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60)——当私宅中响起警察的枪声

齐冠云 法与译 2019-03-23


门德斯诉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

——当私宅中响起警察的枪声


原案名:County of Los Angeles, Carlifornia v.Mendez

判决日期:2017年5月30日

案号:16-369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6-369_09m1.pdf

主笔:阿力托大法官(除戈萨奇大法官未参与本案的审理与判决外,其他所有大法官附议)

 

判决主旨:“过度使用武力”实质上主张的是执法公务人员在搜捕过程中不合理的武力使用行为本身违反了第四修正案,而非主张公务人员在实施了另一项违反第四修正案的行为(如无证入侵)之后进行了合理的武力使用。

 

判决译述:


1. 案件事实

 

2010年10月,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警方负责追捕一位名叫罗尼·奥戴尔的假释犯,该假释犯持有武器,并有逃脱抓捕的前科,危险度很高。据秘密情报称,奥戴尔正藏匿于加利福尼亚州兰卡斯特市的某处民居中,警方因而计划前往此地开展搜捕行动。

但警方在搜捕前并不知晓,在该处民居的后院居住着一对夫妇——即本案的原告门德斯和他已怀孕的妻子加西亚。搜查后院的任务由警员康利和彼得森负责,他们在没有搜捕令、且未敲门通知搜捕的情况下打开了后院棚屋的房门,径直闯入棚屋,而此时门德斯夫妇正在棚屋中小憩。被惊醒的门德斯从床上爬起,下意识的拿起了平时用来打老鼠和昆虫的气弹枪(BB gun)。然而,这一幕正巧被警员康利察觉,电光火石间他猜测门德斯欲持枪袭警,便对同行的彼得森大喊:“有枪!”随即两名警员同时向屋内的门德斯夫妇开枪射击,二人因此受伤严重,其中门德斯更是在治疗过程中右腿膝盖以下截肢。

 

2. 宪法第四修正案项下的三项主张

 

门德斯夫妇欲为自己在警方搜捕事故中遭受的严重损失讨回公道,遂向地区法院起诉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和警员康利、彼得森。他们认为洛杉矶警方在此次搜捕行动中存在诸多不合法的做法,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

首先,我们回顾一下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基本内容。

在美国建国前,大英帝国政府曾下发通用搜捕状,让北美殖民地的治安警察可以任意进入任何人的私有领地进行搜查,此做法引起了新大陆居民的普遍不满,是美国革命爆发前紧张局势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也推动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诞生。第四修正案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应有相当的理由支持。其原文为:“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本案中的原告基于上述第四修正案,提出了有关被告的搜捕行为不合法的三项主张:

第一,无证入侵主张(warrantless entry claim)。警员在进入棚屋搜捕时应出示但实际没有出示令状;

第二,敲门并宣告主张(knock-and-announce claim)。警员在进入棚屋之前有义务敲门并宣告他们的进入,但在本次搜捕过程中警员并未这么做;

第三,过度使用武力主张(excessive force claim)。警员在进入棚屋后对住户开枪,导致武力被过度使用,并最终造成了住户严重受伤的后果。

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原告提出的这三项主张的呢?

 

3. 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警员开枪过分了!

 

原告提出的前两条主张得到了地区法院的认可。然而在上诉过程中,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院”)虽支持了原告的“无证入侵”主张,但对于“敲门并宣告”主张表示反对,认为警员对此享有有限豁免权。

然而就本案而言,“过度使用武力”才是造成损害的决定性因素,此项主张也就成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点。

对于原告提出的“过度使用武力”的主张,地区法院和第九巡回法院的判断思路基本是一致的:首先,需要判断警员开枪这一行为是否合理;其次,若该行为是合理的,则需要再根据第九巡回法院确立的“激发规则”(provocation rule)来断定,是否因为某些因素的介入使得本来合理的“使用武力”在法律上变得不合理。

地区法院依照以上思路进行分析认为,根据Graham先例,警员在执行任务时,因相信对方持枪会威胁到他们的生命时而使用武力是合理的;但基于“激发规则”,由于警员在使用武力之前存在独立的违反第四修正案的行为,使得原本合理的搜捕中使用武力的行为转化为法律上的不合理,属于“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因此地区法院判定警员将对他们“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负责,原告应获赔四百万美元。

第九巡回法院在支持地区法院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加以补充,提出了一种替代性的推理思路:即使对于警员使用武力行为合理性的判定不适用“激发原则”,依据“近因理论”(proximate cause)的基本原理依然可以对被告归责。因为当警员在未“敲门并宣告”情形下擅自闯入民居时,就应当“合理地预见到”(reasonablyforeseeable)将会面对持枪的业主,因此需要对其使用武力的行为承担责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究竟能否认可地区法院和第九巡回法院的判断思路呢?

