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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问津学术 2023-03-25

最高检发布

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合规办案规模不断扩大

质效不断提升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这也是今年4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之后,首次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从检察机关近期办理完结的案件中选出,充分考虑大中小微不同企业类型合规特点,既有针对大中型企业开展的专项合规,也有对小微企业开展的简式合规,典型案例更具代表性。


本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上海Z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广西陆川县23家矿山企业非法采矿案,福建省三明市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标案。案例分别涉及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证券犯罪内幕信息保密合规、中介机构简式合规、矿区非法采矿行业治理、高科技民营企业合规等方面。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底,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2382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1584件,对整改合规的606家企业、115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较改革试点全面推开前增长明显。”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在探索适用合规改革的全流程办案机制、准确区分单位与责任人责任、推动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实质性融合、制发检察建议等方面,都取得良好成效,对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深入开展,更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说,下一步,检察机关要全面、稳实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该项工作普遍开展、提质增效;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落实备案审查,跟踪指导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工作;要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逐步拓展案件范围,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要增强案例意识,强化案例指导和以案释法;要始终坚持依法规范,时刻警惕以合规为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切实防止虚假合规、合规腐败和问题案件。


关于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第三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进一步加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现将上海Z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等5件案例作为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1日


案例一

上海Z公司、陈某某等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关键词】


数据合规 监督评估有效性 云听证 行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互联网科创企业的数据合规漏洞,深入开展社会调查,积极引导涉案企业开展数据合规。综合考虑涉案企业行业属性、技术行为合规规则,组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组织,提升涉案企业数据合规监督评估有效性。能动创新优化合规考察模式,在疫情期间灵活运用智慧检务开展“云听证”,兼顾办案的公开与效率,助力复工复产。多措并举推动行业治理,促进互联网行业建立健全数据合规经营体系,助力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生态环境。


一、基本案情


上海Z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系一家为本地商户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的互联网大数据公司。Z公司现有员工1000余人,年纳税总额1000余万元,已帮助2万余家商户完成数字化转型,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余件,2020年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汤某某、王某某等人分别系该公司首席技术官、核心技术人员。


2019年至2020年,在未经上海E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系国内特大型美食外卖平台企业)授权许可的情况下,Z公司为了以提供超范围数据服务吸引更多的客户,由公司首席技术官陈某某指使汤某某等多名公司技术人员,通过“外爬”“内爬”等爬虫程序(按照一定的规则,在网上自动抓取数据的程序),非法获取E公司运营的外卖平台(以下简称“E平台”)数据。其中,汤某某技术团队实施“外爬”,以非法技术手段,或利用E平台网页漏洞,突破、绕开E公司设置的IP限制、验证码验证等网络安全措施,通过爬虫程序大量获取E公司存储的店铺信息等数据。王某某技术团队实施“内爬”,利用掌握的登录E平台商户端的账号、密码及自行设计的浏览器插件,违反E平台商户端协议,通过爬虫程序大量获取E公司存储的订单信息等数据。上述行为造成E公司存储的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海量商户信息被非法获取,同时造成E公司流量成本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余元。


案发后,Z公司、陈某某等人均认罪认罚,Z公司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8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陈某某等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请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审查逮捕。8月21日,普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等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社会危险性,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陈某某等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移送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5月,普陀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单位Z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1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介入侦查,把准案件定性。因本案罪名涉及专业领域、作案手法复杂,侦查之初,普陀区检察院即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明确鉴定方向。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固定Z公司爬虫程序、云服务器电子数据,以查清爬虫的运行模式、被爬取的数据属性等关键事实并加以鉴定。同时,走访被害企业,深入核实被害企业数据防护措施、直接经济损失等,为认定案件事实补充完善证据链条。另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在讯问时关注作案动机、Z公司现状及发展前景等与企业合规相关的问题,督促Z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企业损失,消除影响,同时会同执法司法机关、监管部门、专家学者,围绕爬虫的技术原理、合法性边界、法律适用及数据合规重点、难点,深入开展研讨交流,为案件定性、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奠定工作基础。


二是认真审查,启动合规考察。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普陀区检察院经实地走访Z公司查看经营现状以及会同监管部门研商公司运营情况发现,Z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存在重技术开发、轻数据合规等问题,此次爬取数据出于自身拓展业务的动机,未进行二次售卖。考虑到Z公司系成长型科创企业,陈某某等14名涉案人员均认罪认罚,积极赔偿E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Z公司合规整改意愿强烈,提交了《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申请书》及企业经营情况、社会贡献度等书面证明材料,检察机关经审查对Z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


