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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50)—清官难断老兵的家务事

齐冠云 法与译 2019-03-23


原案名:Howell v. Howell

判决日期:2017年5月15日

案号:15–1031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1031_hejm.pdf


主笔:布雷耶大法官(罗伯茨、肯尼迪、金斯伯格、阿力托、索托马约尔、卡根大法官附议;托马斯大法官发表部分附和意见;戈萨奇大法官没有参与审理)


判决主旨:在配偶一方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中,军人的退休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服役过程中身有残疾的军人为领取残疾津贴而放弃的那部分退休金不在可分割范围之内。


判决译述:

 

1. 案件事实


本案是一起有关退伍军人离婚后退休金分割问题的纠纷。原告桑德拉·豪威尔是被告约翰·豪威尔的配偶,他们于1991年离婚,此时约翰还在美国空军服役。审理该离婚案件的法院预计到约翰从美国空军退伍是迟早的事儿,便在做出离婚判决时将他未来享有的军队退休金也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一并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在退休金发放之前,约翰每个月需要支付给前妻桑德拉150美金的扶养费和585美金的子女抚养费;一旦约翰的军队退休金开始发放,桑德拉便享有50% 的退休金份额。

    1992年,约翰退伍,按照法院判决,他每个月需要从退休金中拿出一半来支付给自己的前妻。转眼到2005年,美国退伍老兵事务中心发现:约翰在空军服役期间受过肩伤,造成20%的残疾,符合领取军人残疾津贴的条件。但根据美国法律规定,退伍军人若选择领取残疾津贴,就必须相应的放弃同等数额的退休金,避免同一款项的二次发放。考虑到残疾津贴是一笔免税的收入,约翰选择放弃每月250美金的军队退休金,转而领取同等数额的残疾津贴。

    这样一来,约翰实际的军队退休金就从每月1500美金减至每月1250美金,该变化也影响了之前离婚判决的执行,此后前妻每个月能够领取的金额也就相应的从750美金减少到了625美金。前妻桑德拉对此表示不服,向亚利桑那州家事法院起诉,要求依照原离婚判决执行,因退休金减少而缩水的部分由前夫补偿。家事法院认为,原离婚判决赋予了桑德拉一项分享财产的“既得权利”,该权利针对的是前夫约翰为领取残疾津贴而放弃部分退休金之前的退休金数额,因此法院要求约翰确保桑德拉可以得到全额退休金的50%。

    约翰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该法院支持了家事法院的判决,认为家事法院只是要求约翰补偿因其放弃部分退休金而造成的前妻的损失,而非对约翰已放弃部分的退休金进行分割。同时,不同于先例Mansell案,约翰是在离婚判决已对其退休金进行分割之后才放弃部分退休金的,因此Mansell案的判决对该案没有拘束力,联邦法律无法排除州法院的判决。

    约翰表示难以接受这种判决结果,最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2. 美国退伍军人的退休金可以被分割吗?

 

    最高法院结合案情分析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其实是美国退伍军人的退休金,尤其是为领取残疾津贴而放弃的部分,是否可以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美国的成文法和判例法已经做出了解释。

    起初对于该问题的判断局限在“军人退休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在离婚时可以被分割”这一问题上。1981年,在McCarty的判决中,法院通过考察立法历史,认为军人退休金是一种个人权利,国会在联邦退休金制度立法过程中旨在将军人退休金真正地交给退伍军人,因而法院判断各州不能分割军人的退休金。由于联邦退休金制度和各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存在冲突,军人退休金有时会被各州法院在离婚判决中进行分割,这将明显地、实质性地威胁到联邦利益。因此法院同时认定,对于军人退休金这个问题,联邦法律将取代州法律。

    此案过后,国会通过立法的形式表明了对该问题的态度,并进一步将视角扩展到“军人为获得残疾津贴而放弃的退休金部分是否可被分割”这一细节。1982年,国会通过了《军人前妻(夫)保护法》(Uniformed Services Former Spouses’s ProtectionAct,作为《美国法典》的第1408节。该法规定,各州在处理军人离婚问题时,可以将军人退伍后享有的税后退休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该法同时明确了可被分割的退休金不包括退伍老兵为了获得残疾津贴而依法放弃的那部分退休金。

