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

问津学术 2022-10-05

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行政检察以‘我管’促‘都管’”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包括张某诉江苏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检察监督案、王某诉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登记检察监督案、杨某花诉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祝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检察监督案、江苏省某金属矿砂物资公司生产安全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等。


据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使命,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进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的“都管”,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该批典型案例正是行政检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能动履职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体现。


“行政检察部门以‘我管’促‘都管’为具体抓手,深入剖析案件所反映出来的倾向性问题,或管理漏洞,或监管机关尚未发现的情形,通过依法监督及时堵漏,让一个案件办理影响一片、治理一片。”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批典型案例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社会治理难点堵点、执法司法“病灶”,把社会治理环节中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放在最紧要位置,引导推动相关职能机关瞄准短板弱项、定向施策。如在江苏省某金属矿砂物资公司生产安全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案涉公司为逃避市场监管而“恶意”注销公司登记,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撤销该登记行为的同时,挖掘出“恶意注销公司登记”问题背后的原因,促进建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公司登记机关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堵塞“恶意注销”漏洞。


行政检察以“我管”促“都管”典型案例

“检察为民办实事”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第五批)


案例一

张某诉江苏省某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退役军人安置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1982年,张某应征入伍,1988年因公致残,被评为三等乙级伤残后退役,同年4月到江苏省某市(原某县)民政局安置办报到,未被安置工作,后一直以务农、打工维持生计。2018年,张某得知民政部正在开展“清零行动”,解决1978年后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向南通市人社局咨询军龄是否可折抵社保缴费年限,被告知需根据参军档案确认军龄。张某遂向民政部门要求调取参军档案,得知其档案于撤乡并镇时遗失。张某要求民政部门为其安排公益性岗位或者解决养老保险问题。民政部门认为其已享受伤残抚恤补助,安排公益性岗位或者解决养老保险无政策依据。张某对处理意见不服,同年10月要求民政部门归还参军档案、给予其退伍安置、为其办理参战优待证,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以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张某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认为,某市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1月,张某向江苏省检察院申请监督。江苏省检察院依法受理,重点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走访某市民政局、查阅张某退役前后关于伤残退役军人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到张某属于“可安置”的情形,民政局限于当时当地经济情况,未为其安置工作。其退役不久后江苏省人民政府即出台《<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类似情形从“可安置”变为“应当安置”。二是向张某战友核实张某参军情况,到某市退伍军人安置办调取张某退伍军人报到登记表、应征入伍通知书,确认其有67个月军龄。三是赴张某所在村调查其家庭、收入、健康情况。了解到张某因2015年遭遇交通事故无法正常工作,且肇事方无力赔偿;2018年,其妻郭某摔伤,经两次手术后留有严重后遗症需长期治疗,夫妻二人仅靠张某伤残军人优抚补助金维系生活,经济极度困难,且郭某因无力支付赡养费被母亲诉至法院。该案法院判决郭某支付赡养费,已进入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1.遗失档案是事实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现国家已成立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规范了对退役军人档案的统一管理。2.张某于1988年退伍,其于2018年主张退伍安置,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3.根据当时政策,张某不属于必须安置的情形,某市民政局未予以安置并无明显不当,且相关部门已为张某办理了伤残军人证并享有相关待遇。综上,某市政府不予受理的决定、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但综合考虑张某退伍前后关于伤残退役军人安置相关规定的变化,其请求政府给予必要安置、维系基本生存的主张具有一定合理性。江苏省检察院决定立足解决张某基本生计问题化解行政争议。一是运用行政争议化解一体化工作机制凝聚争议化解合力。江苏省检察院发挥指挥、协调、督导作用,加强法律适用、退役军人政策研究解读,指导制定化解方案;南通市检察院先后4次到某市检察院指导,为张某释法说理;某市检察院发挥属地优势,就近联络行政机关、主管单位,及时帮扶申请人。二是“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解燃眉之急。经调查核实张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某市检察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协助张某依法申请救助金2万元;同时,南通市检察院主动联系当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推动两级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从退役军人专项关爱基金中给付救助金5000元,有效纾解张某生活窘困。三是多元帮扶凝聚“共管”合力。根据相关规定,军龄视同社保缴费年限。由于本案无法以参军档案核实军龄,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有相应证据证明张某军龄为67个月,该军龄可作为社保缴费年限。同时,推动某市政府办公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镇政府等部门多次联席会商,商议安置、救助方案,最终确立多元救助帮扶方案:由市检察院、信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镇政府共同筹资,一次性为张某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从根本上解决张某生存安置难题。2021年12月22日,张某自愿向江苏省检察院撤回监督申请,并承诺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应有贡献,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因政策变化产生的个别退役军人安置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依法得以妥善解决,最大限度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办理涉退役军人行政争议案件,在审查法院判决是否合法的同时,要重点关注退役军人合理诉求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申请人合理诉求无法解决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秉持“止于至善”的司法理念,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化机制,争取党委支持,加强与行政机关横向联动,协调调动各方力量,综合运用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社会基本保障、促进就业等措施,推动在法律框架内满足当事人合理诉求,共促争议化解,通过能动履职,以“我管”促“都管”。 

