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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38)—几岁是未成年人?

赵予慈 法与译 2019-03-23


胡安诉美国司法部长

——“未成年人”的界定


原案名:Juan Esquivel-Quintanav. Sessions, Attorney General

判决日期:2017年5月30日

案号:16–54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6-54_5i26.pdf

主笔:托马斯大法官(除戈萨齐大法官未参与本案的讨论与判决外,其他大法官均附议)


判决主旨:《移民与国籍法》有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6岁的人”。

 

判决评述:

 

1. 尝禁果的代价


21岁的墨西哥人胡安和一名17岁的少女发生了性关系,虽然是两情相悦,但加利福尼亚州的刑法规定,与不满18岁且比自己小超过3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属于法定的强奸行为,可以入罪。这种“法定强奸罪”的要点是,在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时,只看受害人是否低于法律规定的年龄,而不考虑受害者在发生性行为时是否出于自愿。2009年,胡安在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法庭上对自己触犯“法定强奸罪”的行为供认不讳。

 

问题是胡安于2000年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但是《移民与国籍法(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以下简称“《移民法》”)规定:任何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资格的外国人如果被判犯下重罪,美国司法部长仍可以将其驱逐出境。同时还规定:“性侵未成年人罪”属于重罪。至于几岁才算“未成年人”在该法中并无明确的标准。

 

于是美国国土安全部对胡安启动驱逐程序。移民法官判定胡安犯下“性侵未成年人罪”,并发驱逐令要将胡安遣返墨西哥。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胡安所犯的“法定强奸罪”符合“性侵未成年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驳回了胡安的上诉请求。上诉法院也采纳移民上诉委员会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罪”的理解,驳回胡安的上诉。

 

尝禁果的代价忒大了,胡安很憋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他认为《移民法》认定为重罪的“性侵未成年人罪”中“未成年人”应当理解为未满16周岁的人,而他被判“法定强奸罪”的行为中,受害人已超过17岁。因此他的罪行不属于“性侵未成年人罪”,也不属于《移民法》所规定的重罪。

 

2. 最终的审判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规定“法定强奸罪”受害人的年龄须不满18周岁,胡安在对方同意且没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只是因为发生性行为的对象未满18周岁而被判“法定强奸罪”,是否构成《移民法》通常意义上的“性侵未成年人罪”。

 

由于《移民法》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罪”中“未成年人”的年龄段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首先用语义解释的方法对含义不明的法律进行解释:国会在1996年将“性侵未成年人罪”纳入重罪情形,当时的《韦氏法律词典》对于“性侵”的定义是“与低于特定年龄的人或者与在生理或心理上无能力表示同意的人发生性接触”。而《移民法》中有关性侵对象强调是对“未成年”,说明该法“禁止与低于特定年龄的人发生性行为”。

 

大部分州有关“法定强奸罪”的规定和上述罪行的定义一致,也都是“禁止与低于特定年龄的人发生性行为”。而其中有关“特定年龄”的定义是指法律规定能够对性行为做出意思表示的年龄,被称为“同意能力年龄”(age of consent)。从1996年至今,大部分州的法律,以及《布莱克法律词典》等权威法律词典都将“同意能力年龄”解释为16周岁。

 

与“同意能力年龄”概念相对应的还有“行为能力年龄”(age of legal competence),大部分州法律将18周岁作为“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限。政府部门主张《移民法》中“未成年人”应按照“行为能力年龄”的标准来确定。这一观点并未获得最高法院的支持。

 

最高法院认为,政府部门的观点与权威法律词典的定义相冲突。通常“法定强奸罪”中的未成年人都是以“同意能力年龄”为限。而且,如果以“行为能力年龄”作为《移民法》通常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标准,那么只要是被州法律认定为“法定强奸罪”的行为都将构成“性侵未成年人罪”,也就根本不存在对于《移民法》通常意义上的理解了。

 

其次,与《移民法》“性侵未成年人罪”密切相关的联邦法律《美国法律汇编》第2243部分几经修改后,在认定“性侵未成年人或被监护人”行为时,将“未成年人”的年龄段从12至16周岁扩大到16周岁以下。这一“未成年人”的规定,对于同是联邦法律的《移民法》而言,可以作为其有关“未成年人”定义的重要参考。

 

此外,最高法院统计了全美各州和地区的刑法典。统计结果显示有31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刑法典都将16周岁定为“法定强奸罪”中“同意能力年龄”的下限,有1个州定14周岁,2个州定15周岁,6个州定17周岁,10个州定18周岁,以16周岁为界的州占有绝对多数。

 

最高法院认为前述统计方法,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大部分人对于联邦法律中的同一个条文的普遍理解方式”。根据这一方法,可以得出《移民法》“性侵未成年人罪”规定中的“未成年人”应当理解为不满16岁的人。

 

最终,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胡安的诉请,认定胡安所犯罪行不属于《移民法》中的“性侵未成年人罪”。胡安侥幸躲过一劫,这次可以保住其在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资格。



上海小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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