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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3年第6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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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2023年第6期要目



【特稿】

1.中国古代中央地方关系的发展与历史借鉴张晋藩(2)【名家论坛】2.党内备案审查机关的合宪性审查职能温泽彬、苏升(28)3.论生存权保障视域下自由财产的范围张善斌、余江波(44)4.数字安全视角下国家秘密的刑法保护张勇、张春雨(70)5.论我国反制裁法的功能及其实现路径杜玉琼、黄子淋(90)【青年法学家】6.刑法教义学中故意理论的传统与前沿[德]赫尔穆特·福里斯特 著、王德政 译(113)7.中国式可期待财产的控制:预查封的效力分析庄诗岳(124)8.立法行为能力的内涵、构成及提升路径研究孙丽虹、张东华(141)【热点问题透视】9.论“AI+法律”背景下法学教育供给侧改革刘蓓、戚瀚文(157)【司法实践】10.河北省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实证研究田旭(176)

【特稿】


1.中国古代中央地方关系的发展与历史借鉴


作者: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是一条纵向传承、革故鼎新的螺旋式上升的轨迹,中央地方关系也同样沿着这条轨迹不断发展。秦统一后建帝制,“海内为郡县”;汉代实行强干弱枝的中央地方制度;唐朝中央机构实行三省制,地方机构实行州县二级制;宋朝总体而言,实行二府制与地方兼施制;元朝在民族大一统的局面下,地方制度为行中书省制;明朝中央为内阁制,地方行路、州、县三级制;清朝的中央地方关系具有鲜明的民族统治的特点。中华民族是古代中国大一统体制政治实践和理论学说催化而形成的,统一是中国历史的主流,在这方面积累的历史经验很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古代中国;中央;地方;大一统;政治体制


【名家论坛】


2.党内备案审查机关的合宪性审查职能


作者:温泽彬、苏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承担初步的合宪性审查职能,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针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处理建议。《党内法规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有关合宪性审查的规定应当符合《宪法》中宪法解释权、宪法监督权以及保证宪法实施义务的规范意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权派生于宪法解释权,这是一种终局性的合宪性审查权。党内备案审查机关履行的是保证宪法实施义务,它可以宪法为依据对党内法规进行审查,但不能作出终局的合宪性审查结论。在审查标准上,合宪性审查对于党的领导和监督保障法规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审查标准,而对党的组织和自身建设法规实施审查则以是否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标准。


关键词: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宪法解释;宪法实施


3.论生存权保障视域下自由财产的范围


作者:张善斌,余江波(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个人破产法中的自由财产制度的立法目标应该是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其保障界限不限于维持生命,还包含维护人格尊严。我国现阶段自由财产制度不保障发展权,可基于生存权保障目标为债务人保留职业用品和生产工具。“最低限度生活标准”的模糊性导致自由财产认定中债务人生存权与债权人债权相互抵牾。为化解二者间的冲突,个人破产立法可以借鉴执行豁免财产规则,明确列举自由财产的类型。立法层面可为自由财产设置必要性限制,个案中确认自由财产范围应遵循比例原则。债务人于破产程序中新取得财产可用于分配,其中未来收入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计算基准。


关键词:个人破产法;自由财产;生存权;执行豁免财产;权利冲突


4.数字安全视角下国家秘密的刑法保护


作者:张勇,张春雨(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信息数据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数字安全问题凸显,给国家保密工作带来更大挑战。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对于国家秘密应从定密主体、程序等形式要件和国家安全、利益属性的实质要件两方面进行把握。国家秘密安全作为一种法益不是单一的,还包括与国家秘密相关的个人信息权益和数据网络公共安全,具有多元性和层次性。国家秘密刑法保护应当坚持体系性思维,实行分级分类保护,促进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与信息资源利用的平衡。刑法中以国家秘密安全为主要犯罪客体的罪名可归类为侵犯国家秘密犯罪。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第398条规定的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可区分渎职型和非渎职型。该罪名的罪刑设置未能体现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应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中剥离出来,规定独立的法定刑。该条第2款规定的“酌情处罚”不等于从轻处罚,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也应包括从重处罚。除了直接侵犯国家秘密安全的罪名之外,关涉国家秘密、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数据的罪名均可视为侵犯国家秘密犯罪。不同罪名的法益性质和保护重心不同,相互之间存在重合交织。司法机关需要以相关立法为参照系,根据信息数据类型的不同,判断其所反映的法益本质,作为界分相关罪名的实质根据。当侵犯国家秘密犯罪与其他犯罪发生竞合时,应按想象竞合予以认定。


关键词:数字安全;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侵犯国家秘密犯罪;泄露国家秘密罪


5.论我国反制裁法的功能及其实现路径


作者:杜玉琼,黄子淋(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近年来确立起的反制裁法体系旨在应对外国实施的大量具有歧视性的单边制裁,其中反制措施的实施不为国际法所禁止,但须遵守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之限制。立足于社会结构的分析视域,我国的反制裁法具备斗争、救济、预防三项功能,由于规则设置的模糊性和配套规则的缺失等问题,我国反制裁法各项功能的有效实现仍存在障碍。其功能的有效实现需做到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反制裁法的功能定位为指引,增强斗争层面规则的可操作性与合法性,确保救济层面规则的确定性,并补足预防层面相关规则的缺失。