案例二

王某诉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税务“黑名单” 公开听证 冒名工商登记
【基本案情】
2019年初,山西省太原市居民王某在当地办理税务业务时得知,有人冒充其身份在天津市某区注册了天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并且该公司因税务违法被列入全国税务“黑名单”,且被处以高额税务罚款。王某遂与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要求撤销该公司登记。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其在公司登记申请事项中只负有形式审查职责,没有对王某被冒用身份的事实进行调查的职权。2020年5月,王某以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并无行政违法行为,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王某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检察院依法受理后审查认为,区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某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形式审查和程序上亦无明显失职行为,但鉴于本案是一起冒用公民身份信息申请公司登记的行政争议案件,涉案公司的存在对申请人造成客观的法律风险,某区检察院决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对涉案公司的注册代办人、相关证人等进行询问,向王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案件情况等调查核实,查明:涉案公司系2015年11月12日由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王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和监事;王某系山西省太原市人,曾于2015年8月遗失身份证并向属地公安机关重新申领,同月在报纸上刊登了身份证遗失公告;涉案公司成立的一系列文件中关于王某的签字,经司法鉴定,均系他人书写;涉案公司的注册代办人从未见过涉案公司的登记股东王某,其登记股东的身份信息是由曹某某提供,而曹某某表示不认识王某。因此,涉案公司存在以虚假手段骗取行政登记的嫌疑。另查明,涉案公司因税务违法被列入全国税务“黑名单”;国税某区分局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高额税务罚款,但在注册地址未找到该公司,电话无法联系到公司人员;王某属地国税部门根据该处罚决定将王某列入全国税务“黑名单”。
为破解该案困局,解决申请人身份被冒用的实际问题,某区检察院于2021年8月30日组织召开有王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律师代表各一人作为听证员参加并对案件进行评议。与该案相关的国税某区分局派员列席听证会。听证会重点围绕能否撤销该公司登记以及如何消除“黑名单”影响发表意见。双方当事人围绕对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检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进行了充分沟通,厘清了王某被冒用身份的事实。同时,国税某区分局代表与王某进行了沟通交流,对其被列入全国税务“黑名单”事项及解决途径进行了解释说明。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应当从根本上解决王某身份被冒用及被加入全国税务“黑名单”的问题。听证会结束当天,王某即到派出所报案,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情况;到国税某区分局进行了信息变更,该分局向王某提供了信息变动确认表。
听证会后,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启动相关程序,撤销天津某商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2021年10月10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回复,已依法撤销涉案公司的注册登记及备案,并告知王某。王某随后将国税某区分局提供的信息变动确认表、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撤销冒名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提供给王某属地国税部门。属地国税部门撤销了对王某列入“黑名单”的决定。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审查工商登记申请时,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相关材料的实质真实性、合法有效性,登记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尽审慎审查义务。对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申请登记的行为,虽然2019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明确了解决此类问题的机制和路径,2022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专门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作了规定,但仍有一些“存量”案件处于难以破解的“困局”之中。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通过依法能动履职,破解“困局”,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厘清事实,精准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案例三