 

4. 最高法院:合理的就是合理的!

 

很不幸,这一次第九巡回法院被最高法院无情的打脸了。最高法院否定了第九巡回法院对于使用武力合理性问题的认定,反对原告的“过分使用武力”主张。那么,这一结论究竟是怎样做出的呢?

(1)起决定性作用的“合理性判断”

最高法院依然通过适用Graham先例中确立的规则来判断使用武力行为是否合理。具体而言,判断合理性前需要先进行一个“客观调查”,调查的重点应放在个案的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所处的情形上。对于每个特定的“武力使用”,必须基于调查好的客观案情,从一个同样处于案件现场的理性公务人员的视角出发,来判断其合理性,而非站在一种事后的角度上看问题。

最高法院认为,基于Graham先例确定的对于武力使用合理性之判断,其结果是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旦通过这种方式判定公务人员的抓捕行为是合理的,那么该武力使用就一定是合理的,任何“过度使用武力”的主张将会无效。这也就是最高法院否定第九巡回法院的原因。

 

(2)被否定的“激发规则”

那么,最高法院的审判逻辑为何没有像地区法院和第九巡回法院那样,在认定使用武力行为的合理性之后,更进一步适用“激发规则”来否定其合理性呢?

首先,第九巡回法院的“激发规则”已经在该法院区域外受到了严重质疑,且并不符合最高法院对于“过度使用武力”主张判定的法理。该规则最根本性的缺陷在于使用了另一种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行为来构造一种本不存在的“过度使用武力”主张,即“武力搜捕”之外的违宪行为有可能成为原告所提出的“过度使用武力”主张的基础。最高法院认为,这种逻辑错误地合并了第四修正案项下的各主张,这些主张本应该分别加以分析。也就是说,“过度使用武力”的实质是执法公务人员不合理地使用武力行为本身违反了第四修正案,而非主张公务人员在实施了另一项违反第四修正案的行为(如无证入侵)之后进行了合理的武力使用。若适用“激发规则”错误地合并了这些主张,就会允许一些本不能自身成立的“过度使用武力”主张得以实现,本案就是一个例子。

其次,第九巡回法院自身也逐渐认识到需要对“激发规则”的适用加以限制,要求各法院仅在独立的第四修正案违宪行为“激发”(provoke)必要的使用武力时方可适用此规则。而对于“激发”的标准,第九巡回法院运用了一种两层测试的方法来加以确定:第一,独立的违宪行为必须创造了一种引起后续武力使用的“情势”(create asituation);第二,独立的违宪行为必须是出于“鲁莽”或“故意”(recklessly orintentionally)的主观意图。然而,这种限制并没有解决“激发规则”最根本的问题:一方面,“创造情势”这一说法仍然没有解释清楚适用该规则时的因果关系标准;另一方面,根据Graham先例确定的合理性判定规则采用的是“客观标准”,而此规则却着眼于当事人在实施抓捕行为时的“主观意图”,这显然是相背离的。

最后,最高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将每项第四修正案的主张都归纳为“过度使用武力”主张,因为原告可以对任何违反第四修正案行为为近因而造成的损失求偿。例如,若原告在此案中无法就警员“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求偿,其依然可以就 “无证入侵”近因所造成的损失求偿。总而言之,以这两种侵权行为为近因而产生的损害有可能重叠,但对于不同违宪行为的主张则不可混为一谈。(此处提及的“近因理论”将会在后文中详细分析)

基于上述分析,第九巡回法院的“激发规则”存在法理上的问题,无法在本案中适用。

 

(3)“近因理论”能否成为救命稻草?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中,法官提出了一种替代“激发规则”适用的归责思路,即“近因理论”的适用。那么何为“近因理论”,在此案中该理论又能否得以适用呢?