三是因案制宜,围绕数据合规专项计划精准“开方”,对涉案企业开展专业第三方监督评估。经走访座谈、办案调研,普陀区检察院发现,Z公司存在管理盲区、制度空白、技术滥用等合规风险,遂向Z公司制发《合规检察建议书》,从数据合规管理、数据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理、数据合规运行与保障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Z公司积极整改,并聘请法律顾问制定数据合规专项整改计划。同时,鉴于开展数据合规的专业性要求较高,本案第三方组织吸纳网信办、知名互联网安全企业、产业促进社会组织等的专家成员,通过询问谈话、走访调查、审查资料、召开培训会等形式,全程监督Z公司数据合规整改工作。第一,数据来源合规。Z公司与E公司达成合规数据交互约定,彻底销毁相关爬虫程序及源代码,对非法获取的涉案数据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与E平台API数据接口直连,实现数据来源合法化。第二,数据安全合规。Z公司设立数据安全官,专项负责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构建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员工安全管理等级》;加入区级态势感知平台,提升安全威胁的识别、响应处置能力,分拆服务,提高云访问权限,数据及时脱敏、加密,增强网络攻击防护能力。第三,数据管理制度合规。Z公司建立数据合规委员会,制定常态化合规管理制度,开展合规年度报告。


四是“云听证”,确保监督评估考察公正透明。三个月考察期限届满,第三方组织评估认为,涉案企业与个人积极进行合规整改,建立合规组织、完善制度规范、提升技术能级,已完成数据合规建设的整改措施。2022年2月,评定Z公司合规整改合格。普陀区检察院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验收、公开评议等方式对监督考察结果予以充分审查。为保障涉案企业及时复工复产,同年4月28日,普陀区检察院因应疫情开展“云听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第三方组织、被害单位等线上参加或旁听。经评议,参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对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5月10日,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因本案犯罪情节轻微,Z公司及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积极退赔被害企业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Z公司合规整改经第三方考察评估合格,依法对Z公司、陈某某等人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


普陀区检察院检察官与第三方组织工作人员听取涉案企业中期整改情况汇报。


五是企业合规整改见实效、显长效。为确保企业将数据合规内化为长效机制,根据检察机关不定期回访工作了解,Z公司认真落实合规整改,与E平台达成数据交互合作,通过API数据接口直连,合法合规获取平台数据。同时,Z公司将其与E平台的合作模式进行复制、移植,与3家大型互联网企业达成数据合作。Z公司通过扎实开展企业合规,建立健全数据合规长效机制,公司实现稳步发展,分支机构在全国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员工人数比2020年底增加400余人,2021年度全年营收2亿余元,纳税总额1700余万元。


三、典型意义


1.合规准备工作前移,积极推动侦查过程中合规准备工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合规监督考察奠定基础。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利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合规信息与材料,为后续合规工作的高效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对于挽救企业而言,早合规优于晚合规,检察机关应当与侦查机关密切配合、相向而行,综合运用好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强制性措施适用等法定职权,把促进合规的工作做在前面,推动合规改革释放出最优效果。


2.组建专业化第三方组织,提升涉案企业数据合规监督评估的有效性。检察机关立足区域内互联网产业集聚特点,推动设立涉互联网第三方专业人员名录库。针对涉及“网络爬虫”等数据合规专业领域情况,检察机关经社会调查认定涉案企业符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商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从专类名录库中抽取了由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行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协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组织,为第三方机制运转提供专业性、公正性、协同性支撑。检察机关依托第三方组织的专业优势,以召开评估工作现场会的形式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信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充分审查,围绕案件反映的数据获取问题开展“因罪施救”“因案明规”,督促涉案企业构建有效的数据合规整改体系,做到“真合身”“真管用”。