    对于上述新法的规定,最高法院在1989年Mansell的判决中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解释。此案中,Mansell夫妇在加利福尼亚州离婚时,双方已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约定Mansell先生于离婚后将其全额军人退休金的一半支付给前妻,其中包括Mansell先生为获得残疾津贴而放弃的那部分。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允许了协议中约定的退休金分割方案。后来,Mansell先生意识到他为获得残疾津贴而放弃的退休金份额是可以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免于分割的,故申请法院修改离婚判决。这一请求遭到了加州法院的拒绝,但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加州法院的判决。主笔本案判决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Marshall认为,依照McCarty案的判决,在“将军人退休金可否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上,联邦法律将完全取代州法律的规定,但国会可以授权各州将军人退休金视作夫妻共同财产。新法(《军人前妻(夫)保护法》)也的确一定程度上对各州进行了授权,但是无论如何,国会通过新法进行的授权只是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并没有授予各州将军人退休金的全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权力,对于军人为获得残疾津贴而放弃的部分,国会已通过法律明确予以排除。因此,针对军人为获得残疾津贴而放弃的那部分退休金,McCarty案中的“联邦法律取代州法律”的规则依旧适用,该部分退休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历史的倒车开不得——退休金放弃部分依旧不可分割

 

    依照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历史情况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军人退休金分割这个问题的态度其实已经十分明确,本案所涉及的“为获得残疾津贴而放弃的那部分退休金”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州法院分割的。然而,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却对此再一次提出了质疑,这究竟有没有道理呢?联邦最高法院针对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意见一一作出了回应。

 

1)时间节点的差异是否影响Mansell案的先例判决适用?

 

    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最先提出的是因本案和Mansell案中时间节点差异而引起的质疑。在Mansell案中退伍军人Mansell先生为获得残疾津贴而对原退休金的部分放弃发生在离婚之前,而本案中被告对退休金的部分放弃则发生在离婚之后。由于直到离婚时本案被告的退休金都没有被部分放弃,前妻桑德拉和作出离婚判决的家事法庭会假定在离婚判决分割财产后被告未来获得的全部退休金都将保持可分,即前妻所能获得的扶养费是固定的。所以,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认为,正是这个时间节点的差异导致本案与Mansell先例的事实存在很大差异,故Mansell案的判决无法适用于本案。

    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却不支持这个理由,认为时间节点的差异仅仅强调了原案被告向前妻支付的退休金需要符合离婚后发生的减损。考虑到军人退休金和残疾津贴制度,法院在作出离婚判决时,就应该考虑到部分退休金在离婚后有可能会被放弃,进而导致前妻所分享到的退休金份额较离婚之时有所减损。这种未来发生减损的可能性(future contingency)是可以为法院所遇见的,且无法通过法院的判决而消灭。因此,单纯从时间节点的差异性这个角度,无法撼动Mansell先例对该案的指引。

 

2)无法律支撑,则无既得权利

 

    依照Merriam-Webster字典的解释,英美法中的既得权利(vested right)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可被减损、剥夺的财产利益,这种权利是完全、无条件地归于所有人的。

    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认定,依照先前的离婚判决,前妻对于退休金的分享部分拥有“既得权利”,当然也包括了退休金中后来被放弃掉的那部分,因此实际上前妻因被告在离婚后的弃权行为受到了财产损失,需要得到赔偿。

    但此观点也未被联邦最高法院所认可。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获得“既得权利”的前提是作出判决的法院依法有此权限,然而本案中“为获得残疾津贴而放弃的那部分军人退休金”正是国会立法中明令禁止州法院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故依照联邦法律作出离婚判决的州法院无权对此部分进行分割,前妻对这部分的“既得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尽管离婚判决授予了前妻桑德拉分享前夫约翰在退伍后全额退休金50%的“既得权利”,但因之所获得利益的数量需由离婚后具体状况所决定。若离婚后存在放弃退休金以获得残疾津贴的情形,该利益将会相应减损,且前妻对减损部分不享有“既得权利”。因此,州法院所支持的前妻对放弃部分的既得权利无法律基础,故也不能作为影响案件结果的理由。

 

3)命令的形式怎能比实质更重要?


    另外,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还认为,初审的家事法院对前夫约翰作出的命令是一种弥补妻子所受损失的“补偿”命令,而非“分割退休金”的命令,因此不能以法律规定退休金的弃权部分不可分割为由撤销该补偿命令。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两者仅仅是形式上的差异和字面意思的不同,州法院作出命令的实质原因是为了弥补先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随后被放弃的那部分军人退休金,其实质结果也是对联邦法律的违反,最终阻碍了国会立法目的的实现。因此无论这种类型的命令采用何种形式,都需要被排除和撤销。

 

4. 判决结果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撤销了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本篇译述作者:齐冠云



齐冠云,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法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在读,专业方向为国际金融法,师从高凌云教授。对金融、投资以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知识兴趣浓厚。研究生入学伊始,得知有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课题小组这样一个有趣的小团体,怀揣着一颗好奇心兴冲冲地自荐加入其中。在老师的指导下,已陆续撰写了多篇译述;同时作为小组副主编,也帮助其他小伙伴们完成了数次译述修改。在学习和梳理判例的过程中,不知不觉间学习了许多美国法的历史、规则和程序,原本很头疼的法律英语阅读也在逐渐提速。而在这中间,最吸引我的莫过于一边感悟着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审判逻辑、一边完善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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