  在英美刑法中,近因判断是事实原因判断之后对结果可否归属于行为进行的规范性判断,其本质是一个基于价值判断的归责过程,属于因果关系判断的核心问题。“Proximate”本意是指在时间、场所、次序上最接近的,当在法律领域被用于修饰“Cause”时,指的是结果在法律联系上的接近。和事实原因判断“Butfor”规则的清晰逻辑不同,近因判断是基于“政策和公平考量”追求规范上的实质“公平与正义”。“合理可预见性标准”(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 test)是近因判断的核心标准,根据该标准,当一个理性人能够合理地预见行为会引起结果的发生时,该行为便是该结果的近因。

  本案中,第九巡回法院判定警员“无证入侵”的行为是使用武力的近因。最高法院认为,近因判断需要考虑基础行为所创设的可预见风险,并需要法院确定损害与造成损害的行为之间的直接联系。然而不幸的是,第九巡回法院依旧犯了适用“激发规则”时的老错误——将各项第四修正案的主张混为一谈。第九巡回法院仅关注到了与未“敲门并宣告”相联系的可预见风险,而这一主张已经因警员的有限豁免权而失效。相反,他们并未分析与“无证入侵”相联系的可预见风险,也没有解释原告的损失为何属于“无证入侵”行为为近因而造成的。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有关近因判断仍需下级法院在重审过程中重新加以判断,着眼点也应放在“无证入侵”能否作为原告求偿的近因。

 

5. 案件结果

 

最终,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被推翻,本案需依照最高法院的意见重新审判。


本篇译述作者:齐冠云



齐冠云,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法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在读,专业方向为国际金融法,师从高凌云教授。对金融、投资以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知识兴趣浓厚。研究生入学伊始,得知有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课题小组这样一个有趣的小团体,怀揣着一颗好奇心兴冲冲地自荐加入其中。在老师的指导下,已陆续撰写了多篇译述;同时作为小组副主编,也帮助其他小伙伴们完成了数次译述修改。在学习和梳理判例的过程中,不知不觉间学习了许多美国法的历史、规则和程序,原本很头疼的法律英语阅读也在逐渐提速。而在这中间,最吸引我的莫过于一边感悟着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审判逻辑、一边完善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云翻译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郑家豪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赖雪金  蒋佳颖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蒋彧                 


喜欢请转发,并在文末动动手指点个赞,鼓励一下作者哦!



更多案例评述请见:

新!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第1案)

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评述(2)

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评述(3)

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评述(4)

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评述(5)

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评述(6)

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译述(7)

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译述(8)

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译述(9)

20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译述(10)

一个未被扶正的代高官的悲惨遭遇—2017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11)

2017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12)—第四修正案能否保护被无端冤枉而非法羁押者

2017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13)——由固特异轮胎引发的律师费纠纷

2017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14)—人生能有几个三十年

2017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15)—生物原研药与仿制药之争

2017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16)—一样的措辞,不一样的命运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17)— 一次对“拖延症”患者的救赎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18)—老司机带你学习破产法的故事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19)—选举是大事儿!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20)—以种族划分选区违不违宪?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21)—法官会讨好公诉人吗?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22) —智商太低免死刑?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23)—一场交通事故引发的拉锯战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24)——说好的无罪推定呢?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25)——这位少年将把牢底坐穿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26)——一起私房钱引发的血案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27)—一次对“专利流氓”的沉重打击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28)——我杀人了,但我有精神病!

(29)“表达”发型设计屋诉施耐德曼——卖家报价也跟言论相关?!

(30)曼里克诉美国政府——两个判决,必须有两次上诉!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31)—上诉审查的标准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译述(32)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33)—路遇银行歧视,政府拔刀相助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34)—仲裁协议算不算数?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35)—当天赋人权碰上国家安全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36)—向债主主张过期债权就要摊上官司吗?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37)—州政府可以禁止个人使用社交媒体吗?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38)—几岁是未成年人?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39)—捡人家的墨盒灌上自己的墨粉卖行不行?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0)—如何成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1)—运动服上的花杠杠能不能随便仿制?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2)—征收本国国民财产违反国际法吗?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3)——围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咬文嚼字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4)——联邦的事,地方莫管!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5)——共犯对退赔赃款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6)—谁动了我的退休金?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7)—移民能不能撒谎?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8)—美国边境巡逻员能不能朝界河那边的墨西哥公民开枪?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9)—谁有权决定先例要不要遵循?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50)—清官难断老兵的家务事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51)——政府能否禁止相邻两个地块分割出售?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52)—让上帝的归凯撒?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53)——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54)——奇葩判决的救赎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55)——匹诺曹狡辩中的神反转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58)——论告发的正确姿势

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59)——你过来,保证不把你绕晕

2017/2018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1)——河水悠悠,各州争不休

2017/2018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2)——倔强的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2017/2018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3)——美国水域之争归谁管?

2017/2018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4)—检方违反辩诉协议怎么办?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