于警察来说意味着,从理论上讲,他们至少要完整地梳理出一条资金流水才能发现最后究竟是谁、在哪个城市的银行提现——提现这个动作暗示着,即使这个人不是诈骗犯,也至少与诈骗犯有现实生活的交集。这还只是勾勒了警察工作的基本方向,而现实的操作实际上更加复杂与纠结。虽然警察在银行查询交易流水是明白无误的,但也正是因为如此,警察这一行为必然受到银行规则的掣肘。根据2010年《关于进一步完善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冻结工作程序的通知》,名义上,为了便利警察调取证据,银行提供了远程协查的制度渠道,但是有所限制:如果查询、冻结涉及的账户资金跨省,警察不仅要出具相应的协查文书,而且还要由公安部开具相应的申请,经公安部主管领导或授权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相关银行总部,由银行总部办理后,再将结果交账户开户的分支机构;而对于不跨省的账户,并无实质性差异,只是相应的批准程序下沉到省级公安机关完成(16)见银发[2010]187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冻结工作程序的通知》。。很显然,程序的臃肿、严苛从一开始就决定了警察工作步履维艰。但如果银行能提供全国一站式查询资金流水的业务,警察要做的其实也只是在不同家的银行之间奔走,但现实情况却是,即使是同一家银行,流水信息也只能去当时实际开户的分支机构查询,跨行就更是如此。换言之,侦办漫天撒网的电信网络诈骗,警察一直处在跨省奔波的状态,更进一步地说,警察的侦查效率完全取决于诈骗犯手里银行卡的多寡和排列组合的复杂程度;在单笔被骗金额高达1.17亿元的、贵州都匀“2015.12.20”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诈骗犯的银行卡多达9000余张。如果可能,我们把诈骗犯洗钱的资金流水投影到地图上,所形成的是资金无特定方向、无远近规律的乱窜图像,而这就是警察为了找到诈骗犯行踪在各个城市辗转的轨迹。一位曾经侦办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警察谈起办案感受,说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那是一种找不到组织的感觉。”因此,对公安机关来说,侦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须要反复拿捏成本、收益。显性地看,当然最主要的经费消耗都集中在差旅这一板块,但隐性的成本,如警力也必须纳入考量。侦办电信网络诈骗往往要耗尽一个区县公安机关全部的刑侦力量,有时甚至还必须抽调其他业务大队的警察才能侦破。然而,投入如此之大并不意味着有相匹配的回报。为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性质使然。当初的诈骗电话撒向全国,受害者散落各地,正是如此,所有电信网络诈骗才都是系列犯罪。但是对于破案的公安局来说,尽管它明白还有许多隐案,但是无论是从办案成本还是从管辖制度上,它都无暇顾及,它往往单纯就自己破的这一件案子移交给检察院,并最终起诉至法院,谈不上侦查的整体性(17)陆栋:《跨地域网络案件的刑事立案管辖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客观上使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效果留在蜻蜓点水、零敲碎打的阶段。这一点可以用徐玉玉案做佐证。包括徐玉玉被骗的9900元在内,这伙诈骗犯其实前后骗得56万余元,如果反向溯源,受害者至少分布在四个省、七个市、十二个区县(18)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刑26号刑事判决书。受害者分布的省市区是: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济宁市金乡县、滨州市邹平县、菏泽市牡丹区、菏泽市东明县、菏泽市曹县、菏泽市成武县、菏泽市鄄城县;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除了区县公安(分)局立案以外,还有市公安局立案:菏泽市公安局、襄阳市公安局、深圳市公安局。。试想,如果不是因为公安部直接介入、指挥,哪一个地方公安机关有这样大的激励和条件把一桩电信网络诈骗案查得如此透彻?我们应当懂得,这种程度的透彻是讲究成本的:公安系统为侦破徐玉玉案总共投入了近2000万的经费(19)秦雯子:《徐玉玉离世两年,电信诈骗真的缓解了吗?》,见“人物”微信公众号(renwumag1980),2018年8月21日。。在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投资回报率”极低的现实面前,公安上上下下有畏难情绪其实情有可原。(二)侦查困境的体制分析但是要注意,当我们以警察作为分析单位时,也许有意无意地掩蔽一个事实,即公安系统是一个层级森严、不同层级工作各有侧重的组织,警察这一统称难以从层级结构的角度准确地刻画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侦查,而更深层次地说,它忽略了制度环境这一重要且底层的分析维度对公安机关办案能力大小的约束。实际上,和其他犯罪一样,电信网络诈骗长期以来是由基层区县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负责,作为一项制度安排,这根源于1997年改革的刑侦体制。现行刑侦体制的基本内容是:刑侦工作的具体开展主要依托基层即区县刑侦大队,上级刑侦部门只是在指导、协调层面发挥作用,同时建立起覆盖社会面的责任区,将刑侦大队分拆为中队,下沉到相应的责任区里,构成贴近基层、反应迅速的作战实体。作为配套,考核管理制度中确立了破案责任制、聘任制、指标管理、竞争上岗制等制度措施(20)程琳、赵琛:《刑侦改革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页。;这意味着以个体化奖惩为底色的激励机制被引入刑侦工作(21)基层警察发展出来的社群生态特点被学者概括为:个体化之奖惩制度、程序化之人际关系,见詹智涵、王宏文:《基层警察跨区域犯罪侦查合作之困境》,《法政学报》,2014年第26期。。通过这一制度安排,从警察个体的角度,由于明确了“责任田”,奖惩与个人的工作绩效直接挂钩,对于调动个人积极性当然是立竿见影的;而这种硬化属地责任边界的做法,从公安系统管理的角度来说,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和问责也更加直接明朗了。作为公安工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刑侦体制采取这样的安排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组织领导体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或许可以这样理解,刑侦体制通过与中国既有的以区县为基本单位的“块块”结构相兼容,让驻扎在各个“块块”上的刑侦部门明确地与自己辖区的刑事犯罪建立责任关系。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公安机关对于命案、黑恶犯罪、暴力犯罪等重大刑事犯罪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而且这些犯罪一旦发生,罪犯也必定在“块块”之内出现过,因此,公安机关发动阵地攻坚,侦查破案也不那么困难。在1997年,全国的杀人犯罪发案26070件,占全国立案比重是1.62%,但是这套刑侦体制执行以来,杀人犯罪发案逐年回落,到2015年,杀人犯罪9200件,占比0.13%,破案率高达98%,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的破案率也在80%以上。然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一般的侵犯财产类犯罪,由于多是跨区域,而且个案金额普遍不大,破案率始终在一个低位徘徊。2015年“盗抢骗”犯罪的破案率为23.7%(22)《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
2020年2月2日
其他

腐败犯罪国际追逃问题要论(彭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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