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32)
【美国的民事诉讼法非常复杂,我考完bar之后再也不想重温。我对当初学习这门课仅剩的记忆就是老师是一位祖籍古巴的女教授,非常帅气,卷卷的黑色短发,无论课上课下见到她,都是一色的黑西装黑长裤,只有领口露出各种颜色不同的衬衫的领子,绸缎质感,颜色靓丽而高雅,我当时羡慕不已,因为我自己就喜欢穿黑色衣服,又不喜戴围巾,更未想过要用衬衫的领子来搭配,所以有朋友建议我不要总穿得太黑。——好吧,诸位已经明白为什么我的民事诉讼法虽没学好,但是一点儿也不讨厌了吧?老师上课时言必称International Shoe,我当时觉得有些可笑,这个重要的案例居然被简称为跨国皮鞋哈哈。不过今天这个案子里读到International Shoe,忽然很怀念读书的日子。好吧,打住遐想,本案是关于personal jurisdiction的,坊间对此的中文翻译见仁见智,我觉得也不需要统一,或者根本不需要翻译。本期译述者为孙樱榕,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士,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虽然不是我门下学生,然而主动加盟我们翻译小组,并且非常认真。请大家批评指正。】
百时美施贵宝公司诉加州旧金山郡高等法院
—我又没在加州卖药,你加州凭啥管我?
原案名:Bristol-Myers Squibb Co.v. Superior Court of Cal., San Francisco Cty.
判决日期:2017年6月19日
案号:16–466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6-466_1qm1.pdf
主笔:阿利托大法官(罗伯茨、肯尼迪、金斯伯格、布雷耶、卡根和戈萨奇大法官附议,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另行撰写反对意见)
判决主旨:
在法院对被告没有一般管辖权的情况下,只要能确立诉讼请求与法院地之间的联系,法院即对被告有特别管辖权。然而,被告在州内从事的与涉案争议无关的活动不能构成这种联系。
判决评述:
1. 波立维:救命稻草还是催魂铃?
百时美施贵宝公司(施贵宝)是一家在特拉华州注册,总部在纽约的大型制药公司,主要经营地点在纽约州和新泽西州。施贵宝公司研发和销售的具有抗凝血功能的处方药波立维(Plavix)能够稀释血液,防止血块凝结,主要用于预防一些心血管疾病,比如心脏病和中风。施贵宝公司宣称波立维是比阿斯匹林还要有效的药物。自1997年获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批准后,在接下来的十年里波立维一直是施贵宝公司最赚钱的药品。
然而有些患者在服用波立维后,出现了肠胃出血,皮肤刮伤或划伤后流血不止等症状,甚至死亡。还有一些人认为波立维并不像其宣称的那样比阿司匹林效果更好。
于是,600多个病人以产品责任、过失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等理由,依据加州法律,向加州高等法院分别提交了8份诉状,共包含13个诉讼请求,指控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波立维损害了他们的健康。这些原告中有86个人是加州居民,其余592个是其他州的居民。
被告施贵宝公司认为加州法院对592名非居民所提起的诉讼没有管辖权,因为施贵宝公司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都不在加州。虽然施贵宝公司确实在加州销售波立维,但是波立维并非在加州研发,也没有在加州推广。也就是说,波立维的生产,标签,包装行为中没有一个发生在加州,甚至都没有在加州政府进行波立维药品的注册审批。上述活动均在纽约州或新泽西州完成。
2. 普法时间:民事管辖权
美国各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必须对被告拥有管辖权,否则就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做出的判决无效。因此,加州的民事诉讼法概括规定“本州法院可以在符合美国联邦和州宪法的基础上行使管辖权”。
在国际鞋业( 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 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定了两种类型的对人管辖权,一般管辖权(generaljurisdiction)和特别管辖权 (specific jurisdiction) 。
一般管辖权也称为普遍管辖权,如果州法院对某被告有一般管辖权,那么该法院可以审理对该被告提起的任何诉讼请求,即使诉讼请求是基于发生在该州领域之外的事件。州法院行使一般管辖权的依据是住所(domicile),即如果某自然人或公司的住所在州内,那么州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一般管辖权。
在没有一般管辖权的情况下,州法院必须对被告有特别管辖权,否则不能受理案件。当诉讼争议与法院地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比如导致诉讼争议的行为或事件发生在该州时,法院才会对被告有特别管辖权。
3. 加州法院认为对施贵宝公司有管辖权
施贵宝公司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均不在加州。本案原告中的592名非加州居民并没有主张他们是在加州从医生或其他途径获得波立维,也没有说他们因波立维遭受损害,或者治疗地点在加州。所以施贵宝公司以加州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高等法院(即一审法院)驳回非加州居民的起诉。
但是一审法院否决了该提议,认为虽然波力维的研发和生产与加州没有关系,但施贵宝公司在加州有5个研究院和实验室,雇佣了160多个工作人员以及250个销售代表,还在加州首府设立了一个小型州政府宣传办公室。由于施贵宝公司在加州从事的上述经营活动,使得一审法院认为其对施贵宝公司拥有一般管辖权。
加州的上诉法院同意加州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但是理由与一审法院不同。上诉法院认为,加州法院对被告没有一般管辖权,然而就非加州居民对施贵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特别管辖权。
加州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然而在特别管辖权的问题上,加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之间有不同的看法。多数意见法官采用滑动比例原则(sliding scale approach)判断法院是否具有特别管辖权,即:被告与法院地之间的联系越多,就越能证明被告的诉讼请求与法院地之间的联系越强。
将该原则适用于本案,多数法官认为施贵宝公司与加州之间广泛的联系使得加州法院可以对施贵宝公司行使特别管辖权。
然而,加州最高法院的其他三位大法官不同意。他们认为,非加州居民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论如何也不是因施贵宝公司在加州对波立维的营销行为和销售行为所导致的。他们甚至批评多数意见法官过分扩大了特别管辖权的范围,扩大后的特别管辖权已经与一般管辖权无异。
4. 最低联系不够,还得有相关性
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 法院行使特别管辖权的前提是:据以提出诉讼请求的争议必须与法院地具有联系,一般是指导致诉讼争议的行为或事件发生在法院所在的州。如果不存在上述联系,无论被告在该州有多少其他活动,只要这些活动与诉讼请求无关,州法院对被告就不具有特别管辖权。被告在某州经常性销售产品的行为不能成为州法院对与该销售行为无关的诉讼请求行使管辖权的理由。
5. 管辖权之争背后的利益博弈
法院在裁决有无管辖权时,需要做很多利益考量。当然,最主要的考量是如果由该法院管辖此案,施加在被告身上的义务是否会过重。法院在评估被告的负担时,除了考虑由该法院审理可能产生的实操问题,还要考虑,法院对案件争议的管辖是否有足够的正当利益。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对该判决持反对意见。她认为最高法院判决加州法院没有管辖权,那些单独诉讼价值很小,分散全国的原告就很难联合提起集团诉讼,不可能对同时在几个州有住所的公司提起一场全国范围内的集团诉讼。她认为,公平是决定一个州是否拥有管辖权的核心因素,让一个大公司在其有大量活动的州法院诉讼并没有什么不公平的。
不过,加州法院没有管辖权并不会阻碍加州居民原告和非加州居民原告联合起来在美国其他对施贵宝公司享有一般管辖权的州,比如纽约或特拉华州的法院对施贵宝公司提起集团诉讼。或者,同属一个州的原告,比如说91个得克萨斯州原告和71个俄亥俄州的原告可以一起在他们所在的州法院起诉。
上海小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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