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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览全年:最高法院2019年度典型民商事公报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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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公报12期,刊载案例四十余件。为方便民商事法律同仁学习、了解,小编对较为典型且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民商事案例进行了梳理、筛选,找出以下15件。现将该15件案例的裁判摘要一并推送,并将案例详情的链接附在每个案例的裁判摘要之后,以便大家更好了解。


1. 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案例详情:最高法公报:刑案受害方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系物质损失,应支持


2. 南京市高淳县飞达教育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金创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知债务已清偿,债权人积极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消极应诉且承认债权,系滥用诉讼权利损害担保人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行为,担保人依法提出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应予支持。
案例详情:最高院公报:债权人、债务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担保人利益,构成共同侵权,律师费等合理支出需赔偿


3. 刘天珍诉孙仁芳、李霞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若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详情:最高法公报案例:允许他人在店内从事产品宣传与服务致损害,店主需负一定责任


4.许明宏诉泉州南业有限公司、林树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当事人是否为适格原告。对于在起诉时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董事、监事职务的当事人提起的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等起诉条件。二、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是董事会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表决程序,就审议事项经表决形成的反映董事会商业判断和独立意志的决议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对于合营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委派和撤换董事之事项所作的记录性文件,不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亦不能成为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对象。
案例详情:最高法公报:什么人才能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董事会决议的什么内容才属无效之诉对象范围?


5.陈帮容、陈国荣、陈曦诉陈静、吴建平、李跃国、周富勇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债权人采取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以防止债务人再次隐匿逃债,并与债务人商定一同前往人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在此期间,债务人在自身安全未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为继续逃避法定债务,自行翻窗逃跑致死的,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详情:最高法公报:债务人为逃避法定债务逃跑致死的,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6.张玉梅诉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燃气经营企业仅以发放用户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风险的书面告知,而未能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作出具体、明确的警示,以保证消费者清楚认知到危险的存在从而避免危险后果发生的,应就未积极履行安保义务所导致的消费者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详情:最高法公报案例:燃气经营企业未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7.杨某波、侯某素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在车站设有上下车安全通道,且铁路运输企业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未经许可、违反众所周知的安全规则,进入正有列车驶入的车站内轨道、横穿线路,导致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详情:最高法公报:在火车站内横穿铁轨属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伤亡的情形,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8.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经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影响对方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稳定性的信赖利益。据此,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同时,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案例详情:公报案例: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是否符合再审期限,不符合的不予审查


9.欧丽珍诉高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饲养动物虽未直接接触受害人,但因其追赶、逼近等危险动作导致受害人摔倒责任纠纷受伤的,应认定其与损害与受害人发生结果身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案例详情:公报案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10.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裁判摘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应是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非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案例详情:公报案例:最长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仅指单次享受而非累积享受,工伤复发可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11.胡炳光、胡绍料、周笃员、蒋美愈、周建光与德清金、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平平、沈金龙及陈莲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严格限定在该条前两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两类第三人,不能将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扩大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两类第三人之外的享有普通债权的案外人。原案确有错误的,可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案例详情:最高法公报:享有普通债权的案外人不属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范围,确有错误案件可通过审监程序纠正


12. 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诉上海长翔冷藏物流优先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应具有该公司职工的身份,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方式应符合《公司法》第51条规定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程序,并符合该条规定的代表比例。公司股东会作出任命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如果该被任命监事并非本公司职工,或该被任命监事的产生程序、代表比例违反《公司法》第51条,该部分决议内容应属无效。
案例详情:公报案例:职工代表监事非本公司职工或任命程序等违反《公司法》第51条规定的,该部分决议内容无效


13.江苏澳吉尔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广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摘要】劳动者按用人单位要求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符合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但在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该人事关系未正常履行且劳动者从其位单位取得的报酬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为由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详情:最新公报案例:劳动者与事业单位存在人事关系不当然妨碍其与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14.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


【裁判摘要】小、区内的通信管道在小区交付后属于全依业主共有。通信运管公司与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小区内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由通信运营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条款,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侵犯了业主选择电信服务的自由选择权,应属无效。
案例详情:公报案例:通信专营公司享有小区通信管线专有使用权的条款,侵犯了业主共有权与选择电信服务的自由,无效


15. 周杰帅诉余姚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报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考量,作出认定。
案例详情:关于违约金的最新公报案例: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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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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