3.能动履职强化审查把关,多措并举保障企业有效推进合规整改。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基础上,一是强化主导责任,因案制宜加强合规考察的审查把关,主动听取第三方组织对企业合规整改的考察情况,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将涉案企业纳入监测平台,统筹数据专项合规与全面合规,确保企业合规整改措施全方位落实落细,避免出现“纸面合规”“形式合规”。二是延伸合规激励,秉持惩治与挽救并重,加强检企沟通对接,充分听取被害企业意见,积极推动双方企业实现和解,促成涉案企业与数据来源方达成合规数据交互协议,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化,最大限度维护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三是深化科技赋能,立足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办案要求,通过“云听证”审查方式兼顾办案公开与效率,召开由全国人大代表、第三方组织、涉案企业参加的线上座谈,听取各方意见,延伸办案效果,实现线上线下对接、场内场外联动,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4.由点及面推动行业治理,助力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生态环境。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促进互联网企业守法经营,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肩负的重要责任。数字化转型背景下衍生出的数据侵权、网络犯罪问题,亟需规范引导以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案中,涉案企业与被害企业均为大型互联网科创企业,普陀区检察院深化社会综合治理,依法打击网络灰黑产业链的同时,推动促进互联网行业建立数据合规经营体系。一方面,通过案件办理、检察建议、法治宣传等方式,深入涉案企业所在园区引导广大互联网企业树立数据合规意识,从源头防止再次发生类似违法犯罪。另一方面,以“我管”促“都管”助力营造企业合规文化,推动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及30余家区内互联网企业深入落实《普陀区互联网企业合规共识框架》,发布《互联网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为企业风险防范、合规经营提供法律支持,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形成一个合规标准、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案例二

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

金某某内幕交易案


【关键词】


信息保密合规 证券犯罪 检察建议 第三方监督评估 量化式评估


【要旨】


办理民营企业高管涉证券犯罪案件,要兼顾惩罚个人犯罪和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激励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的双重目标。积极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突出检察机关在合规工作中的全流程主导作用,探索实践“检察建议宏观把控+检察主导第三方考察+检察听证事后监督”的企业合规路径。发挥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在引导监督涉案企业落实落细合规计划中的专业化作用,以量化式评估验收标准助推企业合规工作取得实效。


一、基本案情


广东K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长期从事汽车电子产品研发制造,连续多年获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创设国家级驰名商标,取得700余项专利及软件著作权,2018年开始打造占地30万平方米、可容纳300余家企业的产业园,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被告人王某某系K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6年12月,K公司拟向深圳市C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2017年1月15日,K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某某与C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某某达成合作意向。同年2月9日,双方正式签署《收购意向协议》,同日下午C公司向深交所进行报备,于次日开始停牌。同年4月7日,C公司发布复牌公告,宣布与K公司终止资产重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上述收购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月15日至4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作为K公司董事会秘书,自动议开始知悉重组计划,参与重组事项,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2016年12月和2017年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两次向其好友被告人金某某泄露重组计划和时间进程。被告人金某某获取内幕信息后,为非法获利,于2017年2月9日紧急筹集资金,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C公司股票8.37万股,成交金额人民币411万余元,复牌后陆续卖出,金某某亏损合计人民币50余万元。


2021年8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以王某某、金某某涉嫌内幕交易罪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市检二分院对K公司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合规考察结束后结合犯罪事实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对被告人提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半,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12月30日,市检二分院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分别对王某某、金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可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认为检察机关开展的合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合法守规经营,优化营商环境,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采纳市检二分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强化事先审查,确保个人犯罪中企业合规开展必要性。案件办理期间,K公司提出王某某被羁押造成公司业务陷入停滞,主动作出合规经营承诺。市检二分院向K公司负责人、投资人及合作伙伴多方核实,调取企业项目资质、决策会议记录等证明材料,了解到K公司正处于从生产制造模式向产融运营模式转型的关键阶段,王某某长期负责战略规划、投融资等工作,因其羁押已造成多个投融资和招商项目搁浅,导致涉十亿元投资的产业园项目停滞,王某某对企业当下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确有重要作用。市检二分院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案件查证情况及王某某认罪认罚意愿,及时回应企业需求,变更王某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时,鉴于K公司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且有合规建设意愿,检察机关经审查评估犯罪行为危害、个人态度、履职影响及整改必要性等因素,于2021年9月8日启动企业合规工作。


二是找准合规风险点,精准提出检察建议。市检二分院结合案件审查情况,在K公司保密制度缺失、人员保密意识淡薄等表象问题外,挖掘出治理结构风险、经营决策风险、制度运行漏洞以及外部关联公司风险等多项深层次合规风险,为制发精准有效的合规整改检察建议奠定基础。2021年10月11日,针对投资参股型企业经营特点,检察机关向K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K公司及其必要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共同整改,同步建立资本运作信息保密专项制度,并通过调整治理结构、配备责任主体、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员工培训等管控措施保障制度落实。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办案组商讨对涉案企业制发合规整改检察建议。


