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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里克诉美国政府——两个判决,必须有两次上诉!

郑家豪 法与译 2019-03-23


【今天的案子有关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译述者郑家豪,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在读,这是他写的第三个案子,请大家不吝赐教。



曼里克诉美国政府——规定日期内未上诉案


原案名:Manrique v. UnitedStates

判决日期:2017年4月19日

案号:15–7250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7250_3eb4.pdf

主笔:

托马斯大法官(首席大法官罗伯兹及肯尼迪、布雷耶、阿力托和卡根大法官附议;金斯伯格大法官撰写了异议意见,索托马约尔大法官附议;戈萨齐大法官未参与本案的审理与判决。)

判决主旨:

初始判决(定罪)和补充判决(有关赔偿额的判决)系两个独立的判决,必须分别上诉。只针对初始判决提出的上诉不能对补充判决的内容提出异议。


判决评述:


1. 尴尬的时间点

马塞洛·曼里克在电脑里储存了300份儿童色情视频,被联邦调查局的探员发现后,曼里克在地区法院认罪,承认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典》第18编第2252(a)(4)(B)和2252(b)(2)节的规定。

2014年6月24日,地区法院判决曼里克72个月的有期徒刑及终身监外看管(初始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强制受害者补偿法》,曼里克还需要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但法院决定推迟宣判赔偿金数额。

2014年9月18日,地区法院做出补充判决,判令曼里克向其中一名受害儿童支付4,500美元的赔偿金。

在法院的两次判决之间的2014年7月8日,曼里克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此时距离初始判决日14天,而补充判决尚未作出。

根据《联邦上诉规则》第4(b)(1)(A)(i)节规定,刑事被告的上诉状必须在原判决或裁定作出的14天内提交给地区法院。显然,曼里克对初始判决的上诉在14天之内,符合上诉规则的规定。然而,在上诉法院庭审时,曼里克又口头向法官提出降低赔偿金的请求——这一请求显然是针对补充判决而提出的

检察官认为,曼里克在上诉状中未提及该请求,且上诉期已过,所以应当视为曼里克放弃了该请求权

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采纳了检察官的观点,拒绝上诉人的口头请求,裁定上诉法院不审理该案的赔偿金问题,即不审理涉及补充判决的问题。

于是曼里克将该裁定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摆在最高法院大法官面前的问题是:在针对初始判决提出了上诉,却未针对补充判决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中能否对补充判决的内容提出异议?

 

2. 曼里克的理由

在初始判决和补充判决之间提交的上诉状的效力是否能追及之后的补充判决呢?

让我们来看一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美国法典》第18编第3742(a)条规定:被告可以针对生效判决向地区法院提出上诉。提交的上诉状须针对之前作出的违反法律的判决”(“asentence was imposed in violation of law”)

可以看出,法律规定被告须在案件审决结果宣判后提出上诉。本案中曼里克提交的上诉状显然无法对之后的补充判决提出上诉请求。

但是曼里克提出三点理由:

第一,补充判决不算一个单独的判决。根据《联邦上诉程序法》第4章(b)节的规定,判决(Judgment)一词都是单数形式,所以初始判决和补充判决应视为一个合并的判决;由此,曼里克在初始判决宣判后、补充判决作出前提交的上诉状,效力当然地追及补充判决。

第二,提前交上诉状也是可以的!根据上述(b)(2)节的规定:“上诉状若在判决或裁定宣布后,判决归档(entry of judgment)前提交的,应视为在归档后提交。”本案的上诉状严格意义上是在初始判决宣布后、补充判决归档前提交的,所以应当视为在判决归档后提交。那么上诉状的效力范围就延伸至补充判决的审判结果。

第三,退一步说,这也只是一个小错误!根据雷姆克诉联邦政府一案(Lemke v. UnitedStates)的判例精神,上诉状中所犯的无害的错误都应当被原谅。本案没有及时提交上诉状的错误也应当被法院容忍。

 

3. 最高法院的态度

然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不留情面指出:“你三个论点都错了!”

第一,最高法院认为,初始判决和之后宣判赔偿金的判决是两个独立的可上诉判决。

第二,早一点提交是可以的,但是你提交的也太早了!《联邦上诉程序法》第4章(b)(2)节适用于案件已经宣判但判决还没有归档的时间段内提出的上诉。而在初审的判决书中明确写着“推迟宣判赔偿金事项的审判结果”,表明该案的补充判决仍未宣判,所以本案不能适用此法律条文。

第三,什么错误都能忍,只有这个错误不能忍!雷姆克一案与本案有本质的区别——雷姆克的上诉状提交得非常及时,而曼里克超期未交针对补充判决的上诉状,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4. 没那么复杂!

其实,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可以简单到甚至可以不用考虑被上诉方的答辩意见。

上诉人没有及时提交上诉状的行为属于“提出即办理”规则(Mandatory Claim-processing Rule)的管辖范围内。这意味着只要一方提出另一方违反了法律,根据该规则,法院就必须判定另一方的行为违法。

本案中,检察官向法院提出上诉人在规定日期内未提交上诉状,按照“提出即办理”规则,法院必须依法支持检察官的动议,不再接受之后的上诉请求。

最后,最高法院驳回了曼里克的上诉请求,维持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


上海小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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