杨某花诉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民政局

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诉讼监督 冒名婚姻登记 检察建议 纠正行政违法
【基本案情】
1999年,临沂市某县某村村民孙某某与无户籍信息的外地女士郭某同居,后让郭某假冒本县另一村村民“杨某花”的姓名及户籍信息,于1999年7月15日到临沂市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99)某县结字第38××号结婚证书。杨某花本人2003年11月5日与梁某山登记结婚,后夫妻二人迁离山东省到异地居住。2020年4月,杨某花与梁某山因房产问题到当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证明时,发现自己被假冒身份与孙某某在临沂市某县登记结婚。杨某花夫妇遂到临沂市某县民政局请求撤销被假冒的婚姻登记,某县民政局以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有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为由不予办理。2020年5月9日,杨某花以临沂市某县民政局为被告起诉至某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99)某县结字第38××号结婚证书无效。某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已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杨某花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8月19日,杨某花不服某县法院行政裁定,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县检察院初步审查发现,本案为法院以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符合法定期限为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杨某花即使上诉、申请再审也难以通过司法判决实现诉讼目的,同时某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并对杨某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遂依职权启动行政违法监督。
某县检察院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取审阅行政诉讼卷宗材料;二是前往某县公安局调取侦查人员对梁某山报案杨某花身份信息被冒用询问调查相关证人的证据材料;三是到某县民政局了解本案相关情况;四是进一步听取杨某花的意见。经调查查明:1.杨某花被冒名登记结婚事实确实存在;2.某县民政局在办理杨某花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对婚姻登记人和相关材料审核把关不严、违法登记的情况;3.杨某花到某县民政局申请确认(99)某县结字第38××号婚姻登记证无效,该局以无法律法规依据为由不予办理;4.因身份信息被冒用,杨某花曾被居住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婚罪传唤。
某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县法院裁定驳回杨某花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县民政局办理(99)某县结字第38××号婚姻登记审查把关不严,致使杨某花身份被冒用,侵犯杨某花合法婚姻权益;民政局对婚姻登记具有审查管理的职责,对杨某花请求以无法律法规依据为由不予办理,明显不当。2020年8月21日,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1.依法对(99)某县结字第38××号婚姻登记证宣布无效。2.对孙某某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教育。3.强化对婚姻登记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审核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材料,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020年9月21日,某县民政局回函表示,采纳检察建议,采取措施改进工作:一是依照程序对(99)某县结字第38××号婚姻登记证宣布无效,并在结婚登记网上予以标注;二是组织负责婚姻登记的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加强婚姻登记审核把关;三是开展全面排查,对全县范围内类似情况进行摸排,彻底整改。杨某花与丈夫梁某山专程到县检察院致谢,撤回对行政裁定的监督申请。
临沂市检察机关将该案反映出的问题向山东省检察院汇报后,引起省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山东省民政厅联合省检察院、高级法院、公安厅起草制定《关于妥善处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导解决冒名或虚假婚姻登记问题。临沂市检察机关总结该案办理经验,截至目前,已办理此类案件18件。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当事人如果继续上诉、申请再审会导致诉讼程序空转,同时发现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现实中,冒用、借用他人名义办理婚姻登记并非个例,情形多样。2021年11月,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制度落实见效,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实施。对确属冒名婚姻登记的,检察机关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对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主管部门,促进依法治理。