三是及时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监督引导企业进行专项整改。为进一步实现检察建议具体化、可行化和专业化落地,确保企业合规整改取得实效,市检二分院决定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监督、引导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第三方组织对照检察建议,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根据股权控制关系、业务关联程度、管理层交叉任职情况等因素筛选出三家重要子公司同步参加整改,以合规风险自查清单形式引导企业逐员、逐部门排查合规风险点并作出具体整改承诺,以监管清单形式对企业合规计划提出专业性意见。在第三方组织监督、引导下,K公司制定了涵盖组织体系、保密对象、制度重建、运行保障、意识文化以及主体延伸等多个层面的信息保密专项合规计划,并聘请专业合规团队辅导公司逐项完成,规范配置经营决策权,建立体系化信息保密管理和考核制度,新设合规管理责任部门,实现合规管理流程全覆盖,组织开展了辐射内部员工、关联公司以及产业园区企业的专项培训。


四是注重多措并施,确保合规审查结果科学公正。2021年12月20日,经过两个月合规考察,第三方组织参照检察建议和相关合规指引对K公司整改情况进行评价。针对此次专项合规整改特点,量身定制了包括检察建议完成情况、合规方案、合规文化培育等12个模块65项评价要素的评价体系,将企业合规整改工作逐项拆解评分,再累加汇总,最终第三方组织认为K公司整改效果达到良好等级,并出具了合规考察报告。2021年12月23日,市检二分院邀请多位合规领域专家学者作为听证员举行听证会进行公开验收,听证员认真听取合规工作各参与主体介绍涉案企业整改情况,追问评估考察方式、合规责任主体、合规经费投入等细节问题,并在经过闭门评议后发表听证意见,一致同意通过K公司合规整改验收。


2022年5月,K公司完成整改以来,产业园项目已顺利竣工等待验收,王某某主导的约2000万投资和基金项目均已按照新规章制度稳步推进。


三、典型意义


1.积极稳妥探索可能判处较重刑罚案件适用合规改革的全流程办案机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涉案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简单化起诉、判刑不利于涉案企业正常经营发展,且企业具有强烈的合规意愿。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与审判三个主要程序环节上均充分利用了合规工作的有效措施,通过在侦查程序中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环节督促开展专项合规整改、起诉后基于合规整改情况提出宽缓的量刑建议,融通了三个主要程序环节中的合规工作,对可能判处较重刑罚案件如何适用合规改革作出有益探索。


2.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探索检察机关全流程主导的合规路径。检察机关多措并举进行合理安排、科学衔接、有效配置,积极实践“检察建议宏观把控+检察主导第三方考察+检察听证事后监督”的企业合规路径。一方面借助案件审查和检察建议调查程序,深入挖掘犯罪成因,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合规;另一方面积极推动检察建议与第三方监督评估相互融通,并通过第三方组织《工作周报》《定期书面报告》等联系机制动态掌握整改进程,及时解决整改问题;此外,在整改结束后向第三方组织和专家学者借智借力,以第三方组织量化式评估验收确保评价体系公开透明,以公开听证展示合规依法公正。


3.因案施治,依托专项合规推动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本案虽是针对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开展的专项合规,但检察机关发现并通过第三方组织调查了解到,K公司存在家族式治理、关键人控制、实际决策人与职权分离等民营企业常见的内控失调现象,如脱离个案的特殊情况片面开展专项合规势必不能取得良好效果。为此,检察机关决定以内幕信息保密合规为契机,推动涉案企业向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积极转变,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打牢法治根基。


4.依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强化资本市场非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合规管理,涵养资本市场法治生态。资本市场是信息市场加信心市场,健全内幕信息保密合规管理,是提振投资信心的重要体现。但内幕交易案件暴露出,企业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缺失会引起内幕信息泄密风险,诱发内幕交易,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同时,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方的非上市公司,在行政监管相对薄弱的情况下,更应该加强自身合规管理。该案作为全国首例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证券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坚持惩治犯罪与助力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并重,依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积极推动资本市场非上市公司更新合规理念,对标上市公司健全自身合规管理体系,培养全链条合规意识,将外部监管类规定内化为自律合规要求,提高资本运作规范化水平,助力营造资本市场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三

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关键词】


小微企业 简式合规 中介机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检察主导


【要旨】


针对涉案的小微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可以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简化合规审查、评估、监管等程序,由检察机关主导合规监管和验收评估,并直接对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针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应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区分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分别是江苏F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的估价师和总经理。


2019年1月,F公司接受委托为G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协议搬迁项目进行征收估价,先是采取整体收益法形成了总价为2.23亿余元的评估报告初稿。为满足G公司要求,王某某要求严某某将涉案地块评估单价提高。严某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随意调整评估报告中营业收益率,将单价自2.16万元提高至2.38万元,后又经王某某许可,通过加入丈量面积与证载面积差等方式,再次将单价提高到2.4万余元,最终形成的《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将房屋评估总价定为2.49亿余元。后相关部门按此评估报告进行拆迁补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576万余元。


