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洪范茶语】“行为能力”与“行为效力”的统一与割裂:《民法总则》第144条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2018-01-31 鑫士铭沙龙


文/平法度



《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法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由以上规定结合起来看,不论哪个年龄段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都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其亲自实施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不存在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而有效的问题。因此,《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是一个罕见的没有“但书”规定的全称否定判断,予人以强烈的“绝对而无例外”的感觉。但是,在解释适用该条规定时,却绝对不能作此绝对化的理解。


《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实际上是承接第143条第(一)项规定而来的。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循其逻辑,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申言之,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满足第(一)项要求的有效条件,再结合第(二)(三)两项条件,就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满足该条规定第(二)(三)两项条件时,尚不能判定其为有效行为,还须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有则为有效行为,若无则为效力待定行为。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法律先定地明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就不存在“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既然这第(一)项条件都不可能满足,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都是无效的了。


以上逻辑推理的形式是无懈可击的,那为什么说其推理的结果却是错误的呢?实际上,问题出在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上,更准确以言,问题是出在了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分法”上。《民法总则》仍然延续了《民法通则》的三分法,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区分为三种,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三种民事行为能力的一般划分标准是自然人的年龄,十八周岁以上的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具有部分的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部分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种“三分法”貌似周延无遗,但因其人为切割出一部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而造成了制度设计与社会生活实际的直接龃龉抵牾,将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强行拟制为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这实际上是一种理性的僭越,有违立法的科学性要求。


与此种“三分法”不同,在域外立法例上,“二分法”实际上处于更有力的立法模式地位。所谓“二分法”,就是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种,而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分类。易言之,根据“二分法”,自然人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二种,凡成年人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凡未成年人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基础上再设置每种行为能力的例外情形。


如果我国法也采“二分法”,那么现行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将被归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在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就具有了主体适格性,从而既为这部分未成年人析出了一定的行为自由空间,又与社会生活的实际相吻合了。


一言总之,即便我国法采取的是“三分法”,在解释适用《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时,也必须采取域外立法例上“二分法”的思维方式,而不能僵化地、绝对地认为“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一律无效”。如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遗产继承、接受无负担的赠与等。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域外立法例上存在的“零用钱条款”,一个七岁小儿难道就不能买一根七毛钱的棒冰吗?难道就不能独自乘坐五毛钱车费的公交车吗?回答是显然的。因此,虽然《民法总则》第144条作了“绝对而无例外”的规定,但在理解适用上,仍然需要参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往期精选▼

【洪范茶语】法律墨菲学:既然知道了,就要努力去避免

从曾荫权判刑和梁锦松被迫辞职时,内地人士的反应看中国现代化的差距!

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执业风险提示与防范手册

最高法今日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附民一庭负责人权威解读)

西区的书香

【洪范茶语】体感治安与社会安全感

最高法新年第一枪打在这里:再也不怕政府耍赖、违约、毁约了

2017,不负时光;2018,砥砺前行

【洪范茶语】担保方式之间岂可转换——对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2354号”民事裁定的一点商榷意见

我的2017书单

【洪范茶语】中国古诗文中的“法律”

【洪范茶语】抢婚:“真抢假婚”与“假抢真婚”的不同风俗效力

山东省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全文)12月25日起施行

【洪范茶语】合同解除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西区的棋声

【洪范茶语】再说自愿救助者的施救责任

【洪范茶语】“私学”与“法教”:“立法论”与“解释论”

房产证是你的,但并不代表房子是你!--最高院公报案例告诉你二手房买卖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坚决清理不立案“土政策”;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下级法院不立案向上级法院起诉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问题的最全汇总

【洪范茶语】人情的沦陷:以法律之名

“被遗忘权”首现我国判例

辛普森出狱!“世纪审判”之后再引关注!

2017年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信访新规则紧急出台!依法诉讼事项不得信访

人民日报:“最低价中标”不改,谈什么工匠精神、中国制造!

律师生活随记

【洪范茶语】良心vs法律:由“坐怀不乱”和“鲁男拒女”想到的

一个员工的离职成本,很恐怖!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最新)!这10类房屋或被收回!

【洪范茶语】“快速的裁判乃不祥的继母”:对“一上午开68个庭”的一点评论

房屋买卖纠纷最牛判决书:房价暴涨,卖家违约,法官说涨多少赔多少!

【洪范茶语】《民法总则》为什么没有规定“等价有偿”原则

无罪的判决

【洪范茶语】司法腐败:“判例”之不能成为近现代中国法源的特有原因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