案例四

祝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

行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工伤认定 行政争议化解 专项治理
【基本案情】
祝某系某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维修岗工人。2014年3月17日祝某在维修厂房设备时,因他人误操作机床导致左手肌腱部分离断,左手拇指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属九级伤残。祝某受伤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9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支付工伤待遇和其他劳动待遇。同年10月29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祝某年休假工资2965.50元,并为祝某补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共计27692元。因超过工伤鉴定申请期,未对工伤赔偿作出裁决。同年12月,祝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祝某诉求。某工贸有限公司不服,以不应当支付祝某年休假工资等为由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7年4月23日,重审法院以祝某未申请工伤认定,且工伤赔偿纠纷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判决驳回起诉。
2017年5月,祝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经审查认定,祝某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法定1年期限,于2017年6月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祝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市人社局依法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定祝某2017年4月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驳回祝某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祝某不服法院判决,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开展了调查核实:一是调阅了祝某民事、行政及仲裁等三类案件的全部卷宗;二是向其所在企业了解情况;三是向市人社局调查本案的仲裁、申请工伤认定及当地企业参保、社保部门履职情况;四是走访祝某家庭了解其经济及生活情况。经查明,某工贸有限公司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祝某确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因其对法律存在误解,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同时查明,祝某为家庭主要劳动力,需要赡养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因工受伤后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祝某经多年诉讼和信访主张权利,对于其合理诉求未获行政和司法支持十分不满。
检察机关认为,祝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法院行政裁判并无不当。市检察院于2020年4月10日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但祝某的实体诉求具有合理性。市检察院由检察长包案,综合考虑监督申请人实体权利、生活现状以及案件民行交织的情况,采取以公开听证和实体权益救济相结合的方式化解矛盾。检察机关召开有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的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听证员的意见建议,释法说理。最终,祝某接受了法院判决和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考虑到某工贸有限公司无法支付赔偿金,另行民事诉讼也无法实现权利诉求,检察机关帮助祝某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祝某表示息诉罢访。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人社部门作为工伤保险费征缴监管机关,未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未能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市检察院2020年6月10日向市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障费。建议人社局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管力度,在做好参保单位续保的情况下,重点加强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监管力度,推进全员参保。
市人社局回复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与检察机关积极会商,针对工伤行政争议建立定期协商、协作共治机制。市人社局会同医保局和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查微小企业缴纳保险情况”专项监督,审核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基数5129家,新增参保395家、新增参保人员5899人。市人社局又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社保登记制度,对登记注册的企业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推动全员参保,实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应收尽收。 
【典型意义】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因公受伤的职工因此不能及时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并不鲜见。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劳动者一方因欠缺依法主张权利的知识和意识,经过民事、行政途径反复诉讼,仍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办理工伤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牵引,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有效化解当事人诉求正当、诉讼程序穷尽的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在办案中应当透过个案,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监督人社部门依法履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管力度,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五