2021年5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以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6月6日,江宁区检察院依法对严某某、王某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2021年9月17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十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八万元。2022年1月30日,江宁区检察院依法对F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开展办案影响评估,充分论证合规必要性、可行性。受理案件后,江宁区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开展办案影响评估,调取涉案企业工商信息、纳税、就业等材料;到涉案企业了解行业资质、业务流程、监督管理制度设置;到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征收指导中心、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行政主管机关,了解土地、房地产征迁谈判、评估、补偿相关规定。F公司从业人员39人,曾获评市优秀估价机构、诚信单位,涉案导致公司参与的多项招投标业务停滞,经营面临困难。江宁区检察院评估后认为,涉案企业以往经营和纳税均正常,案发后企业和个人认罪认罚,且主动提交合规申请,承诺建立企业合规制度。鉴于此,江宁区检察院决定启动企业合规,确定为期6个月的合规考察期。


二是立足小微企业实际,发挥检察主导作用,探索开展简式合规。涉案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江宁区检察院决定对企业涉案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开展简式合规。包括指导涉案企业开展风险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结合案件办理中暴露出的问题,指导企业修订合规计划;围绕13个风险点,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查漏补缺。涉案企业依据指导设立合规部门、修订员工手册、制定《评估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委托研发线上审批的OA系统、组织开展业务技术规范培训和合规管理制度培训。为降低合规成本、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由江宁区检察院直接开展合规监管、评估,设置合规整改时间表,要求涉案企业明确整改节点、按时序推进。同时为确保合规监管评估的专业性和公平性,邀请三名专业人员协助检察机关开展合规监管、评估。经过6个月的合规整改,江宁区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对合规整改进行评估验收。


涉案企业负责人针对企业合规工作签署相关承诺书。


三是区别对待,分别处理涉案民营企业和责任人。鉴于两名责任人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违法出具证明文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巨大,江宁区检察院于2021年6月6日依法对严某某、王某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同时,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工作和监管验收,经综合审查认定F公司通过评估验收。2022年1月30日,江宁区检察院依法对F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典型意义


1.量身定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探索简式合规监管。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要准确把握企业合规案件适用条件与企业适用范围,因案制宜,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企业合规工作。小微企业在治理模式、业务规模、员工数量、资金能力、风险防范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存在显著差异。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小微企业的自身特点,积极探索适合小微企业的合规模式,在保证合规计划制定、实施、验收评估等基本环节的同时,通过简化程序、降低合规成本、制定与大中型企业不同的监管标准等简式合规管理,激发小微企业做实合规的积极性。


2.有的放矢,检察机关在简式合规计划的审查、监管、评估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针对小微企业的合规整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可以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检察机关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主导合规监管和验收评估。一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动听取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意见,建立合规监管互通机制;二是设置合规时间表,要求涉案企业明确整改节点、按时序推进;三是依据时间表,采取“定向+随机”的方式考察合规进展;四是选择专家学者、行政主管机关、侦查机关代表组成评估小组,同时组织公开听证对合规整改进行评估验收。


3.区分责任,落细落实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政策。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确有重大过错的涉案企业责任人依法予以惩处;另一方面,对于涉案企业积极适用企业合规,针对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等问题开展合规整改,帮助企业弥补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方面的漏洞,从源头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犯罪。通过对合规考察合格的涉案企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积极落实“六稳”“六保”。


案例四

广西陆川县23家矿山企业

非法采矿案


【关键词】


行业合规 非法采矿 办案模式 第三方监督评估 行业治理  


【要旨】


针对非法采矿系列案涉案企业多、案发原因复杂、办案风险大的特点,依托检察机关纵向和地方各部门横向“系统化”、矿山治理“行业化”、检察队伍“专业化”、办案过程“透明化”办案模式,创新利用检察大数据赋能企业合规,推动行业整治,构建良好的企业合规文化,促进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办理一类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同时,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案件中,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一、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Y公司等23家涉案矿山企业系开采销售建筑用花岗岩、高岭土等持证矿山企业(全县当时有持证矿山企业36家)。23家涉案矿山企业共有员工2000余人,年度纳税总额6000多万元。