关键词:单边制裁;反措施;反制裁法;涉外法治;功能定位


【青年法学家】


6.刑法教义学中故意理论的传统与前沿


作者:[德]赫尔穆特·福里斯特 著、王德政 译(德国杜塞尔多夫大学法学院,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可能性理论摒弃了独立的意志因素,与传统故意理论之间的争议是怎样将故意与过失的区分阐述到最好的地步。盖然性说和故意危险说这两者与传统故意理论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前两者提出的比“认为这可能发生”更高的要求,是否应当替代或补充从独立意志因素角度去理解的涵摄过程。故意危险说无法作为独立或补充性的标准去区分故意与过失,其极端化思想也应当予以否定。故意不同于过失是因为行为人作出决定不去避免符合构成要件的事件发生。如果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认识到符合构成要件、法律所否定的风险,却依旧实施行为,那他就作出了这种决定。


关键词:故意;过失;盖然性说;故意危险说;涵摄


7.中国式可期待财产的控制:预查封的效力分析


作者:庄诗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预查封与正式查封均是旨在将特定财产置于执行法院控制之下的控制性执行措施,二者基于控制财产的目的具有共通性的效力。但因预查封的标的是案外人的财产,故预查封还具有禁止案外人处分预查封标的和不禁止案外人提出抗辩事由的特别效力。于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缺位的背景下,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条件时,预查封禁止案外人处分预查封标的的效力,可以有效规避案外人再次处分预查封标的的风险,预查封也因而具有独立于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物之交付或移转请求权执行的方法的程序价值,未来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或《不动产登记法》应当继续保留预查封制度。虽然预查封不禁止案外人提出抗辩事由,但因按揭商品房出卖人并不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故其不得以承担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为由于预查封期间解除买卖合同。


关键词:预查封;正式查封;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债权形式主义


8.立法行为能力的内涵、构成及提升路径研究


作者:孙丽虹,张东华(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内容提要:从立法能力入手,逐渐剥离出立法行为能力,该理论的确立具有适当的政策理论支撑、合理的法理基础和必要的实践需求。立法行为能力是立法主体通过自身的立法行为,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职权具体化为法律法规的能力,涵括政策把握能力、立法项目选择能力、立法项目调研能力、法律草案起草能力、与多元主体沟通能力和法律法规的解释能力等。对立法行为能力产生影响的因素既有立法理念、知识、技术、经验等内部因素;又有立法体制、立法环境等外部因素。立法质量是评判立法行为能力的外在标准。地方立法主体立法行为能力的提升,有赖于从立法主体的建设与法律、财物保障、社会氛围培育内外两个方面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立法能力;立法行为能力;立法质量;能力构成;能力提升


【热点问题透视】


9.论“AI+法律”背景下法学教育供给侧改革


作者:刘蓓,戚瀚文长春工业大学)


内容提要:AI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在促建法律职业的新业态,当法律职业人才需求侧接口人才供给侧法学教育,会导致法学教育供给侧发生一场应运而起的革新。为寻求法学教育改革的科学进路,研究首先应突破教育本体封闭,从法律职业“需求侧”参考系的精细标准去考察变革,发现法律职业人需要增补两个能力板块,一方面是不断提高法律人熟练驾驭AI的能力,另一方面是倾斜发展法律人相较AI的优势能力。进而以两个能力板块补给为指引,探索中国法学培育改革的具体进路包括形成改革总体步骤与策略,勾勒人工智能法学二级学科建设现状、学科性质及内涵,并从传统法学学科与人工智能法学二级学科两者在生源、培养方案、师资、教研体系几方面尝试“梯次”共建方案。


关键词:AI+法律;法律职业需求侧;法学教育供给侧;人工智能法学;法学学科


【司法实践】


10.河北省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实证研究


作者:田旭(河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河北省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活动有四个特点:拘役刑判罚较轻且不同月数刑期对应的均衡性不一致,拘役刑期对罚金刑的判处具有决定性影响,缓刑裁量活动相对更具规范性,酒精含量是量刑的核心考察要素。整体来看,对量刑活动具有现实影响力的因素较少,不同犯罪行为对应的量刑结果差异不大。原因在于结果意义上看本罪社会危害性轻微,刑法规范供给的量刑资源不充足,以及直接彰显驾驶行为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匮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一是以非绝对化的酒精含量标准搭配不同违章行为建构基本的量刑框架;二是通过“但书”“不起诉”“免罚”“缓刑”和“实刑”构筑具有实质差异性的量刑体系;三是通过刑事诉讼标准全面规范行政人员的证据搜集活动以保证量刑活动的公正性。


关键词: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不能安全驾驶;量刑;经验研究;微罪



《河北法学》是法学专业学术期刊,1983年8月创刊,国内外公开发行,月刊,大16开本,内文200页,期定价18元。由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主管,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省法学会主办。本刊为“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河北法学》读者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政法院校师生及立法与司法实践工作者。目前所设置的栏目有:专论,名家论坛,青年法学家,热点问题透视,博士生园地,司法实践等。


-END-


责任编辑 | 王睿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李婉秋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往期精彩回顾《河北法学》2023年第5期要目《河北法学》2023年第4期要目《河北法学》2023年第3期要目《河北法学》2023年第2期要目《河北法学》2023年第1期要目《河北法学》2022年第12期要目《河北法学》2022年第1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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