江苏省某金属矿砂物资公司

生产安全违法行政非诉执行

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恶意注销 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某金属矿砂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装载机驾驶员金某在江苏省某市某区一磨料厂厂区内平整场地时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物资公司谎报事故,将事故现场由厂内伪造为厂外。2017年1月17日,某区应急管理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不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7年9月25日,公安机关以装载机驾驶员金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发现事故现场存在疑点,并告知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随即重启事故调查。2018年6月13日应急管理部门询问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的笔录显示,应急管理部门已经明确告知区应急管理部门正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且未终结,要求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某配合事故调查,不得注销公司,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019年5月27日,某区政府《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物资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该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8月21日,该区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同年10月25日,该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物资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6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2月19日,物资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区应急管理部门遂决定加处罚款人民币165万元。物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加处罚款决定书》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未履行处罚决定。该区应急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认为物资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已办理核准注销登记手续,裁定不予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月,某区应急管理部门就该非诉执行案向检察机关反映。某区检察院遂启动执行监督程序,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该区应急管理部门调阅行政处罚卷宗材料,核查行政处罚作出前的调查程序、证据是否规范、客观;二是检索法律法规和关联案例,研判案涉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重点论证物资公司在被明确告知不得注销的情况下,仍申请注销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注销”;三是前往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居住地实地调查,确认注销公司行为系法定代表人黄某授意。经查明,物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黄某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依法公告送达后,明知公司即将面临行政处罚,在承诺配合事故调查且不注销公司后,仍利用其公司异地注册、公司登记机关与某区应急管理机关信息不对称的漏洞,未向处理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关和公司登记机关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即申办了案涉公司注销登记。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上述注销公司登记的行为系使用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注销登记,其目的是通过注销公司逃避行政处罚。2021年2月4日,某区检察院经征求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意见后,向该地工商登记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撤销物资公司的恶意注销登记。工商登记机关采纳检察建议,撤销案涉注销登记,恢复了物资公司的主体资格。
2021年3月30日,某区检察机关在该区应急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依法向该区人民法院发出行政非诉执行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指出应急管理部门逾期申请强制执行有正当理由,建议法院依法受理。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同时表示在办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中,将加大对恶意注销公司登记逃避行政处罚行为的审查、甄别力度。
检察机关专项调研发现,出现“恶意注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公司登记机关分属异地,没有建立信息互通渠道。检察机关多次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推动建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公司登记机关信息互通机制。2022年3月14日,某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牵头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人社局等9家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措施,形成《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一是告知行政相对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不得注销公司,并通过调查笔录、告知书等书面形式固定证据;二是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后应当评估是否存在“恶意注销”风险,必要时函告公司登记机关,在案件调查期间暂停注销登记;三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并确认公司法人的登记状态,并在执法卷宗中予以记录;四是加强执法人员法律风险培训,提高执法能力,避免执法漏洞,尽量缩短行政处罚办案期限,减少投机取巧者的可乘之机。会议纪要下发至全区行政执法机关,要求执法过程中遵照执行。同时区检察院向市检察院汇报,推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目前,在该专项行动中,当地检察机关已发现同类案件线索20余件。
【典型意义】
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依法独立承担责任。将正在接受行政处罚调查的企业予以注销,使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难以实现,是逃避市场监管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得到负面评价。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已启动行政调查程序,不得注销公司,但行政相对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调查期间不得注销公司法人资格,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和行政调查机关主动如实报告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恶意”。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恶意”注销公司登记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撤销该登记行为。对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公司登记机关分属异地,因信息渠道不畅通,导致“恶意注销公司登记”问题的,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通过检察建议、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完善行政程序,建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公司登记机关信息互通机制,堵塞“恶意注销”漏洞。  


国办重磅通知:明年起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

郑州人大表决通过!这些场所必须戴口罩扫码,违者将被罚

最高检会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

重磅!长沙房屋用作租赁,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

《河南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15件继续审议的法律案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2〕57号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

律师出具律师函等法律文书收费标准有吗?

参加法考需要学位证吗?

涉78种经济犯罪案件!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两部门部署“双高计划”中期绩效评价工作

统一回答:被行政拘留不会留下案底!!!

据悉,截至当前,2022年累计发布如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通知等!

而2021年则为:2021年前11个月发布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

点击标题即可跳转查看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北京市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来了
最高检印发《2022年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点》(附答记者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协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推动出版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地名不能随便起、随便换、随便用!国务院修订发布《地名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文件

最高检发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发布《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共360名

台湾省出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行政协议诉讼典型案例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一季度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6—149号)

高校教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典型案例

高校教师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案例

高校教师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案例

高校教师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

这个国家标准明确了!10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司法部、教育部等《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5起案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附法释〔2022〕12号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检将建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通的“服务律师直通车”平台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三部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自2022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评审!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参考案例,法释〔2022〕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法释〔2022〕9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公布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最高法亮出成绩单!感受数据里的公平正义

数读!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了这些重要内容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附答问)

2022年检察工作怎么干?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1—14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与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最高检印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进展新成效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的通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上线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裁审衔接意见 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中央政法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
最高法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法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5号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普法办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1—135号)

瞿振元:稳中求进,锐意创新,深入推动“双一流”高质量建设

明确了!海南这项补贴,每月最高1万元!
嘉兴市正式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常规剧集正片不少于41分钟!广电总局发文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全文来了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最高法:关于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最高法: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

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重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涉及法考、涉外法治人才等

3部门发文: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教育强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公布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如何推动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教育部:重点看这18项关键指标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教育部等3部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发布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两高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