2019年至2020年期间,Y公司等23家涉案矿山企业在各自矿区内超深度或超范围越界开采建筑用花岗岩、高岭土等原矿,涉案价值人民币21.69万元至1447.68万元不等。2021年5月,陆川县公安局对该23家矿山企业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陆川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021年8月开始,陆川县公安局陆续将该系列案件移送陆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发后,涉案矿山企业陆续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相关责任人也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主动提出合规意愿。2021年10月,陆川县检察院对Y公司等第一批6家涉案矿山企业启动合规工作,经第三方组织对6家涉案矿山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合格后,依法对Y公司等2家矿山企业及其责任人、L石场等4家矿山企业责任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1月,陆川县检察院对D公司等17家涉案矿山企业陆续启动合规工作,截至2022年5月底已有3家涉案企业通过第三方组织考察评估合格,拟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作不起诉处理。尚有14家涉案企业因配合全县“半边山”整治进度正在进行整改中,由于有的涉案企业涉案金额较大,且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完成全部回填、复绿等环境修复义务,待合规考察结束后,将依据考察结果和案件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截至2021年12月,陆川县检察院依法对2家涉案企业和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余案件正在参照已结案件的模式有序办理中。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综合审查,积极稳妥在非法采矿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陆川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全县持证矿山企业大部分于十多年前批准设立,由于当时生产技术条件、工艺和管理要求等历史原因,矿区设置普遍不科学、不合理,如矿区范围小,划界不合理,矿区大多设置在半山腰、半边山等,且涉案企业多为小型企业,普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如果就案办案对众多的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予以追诉,将对全县矿产行业、地方经济造成严重影响,也直接影响2000余人就业。2021年10月,陆川县检察院经综合研判,并层报上级检察院同意后,决定探索对非法采矿系列案适用企业合规。


二是依托“四化”模式,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陆川县检察院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争取支持,并促成县政府牵头成立了县矿山企业合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工作,实现企业合规工作推进“系统化”。通过矿山行业风险大排查,梳理矿山企业存在的高发易发风险点,解决矿山行业普遍性问题,推动矿山治理“行业化”。由检察长牵头、抽调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和行政检察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专班,集中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确保办案团队“专业化”。利用检察大数据赋能企业合规,检察大数据同步接入全县矿山视频监控系统及部分行政机关执法数据系统,及时掌握矿山企业整改情况,并对合规计划确定、整改情况评估、拟作处理决定等关键环节举行公开听证,力求办案过程“透明化”。


陆川县检察院针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验收情况召开公开听证会,并用无人机拍摄3D建模方式,立体展示整改成效。


三是建立以第三方组织为主,其他部门配合的监督考察机制。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的地质、安监、测绘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组织为主,相关行政机关参与,共同对全县矿山企业进行风险大排查。根据排查出的非法占用林地、环保污染、超载、爆破、安全用电、高陡边坡、职业病防治等8大类38项风险点,为矿山企业量身制定了《矿山行业企业合规管理计划编制提纲》。第三方组织实地考察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时,办案检察官、行政机关代表共同参与。第三方组织形成考察评估报告后,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书面征求意见,并邀请派员参加听证会。 


四是企业合规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同步开展,促进行业全面合规。案发后,陆川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了解案件情况,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督促林业部门对7家非法占用林地的矿山企业进行查处;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卫生健康部门对1家企业不按要求申报职业病预防情况落实监管职责,确保企业合规整改的刚性。2021年12月,第一批6家涉案矿山企业合规考察期限届满,经第三方组织评估,认为6家涉案矿山企业均已逐步建立完备的生产经营、安全防范、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完成了回填、复绿等环境修复义务。陆川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参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作不起诉的意见。2021年12月31日,陆川县检察院依法对Y公司等2家涉案矿山企业及其责任人、L石场等4家涉案矿山企业责任人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企业合规整改、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方式,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和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有力推动了全县矿山行业全面合规、守法经营。


五是构建良好合规文化,推动采矿行业转型升级。陆川县检察院联合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全县30多家持证矿山企业召开警示教育会,以案说法,激发了当地矿山行业开展合规建设的积极性。针对矿山企业矿区范围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等问题,以矿山企业合规整改为契机,督促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原有不科学、不合理并具备整治条件的矿山采取予以注销,通过科学规划、踏勘,重新划定矿区范围,整治“半边山”采石场,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推动采矿行业转型升级。涉案企业通过扎实开展合规整改,提升了相关软硬件设施,其中5家企业完成绿色矿山验收,2家企业年经营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三、典型意义


