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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56)——公务员的人事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郑家豪/陈曦 法与译 2019-03-23


派瑞诉奖惩系统保护委员会

——联邦政府公务员的人事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原案名:Perry v. Merit Systems Protection Board

判决日期:2017年6月23日

案号:16–399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6-399_5436.pdf

主笔:金斯伯格大法官(罗伯兹、肯尼迪、布雷耶、阿力托、索托马约尔、卡根大法官附议;戈萨齐大法官撰写异议意见,托马斯大法官附议)

判决主旨:奖惩系统保护委员会(Merit Systems Protection Board)的行政法官审理的案件,若因涉及联邦雇员受到歧视缺乏权限审理而驳回起诉的,属于混合案件(mixed case),应由联邦地区法院而非上诉法院管辖。


判决译述:

 

一、得了便宜又卖乖

 

2005年左右,在美国人口普查局工作的安东尼·派瑞(Anthony Perry)患上了骨质疏松症。饱受病痛折磨的派瑞与其上司达成了一个私下协议:派瑞可以根据情况在需要休息时中断工作,只要之后补齐工作时间即可,不会因此受到处罚。然而2011年6月7日,派瑞却被人口普查局以虚报工时为由开除。

派瑞针对该处分行为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投诉。后来人口普查局与派瑞达成和解:只要他撤回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起的诉请,就允许他暂停工作30天并提前退休

根据和解协议的安排顺利退休后,派瑞的确没有再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诉请,但他转身却向奖惩系统保护委员会(Merit Systems Protection Board)投诉,宣称自己在人口普查局受到了基于种族、年龄、残疾的歧视,而且之前提起的诉请也使他受到了来自人口普查局的威胁。

根据美国1978年公务员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 of 1978,以下简称“CSRA”),奖惩系统保护委员会有权审理特定的联邦雇员人事案件。CSRA建立了一套评估体系来判断联邦雇员的人事处罚行为的合理性,如果涉及将公务员开除或者降低其等级或工资的行为,那么受到影响的公务员可以去奖惩系统保护委员会投诉。

 

二、行政法官:我没权限管!

 

派瑞退休后向奖惩系统保护委员会投诉,宣称自己受到的处罚均因遭受种族、年龄、残疾等歧视而导致。至于他与人口普查局签订的协议,派瑞认为该协议是在人口普查局的胁迫之下签署的,因而无效。

然而奖惩系统保护委员会的行政法官认为,派瑞没能证明“和解协议是在人口普查局的胁迫之下签署的”,因此只能认定该和解协议属于自愿签署,而对于自愿签署协议的案件的审理,超出了委员会权限,因此驳回派瑞的诉请,但指出,对于委员会权限的争议,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寻求救济。

 

三、管辖权难题

 

然而,派瑞向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提交了诉状,将奖惩系统保护委员会告上法院。双方随后均认为该法院缺乏管辖权,要求更换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在哪一家法院有管辖权的问题上,双方却有不同的看法:派瑞觉得打一次官司就够了,主张将案件转移至地区法院,政府一方则表示这事不急慢慢来,主张本案应当分开诉讼——有关奖惩系统委员会的管辖权限问题应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起诉,而有关反歧视问题则应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

《美国法典汇编》第7703(b)节与最高法院的判例Kloeckner案确立了对奖惩系统保护委员会的裁决结果进行司法审查的法院:

1. 如果雇员所主张的权利仅仅是CSRA规定的一般行政事由(程序事项),那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有权审理奖惩系统保护委员会的裁决争议;

2. 如果雇员所主张的权利是涉及联邦反歧视法的实质内容,则应由地区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当一个案子既涉及一般行政事由(程序性事项),又涉及反歧视法的实体范畴,那么这个案子就是混合案件(mixedcase)。根据Kloeckner案的精神,混合案件应当由于地区法院审理。

本案恰巧就是这么一个混合案件,按照上述规则,应当由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但是,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却根据另一个判例Powell案的精神,将案件转给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认为,本案与Kloeckner案不同,讨论的并非程序问题,而是有关奖惩系统保护委员会的权限问题,因此不受Kloeckner案的影响,应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

联邦巡回法院接到本案后,直接把该案的管辖权问题交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决定。

 

四、最高法院:混合案件由地区法院管辖

 

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首先明确:根据Kloeckner案,混合案件应当由地区法院审理。

其次,大法官们重申了混合案件的定义只要联邦雇员受到的人事处罚严重到需要奖惩系统保护委员会审理的程度,且该人事处罚可能源于歧视,那么该诉讼案件就属于混合案件。

鉴于此,大法官们认定本案就是一件混合案件,应当由地区法院审理。

其中,大法官们还不忘批评被告政府在该案当中支离破碎的观点:认为有关委员会权限的判决属于实体性判决还是程序性判决的问题,被告政府的理论甚至都不能自圆其说。在Kloeckner案中,政府认为此类案件不应分案诉讼,但在本案中却转变立场,认为应当分案诉讼。(金斯伯格大法官还特意用脚注注明:政府如此转变立场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

再加上,奖惩系统保护委员会的权限问题有时既存在于程序问题中,又存在于实体问题中,因此委员会权限问题与案件实体及程序问题的区分其实并不明显,有时还会重叠。因此在实际操作上,这种区分方式是不现实的,而且这种区分方式衍生的平行诉讼(parallel litigation)的做法还将破坏CSRA确立的司法审查完整性的原则。

基于以上理由,联邦最高法院得出了以下结论:(1)如果仅仅基于CSRA,那么本案应由联邦巡回法院审理;(2)在混合案件中,若部分或全部涉及反歧视法,那么应由地区法院审理。

最后,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命令下级法院以该精神重新审理。


本篇译述作者: 郑家豪



郑家豪,嘉兴学院经济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在读。兴趣是经济、法律和英语。颜良文丑,请多指教!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赖雪金  蒋佳颖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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