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民法典涉环境保护条款(绿色原则)梳理汇总与要点解读

孙 政 走近民法典 2022-03-23

  

星 标 公 众 号

          精 彩 内 容 不 错 过



绿   色   原   则

民法典中的有很多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规定,这些规定鲜明体现了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绿色原则,也称生态原则,是贯彻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绿色原则的确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文明时代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型关系。

法  典  条  款

第九条【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业主的环保义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行使】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原则】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合同履行中的环境保护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义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包装】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五条【标的物回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第1229条-1235条),将在侵权编相关词条另述。

实  务  要  点

1. 民法界最早提出绿色原则的,是徐国栋教授。其在起草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9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尊重其他动物之权利的原则。”民法典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与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相比,绿色原则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对当下的环境、资源展现的一种保护及支持的态度。另一方面,绿色原则也将与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等基本原则并列在一起,成为民事主体遵循的一般行为准则,将更好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与引领功能。

2.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民法典》各分编都有所体现。其中,合同编、物权编、侵权编最为明显。如合同编第625条就标的物的回收作了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物权编第346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中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侵权责任编则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作了专章规定。

3.第558条关于债务债务关系终止后的旧物回收,是否包括包装物的回收,民法典并未明确,实践中应以贯彻绿色原则进行解释。如包装物较大且难以处理,则应予回收;若包装物微小且处理过程方面对环境无害,可不予回收。

4.第619条关于标的物的包装,在后边加上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容,主要是基于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实际,产生大量需要处理的包装物,为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包装物,特增加此内容。

5.第625条的出卖人回收义务,并非针对所有的买卖合同,而是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包括环境保护法、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突然污染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等。确立出卖人回收义务,首先是出于法律的引领作用,对公众行为规范进行指引。其次,对于违反本条回收义务的,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回收义务,不能一概认为是民法上的义务,也有可能是公法上的义务。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及如何承担,需基于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或当事人具体约定进行确定。


最后,希望大家拉到文章底部点个在看加个,知识欢乐总相伴!

更多精彩

总则编条文解读:

第 1 条    第 2 条    第 3 条    第 4 条    第 5 条

第 6 条    第 7 条    第 8 条    第 9 条    第10条

第11条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第19条    第20条

第21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第25条

第26条    第27条    第28条    第29条    第30条

第31条    第32条    第33条    第34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7条    第38条    第39条    第40条

第41条    第42条    第43条    第44条    第45条

第46条


民法典学习路径:

路径1     路径2     路径3     路径4     路径5

路径6     路径7     路径8     路径9     路径10

路径11   路径12   路径13   路径14   路径15

路径16   路径17   路径18


分则编立法动向:

动向1     动向2     动向3     动向4     动向5

动向6


疑难问题删繁就简:

删简1     删简2     删简3     删简4     删简5  

删简6     删简7     删简8     删简9     删简10


最高法公报民事篇(2019年度):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案例7     案例8     案例9     案例10

案例11   案例12   案例13   案例14   案例15


最高法公报民事篇(2020年度):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案例7     案例8     案例9     案例10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