1.依法能动履职,服务保障地方采矿行业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采矿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量犯罪事实和情节、案发原因背景、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和开展企业合规范围条件,既要有力打击犯罪挽回国家损失,也要充分考虑司法办案对就业、税收、行业发展的影响,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对第三方组织的履职监督。该系列案中,各涉案企业的情况不一,合规建设内容专业性强,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动态变化多。为实现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的履职有效性监督,陆川县检察院通过对涉案矿山企业合规整改前后的情况以无人机拍摄进行3D建模,立体展现整改成效,作为评估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及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的客观依据。通过县矿山企业合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检察机关对接全县矿山视频监控系统以及部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数据库,实时掌握涉案矿山企业动态,积极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工具,强化对第三方组织履职监督,确保合规考察成效。


3.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实质性融合,提升检察工作质效。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职责定位,推动“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办案协作机制。另一方面,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阶段即可开展公益诉讼诉前磋商,针对案件反映的突出问题制发行政检察建议,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企业合规整改落实情况,加大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力度。


4.启动行业合规,推动检察机关落实诉源治理责任。陆川县检察院结合当地矿山行业经济发展特点,会同主管部门研究针对行业顽瘴痼疾的整治措施,以系列案推动行业治理,助力矿山行业领域形成合规建设的法治氛围。通过矿山“行业合规”建设,当地政府加快推进“半边山”矿山整治工作。企业合规在优化当地矿山企业布局、督促矿山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有序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实现“办理一类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案例五

福建省三明市X公司、杨某某、

王某某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高科技民营企业合规 串通投标 第三方监督评估 跟踪回访


【要旨】


对于涉案高新技术型民营企业,围绕企业特点全面做好合规前调查,提出整改建议,使涉案企业明确合规整改方向。结合相关领域的合规标准,指导企业细化合规计划,严格督促企业逐条对照落实。综合运用多类型评估、考察机制,确保合规验收环节的质量效果。持续做好不起诉后跟踪回访,助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三明市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系当地拥有高资质高技术的通信技术规模级设计、施工、集成企业。杨某某系X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某系X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对外招投标、施工及结算等业务。


X公司在投标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3个智能交通系统维保项目过程中,与其它公司串通,由X公司制作标书、垫付保证金,并派遣X公司员工冒充参与串标公司的投标代理人进行竞标,最终上述3个项目均由X公司中标施工建设,中标金额共计603万余元。上述项目现已施工完毕,并通过工程验收决算。案发后杨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2021年4月,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以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向三明市三元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对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深入社会调查启动企业合规。检察机关经审查了解,X公司系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乙级等多项资质、多项专利的高资质、发展型民营企业,企业综合实力在福建省同行业排名前20名,是三明市该行业的龙头企业,累计纳税近7000余万元、企业员工100余名、拥有专利20余件。案发后,公司面临巨大危机,大量人员有失业风险,对当地经济和行业发展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向X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X公司及杨某某、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涉案项目已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决算,无实质性危害后果。检察机关经过实地走访调研,X公司的合规承诺具有真实性、自愿性,符合企业合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案件事实、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审查企业书面承诺和证明材料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前景、社会贡献、一贯表现及企业当前暴露出的经营管理机制疏漏,2021年9月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确定了3个月的合规考察期。


二是扎实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三明市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指定3名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对X公司启动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整改期间,检察机关多次与第三方组织、企业专业律师团队会商,针对X公司在投标经营活动方面存在的风险漏洞,指导企业修订、完善《企业合规整改方案》和《企业合规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督促企业健全内控机制及合规管理体系。X公司积极对照实施,及时汇报进展情况。检察机关会同第三方组织对合规计划执行情况不定期开展灵活多样的跟踪检查评估。


检察机关会同第三方组织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执行情况召开评估会。


三是公开听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1月,第三方组织对X公司企业合规整改进行验收,经评估通过合规考察。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及社会群众代表对X公司合规整改的意见,听证员一致认可企业整改成效。同月,检察机关经综合审查认为,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等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相关项目业已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未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且X公司案发后积极开展有效合规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确保依法经营,不断创造利税,依法对X公司、杨某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是持续做好不起诉后跟踪回访。检察机关经综合考察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让企业“活下去”,有机会“经营好”,X公司对参与投标的13个项目均进行合规审核,最终中标2个项目,金额100多万元。检察机关开展“回头看”,要求X公司对已整改到位部分加强常态监管,较为薄弱环节持续整改。而后检察机关邀请第三方监管人员围绕企业已整改问题及关联持续建设领域进行跟踪回访,继续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普法服务,确保合规整改效果能够“长效长治”。


