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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范茶语】法律墨菲学:既然知道了,就要努力去避免

2018-01-25 鑫士铭沙龙


文/平法度



墨菲定律(Murphy’s Law)描述的是一种很无奈、令人沮丧甚至是心神不宁的心理现象,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怕什么来什么”,自其提出之后,就像一条能够自我复制的计算机病毒,迅速地在各个领域衍生出了五花八门的新定律,以至于其原初含义被掩盖、确切含义也不可得了。有人总结了一套“法律墨菲学”,整理出了一些经典说法,读来不乏启发意义。

“律师的工作就是说话按时间收费。”(杰弗逊预见法则)这是我们中国律师的期待,不过到现在也没有实现。这提醒客户,律师的时间是宝贵的,有事儿说事儿,没事儿千万别与律师扯闲篇,否则按2000元/小时收费。记得2007年在台北东吴大学法学院拜访林诚二先生,他老人家的研究室里就赫然张贴着一张字幅“谈话收费”。当时唬得我不知道这话还能不能谈,兜里带的新台币不知道够不够谈上十分钟的。看来,还应该再衍生出一则新定律:“著名法学家的谈话也是收费的。”(林诚二法则)

“对法律的无知不影响打输官司的律师收费。”(奥本海默训诫)前些日子参加了一次法律培训,主讲老师是法院的一位庭长,他提到,在一起行政赔偿案件开庭审理时,一方出庭律师在庭审时守着自己一方的当事人数次对法官提出抗议,说行政赔偿案件不允许调解,法官主持调解是违法的。无奈之下,法官允许并请这位律师拿出手机到百度上查一下《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这一查不得了,“度娘”竟让这位律师当场闹了个大红脸,行政赔偿案件是可以调解的。这条墨菲定律再次给我们的客户提了个醒,请一位靠谱的律师是多么重要,虽然律师不包打赢官司,但起码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储备,庭审前应做足功课,不能因为“无知”而打输了官司。

“付钱最少的客户抱怨最多。”(杜鲁专业实习定律)最近在微信朋友圈里频频看到律师朋友倒在了手头的案卷上再也没能起来,心里很不是滋味儿!法律服务工作是一项“高智力、高体力、高压力”的“三高”工作,实属不易!“便宜无好货,好货不便宜。”这句话用在律师工作上虽然“俗气”了点儿,但也是句实在话。律师朋友们既要按质论价,不能漫天要价,又不能自贬身价,搞恶性竞争。客户朋友们也千万不要认为少付了律师费就是捡了一个大便宜,从而沾沾自喜,“付钱最少”买来的也就只能是“最多的抱怨”了。

“如果你出庭早,法官就会迟到;如果你出庭晚,法官就会准时。”(格罗斯法庭定律)新年上班的第一天,律所就作出了一个处分决定,对两位因开庭迟到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律师给予了严肃处理。或许每一位经常出庭的律师都对这则法庭定律有着自己的深切体认,这也实属无奈。但这却并不意味着“无奈有理”,提前到庭、静候法官大人既是一项法庭礼仪,也是一项法律义务,作为法律人,还是应当恪守无悖。

“律师事务所自己的法律文件从不规范。”(鞋匠的孩子法则)笔者所兼职的律所是全国优秀所、省十优所,非常重视文书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近期聘请我去做档案的规范性检查,在惊叹于档案管理规范性程度之高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地发现了一些小问题。律师要为客户提供规范的优质服务,必须从自己制作的文书的规范性做起,没有规范的文书就难以保证服务的规范,服务的质量也就打了折扣。

“没有什么比一部愚蠢的法律还要糟糕。”(伯根定律)法治乃良法之治,虽说“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慎子语),但“不善之法”的恶果,也足够让人恐惧的了。如被深为诟病的原《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被法律人评价为“癌症性的法律错误”。有深受其害的民众为此还建立了一个“24条公益群”,来声讨这条“雷人法规”。这迫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查认为,该条规定超越了司法解释权限,自施行以来,客观上过度保护了不规范债权,造成了不良社会导向,致令司法公信受损,已经悖离了立法初衷,因而建议尽快予以纠正。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24条增加了两款规定,以济其穷、纠其偏。再如1997年《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何其恶也!庆幸的是,2015年的《刑九》将该款规定删除了。

“法律墨菲学”包含的定律林林总总,以上例举仅为冰山一角。

墨菲定律绝非失败主义者听天由命的法则,它的发现旨在引起人们的警觉并作适应性的改变。因而了解墨菲定律,能够给我们带来的行动启示就是:“既然知道了,就要努力去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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