三、典型意义


1.严格把握企业合规适用标准、条件,围绕企业特点全面做好合规前调查。对于涉案高技术型民营企业,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公司开展社会调查,通过市场监管、人社、税务、工商联等平台,调查其社会贡献度、发展前景、社会评价、处罚记录等。同时研判发案原因,查找其经营风险和管理缺漏,以“合规告知书+检察建议书”形式,提出整改建议,使涉案企业“合规入脑”,督促其作出合规承诺。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时,主动审查涉案公司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与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前沟通,做好合规前期准备。


2.多方协作优化合规计划,严格督促企业逐条对照落实。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向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借智借力”,立足X公司自身问题,结合相关领域的合规标准,指导企业优化合规计划,对合规体系运行涉及的组织架构、事项流程、内控机制、风险整改、文化培塑等进行分解细化,从提升合规意识、规范投标业务操作到健全配套内部资金流向监管审计等层面,严格按照时间表监督落实,做到点面衔接,实现“合规入心”。检察机关还会同第三方组织通过多次实地走访X公司,与律师团队等会商研讨,指导X公司对合规计划进行修订完善,为后续推进第三方监督评估创造重要前提条件。


3.综合运用多类型评估、考察机制,确保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实质化。评估程序上,坚持问题导向,逐条对照合规计划检视企业整改效果,防止走过场的“纸面合规”。考察方式上,采取灵活、有效方式,不拘泥于特定形式,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融合开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组织座谈、同业参照等组合方式,推动合规建设,强化员工守法意识。企业通过评估后,检察机关接续用好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等方式,以公开促公正,确保合规验收环节的质量效果,实现合规“成效入档”,避免合规建设流于形式。



作者:孙风娟

编辑:丁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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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教育部等《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5起案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附法释〔2022〕12号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检将建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通的“服务律师直通车”平台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三部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自2022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评审!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参考案例,法释〔2022〕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法释〔2022〕9号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公布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公布(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最高法亮出成绩单!感受数据里的公平正义

数读!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了这些重要内容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附答问)

2022年检察工作怎么干?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41—14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最高检与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最高检印发《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最高法、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新进展新成效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地督察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的通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上线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裁审衔接意见 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中央政法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

最高法发布《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2019-202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

最高法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5号
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普法办印发《2022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附全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的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三部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31—135号)

瞿振元:稳中求进,锐意创新,深入推动“双一流”高质量建设

明确了!海南这项补贴,每月最高1万元!
嘉兴市正式出台扶持政策,加快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含权威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执行司法赔偿解释(附全文)法释〔2022〕3号

常规剧集正片不少于41分钟!广电总局发文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全文来了
最高检印发《通知》:加强“国财国土”领域公益诉讼,实现市级院办案全覆盖最高法:关于对大型困难企业制定司法保护制度的提案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规范行政涉企合作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提案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提案的答复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最高法: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对案外人影响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关于江苏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的公示
江苏省“十四五”哲学社会科学协同创新规划最高法:关于强化互联网反垄断执法,防止资本干涉舆论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明确民事案件管辖权变化后原保全措施如何处理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深化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以高审判质效为统领的审限管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作用的建议的答复,共设有人民法庭10759个
最高法:关于加快推动修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的答复最高法:关于接受各省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成立调解机构进入法院名录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答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法: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优化涉外仲裁案申请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裁决程序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重视庭前准备程序保障诉权与公正效率有机统一的建议的答复

重庆高院公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最高法:关于优化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司法部答复:依旧享受法考放宽政策!

最高法: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完善教育制度顶层设计,建立教育法庭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最高法:关于在庭前专业调解工作中,引导衔接仲裁机制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立案执行过程中受害人救助的建议

关于提高法院判决可执行性的建议

关于探索开展气候变化领域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拓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渠道,整合国内外优质纠纷解决资源,大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检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重磅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涉及法考、涉外法治人才等

3部门发文:严查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行为!

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全国扫黑办印发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

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教育强省!河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公布

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支持法学专业建设

教育部发文,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

教育部等8部门发文,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定“红线”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获奖名单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发布:健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最高法与人社部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工作(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选编(二)》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发布重磅意见:支持7所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附全文)

无锡市发布律师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

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出台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持续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

2022年最新!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及部省合建高校新闻发言人名单、工作机构电话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如何推动普通高中高质量发展?教育部:重点看这18项关键指标

关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拟入选名单的公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教育部等3部门: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发布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

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甘肃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2021年12月21日)

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附全文)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两高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法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财政部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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